置出资产交割 样本条款

置出资产交割. 合同生效条件满足后,各方应尽快协商确定本次交易的置出资产交割日与置入资产交割日。置出资产交割日、置入资产交割日应不晚于生效条件全部成就后 90 日或各方协商确定的其他期限。 自置出资产交割日起,与置出资产相关的全部权利、义务、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或有负债)和风险由资产承接主体享有或承担;自置入资产交割日起,与置入资产相关的全部权利、义务、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或有负债)和风险均由强生控股享有或承担。 (1) 置出资产归集与交割 (2) 置出资产中债权债务、担保责任和合同权利义务处理 (3) 置出资产人员安排
置出资产交割. 1、 自拟置出资产中的股权资产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完成了过户至市北集团名下的工商登记手续之日(简称“置出股权交割日”)起,即视为该等拟置出股权交割完毕,双方同意自置出股权交割日起,市北集团按照各股权所属公司的章程享有与拟置出股权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置出资产交割. 置出资产交割 各方同意,上市公司将其 100%持股的指定主体作为上市公司截至评估基准日其除保留资产外的全部资产、负债及业务的归集主体;上市公司拟将除对指定主体的长期股权投资及保留资产外的全部置出资产通过划转或其他合法方式注入指定主体;置出资产实施交割时,上市公司将通过转让或置换所持指定主体 100%股权及其他长期股权投资相关股权等方式进行置出资产交割。 各方同意,爱旭科技全体股东不可撤销地共同委托陈刚于本协议生效后,指定置出资产承接方负责承接置出资产。就前述委托事宜,各方无需再另行签署委托协议。本次重组完成后,指定主体的 100%股权将交割至置出资产承接方名下。 为确保本次重组顺利完成交割,各方同意,上市公司应按照约定的交割日将置出资产交割至置出资产承接方。就置出资产交割,对于需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或过户手续的资产,应向有关工商部门办理资产的变更登记或过户手续,各方应为办理上述工商变更登记或过户手续提供必要的协助及配合。 对于置出资产中的债权,上市公司应当向有关债务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对于置出资产中的债务,上市公司应当向有关债权人发出债务转让通知书,并取得相关债权人同意转让的同意函。 各方确认,于资产交割日,上市公司应取得债权人(包括担保权人)关于置出 资产中的负债(包括担保责任)转移至指定主体名下的同意,若因未能取得债权人 (包括担保权人)的同意,致使债权人(包括担保权人)向上市公司追索债务(包括要求承担担保责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应负责向债权人(包括担保权人)进行清偿,或者与债权人(包括担保权人)达成解决方案。若因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未妥善解决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应于接到上市公司相应通知后 5 个工作日内赔偿上市公司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在置出资产交割过程中,如有负债无法转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应向上市公司支付与该等负债等额的现金。 各方同意并确认,对于与置出资产相关的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上市公司控 股股东承诺上述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在资产交割后由指定主体享有及承担。若因 合同相对方要求上市公司履行合同或追索责任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接到上 市公司相应通知后履行合同义务或承担相应的责任,由此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应赔偿上市公司全部损失。 各方同意并确认,置出资产在交割日前可能产生的所有赔偿、支付义务、处罚等责任均由指定主体承担,上市公司、爱旭科技全体股东不承担任何责任,若上市公司因此遭受损失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应负责赔偿上市公司的全部损失,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各方同意并确认,根据本协议确定的置出资产在交割日前可能产生的所有赔偿、支付义务、处罚等责任若合计未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的,由上市公司承担,指定主体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置出资产交割. 上市公司于协议生效后的 90 日内,将置出资产交付至资产承接方名下,如需要,交易对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经上市公司、交易对方、资产承接方一致同意,可通过签署交接清单确认相关资产于资产交割日完成交付,其风险自资产交割日发生转移,上市公司即履行本协议项下置出资产的交付义务,但不免除上市公司积极配合办理资产交割的合同义务;资产置出手续的办理不影响置入资产的交割手续及新增股份的发行及登记手续办理。 上市公司与资产承接方签署置出资产交割确认书之日,即视为置出资产的交割。于置出资产交割日,上市公司即完成交付义务;资产承接方享有置出资产相关的一切权利、权益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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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清算与交割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在每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调整。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当日,在资金调节表中反映调整后的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基金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最低备付金、结算保证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基金合同终止后,中登根据结算规则,调增基金的结算备付以及交易保证金,基金管理人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划付调增款项,以便基金托管人履行交收职责。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实行场内 T+0 非担保交收的资金清算按照基金托管人的相关规定流程执行。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及质押券欠库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和 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必要措施,确保 T 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完成 T+1 日的场内投资交易资金结算;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资金头寸不足,基金管理人应在 T+1 日上午 11:00 前补足透支款项,确保资金清算。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规定,基金管理人在进行融资回购业务时,用于融资回购的债券将作为偿还融资回购到期购回款的质押券。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债券回购交收违约,导致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质押券进行处置造成的投资风险和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导致基金托管人发生证券资金交收违约行为,基金托管人有权在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后,在中登公司规定的时点前报告该公司,申报基金管理人交易的证券及/或资金暂不交付。违约交收的证券或资金、利息及违约罚金等在规定的时间内得以补足的,中登公司向基金托管人交付相应的证券或资金。否则,中登公司将处分相应的证券或资金用以弥补交收违约及违约罚金等,不足部分中登公司依法继续追偿。

  • 入札の方法 条 入札者は、別紙様式による入札書を直接又は郵便等で提出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入札書の記載)

  • 計畫範圍 詳如徵收土地圖說。

  • 工作範圍 與下列單位進行工作協調:

  • 定价政策 上述持续性关联交易按照一般商业条款及市场价格、以公平原则进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损害任何一方及其股东或相关方利益的情形。

  • 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制定。 2、 基金管理人应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将其制定的收益分配方案提交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于收到收益分配方案后完成对收益分配方案的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复核通过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收益分配方案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及时公告;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就收益分配方案达成一致,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将收益分配方案及相关情况的说明提交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在上述文件提交完毕之日起基金管理人有权利对外公告其拟订的收益分配方案,且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协助基金管理人实施该收益分配方案,但有证据证明该方案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除外。 3、 基金收益分配可采用现金红利的方式,或者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的方式(下称“再投资方式”),投资者可以选择两种方式中的一种;如果投资者没有明示选择,则视为选择现金红利的方式处理。 4、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收益分配方案和提供的现金红利金额的数据,在红利发放日将分红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如果投资者选择转购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则应当进行红利再投资的账务处理。

  •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 质疑处理 11.2 投标人获得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应在答疑截止时间之前向学校采购机构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投标损失自负;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应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其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11.3 任何人或任何组织向投标人提交的任何书面或口头资料,未经学校采购机构在网上发布或书面通知,均作无效处理,不得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学校采购机构对投标人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 保險契約之變更、效力暫停或終止 應經機關之書面同意。任何未經機關同意之保險(契約)批單,如致損失或損害賠償,由廠商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