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意見. 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認為本節「-
董事意見. 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認為,
董事意見. 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認為,構成合約安排的合約及其項下擬進行的交易對本集團的法律架構及業務運營十分重要,而合約安排乃於並將於本集團日常及一般業務過程中按一般商業條款訂立,就本集團而言屬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股東整體的利益。
董事意見. 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認為,合約安排項下擬進行的交易對本集團的法律架構及業務運營十分重要。有關交易已經及須於本集團日常及一般業務過程中按正常商業條款訂立,並屬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其股東整體的利益。 董事亦相信,就關連交易規則而言,本集團的架構(即允許綜合聯屬實體的財務業績於本集團的財務報表綜合入賬(猶如其為本集團的全資附屬公司)及其業務的經濟利益流向本公司)使本集團處於特殊地位。因此,儘管合約安排項下擬進行的交易技術上構成上市規則第十四A章的持續關連交易,董事認為,嚴格遵守上市規則第十四A章有關持續關連交易的規定並不可行且將造成過於沉重的負擔,並將使本公司產生不必要的行政成本。
董事意見. 于本公告日期,馬永生、趙東、喻寶才、劉宏斌、凌逸群、李永林為關連董事,並于董事會會議上就批准該等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之交易的決議案放棄投票。董事會已審議並批准有關本次交易的決議案。本公司董事(包括全體獨立非執行董事)認為,本次交易按照一般商業條款進行,有關協議條款合理、公允,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的規定,對獨立股東而言公平合理,不存在損害公司獨立股東和中國石化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交易。 於本公告日期,中國石化集團公司為本公司之控股股東。由於資產公司、集團燕山為中國石化集團公司的附屬公司,因此根據上市規則第 14A 章,彼等為中國石化集團公司的聯係人,構成本公司的關連人士。本集團分別與資產公司、集團燕山之間的交易構成本公司之關連交易。由於該等交易按照合併計算基準最高適用百分比率超過 0.1%但低於 5%,故該等交易須遵守上市規則第 14A 章申報及公告的規定,無須遵守有關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 本公司是中國最大的一體化能源化工公司之一,主要從事石油與天然氣勘探開採、管道運輸、銷售;石油煉製、石油化工、煤化工、化纖及其它化工生產與產品銷售、儲運;石油、天然氣、石油產品、石油化工及其它化工 產品和其它商品、技術的進出口、代理進出口業務;技術、資訊的研究、開發、應用。
董事意見. 承如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的公告所 述,以上的關連 交易已經本公司董事會和監事會審議通過。鄒磊先生、黃偉先生、徐鵬 先生及白勇先生亦為東方電氣集團董事職務或高級管理人 員,故彼等 已就上述事項決議案放棄投票。除上述者外,概無其他董事於增資事項 中擁有重大利益,因此,並無其他董事須就有關決議案放棄投票。
董事意見. 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認為,總供應協議項下非豁免持續關連交易已於並將於本集團之日常及一般業務過程中按一般商業條款訂立,屬公平合理,並符合本集團及股東的整體利益。
董事意見. 於審閱帝國裝運服務協議及超盛裝運服務協議之條款後,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認為,帝國裝運服務協議及超盛裝運服務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之交易乃於本集團日常及一般業務過程中按一般商業條款或更佳條款(具有上市規則賦予之涵義)訂立,且帝國裝運服務協議及超盛裝運服務協議之條款及各建議年度上限均屬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股東之整體利益。
董事意見. 於審閱Allport總代理協議之條款後,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認為,Allport總代理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之交易乃於本集團日常及一般業務過程中按一般商業條款或更佳條款(具有上市規則賦予之涵義)訂立,且Allport總代理協議之條款及建議年度上限均屬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股東之整體利益。
董事意見. 於審閱CS集團總代理協議、乳膠手套代理協議及CN法國總代理協議各自的條款後,我們的董事(包括我們的獨立非執行董事)認為CS集團總代理協議、乳膠手套代理協議及 CN法國總代理協議以及各自項下擬進行之交易在本集團的日常業務過程中按正常商業條款或更佳條款(具有上市規則所賦予之涵義)訂立,且CS集團總代理協議、乳膠手套代理協議及CN法國總代理協議各自之條款以及各自的建議年度上限乃屬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股東的整體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