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股權證. 認股權證乃用作取得對特定資產類別的投資參與。認股權證是賦予權利(而非義務)在到期前按某特定價格購買或出售證券的衍生工具。基金可以買入認股權證以提供一個高效率及流通的機制,以毋需買入或持有證券的方式投資於證券。
認股權證. 認股權證乃用作取得對特定資產類別的投資參與。認股權證乃購入作為附於債券的單位部份,並可於陷入財困的公司重組時由債券持有人收取。 本公司採用風險管理程序,讓其可準確地量度、監察及管理與金融衍生工具相關的各種不同風險,此程序的詳情已向中央銀行提供。本公司不會使用並未列入本公司風險管理程序的衍生工具,直至經修訂的風險管理程序已於中央銀行存檔為止。 使用衍生工具(不論是用作對沖及/或投資目的)可能使基金須承受下文「風險考慮因素」一節所述的風險。衍生工具(指數基礎衍生工具除外)相關資產所涉及的持倉(不論是用作對沖及/或投資目的),連同直接投資所產生的持倉,不會超過下文附錄D 所載的投資限額。 就霸菱環球高級抵押債券基金、Barings European High Yield Bond Fund、霸菱環球高收益債券基金、Barings U.S. High Yield Bond Fund 及Barings U.S. High Yield Bond Component Fund 而言,本公司將採用承擔法計算相關基金的整體風險,詳情載於本公司的風險管理程序當中。在任何情況下,該基金的整體風險(即槓桿水平)均不會超過其資產淨值的100%(或適用基金補充文件可能詳述的有關較低百份比)。 就其他基金而言,將根據中央銀行的規定以風險價值法監控整體風險。基金的風險價值為對基金在一日內可能產生的最大虧損進行每日估計,並透過以99%單側信心區間進行的歷史數據的定量模擬及使用至少250個營業日的歷史觀測期及相當於一個月(20個營業日)的持有期得出。然而,根據統計學,有1%的機會可能超過每日風險價值數字。下文載列風險價值按絕對或相對上限計量的詳情,以及相關基金的預計槓桿水平的詳情。
認股權證. 如何變更權利類別附錄3 r.15 反之亦然;單數詞語應包括複數,反之亦然。
認股權證. 37.1 本公司可發行認股權證(「股份認股證」),列明該股份認股證的註冊持有人有權認購其中指定的股份。本公司須確保以與股東名冊相近的方式於本公司法定登記簿設立及存置有關股份認股證及其各自的持有人(包括其姓名、地址及聯絡資料)的名冊(有關名冊為「股份認股證名冊」)。
認股權證. 5. (A) △ 就公司法第 47 條而言,倘在任何時候股本分為不同類別股份,則任何類別股份附有的全部或任何特別權利(除非該類別股份的發行條款另行規定),可(在公司法條文的規限下)經由佔該類別已發行股份面值最少四分之三的持有人書面同意,或經由該類別股份持有人在另行召開的股東大會上通過特別決議案核准而更改或廢除。本細則中有關股東大會的條文在細節上作必要的修正後,將適用於另行召開的股東大會,惟因此大會所需的法定人數不得少於持有或由受委代表持有該類別已發行股份面值三分之一的兩位人士。
認股權證. 5. (a) 倘本公司股本於任何時間分為不同類別股份,除有關類別股份的發行條款另有規定外,任何類別股份當時附有的一切或任何特別權利,可根據公司法的規定經由持有該類別已發行股份面值不少於四分之三的股份持有人書面同意,或經由該類別股份的持有人在另行召開的股東大會上通過特別決議案批准,不時更改或廢除。細則有關股東大會的條款作出必要修改後均適用於所有該等股東大會,惟大會所需的法定人數(除續會外)為不少於兩名持有(倘持有人為公司,則其正式授權的代表)該類別已發行股份面值三分之一的人士或其委任代表,而任何續會上,所需的法定人數為兩名親自出席的股東(倘持有人為公司,則其正式授權的代表)或受委代表(不論彼等持有的股份數目),而該類別股份的持有人親身出席(倘持有人為公司,則其正式授權的代表)或委派代表出席均可要求投票表決。 修改股份權利的方法
認股權證. 本公司 可根據僱員 股份計劃提供財政資助 收購股份的貸款 資助的 轉售條件 給予資助 的一般權力
認股權證. 6. (A) 如在任何時候,有關資本拆分為不同類別之股份,附於任何類別股份之所有或任何特別權利(除非該類別股份之發行條款另有規定),在獲得持有不少於面值四分三該類別之已發行股份之持有人書面同意下,或在獲得該類別股份之持有人於其另外舉行之股東大會上通過之特別決議案批准下,可(在有關條例第 64條條文的規限下)予以更改或撤銷。本章程細則有關股東大會之條文,除作有必要之修改外,應適用於每個該等個別大會,惟所需之法定人數應不少於兩名持有面值三分一之該類別已發行股份之人士,而就續會而言,則為一名持有該類別股份之人士(或其受委代表);任何親自或由受委代表出席大會之該類別股份之持有人,均可要求以投票方式進行表決。 股份權利如何修改。 (B) 本章程細則之條文應適用於更改或撤銷任何類別的部分股份所附帶之特別權利,猶如該類別股份中區別處理之每組股份構成單獨為一類須修改權利之股份類別。 (C) 任何股份或類別股份之持有人所獲授予之特別權利,除非附於該等股份之權利或該等股份之發行條款另有明文規定,否則不得因增設或發行更多與其享有同等權益之股份而視作有所更改。
認股權證. 如何修訂股份權利 附錄3第9段
認股權證. App.3 Para 15 5 (a) 倘本公司股本於任何時間分為不同類別股份,則任何類別股份所附有的全部或任何特別權利(除非該類別股份的發行條款另行規定),在符合公司法條文的規限下可經由不少於佔該類別已發行股份面值3/4的持有人書面同意,或經由該類別股份持有人在另行召開的股東大會上通過特別決議案批准而更改或廢除。本細則中關於股東大會的規定在作出必要修訂後適用於上述另行召開的股東大會,惟所需的法定人數(續會除外)須為持有(或倘股東為法團,則其正式授權代表)或受委代表代為持有該類別已發行股份面值三分之一的不少於兩名人士; 如為因不足法定人數而召開的任何續會,則兩名親自(或倘股東為法團,則其正式授權代表)或由受委代表出席的股東(無論彼等持有的股份數目)即構成法定人數;及任何親自(或倘股東為法團,則其正式授權代表)或由受委代表出席的該類股份持有人均可要求以投票方式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