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取単価 样本条款

買取単価. 買取単価は、別表1(買取単価)に定めるところによります。
買取単価. 買取単価は次のとおりです。 買取単価 11.00円/kWh 備 考 消費税等相当額(消費税率 10%)を含みます。 ※消費税率とは、消費税法の規定に基づく税率に地方税法の規定に基づく税率を加えた値をいいます。 ※規約の 8(1)で算定される買電額に含まれる消費税等相当額(消費税法の規定により課される消費税相当額及び地方税法の規定により課される地方消費税相当額)は下式により算定いたします。 買電額に含まれる消費税等相当額(1円未満の端数切り捨て)=買電額×消費税率/(1+消費税率)
買取単価. 買取単価は、および買取エリアは以下の通りといたします。
買取単価. 東北電力管内 9.00 円/kWh 東京電力管内 8.50 円/kWh 中部電力管内 7.00 円/kWh 関西電力管内 8.00 円/kWh 中国電力管内 7.15 円/kWh
買取単価. 買取単価は別表に定めるところによります。
買取単価. 買取単価は、1キロワット時あたり以下の通りといたします。 なお、この単価は、2022年8月1日以降の買取分からの摘要とします。
買取単価. 買取単価は、1キロワット時あたり以下といたします。
買取単価. 買取単価は、再生可能エネルギー特別措置法にもとづき経済産業大臣が定めた調達価格(税込)に、プレミアム単価として1キロワット時あたり1円(税込)を加えた額といたします。 買取単価[円] = 再エネ特措法にもとづく調達価格[円/kWh] + 1[円/kWh]
買取単価. 北海道電力管内 7.50 円/kWh+α 東北電力管内 7.50 円/kWh+α 東京電力管内 8.00 円/kWh+α 中部電力管内 7.00 円/kWh+α 北陸電力管内 7.00 円/kWh+α 関西電力管内 7.00 円/kWh+α 中国電力管内 7.00 円/kWh+α 四国電力管内 7.00 円/kWh+α 九州電力管内 6.00 円/kWh+α 買取単価は年度(毎年4月1日から翌年3月 31 日といたします)毎に変更するものとし、翌年度の買取単価は6か月前までに当社が適切と判断した方法により周知します。 ※上記単価には消費税等相当額を含みません ※αは負の値とはなりませ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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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 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 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天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日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 基金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基金合同中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 具体规定如下: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医疗事故 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 保单周年日 指本合同生效日在合同生效后每年的对应日,不含本合同生效日当日。若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 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制定。 2、 基金管理人应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将其制定的收益分配方案提交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于收到收益分配方案后完成对收益分配方案的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复核通过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收益分配方案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及时公告;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就收益分配方案达成一致,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将收益分配方案及相关情况的说明提交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在上述文件提交完毕之日起基金管理人有权利对外公告其拟订的收益分配方案,且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协助基金管理人实施该收益分配方案,但有证据证明该方案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除外。 3、 基金收益分配可采用现金红利的方式,或者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的方式(下称“再投资方式”),投资者可以选择两种方式中的一种;如果投资者没有明示选择,则视为选择现金红利的方式处理。 4、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收益分配方案和提供的现金红利金额的数据,在红利发放日将分红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如果投资者选择转购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则应当进行红利再投资的账务处理。

  • 住 所 氏 名(社 名) 委 任 状 記

  •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能有所不同,基金管理人可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合同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终止: 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的; 2. 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 3. 被保险人身故的; 4. 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

  • 评估方法 资产基础法、收益法

  • 通知和送达 2.17.1 任何一方因履行合同而以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