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的解除 样本条款

股权代持的解除. 2017 年 9 月,沈淋涛的朋友胡树宏看好公司发展拟对公司投资,双方就受 让沈淋涛持有的 139.6 万股公司股份事宜协商达成一致。林纳新根据沈淋涛的指 示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将其为沈淋涛代持的 139.6 万股公司股份转让 给胡树宏,本次股份转让价格为 1,915.312 万元。胡树宏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向林纳新足额支付了上述股份转让款,林纳新与沈淋涛已结清上述股份转让款项。该等股份转让完成后,沈淋涛与林纳新的代持关系即解除。 沈淋涛与林纳新均已确认了上述股份代持的形成和解除情况,代持股份相关的转让款项均已结清,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股权代持的解除. 2008 年 8 月 28 日,普利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杭州赛利将其持有的出资额每 元注册资本 1 元的价格分别转让给范敏华和朱小平,其中转让给范敏华 0,000 万元 出资额,转让给朱小平 300 万元出资额;同意朱妙英将其持有的 300 万元出资额 转让给朱小平。2008 年 9 月 3 日,杭州赛利分别与范敏华、朱小平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朱妙英与朱小平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2008 年 9 月 10 日,普利有限办理完毕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股权转让前后,普利有限的出资结构如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杭州赛利 2,700 90.00 - - 2 朱妙英 300 10.00 - -
股权代持的解除. 2012 年 5 月 4 日,英智锐思召开股东会会议,会议决定同意高鹏接收周宇 桁转让的公司股份 10 万元。同日,周宇桁与高鹏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英智锐思 50.00%股权(实缴出资 10 万元)全部转让给高鹏,高鹏同意受让该股份。 本次股权转让实际是解除有限公司设立时高鹏与周宇桁之间的代持关系,本次股权转让之后,高鹏成为在工商登记的实际出资人,股权代持关系清理完毕。
股权代持的解除. 根据紫博蓝的确认、本所律师对樊晖、侯营、沈钢的访谈以及樊晖、侯营、沈钢出具的书面确认函,2013 年 3 月,侯营将所持紫博蓝的全部股权分别转让给网罗天下、北京天素、徐小滨和中诚永道,沈钢将所持紫博蓝全部股权转让给网罗天下,该次股权转让实际为樊晖将其实际持有的由侯营、沈钢代为持有的紫博蓝的股权转让给网罗天下、北京天素、徐小滨、中诚永道,该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沈钢和侯营不再持有紫博蓝股权,紫博蓝股东的股权代持关系解除;侯营、沈钢和樊晖均已确认在股权代持期间和股权代持解除后均不存在纠纷和争议;侯营、沈钢与紫博蓝设立至今的所有其他股东不存在涉及紫博蓝股权方面的争议和纠纷;侯营、沈钢与紫博蓝不存在未了结的债权债务,未来不会向紫博蓝及其股东主张涉及紫博蓝股权方面的任何权利。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除樊晖与侯营、沈钢之间曾经存在股权代持关系外,紫博蓝的设立及历次重大股权变更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樊晖与侯营、沈钢已确认股权代持关系已解除,不存在争议或纠纷,紫博蓝历史上存在的股权代持的情形不会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3、 交易对方所持紫博蓝股份的质押情况 根据交易对方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紫博蓝股东所持紫博蓝股份不存在质押、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紫博蓝全体股东持有的紫博蓝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质押、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4、 部分紫博蓝股东为紫博蓝高级管理人员对本次交易的影响 根据紫博蓝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参与本次交易的自然人张宏武、付恩伟为紫博蓝的高级管理人员。 紫博蓝全体股东已出具承诺,本次交易相关协议生效并最终进行交割时将紫博蓝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并同时向申科股份转让所持有的紫博蓝 100%股权。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紫博蓝全体股东已出具相应的承诺在相关交易协议生效并进行交割时将紫博蓝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紫博蓝 100%股权过户至申科股份不存在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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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別 紙 競争に参加する者に必要な事項

  • 风险管理 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 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指令及时将分红款划往基金清算账户 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 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 风险控制 是指采取相应的措施,监控和防止各种风险的发生,实现以合理的成本在最大限度内防范风险和减轻损失。

  • 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基金份额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承担。 对基金的资金账目,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确保相关各方账账相符。对基金证券账目,由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终了时相关各方进行对账。 对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对交易记录,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

  • 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利息。

  • 契約書 (1) 落札者を決定したときは、遅滞なく別紙(案)により契約書を取り交わすものとする。 (2) 契約担当者が契約の相手方とともに契約書に記名押印しなければ、本契約は確定しないものとする。

  • 対価の支払 甲は、業務完了後、乙から適法な支払請求書を受理した日から30日(以下「約定期間」という。)以内に対価を支払わ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及标段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