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名賬戶 样本条款
聯名賬戶. 37.1 倘賬戶乃以兩人或以上或合夥商號名義開立,客戶或每名合夥人各自(視乎情況而定)聲明及保證:
(a) 客戶於本協議下之義務及責任由客戶共同及個別承擔,客戶中任何一人有權行使客戶於本協議下之一切權利、權力及自決權及與民眾證券進行交易而毋須知會其他聯名人士,猶如客戶中任何一人單獨乃賬戶之單一持有人無異。
(b) 民眾證券可遵循客戶任何一人/人等就賬戶之指令,並根據該指令交付證券或支付款項。民眾證券毋須就該等證券或款項之用途或處置作出查究。
(c) 客戶以具有生存者取得權之聯權共有人身份,而非以分權共有人身份簽訂本協議。於客戶任何一人/人等身故時,客戶於賬戶之全部權益得歸尚存者所有(該尚存者有全權發出指令),惟身故者之債務未獲免除並可向其遺產強制執行。
(d) 於客戶任何一人/人等身故時,民眾證券在未收到該身故之書面通知之前按接獲之指令完成交易而導致賬戶有任何負債或損失,身故者的遺產及尚存者須共同及個別地對民眾證券負責。
聯名賬戶. 2.1 以下條文適用由兩名或以上人士組成的客戶﹕
(a) 該等人士在本協議下,或對賬戶、服務或根據本協議所作的任何交易或合約,承擔共同及個別的法律責任和義務,以及:
(i) 本銀行對構成客戶中的任何一人或多人所作的任何要求,應視為對構成客戶的全體人士所作的要求;
(ii) 獲授權簽署人作的任何交易,將會對組成客戶的全體人士具有約束力;及
(iii) 本銀行獲授權向任何一位構成客戶的人提供關於賬戶、服務或根據本協議所作的任何交易或合約的資料。該資料的形式和内容將按任何一位或多位構成客戶的人的要求或由本銀行隨時及不時全權酌情決定;
(b) 構成客戶的每位人士均須受本協議規限,即使:
(i) 任何其他人士或擬受本協議規限的人士並不如此受規限;或
(ii) 本協議因欺詐、偽造或其他原因(不論本銀行是否知曉該缺陷)而對任何一位或多位該等人士失效或無法強制執行;
(c) 如任何一位構成客戶的人士獲授權獨自操作賬戶,則本銀行獲授權遵守任何該人士關乎賬戶的指令或指示,且該人士對本銀行就賬戶提供的任何服務的任何條款及條件之接受將被視為由他們各自及全體予以接受,因此,該等條款及條件將對他們各自及全體具有約束力;
(d) 本銀行可酌情全部或部分免除或解除構成客戶任何一人或多人在本協議下的義務,且不會因此免除或解除構成客戶的任何其他人士在本協議下的義務, 亦不會因此損害或影響本銀行對該等其他人士所享有之權利及補救;
(e) 如構成客戶的一人或多人死亡、破產、清盤或精神紊亂及/或在其他方面無行為能力,均不會損害本銀行因任何留置權、押記、質押、抵銷 、申索、反申索或任何其他事宜而產生的任何權利或補救,亦不損害本銀行在考慮到其他人士﹙不包括尚存者、已故者的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提出的申索後,酌情認定適宜採取的任何步驟或法律程序的權利或補救;
(f) 在不抵觸上文2.1(e)段的前提下,當構成客戶的任何人死亡時,本銀行應當按以下方式持有所有賬戶中的全部信貸餘額及財產,以及本銀行欠付客戶的全部款項:
(i) 按該人士的尚存者的指示;或
(ii) 如構成客戶的所有人均已死亡,則按構成客戶的最後一名尚存者的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的指示, 當本銀行支付上述任何款項後,即屬絕對、全面且不可推翻地解除本銀行對客戶﹙包括已故者及其遺產繼承人和繼承人﹚所負的義務;
(g) 本銀行收到客戶死亡或其已失去行為能力的有關通知後,其戶口僅可由客戶的遺產代理人或其他法律代表進行任何處理事宜,且該法律代表須事前向本銀行提供本銀行所要求的證據;及
(h) 本銀行對構成客戶的任何一位或多位該等人士可行使本條款及條件項下的抵銷權,令本銀行可運用本應付予客戶的款項、財產或所得款項 (包括但不限於聯名賬戶中的信貸餘額)清償任何一位或多位構成客戶的人士欠負本銀行的任何債務或責任(包括但不限於借方餘額)。
聯名賬戶. 21.1 如客戶由超過一名人士組成(各名人士為「聯名賬戶持有人」):
21.1.1. 各名聯名賬戶持有人在本協議項下的責任和義務為連帶責任;
21.1.2. 中信建投有權(但無義務)按任何一名聯名賬戶持有人發出的有關指示行事;
21.1.3. 中信建投有權獨立處理任何一名聯名賬戶持有人的任何事宜,包括解除或變更任何一名聯名賬戶持有人的任何責任,或向任何一名聯名賬戶持有人給予時間或其他許可或與任何一名聯名賬戶持有人訂立其他安排,而不解除其他聯名賬戶持有人的責任或不減損或影響中信建投可向其他聯名賬戶持有人取得的權利及補償;及
21.1.4. 該賬戶為擁有生存者取得權的聯名賬戶,其餘聯名賬戶持有人有權根據適用法律享有該賬戶中的任何貸方餘額。其餘聯名賬戶持 有人在得知任何此等死亡個案後,須立即以書面通知中信建投。任何一名聯名賬戶持有人身故不會構成本協議的終止。
21.2 中信建投向任何一名聯名賬戶持有人作出的任何通知、付款或交付乃中信建投十足及充份地履行其於本協議項下作出通知、付款或交付的義務。
21.3 如任何一名聯名賬戶持有人喪失行為能力或被發出破產令,或有關賬戶的操作受到任何主管機關發出的任何法庭命令或通知所影響,則有關賬戶操作(包括提取或轉移基金或有關證劵)應暫時中止,直至委任遺產管理人或破產管理人,或取得破產管理人或破產管理署署長的同意書,或法庭命令被解除或相關通知被刪除為止(視乎情況而定)。
聯名賬戶. 16.1 如客戶為相關賬戶的聯名賬戶持有人,則相關賬戶的所有聯名持有人同意按共同及各別的基礎承擔客戶在本條款下的所有責任及義務,而艾德集團公司根據本條款進行的交易,將在所有方面對所有聯名賬戶持有人具約束力。
聯名賬戶. 關於以兩位或以上人士名義設立或由他們開立之賬戶,
(a) 聯名賬戶持有人就有關賬戶與銀行之所有協議、義務、權力、授權及債務均為共同及各別的;
(b) 所有向任何聯名賬戶持有人發出之通知或要求均被視為向所有該等構成客戶的人士發出的通知或要求;
(c) 在任何聯名賬戶持有人逝世時,該賬戶之結餘(如有的話)及聯名賬戶持有人賬戶持有的任何種類之投資及財產(如有的話),在須符合適用規例及解除所有應對銀行承擔的義務(如有的話)的前提下,且在不損害銀行可能因任何留置權、抵押、押記、質押、抵銷、反索賠或任何其他理由而享有的任何權利的情況下,須歸於尚存者所擁有。任何賬戶之戶名包含超過一位人士之名稱,不論有關人士之名稱以分離的、連結的或其他形式於戶名中出現,將不會影響本條文。任何明示予以支付給有關聯名賬戶持有人或聯名賬戶持有人任何一人或給予聯名賬戶持有人或聯名賬戶持有人任何一人名下之任何賬戶的支票、償付工具或款項均可入賬於此聯名賬戶。
聯名賬戶. 適用於聯名賬戶的任何一名持有人簽署指示單/以電話下達指示)倘申請的客戶不止 一名人士,則客戶謹此授權任何一名申請人(即相關投資賬戶的任何一名聯名賬戶持有人)代表客戶簽署並提交指示單/以電話下達指示,並確認根據第24I條所訂立的押記,而客戶聲明並向銀行保證,即使有任何聯名賬戶持有人尚未簽署指示單/以電話下達指示,此段落三之條款及章則所載全部條文須在所有方面對客戶(即相關聯名賬戶的所有持有人)具有約束力。
聯名賬戶. 聯名賬戶是指由兩人或以上開立的賬戶,並已要求及批准授權以容許任何聯名持有人代表賬戶的所有股東簽署(「聯名簽署免責」)。就此等賬戶而言,假設賬戶正常運作,尚存持有人可以其名義重新登記股東資料於新的賬戶內。進行重新登記的申請須由所有尚存賬戶持有人發出指示、提供死亡證的經核證副本,以及由尚存持有人填妥新登記表格,方獲辦理。
聯名賬戶. 36.1. 倘我們與超過一名人士(作為聯名賬戶持有人)訂立該等條款(我們另行書面同意的情況除外):
(a) 所有聯名賬戶持有人將被視為一名客戶,其根據該等條款的義務及責任為共同及個別(即舉例而言,任何一名人士可提取賬戶全部餘額,而就客戶欠付我們的借方餘額或債務而言,各賬戶持有人負責償還全部餘額而非分攤其中一部分);
(b) 各聯名賬戶持有人將有權代表所有聯名賬戶持有人充分及完整地與我們交易,猶如其為賬戶的唯一持有人,均毋須通知其他聯名賬戶持有人。尤其是,各聯名賬戶持有人將可全權代表其他持有人發出或收取任何指示、通知、要求或確認,而毋須通知其他持有人,包括清算及/或撤回賬戶的投資及/或關閉賬戶的指示;
(c) 我們可全權酌情決定要求所有聯名賬戶持有人於我們因任何理由或無理由採取任何行動前發出指示、請求或要求;
(d) 各聯名賬戶持有人可有效及最終解除我們於該等條款下或有關該等條款的任何責任;
(e) 屬法人的各聯名賬戶持有人授權我們於其解散時將尚存者視為該等條款的唯一訂約方及唯一賬戶持有人,並同意(為其本身及其財產、代表及繼任人)賠償我們因此而可能產生的任何虧損。然而,我們將有權全權酌情決定要求該尚存者提供處理賬戶的授權證明。該等條款對我們及尚存聯名賬戶持有人將仍具十足效力。
聯名賬戶. 獨資商號或合夥商號賬戶 20
聯名賬戶. 3.1 如果客戶是聯名賬戶持有人,客戶在本協議之下的責任屬各別及共同的責任,而凱敏證券可行使其絕對酌情權對客戶任何一人或所有人全部採取追索行動。除非以本協議所述方式終止本協議,否則任何一名的聯名賬戶持有人的去世不會令本協議終止。凱敏證券向任何其中一名的聯名賬戶持有人作出通知、支付及交付,將會全面及充份地解除凱敏證券根據本協議須作出通知、支付及交付的義務。客戶亦可授權凱敏證券可接受或執行任何其中一名的聯名賬戶持有人的指示。為免生疑問,於一名的聯名賬戶持有人去世時,該賬戶持有人於聯名賬戶下的一切權利及權益,按照生存者取得權的規則施行歸賦於該賬戶生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