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本收益 样本条款

資本收益. 出售股票導向基金的股份及單位(須繳納證券交易稅) 短期資本收益
資本收益. 没有具體規則監管外國投資者自買賣中國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務證券所得資本收益產生的中國企業所得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稅務總局」)的目前詮釋及專業稅務意見,經理人不擬就附屬基金因處置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中國債務證券所得的資本收益的任何中國企業所得稅作出撥備。 至於通過債券通買賣債務證券,中國稅務機關目前尚未就稅收處理發出具體規定或指引。因此,稅收處理更不確定。由於並無具體規則,預期中國企業所得稅處理(或任何其他稅收處理)將受現行中國國內稅收法規的一般稅務條款之約束。鑑於有關買賣中國債務證券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所得資本收益之企業所得稅處理存在不確定性,經理人保留權利因應有關規例的新發展及詮釋(聽取專業稅務意見後)就該等收益或收入作出企業所得稅撥備,並為附屬基金預扣有關稅款,以應付附屬基金可能須就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買賣中國債務證券所得資本收益承擔的稅項負債。
資本收益. 基於中國內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規則,於中國內地❹無永久設施的非稅務居民企業的源於中國內地的「物業轉讓收入」應按10%繳納預扣所得稅。但根據財稅[2014] 79號通知(「第79號通知」)、第81號通知及第127號通知,對QFII/RQFII及香港市場投資者通過滬港通深港通(分別自2014年11月 17日及2016年12月5日生效)買賣股票投資(包括A股及A股ETF)所獲得的資本利得,暫時豁免徵收企業所得稅。基於第79號通知、第81號通知及第127號通知,基金經理❹未代表各子基金對從透過QF I、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或掉期進行的A股及A股ETF交易中基金經理獲取的已變現或未變現總資本收益作出任何撥備。 中國內地已在所有曾經屬營業稅體制下的產業部門引入增值稅以取代營業稅(「營業稅」)。財稅[2 016]36 號(「36號通知」)由中國財政部(「財政部」)及中國國家稅務總局(「稅務總局」)於 2016年3月23日聯合頒佈,包含增值稅稅率及適用於將增值稅延伸至若干金融服務的規則,❹於201 6年5月1日生效。
資本收益. 根據 36 號文,除非獲得特別豁免,否則買賣中國內地有價證券所變現的收益一般須繳納 6% 增值稅加附加費(如適用)。36 號文規定,QFIIs 源自買賣中國內地證券的收益免徵增值稅。根據財稅[2016]70 號文(為 36 號文的補充通知),獲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中國內地境外機構投資者從投資銀行間本幣市場所變現的收益及 RQFIIs 自買賣中國內地證券所得收益將免徵增值稅。此外,根據 36 號文及財稅[2016]127 號文(關於深港通的稅收政策通知),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企業及個人投資者)透過互聯互通機制買賣中國A 股所得的收益應免徵增值稅。 倘若應就利息及/或資本收益支付增值稅,除了須支付 6%增值稅外,可能還須繳納附加費(包括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附加費、地方教育附加費)。部分地區亦可能收取其他徵費。
資本收益. 有關規管合格投資者 (QI) 在中國內地買賣債務證券所得之資本收益稅的具體規則尚未公佈。在尚未制訂有關具體規則的情況下,中國內地所得稅處理應受企業所得稅法之一般稅務條文所規管。 根據中港安排,香港稅務居民出售人民幣計值的企業、政府及非政府債券所得的資本收益,或可獲豁免繳納中國內地預扣稅,惟須取得中國內地稅務機關批准。上述有關資本收益的稅項處理豁免將僅在獲得中國內地稅務機關的特別批准後,方可應用。有見及此,基金經理將進一步評估及尋求向中國內地稅務機關申請將相關成分基金及╱或基金經理視為香港稅務居民,並可根據中港安排享有上述資本收益稅項豁免,雖然這並不獲保證。 如未能取得有關批准,則相關成分基金買賣由中國內地居民發行人發行的中國證券(股票投資除外)所得的資本收益將適用 10% 的一般稅率。 關於中國 A 股等股本權益投資,中國財政部、中國國家稅務總局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於 2014 年 11 月 14 日發出通知,以明確相關企業的所得稅責任︰ -
資本收益. 買賣B股及H股變現的資本收益 根據中國內地現行稅法,並沒有特定的規則或規例規管外國投資者沽售這些證券後的稅務。因此, B股及H股投資的稅務待遇受《企業所得稅法》的一般稅務條文規管。根據上述一般稅務條文,本基金原則上可能須就源自中國內地的資本收益按 10%稅率繳納預扣稅,除非根據有關雙重稅務協定獲得豁免或減免。 然而,就本基金直接投資的B股及H股而言,中國內地稅務機關就上述資本收益徵收預扣稅可能有實際困難。在實務上,對非中國內地稅務居民企業透過證券交易所買賣這些證券所得的資本收益,中國內地稅務機關一直沒有嚴格實行按10%徵收預扣稅。 經諮詢專業及獨立的稅務顧問後,經理人並未而且現時亦無意就買賣B股及H股所得已變現及未變現資本收益總額的預扣稅作出撥備。經理人將監控有關情況,若經理人認為有需要作出撥備,經理人將予以實行並通知單位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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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先行赔付义务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 超额业绩奖励 (1) 本次交易的超额业绩奖励方案 在如下条件全部达成的情况下,业绩补偿期间累计实现净利润数超过承诺净利润数部分的 40%将作为标的公司核心管理人员的绩效奖励: 1) 标的公司 2020 年度实际实现的净利润(应为标的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前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与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孰低值,下同)超过该年度承诺净利润数的 90%; 2) 标的公司 2021 年度实际实现的净利润超过该年度承诺净利润数(含业绩差额,如适用)的 90%; 3) 标的公司 2022 年度实际实现的净利润超过该年度承诺净利润数(含业绩差额,如适用)。 上述“业绩补偿期间累计实现净利润数超过承诺净利润数部分”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业绩补偿期间累计实现净利润数超过承诺净利润数部分=(标的公司 2020 年度实际实现的净利润+标的公司 2021 年度实际实现的净利润+标的公司 2022 年度实际实现的净利润)-8,500 万元 公式中“8,500 万元”为标的公司 2020 年度、2021 年度以及 2022 年度承诺净利润数 2,270 万元、2,810 万元、3,420 万元之和。 1) 标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 子公司及下设机构管理团队; 3) 担任研发/销售经理级别以上的管理岗位核心骨干; 4) 为标的公司业绩做出突出贡献的其他人员。本次交易超额业绩奖励涉及的核心管理团队具体人员名单、各自奖励额度以及具体实施细节等,将由标的公司总经理制定方案后报标的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绩效奖励涉及的相关税费由该等核心管理团队成员自行承担。 (2) 超额业绩奖励的原因、依据及合理性 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将取得高盛生物控制权,决定其经营业绩的重要关键之一为高盛生物拥有的经营、管理、技术、研发等方面的团队及人才,而能否有效激发并释放相关人才的积极性成为关键。为充分激励高盛生物核心团队的经营活力和积极性,更好的完成业绩承诺并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以达到共享超额经营成果以及交易各方共赢的目的,从而有利于保障上市公司及全体投资者的利益,上 市公司与业绩承诺方基于市场化原则,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并购重组业绩奖励的相关规定,通过商业谈判并达成交易完成后的超额业绩奖励安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监管指引第 1 号》,业绩奖励安排应基于标的资产实际盈利数大于预测数的超额部分,奖励总额不应超过其超额业绩部分的 100%,且不超过其交易作价的 20%。根据本次交易的相关条款,本次交易的超额业绩奖励符合中国证监会《监管指引第 1 号》的相关规定。 本次交易的超额业绩奖励是以高盛生物实现超额业绩为前提,并参照资本市场类似交易案例,充分考虑了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对高盛生物核心团队的激励效果、交易完成后高盛生物的核心团队对超额业绩的贡献等多项因素,基于公平交易原则,并依据中国证监会《监管指引第 1 号》中对业绩奖励要求的规定,交易双方协议一致后确定超额业绩奖励的规则和内容,有利于高盛生物业绩承诺额实现及其长期稳定发展。本次超额业绩奖励仅为超额业绩的部分奖励,并非全额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其超额业绩部分的 100%,亦不超过本次交易作价的 20%。 (3) 相关会计处理及其对上市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 根据中国证监会会计部《2013 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对企业合并交易中的业绩奖励问题的相关意见,“通常情况下,如果款项的支付以相关人员未来期间的任职为条件,那么相关款项很可能是职工薪酬而不是企业合并的合并成本”。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职工薪酬》第二条规定:“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本次奖励支付对象为届时标的公司核心管理人员,该项支付安排实质上是为了获取员工服务而给予的激励和报酬,故应作为职工薪酬核算。其会计处理如下:

  • 實習考核 (一) 實習期間由丙方輔導老師及乙方實習單位專責同仁共同評核實習成績,學生實習成績考評表由各系自訂。乙方應於實習結束將實習成績考評表擲交丙 方,俾利核算實習成績。

  • 合同效力 21.1 除本合同和甲乙双方书面签署的补充协议外,其他任何形式的双方约定和往来函件均不具有合同效力,对本项目无约束。

  • 权利与义务 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的主要职责为进行受托资金的投资管理,根据合同约定从事受托投资或提供投资顾问等服务,具体职责以管理人与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签署的合同为准。

  • 中标服务费 本次招标不收取中标服务费。

  • 风险揭示内容 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管理风险、法律风险、政策风险、产品不成立风险、提前终止的风险、信息传递风险、产品延期风险、投资标的特有风险、其他风险等 本理财产品中银理财内部风险评级为 2 级,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中低风险产品,出现本金损失的概率较低,且有一定净值波动率。上述风险评级和相关描述,均为中银理财内部评级。该产品通过代理销售机构渠道销售的,理财产品评级应当以代理销售机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 本理财产品不保证资金本金和收益,如出现所投资的金融资产未按时足额支付本金及/或收益或提前终止等不利情况,则将出现理财收益为零或本金损失的可能,并存在被提前终止的可能。请充分认 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最不利投资情形下的投资结果示例 本理财产品最不利投资情形为所投资的国债、信用债、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证券投资基金、权益类资产等金融工具出现市场价格剧烈波动或发行人违约等极端情况,本理财产品收益可能为零,本金 全部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