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揭露 样本条款

資訊揭露. 於經立約人同意之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告知書外,且在不影響銀行所提供之該告知書之範圍內,立約人授權銀行、銀行員工,及任何因工作、職權或職務範圍接觸與立約人、及其相關個人或立約人帳戶資料(下稱「個人資料」)有關之銀行紀錄、簿冊、或任何往來紀錄或資料之其他人,得依任何適用之國內外法令(包括使銀行負有申報及/或扣除扣繳稅額義務之任何適用之國內外法律,例如美國外國帳戶稅務遵循法(及其修訂、取代或替代之法律))之要求,向下列之人揭露任何個人資料: (a) 銀行之任何分公司、代表處、母公司、關係企業、子公司、代理人、委外服務提供者及其代理人、任何其他人或銀行位於任何地區之任何其他辦公處所; (b) 位於臺灣、新加坡或其他國家之任何政府機關、準政府機關、監管機關、財政、貨幣或其他主管機關、機構或個人;及 (c) 銀行負有義務向其揭露或銀行合理認為依銀行利益而需向其揭露之任何人。
資訊揭露. 於經持卡人同意之星展(台灣)告知書外,且在不影響星展(台灣)所提供之該告知書之範圍內,持卡人授權星展(台灣)、星展(台灣)員工,及任何因工作、職權或職務 範圍接觸與持卡人個人及帳戶資料 (下稱「個人資料」)有關之星展 (台灣)紀錄、簿冊、或任何往來紀錄或資料之其他人,得依任何適用之國內外法令(包括使星展(台灣)負有申報及/或扣除扣繳稅額義務之任何適用之國內外法律,例如美國外國帳戶稅務遵循法(及其修訂、取代或替代之法律))之要求,向下列之人揭露任何個人資料: 1. 星展(台灣)之任何分公司、代表處、母公司、關係企業、子公司、代理人、委外服務提供者及其代理人、任何其他人或星展 (台灣)位於任何地區之任何其他辦公處所; 2. 位於臺灣、新加坡或其他國家之任何政府機關、準政府機關、監管機關、財政、貨幣或其他主管機關、機構或個人;及 3. 星展(台灣)負有義務向其揭露或星展(台灣)合理認為依星展 (台灣)利益而需向其揭露之任何人。
資訊揭露.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上市或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應於董事會決議通過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本條第二項第(一)款資料,依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本會備查。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有非屬上市或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者,上市或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應與其簽訂協議,並依本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辦理。
資訊揭露. 甲方同意乙方配合主管機關監理需要,依法對主管機關提供其透支額度之動用及還款資訊。
資訊揭露. 於經貴客戶同意之本行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告知書外,且在不影響本行所提供之該告知書之範圍內,貴客戶授權本行、本行員 工,及任何因工作、職權或職務範圍接觸與貴客戶個人及帳戶資料(下稱「個人資料」)有關之本行紀錄、簿冊、或任何往來紀錄或資料之其他人,得依任何適用之國內外法令(包括使本行負有申報及/或扣除扣繳稅額義務之任何適用之國內外法律,例如美國外國帳戶稅務遵循法(及其修訂、取代或替代之法律))之 要求,向下列之人揭露任何個人資料: (a) 本行之任何分公司、代表處、母公司、關係企業、子公司、代理人、委外服務提供者及其代理人、任何其他人或本行位於任何地區之任何其他辦公處所; (b) 位於臺灣、新加坡或其他國家之任何政府機關、準政府機關、監管機關、財政、貨幣或其他主管機關、機構或個人;及 (c) 本行負有義務向其揭露或本行合理認為依本行利益而需向其揭露之任何人。 為本行依適用之國內外法令向上述之人揭露個人資料之目的,貴客戶應依任何適用之國內外法令之要求,提供本行個人資料持有人之書面同意文件及/或其他文件。
資訊揭露. 本公司與關係人間之交易,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四號「
資訊揭露. 依據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應遵循事項(民國 109 年 2 月 5 日公布)規定,本遵循事項所稱 銷售文件,係指保險商品說明書、保險商品簡介及建議書(第 3 點第 1 項)。 (1) 保險商品說明書應揭露下列事項(第 4 點第 1 項): A. 封面。 B. 封裡內頁。 C. 保險公司基本資料。 D. 保險計畫詳細說明。
資訊揭露. 抵押義務人同意於相關法令許可或要求下,抵押權人得隨時基於營運、管理、擴展業務、徵信、提供及行銷金融商品及服務、資料處理、防制洗錢或詐欺或適用法令許可之其他目的,於必要範圍內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遞任何關於抵押義務人、保證債務及抵押義務人所屬集團成員之資料,包括抵押義務人及其董事、監察人、股東、主管、職員之個人資料(合稱「資 料」)。 (a) 星展集團成員(定義如後); (b) 向抵押權人提供專業諮詢、資料傳遞、委外作業服務或其他服務者; (c) 中華民國、新加坡及因星展集團成員從事商業活動而取得管轄權的國家之政府機構,且該等揭露係抵押權人善意相信銀行應遵守該等政府機構之命令、要求或指示而為者; (d) 受讓或參與抵押權人於本保證書及其他合約下權利或義務之人(包括可能之受讓人及參貸人); (e) 擬向抵押權人讓購資產及負債之人,以及其他擬與抵押權人進行類似交易之人; (f) 抵押權人善意相信其為抵押義務人之董事、合夥人(如抵押義務人為合夥時)、有權簽章人員或法務顧問之人;及/或 (g) 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票據交換所、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中心、抵押權人往來金融機構、信用機構或政府機構。 抵押義務人茲此放棄依據中華民國銀行法第四十八條或其他類似之法令、規則、行政命令規定得反對該等揭露之權利。
資訊揭露. 本公司於公司網站、年報及公開說明書揭露本守則執行情形。
資訊揭露. 為配合國內外主管機關監理或法院要求,甲方同意乙方依法提供甲方透支額度之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