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出资产交割 样本条款

置出资产交割. 1、自拟置出资产中的股权资产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完成了过户至市北集团名下的工商登记手续之日(简称“置出股权交割日”)起,即视为该等拟置出股权交割完毕,双方同意自置出股权交割日起,市北集团按照各股权所属公司的章程享有与拟置出股权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置出资产交割. 上市公司于协议生效后的 90 日内,将置出资产交付至资产承接方名下,如需要,交易对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经上市公司、交易对方、资产承接方一致同意,可通过签署交接清单确认相关资产于资产交割日完成交付,其风险自资产交割日发生转移,上市公司即履行本协议项下置出资产的交付义务,但不免除上市公司积极配合办理资产交割的合同义务;资产置出手续的办理不影响置入资产的交割手续及新增股份的发行及登记手续办理。 上市公司与资产承接方签署置出资产交割确认书之日,即视为置出资产的交割。于置出资产交割日,上市公司即完成交付义务;资产承接方享有置出资产相关的一切权利、权益和利益。
置出资产交割. 合同生效条件满足后,各方应尽快协商确定本次交易的置出资产交割日与置入资产交割日。置出资产交割日、置入资产交割日应不晚于生效条件全部成就后 90 日或各方协商确定的其他期限。 自置出资产交割日起,与置出资产相关的全部权利、义务、责任( 包括但不限于或有负债)和风险由资产承接主体享有或承担;自置入资产交割日起,与置入资产相关的全部权利、义务、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或有负债)和风险均由强生控股享有或承担。
置出资产交割. 合同生效条件满足后,各方应尽快协商确定本次交易的置出资产交割日与置入资产交割日。置出资产交割日、置入资产交割日应不晚于生效条件全部成就后 90 日或各方协商确定的其他期限。 自置出资产交割日起,与置出资产相关的全部权利、义务、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或有负债)和风险由资产承接主体享有或承担;自置入资产交割日起,与置入资产相关的全部权利、义务、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或有负债)和风险均由强生控股享有或承担。 强生控股指定全资子公司上海强生旅游管理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上海强生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或其他全资子公司作为归集主体,并将全部置出资产通过划转、增资或其他合法方式注入归集主体(以下简称“置出资产归集工作”)。置出资产交割实施时,强生控股将通过转让所持归集主体 100%股权等方式进行置出资产交割,由东浩实业承接。强生控股应于协议生效后的 90 日内完成置出资产归集工作。 协议生效后,强生控股应配合并确保归集主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将归集主体 100%股权过户至东浩实业的工商变更登记所需的全部材料,并应在协议生效之后及时办理完毕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置出资产交割日后未办理完毕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置出资产,在置出资产交割日后由各方继续办理,不影响《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项下相关资产权利和义务的转移。 强生控股、东浩实业及久事集团签署置出资产交割确认书,确认甲方已向东浩实业交割完毕全部置出资产,资产交割确认书签署日即为置出资产交割日。 强生控股可在置出资产交割日前视情况需要或根据政府部门的要求对置出资产进行处置,资产处置价格不得低于东洲评估对置出资产进行评估的评估值;上述资产处置所得现金、资产或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不得用于除置出资产交割外的其他目的,强生控股应将取得的该等现金或资产注入归集主体,并随归集主体置出给东浩实业或其指定的第三方。 除各方另有约定,对于因置出资产交割日前的事项导致的、在置出资产交割日后产生的、但未在评估基准日列入评估范围的置出资产的权益和负债,由资产 承接主体享有和承担,前述负债包括但不限于置出资产应缴但未缴的税费,因违反与第三方的合同约定而产生的违约责任,因违反相关行政法规而产生的行政处罚,因置出资产交割日前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员工安置)而引发的诉讼纠纷所产生的支出或赔偿。 对于置出资产中的债权及合同权利,强生控股应当向主要债务人及合同义务人发出债权、合同权利转让通知书;对于置出资产中的债务及合同义务,强生控股应当向有关债权人及合同权利人发出债务及合同义务转让通知书,并取得超过置出资产债务总额 90%的债权人同意转让的同意函或以置出资产及时偿还履行债务,且应取得全部金融机构债权人同意转让的同意函。 按照“业务随资产走,人随业务走”的原则,置出资产所对应的全部职工(包括但不限于在岗职工、待岗职工、内退职工、离退休职工、停薪留职职工、借调或借用职工等)的劳动关系、组织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党团关系)、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关系,其他依法应向职工提供的福利,以及强生控股与职工之间之前存在的其他任何形式的协议、约定、安排和权利义务等事项均转移至归集主体。各方确认,如因上述事项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资产承接主体负责解决并承担。
置出资产交割. (1)置出资产交割 各方同意,上市公司将其 100%持股的指定主体作为上市公司截至评估基准日其除保留资产外的全部资产、负债及业务的归集主体;上市公司拟将除对指定主体的长期股权投资及保留资产外的全部置出资产通过划转或其他合法方式注入指定主体;置出资产实施交割时,上市公司将通过转让或置换所持指定主体 100%股权及其他长期股权投资相关股权等方式进行置出资产交割。 各方同意,爱旭科技全体股东不可撤销地共同委托陈刚于本协议生效后,指定置出资产承接方负责承接置出资产。就前述委托事宜,各方无需再另行签署委托协议。本次重组完成后,指定主体的 100%股权将交割至置出资产承接方名下。 为确保本次重组顺利完成交割,各方同意,上市公司应按照约定的交割日将置出资产交割至置出资产承接方。就置出资产交割,对于需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或过户手续的资产,应向有关工商部门办理资产的变更登记或过户手续,各方应为办理上述工商变更登记或过户手续提供必要的协助及配合。 对于置出资产中的债权,上市公司应当向有关债务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对于置出资产中的债务,上市公司应当向有关债权人发出债务转让通知书,并取得相关债权人同意转让的同意函。 各方确认,于资产交割日,上市公司应取得债权人(包括担保权人)关于置出 资产中的负债(包括担保责任)转移至指定主体名下的同意,若因未能取得债权人 (包括担保权人)的同意,致使债权人(包括担保权人)向上市公司追索债务(包括要求承担担保责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应负责向债权人(包括担保权人)进行清偿,或者与债权人(包括担保权人)达成解决方案。若因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未妥善解决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应于接到上市公司相应通知后 5 个工作日内赔偿上市公司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在置出资产交割过程中,如有负债无法转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应向上市公司支付与该等负债等额的现金。 各方同意并确认,对于与置出资产相关的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上市公司控 股股东承诺上述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在资产交割后由指定主体享有及承担。若因 合同相对方要求上市公司履行合同或追索责任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接到上 市公司相应通知后履行合同义务或承担相应的责任,由此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应赔偿上市公司全部损失。 各方同意并确认,置出资产在交割日前可能产生的所有赔偿、支付义务、处罚等责任均由指定主体承担,上市公司、爱旭科技全体股东不承担任何责任,若上市公司因此遭受损失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应负责赔偿上市公司的全部损失,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各方同意并确认,根据本协议确定的置出资产在交割日前可能产生的所有赔偿、支付义务、处罚等责任若合计未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的,由上市公司承担,指定主体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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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清算与交割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证券结算保证金管理办法》,在每月第二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或结算保证金进行重新核算、调整,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交易日匡算最低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调整金额,留出足够资金头寸,以保证正常交收。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当日,在资金调节表中反映调整后的最低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基金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下月最低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和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必要措施,确保 T 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完成 T+1 日的投资交易资金结算;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资金头寸不足,基金管理人应在 T+1 日上午 10:00 前补足透支款项,确保资金清算。如果未遵循上述规定备足资金头寸,影响基金资产的清算交收及基金托管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一级清算,由此给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及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 入札の方法 第 4 条 入札者は、別紙様式による入札書を直接又は郵便等で提出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入札書の記載)

  • 工作範圍 2.1 與下列單位進行工作協調:

  • 定价政策 上述持续性关联交易按照一般商业条款及市场价格、以公平原则进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损害任何一方及其股东或相关方利益的情形。

  • 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制定。

  •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 保險契約之變更、效力暫停或終止 應經機關之書面同意。任何未經機關同意之保險(契約)批單,如致損失或損害賠償,由廠商負擔。

  •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 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 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 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天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日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