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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价原则 样本条款

计价原则. 本工程采用 04 市政定额计价,人工费参照贵州省建设厅,贵 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调整贵州省 2004 版五部计价定额人工费的通知》(黔建施通〔2008〕297 号)文件执行,工程量采用清单计量,经甲方公开招投标,如果乙方中标,则按中标单价签订施工合同,继续施工;如乙方未能中标,则由指挥部技术组组织监理单位、乙方及中标单位等相关人员对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工程量需经各方同时确认,由中标单位按中标单价结算支付给乙方,结算支付完成后乙方必须无条件退场。
计价原则. 本项目采用总价合同(EPC 交钥匙合同)。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建设标准说明、方案设计、初步设计等资料要求进行设计,并自行编制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参与本项目投标。
计价原则. 本工程为固定综合单价合同。合同清单综合单价包含为完成工程量清单项目及施工图纸所对应的所有工序及内容。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如有错漏,视为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项目单价和合价中已综合考虑,构成合同价款项目的单价不作调整。发包人不接受承包人基于任何工作子目单价在投标时的组价不当(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子目对应的工作内容理解的偏差、工料机消耗量水平的确定、生产要素市场价格的判断、取费等)或任何其他差错而主张的任何损失或索赔。除合同文件和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工程结算时不得以工程量清单价格子目组价不当未包含施工图工作内容而提出任何增加费用的索赔。 本工程主要的措施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履约担保手续费;夜间施工费;赶工措施费;冬雨季施工费;已完成工程及设备保护费;地上地下设施及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费;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费;二次搬运费;脚手架费;垂直运输机械费;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施工排水、降水费;红线外临时占地租用费;施工交通组织措施费;土石方开挖及基坑支护专项方案的专家评审费;临时用水用电接驳;施工现场清洁费;施工便道费;临时道路修建/占用/修复费;现场工地围挡工程费、综合管线绘制等。措施费中以项为单位列项的,以该项投标报价包干,结算时不予调整(安装部分所需之脚手架搭拆费在措施费中按项计取,但结算按实调整)。可计算工程量的,结算时工程量按实际发生量计算;安全文明措施按照投标时对应费率计算;在施工措施项目清单中未列出者,则视为该措施项目的费用已由投标人分摊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单价或已列施工措施项目的金额中,其费用不单独计取。 合同综合单价的风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完成本工程所有的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费、检验试验费、施工水电费、土石方场内多次转运、材料设备场内多次转运、装卸费、成品保护费、工程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费用、施工方案论证、施工图深化设计、技术处理费、缺陷修复费、验收移交、联合调试、对本工程相关的各专业工程提供协调及配合服务、合同工期内的赶工费、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费用,治安、消防、安全、环保等主管部门因进行工程所规定应由施工单位所交纳的任何收费,民扰及扰民费,管理费、利润、各种施工风险、市场风险(除可调差情形外)、其他为按时按质完成本合同所规定工作的除措施费外所有直接和间接费用(不论图纸、规范、工程技术要求、工程量清单报价书中有没有说明),及本合同虽未提及但承包人在完成本工程过程中必须支付的与本工程相关的其他费用。除本合同另有约定,本合同综合单价不作调整。 结算时工程量按实际发生量计算,工程量依据承包范围内经发包人确认的施工图、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通知单、经发包人批准的现场签证单等计算工程量。对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分项工程,不予计量。如图纸不能计量的,工程量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咨询人四方现场计量确认(应包含现场草图、影像资料、工程量确认单)。因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返工工程量、超出图纸范围又未经变更审批的工程量、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的工程量、发包人书面通知承包人取消的工程量,均不予计量。 另,承包人不得以施工图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工程量不同(无论这种不同存在差异有多大)或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为由要求调整综合单价。
计价原则. (1) P=建筑工程费用+安装工程费用 建筑、安装工程费(含技术、组织措施费):执行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 市建设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计价文件;工程实施期间各类工程计 价定额,相关造价文件及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人工、材料及施工机械台 班市场价格信息,信息价没有的材料、设备等价格由双方认质认价;
计价原则. 原则上在不涉及厂内设施、工艺以及进出水标准等进行调整的情况下,二期水费单价保持原中标单价 1.78 元/立方米不变,并随调价公式进行调价。
计价原则. 本工程计价原则按工程量清单计价法计价。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及工程量计价。清单中所列工程量为估算量,具体实施按实际发生数量计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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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计分办法 按四舍五入取至百分位)

  • 计划工期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 退出机制 (一) 主动退出。乙方因自身原因终止项目投资建设,向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人提出终止履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请求退还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人报经宝安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分别按以下约定,退还部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不计利息),由政府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构筑物的补偿方式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1. 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但未满 1 年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将剩余已付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退还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 報告義務 の2 受託者は、次の各号のいずれかに該当するときは、直ちに、委託者に報告し、その措置につき委託者と協議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 信義誠実の義務 甲及び乙は、信義を重んじ、誠実にこの契約を履行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 某成员单位名称 为(联合体名称)牵头人。联合体各成员授权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参加投标活动,签署文件,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进行合同谈判活动,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组织和协调工作,以及处理与本招标项目有关的一切事宜。

  • 定义与解释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 配付資料 1)・意見書72~73頁】

  • 配置清单 序号 货号 名称(中英文) 型号规格 数量 单位 备注 (配置清单内容与协议书附件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