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程序 样本条款

法律程序. 如果Xxxxx收到法院命令或其他法律程序或监管要求的通知,Xxxxx可自行决定采取某些必要行动。Xxxxx没有义务对与您的Relay账户相关的任何法院命令或法律程序提出异议或上诉。
法律程序. 除非託管人-經理就一切責任獲得滿意的彌償或託管人-經理在任何特定個案中不要求該彌償,否則託管人-經理概無責任就本契約條文或就信託財產或其中任何部分或任何企業或單位持有人的行動(而託管人-經理認為該行動會或可能令其招致開支或責任)提出、確認收到法律文件、出庭、起訴或抗辯任何訴訟、訟案、程序或申索。 若股份合訂單位持有人持有的股份合訂單位的發行價已獲全數支付,則在信託財產根據本契約不足以彌償託管人-經理時,該股份合訂單位持有人毋須僅因為是股份合訂單位持有人或單位持有人而負有個人責任彌償託管人-經理。
法律程序. 本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单及任何附加条款均为本保险合同的一部分,除另有约定外,均适用于以下原则:
法律程序. A.2005 年 12 月,翔楼有限设立 2005 年 11 月 24 日,钱和生和唐卫国签署了《苏州翔楼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章程》,约定共同出资设立翔楼有限,注册资本为 500 万元,其中钱和生出资 325 万元、唐卫国出资 175 万元。 2005 年 11 月 29 日,吴江华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华正资 (2005)字第 299 号的《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 2005 年 11 月 29 日止,翔楼 有限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 500 万元,均以货币出资。 2005 年 12 月 8 日,翔楼有限完成工商设立登记,领取了苏州市吴江工商行 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3205842185667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所认为,翔楼有限的设立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法律瑕疵。
法律程序. A.2016 年 3 月,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12 月 25 日,翔楼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将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确定以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为审计及评估基准日。 2016 年 2 月 20 日,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股改审计 报告》,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翔楼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为 72,604,924.08 元。 2016 年 2 月 21 日,上海申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股改评估报告》,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翔楼有限净资产评估值为 84,516,430.11 元。 2016 年 2 月 22 日,翔楼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现有 14 名股东作为发起人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将审计后的公司净 资产 72,604,924.08 元按照 3.6302462:1 的比例折合为股份公司股本 2,000 万股, 每股面值为 1 元,其余 52,604,924.08 元计入股份公司资本公积,各股东按照原出资比例认购净资产折合股本后的股份。 2016 年 2 月 22 日,钱和生、唐卫国、周辉、王怡彬、任建瑞、金方荣、沈春林、张骁、奚晓凤、张玉平、张爱新、曹菊芬、张国兴、武丽丽共同签署了《发起人协议》,约定将翔楼有限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并约定投入股份公司的资产及相关权利和义务。 2016 年 3 月 4 日,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股改验资 报告》,经审验,截至 2016 年 3 月 4 日止,公司已收到全体股东以其拥有的翔楼 有限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经审计的净资产 72,604,924.08 元,按照公司折股 方案,将净资产 72,604,924.08 以 3.6302462:1 的比例折股,每股面值 1 元,总计 股本 20,000,000 元,其余净资产 52,604,924.08 元计入公司资本公积。 2016 年 3 月 10 日,全体发起人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创立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成立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关于制定 <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等议案,同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选举产生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董事、第一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2016 年 3 月 18 日,公司就本次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事项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 , 领 取 了 苏 州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核 发 的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320500782733355T 的《营业执照》。 本所认为,翔楼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不存在法律瑕疵。
法律程序. 就任何住宅單位的租戶或佔用人違反該住宅單位的租約或許可協議而對另一或其他住宅單位或共用空間或共用設施造成的影響,按發展商認為合適的方式展開法律、行政、上訴或類似法律程序,作出抗辯或以其他方式參與該等法律程序。
法律程序. 除附件 4 列示的情形外,没有未决的或威胁的针对目标公司成员企业或其业务的法律程序,并且,卖方不知道任何事件或情形可能构成该等法律程序的基础。目标公司成员企业不是 任何法院或政府机关的任何命令、令状、禁令、判决或政令的一方或受其约束。目前没有 目标公司成员企业提起的未决法律程序或其计划提起的法律程序。
法律程序. 除了接管程序,據買方所知,目前沒有現行法律程序或有任何如下程序的威脅:(i) 向賣方挑戰本協議的可執行性,或 (ii) 可以合理地被推斷出 (A) 具有阻止,延誤,非法化或以其它方式挑戰賣方履行本協議條款下的任何義務的效果或 (B) 對某一保單或若干保單甚至是對買方在交割後對保單的權益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法律程序. 指诉讼、仲裁、调解、判决或其他任何争议解决程序。
法律程序. 截至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本公司旗下成員公司並未成為任何法律和行政程序的當事人,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也未獲悉任何政府機構或第三方考慮提出任何可能對本集團造成重大不利影響的法律和行政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