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的解除. 2017 年 9 月,沈淋涛的朋友胡树宏看好公司发展拟对公司投资,双方就受 让沈淋涛持有的 139.6 万股公司股份事宜协商达成一致。林纳新根据沈淋涛的指 示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将其为沈淋涛代持的 139.6 万股公司股份转让 给胡树宏,本次股份转让价格为 1,915.312 万元。胡树宏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向林纳新足额支付了上述股份转让款,林纳新与沈淋涛已结清上述股份转让款项。该等股份转让完成后,沈淋涛与林纳新的代持关系即解除。 沈淋涛与林纳新均已确认了上述股份代持的形成和解除情况,代持股份相关的转让款项均已结清,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股权代持的解除. 2012 年 5 月 4 日,英智锐思召开股东会会议,会议决定同意高鹏接收周宇 桁转让的公司股份 10 万元。同日,周宇桁与高鹏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英智锐思 50.00%股权(实缴出资 10 万元)全部转让给高鹏,高鹏同意受让该股份。 本次股权转让实际是解除有限公司设立时高鹏与周宇桁之间的代持关系,本次股权转让之后,高鹏成为在工商登记的实际出资人,股权代持关系清理完毕。
股权代持的解除. 根据紫博蓝的确认、本所律师对樊晖、侯营、沈钢的访谈以及樊晖、侯营、沈钢出具的书面确认函,2013 年 3 月,侯营将所持紫博蓝的全部股权分别转让给网罗天下、北京天素、徐小滨和中诚永道,沈钢将所持紫博蓝全部股权转让给网罗天下,该次股权转让实际为樊晖将其实际持有的由侯营、沈钢代为持有的紫博蓝的股权转让给网罗天下、北京天素、徐小滨、中诚永道,该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沈钢和侯营不再持有紫博蓝股权,紫博蓝股东的股权代持关系解除;侯营、沈钢和樊晖均已确认在股权代持期间和股权代持解除后均不存在纠纷和争议;侯营、沈钢与紫博蓝设立至今的所有其他股东不存在涉及紫博蓝股权方面的争议和纠纷;侯营、沈钢与紫博蓝不存在未了结的债权债务,未来不会向紫博蓝及其股东主张涉及紫博蓝股权方面的任何权利。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除樊晖与侯营、沈钢之间曾经存在股权代持关系外,紫博蓝的设立及历次重大股权变更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樊晖与侯营、沈钢已确认股权代持关系已解除,不存在争议或纠纷,紫博蓝历史上存在的股权代持的情形不会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股权代持的解除. 2008 年 8 月 28 日,普利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杭州赛利将其持有的出资额每 元注册资本 1 元的价格分别转让给范敏华和朱小平,其中转让给范敏华 0,000 万元 出资额,转让给朱小平 300 万元出资额;同意朱妙英将其持有的 300 万元出资额 转让给朱小平。2008 年 9 月 3 日,杭州赛利分别与范敏华、朱小平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朱妙英与朱小平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2008 年 9 月 10 日,普利有限办理完毕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股权转让前后,普利有限的出资结构如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