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纪律 样本条款

评标纪律. 1. 评标是招标工作的重要环节,评标工作在评标委员会内独立进行。评标委员会将按照评标原则的要求,公正、平等地对待所有供应商。 2. 所有评标人员应忠于职守、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不徇私情。 3. 评标人员不得接受或参加供应商或与投标有关的单位、组织或个人的有碍公务的宴请、娱乐活动等,不得以任何形式弄虚作假。 4. 评标期间,评标人员不得随意出入评标地点、与外界通讯、会客等。 5. 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机构人员及评标委员会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被取消投标资格。 6. 为保证评标的公正性,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供应商或与中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在评标工作结束后,凡与评标情况有接触的任何人,不得将评标情况扩散出评标委员会以外。 7. 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对供应商的优劣情况,以及认为差异较大的情况等,应以书面意见作出真实、专业、诚恳负责的表述,不得违背客观、公正的原则。 8. 评标结束后,各评标人员应将全部资料整理上交采购人,严禁将评标过程中的任何资料带出评标现场向供应商或其他单位提供。 9. 在中标结果公布前应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予以保密。 10. 评标委员会对各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11.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纪律.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本次招标文件进行评标;公正廉洁、不徇私情,不得损害国家利益;保护采购人、投标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评标纪律. 本次评标工作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定标前将保密。
评标纪律. (一) 评标是招标工作的重要环节,评标工作在评标委员会内独立进行。评标委员会将按照评标原则的要求,公正、平等地对待所有供应商。
评标纪律. 4.2.1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4.2.2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向任何投标人或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透露与评标有关的任何情况; 4.2.3 封闭评标期间,评委不得独自与外界接触,个人的通讯工具均应交由建交中心人员集中保管。需要和外部联系应通过招标监督人员联系。 4.2.4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因存在回避、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或擅离职守离开评标区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替换的评标专家重新评审。 4.2.5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作出处理或者向招标人提出处理意见,并作书面记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4.2.6 评标过程实行封闭评标,除评标委员会成员、监督人员和评标区工作人员外,其他任何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评标区。 4.2.7 招标人评标代表与评标专家实行分离评标。 4.2.8 招标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工作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委员会依法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4.2.9 若进入技术标评审阶段,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对技术标独自评审,并作出书面意见。 4.2.10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 4.2.11 若评标委员会出现争议时,执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每位评委应当对自己所做的结论承担责任。
评标纪律. 对评标内容和评标过程要严格保密,不得向投标人或与该过程无关的其它人员泄露;
评标纪律. 15. 评委会和评标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本次招标文件进行评标;公正廉洁、不徇私情,不得损害国家利益;保护招、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16. 在评标过程中,评委及其他评标工作人员必须对评标情况严格保密,任何人不得将评标情况透露给与供应商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如有违反评标纪律的情况发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供应商:
评标纪律. 4.7.1 开标和评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评标纪律. 谈判小组评标委员会参加评审工作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国家和地方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严格保密,确保单一来源采购工作公平、公正,不带任何倾向性和启发性;不得向外界透露任何与评标有关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影响评标的正常进行;评标委员会及有关工作人员不得私下与供应商接触。
评标纪律. 3.3.1 采购人委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的,应当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除授权代表外,采购人可以委派纪检监察等相关人员进入评标现场,对评标工作实施监督,但不得超过2人。采购人需要在评标前介绍项目背景和技术需求的,应当事先提交书面介绍材料,介绍内容不得存在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采购文件所述范围,书面介绍材料作为采购项目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存档。评标委员会应当推选组长,但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3.3.2 评标委员会成员要严格遵守评标时间,主动出具身份证明,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和评标回避的相关规定。在评标工作开始前,将手机等通讯工具或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管,拒不上交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拒绝其参加评标工作并向财政部门报告。 3.3.3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评标工作有关人员不得干预或者影响正常评标工作,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性、引导性意见,不得修改或细化采购文件确定的评标程序、评标方法、评标因素和评标标准,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和解释,不得征询采购人代表的倾向性意见,不得协商评分,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标资料。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均不得修改评标结果或者要求重新评标,但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除外。出现上述除外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现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明确记载。 3.3.4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自泄露评标内容。评标过程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开标后,直到授予中标人合同止,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建议等均不得向投标人或其他无关的人员透露。 3.3.5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加强评标现场管理,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各级财政部门对评标活动相关各方违反评标工作纪律及要求的行为,将依法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