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之限制 样本条款

責任之限制. 此第十二部份適用於以下責任:合約(包括保證之違反)、侵權行為 (包括疏忽及/或絕對責任),及任何其他合法或公平的索賠形式。如果您根據本部份(第十二部份)所提供服務而接納任何投訴、訴訟、仲裁或其他有關的訴訟程序,並在適用法律允許範圍內,eSignTrust 會就一特定的證書對您或任何第三方因使用或信賴該證書而受損害,所負的總計責任應不多於以下所述賠償金額。 不論有關證書所涉及的電子簽名、交易或索賠的次數為何,在第十二部份所指的責任限制均維持不變。 澳門郵電電子認證服務將不會有義務就信賴每張證書所生事故作逾額支付。
責任之限制. 銀行及其經理人、員工及代理人,除有過失、故意違約或詐欺之情形外,對於立約人因本約定書或任何交易所生之任何損失,不負責任。
責任之限制 a) 在相關適⽤法律所允許之最⼤範圍內,本公司及其供應商,對您或任何第三⼈ 因使⽤或無法使⽤此軟體及/或硬體⽽造成之直接、間接、附帶、結果性、或其他 任何損害(在任⼀事件中,包括但不限於:因無法使⽤設備或存取資料、資料遺失、業務損失、利潤損失、營業中斷等所造成之損害),皆不負責任,縱使本公司已被 告知該損害之可能性。 b) 在相關適⽤法律所允許之最⼤範圍內,不論您因任何原因所可能造成之損害 (包括但不限於:所有在此提及之損害、及所有因合約或其他所⽣之直接或⼀般損害),本公司及其供應商,因本合約造成或與本合約相關之全部責任,以您實際購買此軟體及/或硬體所⽀付之價⾦為限。 c) 適⽤法律所允許之最⼤範圍內,本公司對於 (i) 其員⼯及/或代理⼈所為之任何 詐欺⾏為,或 (ii) 其員⼯及/或代理⼈所為任何具詐欺性質之不實陳述,不負責任。 d) 縱有第 7(a)、(b)、及
責任之限制. 對於間接性、附隨性、特殊性或衍生性損害,或因任何原因造成或產生之利潤損失、無法使用或資料損失 ,AUTODESK 概不負責。 對於依本文提供按次支援,所造成、產生或相關之任何一切請求、行動或訴訟之所有費用、損失或賠償金 ,AUTODESK 應負之全部責任總和應以您所受直接損害為限,且不超過您針對 AUTODESK所應負責該次事件之按次支援所支付之費用。 即使已告知 AUTODESK 可能發生此類損害,上述限制仍適用。 您瞭解,事件實例費用已反映上述風險分擔,且本節所述之限制為雙方協議之必要條件。
責任之限制. 對於您的Subscription期限內,AUTODESK未製造或提供商業版之主購軟體、升級軟體、附屬產品、附屬服務或支援者, AUTODESK無論如何絕不負任何責任。對取得替代商品或服務之費用, AUTODESK亦無論如何絕不負任何責任。對於任何偶發、特殊、間接、嗣後或懲罰性損害賠償;對於利潤、使用、營收或資料之損失;或對於營業之中斷,(無論尋求此等損害賠償或其他責任之法律理論), AUTODESK無論如何絕無任何責任(無論直接或間接者)。而且, AUTODESK因本Subscription合約所生或與之有關之任何責任,不得超過您就因該請求之相關Subscription所給付或應給付予AUTODESK或經銷商之金額。即使AUTODESK事先已被告知該等損害發生之可能性,本項限制規定亦適用。您認知, Subscription費已反映本項風險分擔,且本項限制規定係立約人雙方達成合意之實質基本要素。本項限制規定,係屬任何相關Autodesk軟體授權書所載責任限制規定以外之附加規定,而非其取代規定。
責任之限制. 就因健檢服務所生或以任何方式與健檢服務有關之任何請求, Autodesk 之最大累積暨總計責任,僅限於您的直接損害,且不得超過就該損害發生時有效之企業優先支援 Subscription 期限內已給付之 Subscription 費總額。而且,對特殊、間接、偶發、嗣後、懲罰性或懲戒性損害,或對損失利潤、營收、契約、客戶、資料之損失、營運中斷、或未實現預期之成本減省,即使立約人預先獲悉上述事件發生之可能性,或上述事件係屬可合理預見者,任一方立約人無論如何絕無須負任何責任。您認知,Subscription費已公平反映本項風險分擔。
責任之限制. 4.1 客戶承諾其會及促使各用戶 (a) 對其PIN 保密;如果客戶真誠地行事及採取一切措施慎密地保密及促使用戶採取一切措施慎密地保密其PIN,客戶毋須對透過服務作出的未經授權交易負責; (b) 倘若客戶或任何用戶知悉或懷疑有人知道或使用PIN,或已經發生未經授權之交易,則應在合理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通知 (c) 如果客戶或任何用戶作出欺詐或嚴重疏忽的行為,包括未能妥善保密 PIN,客戶須對由此導致的所有損失負責。儘管如此,客戶無需對間接、特別或後果性的損失或損害負責。 4.2 若客戶已真誠地行事及採取一切措施慎密地對其PIN保密,則客戶毋須對包括由於下列原因而進行之未經授權交易負責: (a) 銀行的保安系統未能防止的電腦罪案; (b) 銀行的人為或系統失誤引致之不當交易而導致資金損失或誤放;或 (c) 銀行引致之遺漏或錯誤付款。 客戶有權要求銀行補還其因本第4.2 條所提及的原因所引致之遺漏付款而招致的利息或遲付收費。 4.3 銀行不對由於其行為或遺漏而導致客戶蒙受的損失負責,但此等損失是由於銀行疏忽或故意違約則除外,在此情況下,銀行的責任僅限於此等行為或遺漏的直接後果。
責任之限制. Isola 對供應商的最高法律責任不超過訂單下實際支付或應付的總款額(以較高者為準)。
責任之限制. 於法律所不禁止之範圍內,在任何情況下 SUN 或其授權者將不會對因使用或 無法使用本軟體而引起或有關的任何收入、利潤或資料之損失或對特別、間接、附隨、衍 生性或懲罰性損害負責,不論這些損失或損害是如何產生,也不論是否依債務原理而產生,即使 Sun 事前被告知此項損害之可能性亦同。在任何情況下,Xxx 依本合約對您的責任之 額度,不論在契約、侵權行為 (包含過失) 或其他方面,將不會超過您為購買本軟體所支 付之金額。即使前述擔保未能達成,上述限制依然適用。有些州不允許排除附隨或衍生性 損害的賠償,因此上述有些規定可能對您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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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特定股東限制 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之規定,主辦證券承銷商已與迅得公司簽定「過額配售協議書」,依規定提出強制集保股份外,另由迅得公司協調特定股東,就其所持有之已發行普通股股票計 25,244,190 股,佔上櫃掛牌時擬發行股份總額 52,800,000 股之 47.81%,於掛牌日起三個月內自願送存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集保並不得賣出,以維持承銷價格穩定。

  • 投资比例限制 1. 投资于同一只证券或同一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该证券投资基金的30%。 2. 投资于单只证券或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本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0%。 3. 投资于同一只资产支持证券优先档的市值不得超过该档次市值的30%。 4. 本理财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产品净资产的140%。 5. 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占组合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6. 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占组合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其中优先股之外的权益类资产比例不超过10%。 7. 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占组合总资产的比例低于50%。 8. 开放日及开放日前7个工作日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理财产品净资产的5%。 9. 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1的市值在开放日不得超过该产品资产净值的15%。 10. 在开放日前一工作日内,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2的可变现价值应当不低于该产品资产净值的10%。 非因理财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上述投资比例限制的,理财产品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产品说明书的有关要求。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理财产品规模变动等因素导致理财产品不符合 《理财公司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所述投资比例限制的,理财产品不得主动新增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 本理财产品自成立日起1个月为建仓期,产品管理人应当在建仓期内使理财产品的投资比例符合产品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建仓期内,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产品说明书的约定。

  • 使用限制 持卡人持卡片表面無凸字卡號之信用卡,如特約商店以人工手動壓印卡面凸字方式進行刷卡交易時,上述卡片因無法拓印出卡號,將無法進行交易。本行未限定需採連線授權方可使用,於飛機上之使用方式與一般凸字信用卡相同,惟因飛機上須採離線交易,可能因收單機構提供航空公司之刷卡設備及與其約定交易金額限制不同而產生無法交易之情形。

  • 替代限制 为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基金管理人可规定投资者使用可以现金替代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申购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现金替代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 投资限制 1、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股指期货、流通受限证券; (2)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 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 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信用等级在 AA+级以下的除企业债券外的其他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 以定期存款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6) 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2、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 不得超过 240 天; (2)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 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如果基金投 资于有存款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的存款,不受该比例限制; (4) 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投资组合中,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因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5) 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6)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7)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8)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9)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可提前支取的除外)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10) 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11)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含 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 10%; (15)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 (17) 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1)、(6)、(12)、(13)、(18)项规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责任限制 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赔偿最高限额。若专用合同条件未约定,则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签约合同价。但对于因欺诈、犯罪、故意、重大过失、人身伤害等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失,赔偿的责任限度不受上述最高限额的限制。

  • 責任限制 15.1 由本公司所提供之服務與任何其他軟件及設備均是「按現狀」基準提供。使用服務及透過服務而獲取之軟件及設備之風險均由客戶承擔。 15.2 除法律上不可免除之責任外,本公司就客戶或任何人士因或就提供服務、增值服務及/或服務功能所蒙受、經受或招致之任何性質之成本、申索、開支、損害或損失概不承擔任何法律責 任,包括但不限於: (i) 服務、增值服務及/或服務功能發生任何中斷或失效;或 (ii) 客戶在與任何其他人士進行任何通訊時發生任何失效、阻延或誤差;或 (iii) 客戶在使用服務傳送訊息時發生任何失效或延誤;或 (iv) 在提供或停止服務時發生任何失效或延誤; (v) 任何未經授權而使用客戶通訊設備。 15.3 在法律准許的範圍內,本公司不承擔下列任何明示或隱含的保證或責任: (i) 對於服務的所有權、是否適合特定用途、適銷性、準確性、質素或性能標準之保證或責 任; (ii) 對於服務不會中斷、沒有誤差、不具感染或破壞特性的保證或責任; (iii) 對於使用服務所獲得的任何結果的保證或責任。 15.4 在不影響第 15.2 及 15.3 條的情況下,本公司並不保證所提供服務(包括由第三方所提供 者)能夠成功接駁或滿足客戶的要求。本公司對透過任何其他網絡或超出本公司網絡(包括網絡中所使用或就網絡所使用之所有設施及相關設備)終端所傳輸之服務概不負責。 15.5 在任何情況下,本公司概不會就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因或就服務提供或本協議而蒙受、經受或招致之任何收入損失(無論是直接或間接)、溢利損失或任何相應損失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15.6 任何透過增值服務所提供之資訊均由第三方資訊提供商提供。本公司及第三方資訊提供商對所提供資訊概不作任何形式之保證,且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及/或一致性概不承擔法律責任,亦不會對任何一方以任何方式所蒙受或招致之任何性質之損失或損害承擔法律責任。客戶或任何一方使用或取用所提供之上述資訊,即不可撤回及無條件地接納並同意接受本免責聲明約束。

  •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债券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其中投资于短期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1)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0)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 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单笔最 低限额为人民币 20,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但若有代销机构特别约 定首次申购单笔及追加单笔最低限额并已经发布临时公告,则以该等公告为准。投资者将 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除外。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 巨额赎回限制 1. 巨额赎回的认定。投资者通过各销售机构对本理财产品在开放日合计赎回总份额扣除有效申购总份额后的差额(净赎回份额)超过赎回确认日上一日产品总份额的 10%。 2. 触动巨额赎回限制的处理。触动巨额赎回限制时,理财产品管理人有权暂停受理开放日当日的赎回申请,已受理的赎回申请按照【(赎回确认日上一日产品总份额×10%+确认的当日申购申请份额)×单个投资者赎回申请份额÷总赎回申请份额】确认。当日未确认的赎回申请按照投资者在赎回时的选择予以取消或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处理,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确认权,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工作日的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