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变更 样本条款

设计变更. (一) 双方签订合同后,出卖人按照法定程序变更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下列可能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情形的,出卖人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 日内将书面通知送达买受人。出卖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设计变更. ①设计变更应经设计单位签字(发包人直接要求的设计变更除外)、发包人及监 理工程师认可后方才有效,承包人须无条件按照认可后的设计变更予以实施。设计变更实施前,承包人需编制有效预算文件,报请监理单位审批,待发包人完成内部审批流程后,予以实施。承包人依设计变更通知调整施工完成后7个日历天内,将调整增减的工程量以工程签证单的形式同时报送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在收到合格资料后14个日历天内对变更事项及工程量进行核实、计算、确认,达成一致后返回承包人。如果发包人与监理单位对变更签证意见不一致的,以发包人签署的意见为准。
设计变更. 9.1 施工中如需设计变更,须由甲方取得以下批准:超过原设计标准和规模时,经原设计和规划审查部门批准,送原设计单位审查后,取得相应图纸和说明。
设计变更. 甲方有变更的,将提前 14 天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必须坚持按图施工,不得随意变更设计,确需变更设计,必须经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变更。
设计变更. 7.8.1 甲方要求的变更 在建设期内,甲方出于合理提高工程质量、降低造价、缩短工期等目的,在不违背所有适用于项目的设计标准的基础上有权要求进行设计变更。如存在相关变更,甲方须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收到甲方变更通知后的十(10)个工作日内,须就变更向甲方做出书面回复。如乙方未按规定时间回复,则视同乙方已接受变更要求。存在下述情形的,乙方可不执行相关变更要求:
设计变更. 5.1中标人在设计过程中,须根据本项目需要和采购人要求对设计进行修改完善,直至满足要求;在项目实施落地过程中,若根据实际需要对原设计方案进行改动,中标人须配合完成设计变更(含相应造价变更)工作。 5.2因中标人设计错误、对设计基础资料选用不当、专业间接口出现矛盾等情况造成的设计更改,中标人须在3个自然日内提交设计变更成果,设计工期不予延长,设计费不予补偿。 ★5.3中标人须充分考虑目前的施工安装条件和水平、设施设备和材料供应的条件(即充分考虑设计与施工的衔接)、内容制作难度,若设计内容无法实施的,中标人须在3个自然日内无条件修改或重新设计。(投标时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5.4由于设计基础数据改变、设备与材料订货条件发生改变及适应施工安装条件而进行设计变更,须征得采购人的同意,但不予延长设计工期,不因此增加设计费用。 5.5对于任何审定或审查后提出的设计变更内容,中标人须在3个自然日内无条件修改或重新设计,不予延长设计工期,不追加设计费。 5.6中标人变更设计时,须对设计的完整性负责。 5.7遇到国家设计规范发生修订与变化时,中标人须依照新规范或修订后的规范作必要修改,不予延长设计工期,不因此增加设计费用。 5.8
设计变更. 按 《关于修订广州南沙统筹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南开管办规〔2019〕4号)相关规定执行。
设计变更. 项目公司提出的工程变更要求,必须是出于优化方案、节省开支等合理或经济型考虑,在经报实施机构审核、当地财政部门通过后实施,工程量增加导致的成本费用由项目公司自行承担,工程量减少所带来的直接成本减少及对应产生的收益由政府与项目公司按股权比例分配收益。
设计变更. 指对比施工图,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单位工程增加,或者基础型式、结构形式、功能发生变化,由此带来的单次单位工程增加或单次方案 变化引起的建安工程费调整。
设计变更. (7)工程质量保修书(按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