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锁定期 样本条款

股票锁定期. 5.1 乙方所管理的投资组合通过本次认购所取得甲方股份,在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的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乙方所管理的投资组合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按照甲方的要求就其在本次发行中认购的股份出具相关锁定承诺,并办理相关股份锁定事宜。
股票锁定期. 4.1 乙方承诺:乙方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
股票锁定期. 乙方通过本次认购所取得甲方股份,在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的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乙方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按照甲方的要求就其在本次发行中认购的股份出具相关锁定承诺,并办理相关股份锁定事宜。认购人取得航新科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因航新科技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若中国证监会及/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锁定期安排有不同意见,乙方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意见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 乙方认购的股份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其转让和交易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办理,甲方对此不作出任何保证和承诺。
股票锁定期. 4.7.1 乙方承诺,除非法律或监管部门有其他规定的,若乙方自取得中金黄金本次发行新股时,持有用于认购该等股份的中原冶炼厂权益时间超过 12 个月的,则乙方在本次重组中以资产认购的中金黄金股份自本次发行完成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如持有用于认购该等股份的中原冶炼厂权益时间不足 12 个月(含)的,则乙方在本次重组中以资产认购的中金黄金股份自本次发行完成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前述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转让)。但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包括但不限于发生的股份回购行为)。 乙方基于本次发行而衍生取得的中金黄金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本条上述限售期的约定。若乙方基于本次认购所取得股份的限售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的,乙方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股票锁定期. 4.1 乙方以智想 1 号资管计划认购的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 36 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新增股份上市后,如由于甲方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使智想 1 号资管计划增持的股份亦应遵守前述有关锁定期的约定;前述锁定期满后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股票锁定期. 甲方认购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60 个月内不得转让。甲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相关规定,按照乙方的要求就其在本次发行中认购的股份出具相关锁定承诺,并办理相关股份锁定事宜。 如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有不同意见,甲方同意无条件按照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的意见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执行。甲方认购的股票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其转让和交易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规则办理。
股票锁定期. 4.7.1 乙方承诺,在本次重组中以资产认购取得的中金黄金股份,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包括但不限于因业绩补偿而发生的股份回购行为)。本次重组完成后 6 个月内如中金黄金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本次重组完成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公司在本次重组中以资产认购取得的中金黄金股份将在上述限售期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乙方基于本次发行而衍生取得的中金黄金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本条上述限售期的约定。在本次重组之前已经持有的中金黄金的股份,自本次重组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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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 股東大會 12.1 本公司須每年舉行一次股東大會作為其股東周年大會(採納本章程細則的年度除外),並須於上屆股東周年大會日期後的 15 個月,或採納本章程細則日期後的 18 個月(或聯交所可能批准的較長時間)內舉行。召開股東周年大會的通知上須具體說明該會議為股東周年大會,並須於董事會指定的時間和地點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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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 股权转让 广汇集团通过广西北部湾产权交易所的挂牌公开转让程序,依法取得广西物资持有公司 19,909.9996 万股股份,成交价格为 203,187,547.20 元。其中广西国资委批复号为:《关于广汇汽车服务股份公司部分国有股权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 (桂国资复[2010]194 号)。根据前述拍卖结果,广西物资与广汇集团签署了产权交易合同,将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转让给广汇集团。 公司全体股东签署了反映本次变更的《第七次修改及重述的公司章程》和《第七次修改及重述的合资经营合同》。 广西商务厅于 2010 年 12 月 18 日向公司签发《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同意广汇汽车服务股份公司股权变更的批复》(桂商资函[2010]228 号),同意上述股份转让。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于 2010 年 12 月 20 日向公司换发了反映上述变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 禁止行為 第13 条(営業活動の禁止) 契約者は、本サービスを使用して、有償、無償を問わず、営業活動、営利を目的とした利用、付加価値サービスの提供又はその準備を目的とした利用をすることはできません。

  • 業務内容 ①預金業務、為替業務、両替業務、融資業務、外国為替業務およびこれらに付随する業務

  • および ②のほか、告知事項の内容に変更を生じさせる事実(注)が発生したこと。

  • 本合同适用范围 家用电器、电子产品、教学仪器设备、医疗仪器设备、广播电视仪器设备、体育器材、音响乐器、药品、服装、印刷设备和印刷品等政府采购项目(协议供货除外)适用于本合同。

  • 存款服务 (1)甲方在乙方开立存款账户,并本着存取自由的原则,将资金存入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存款形式可以是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