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名賬戶 样本条款

聯名賬戶. 37.1 倘賬戶乃以兩人或以上或合夥商號名義開立,客戶或每名合夥人各自(視乎情況而定)聲明及保證: (a) 客戶於本協議下之義務及責任由客戶共同及個別承擔,客戶中任何一人有權行使客戶於本協議下之一切權利、權力及自決權及與民眾證券進行交易而毋須知會其他聯名人士,猶如客戶中任何一人單獨乃賬戶之單一持有人無異。 (b) 民眾證券可遵循客戶任何一人/人等就賬戶之指令,並根據該指令交付證券或支付款項。民眾證券毋須就該等證券或款項之用途或處置作出查究。 (c) 客戶以具有生存者取得權之聯權共有人身份,而非以分權共有人身份簽訂本協議。於客戶任何一人/人等身故時,客戶於賬戶之全部權益得歸尚存者所有(該尚存者有全權發出指令),惟身故者之債務未獲免除並可向其遺產強制執行。 (d) 於客戶任何一人/人等身故時,民眾證券在未收到該身故之書面通知之前按接獲之指令完成交易而導致賬戶有任何負債或損失,身故者的遺產及尚存者須共同及個別地對民眾證券負責。
聯名賬戶. 21.1 如客戶由超過一名人士組成(各名人士為「聯名賬戶持有人」):
聯名賬戶. 16.1 聯名賬戶的賬戶持有人同意共同及各別地受本細則約束,亦同意共同及各別地負責賬戶中發出的所有指示和賬戶中產生的所有責任或賬戶中的借方結餘,以及因使用任何服務或透過使用任何服務或其他方式發出的所有指示和進行的所有交易。
聯名賬戶. 2.1 以下條文適用由兩名或以上人士組成的客戶﹕ (a) 該等人士在本協議下,或對賬戶、服務或根據本協議所作的任何交易或合約,承擔共同及個別的法律責任和義務,以及: (i) 本銀行對構成客戶中的任何一人或多人所作的任何要求,應視為對構成客戶的全體人士所作的要求; (ii) 獲授權簽署人作的任何交易,將會對組成客戶的全體人士具有約束力;及 (iii) 本銀行獲授權向任何一位構成客戶的人提供關於賬戶、服務或根據本協議所作的任何交易或合約的資料。該資料的形式和内容將按任何一位或多位構成客戶的人的要求或由本銀行隨時及不時全權酌情決定; (b) 構成客戶的每位人士均須受本協議規限,即使: (i) 任何其他人士或擬受本協議規限的人士並不如此受規限;或 (ii) 本協議因欺詐、偽造或其他原因(不論本銀行是否知曉該缺陷)而對任何一位或多位該等人士失效或無法強制執行; (c) 如任何一位構成客戶的人士獲授權獨自操作賬戶,則本銀行獲授權遵守任何該人士關乎賬戶的指令或指示,且該人士對本銀行就賬戶提供的任何服務的任何條款及條件之接受將被視為由他們各自及全體予以接受,因此,該等條款及條件將對他們各自及全體具有約束力; (d) 本銀行可酌情全部或部分免除或解除構成客戶任何一人或多人在本協議下的義務,且不會因此免除或解除構成客戶的任何其他人士在本協議下的義務, 亦不會因此損害或影響本銀行對該等其他人士所享有之權利及補救; (e) 如構成客戶的一人或多人死亡、破產、清盤或精神紊亂及/或在其他方面無行為能力,均不會損害本銀行因任何留置權、押記、質押、抵銷 、申索、反申索或任何其他事宜而產生的任何權利或補救,亦不損害本銀行在考慮到其他人士﹙不包括尚存者、已故者的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提出的申索後,酌情認定適宜採取的任何步驟或法律程序的權利或補救;
聯名賬戶. 22.1 倘賬戶乃以兩人或以上或合夥商號名義開立,客戶或每名合夥人各自(視乎情況而定)聲明及保證:
聯名賬戶. 關於以兩位或以上人士名義設立或由他們開立之賬戶,(a) 聯名賬戶持有人就有關賬戶與本行之所有協議、義務、權力、授權及債務均為共同及各別的;(b) 所有向任何聯名賬戶持有人發出之通知或要求均被視為向所有該等構成客戶的人士發出的通知或要求;(c) 在任何聯名賬戶持有人逝世時,該賬戶之結餘 ( 如有的話 ) 及聯名賬戶持有人賬戶持有的任何種類之投資及財產(如有的話),在須符合適用規例及解除所有應對本行承擔的義務(如有的話)的前提下,且在不損害本行可能因任何留置權、抵押、押記、質押、抵銷、反索賠或任何其他理由而享有的任何權利的情況下,須歸於尚存者所擁有。若任何賬戶之戶名包含超過一位人士之名稱,不論有關人士之名稱以分離的、連結的或其他形式於戶名中出現,該賬戶應被視為有關人士以聯名賬戶名義或形式開立。任何明示予以支付給有關聯名賬戶持有人或聯名賬戶持有人任何一人或給予聯名賬戶持有人或聯名賬戶持有人任何一人名下之任何賬戶的支票、償付工具或款項均可入賬於此聯名賬戶。
聯名賬戶. 適用於聯名賬戶的任何一名持有人簽署指示單/以電話下達指示)倘申請的客戶不止 一名人士,則客戶謹此授權任何一名申請人(即相關投資賬戶的任何一名聯名賬戶持有人)代表客戶簽署並提交指示單/以電話下達指示,並確認根據第24I條所訂立的押記,而客戶聲明並向銀行保證,即使有任何聯名賬戶持有人尚未簽署指示單/以電話下達指示,此段落三之條款及章則所載全部條文須在所有方面對客戶(即相關聯名賬戶的所有持有人)具有約束力。
聯名賬戶. 36.1. 倘我們與超過一名人士(作為聯名賬戶持有人)訂立該等條款(我們另行書面同意的情況除外):
聯名賬戶. 假如客戶由多於一人所構成:
聯名賬戶. 22.1 倘若賬戶為兩個或以上的賬戶持有人開立及使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