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揭露. 於經立約人同意之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告知書外,且在不影響銀行所提供之該告知書之範圍內,立約人授權銀行、銀行員工,及任何因工作、職權或職務範圍接觸與立約人、及其相關個人或立約人帳戶資料(下稱「個人資料」)有關之銀行紀錄、簿冊、或任何往來紀錄或資料之其他人,得依任何適用之國內外法令(包括使銀行負有申報及/或扣除扣繳稅額義務之任何適用之國內外法律,例如美國外國帳戶稅務遵循法(及其修訂、取代或替代之法律))之要求,向下列之人揭露任何個人資料:
(a) 銀行之任何分公司、代表處、母公司、關係企業、子公司、代理人、委外服務提供者及其代理人、任何其他人或銀行位於任何地區之任何其他辦公處所;
(b) 位於臺灣、新加坡或其他國家之任何政府機關、準政府機關、監管機關、財政、貨幣或其他主管機關、機構或個人;及
(c) 銀行負有義務向其揭露或銀行合理認為依銀行利益而需向其揭露之任何人。
資訊揭露. 於經持卡人同意之星展(台灣)告知書外,且在不影響星展(台灣)所提供之該告知書之範圍內,持卡人授權星展(台灣)、星展(台灣)員工,及任何因工作、職權或職務 範圍接觸與持卡人個人及帳戶資料 (下稱「個人資料」)有關之星展 (台灣)紀錄、簿冊、或任何往來紀錄或資料之其他人,得依任何適用之國內外法令(包括使星展(台灣)負有申報及/或扣除扣繳稅額義務之任何適用之國內外法律,例如美國外國帳戶稅務遵循法(及其修訂、取代或替代之法律))之要求,向下列之人揭露任何個人資料:
1. 星展(台灣)之任何分公司、代表處、母公司、關係企業、子公司、代理人、委外服務提供者及其代理人、任何其他人或星展 (台灣)位於任何地區之任何其他辦公處所;
2. 位於臺灣、新加坡或其他國家之任何政府機關、準政府機關、監管機關、財政、貨幣或其他主管機關、機構或個人;及
3. 星展(台灣)負有義務向其揭露或星展(台灣)合理認為依星展 (台灣)利益而需向其揭露之任何人。
資訊揭露.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上市或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應於董事會決議通過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本條第二項第(一)款資料,依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本會備查。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有非屬上市或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者,上市或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應與其簽訂協議,並依本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辦理。
資訊揭露. 甲方同意乙方配合主管機關監理需要,依法對主管機關提供其透支額度之動用及還款資訊。
資訊揭露. 於經貴客戶同意之本行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告知書外,且在不影響本行所提供之該告知書之範圍內,貴客戶授權本行、本行員 工,及任何因工作、職權或職務範圍接觸與貴客戶個人及帳戶資料(下稱「個人資料」)有關之本行紀錄、簿冊、或任何往來紀錄或資料之其他人,得依任何適用之國內外法令(包括使本行負有申報及/或扣除扣繳稅額義務之任何適用之國內外法律,例如美國外國帳戶稅務遵循法(及其修訂、取代或替代之法律))之要求,向下列之人揭露任何個人資料:
(a) 本行之任何分公司、代表處、母公司、關係企業、子公司、代理人、委外 服務提供者及其代理人、任何其他人或本行位於任何地區之任何其他辦公處所;
(b) 位於臺灣、新加坡或其他國家之任何政府機關、準政府機關、監管機關、 財政、貨幣或其他主管機關、機構或個人;及
(c) 本行負有義務向其揭露或本行合理認為依本行利益而需向其揭露之任何人。 為本行依適用之國內外法令向上述之人揭露個人資料之目的,貴客戶應依任何適用之國內外法令之要求,提供本行個人資料持有人之書面同意文件及/或其他文件。
資訊揭露. 應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有關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規定,辦理公告或申報等事宜。
資訊揭露. 為配合國內外主管機關監理或法院要求,甲方同意乙方依法提供甲方透支額度之相關資訊。
資訊揭露. 資訊揭露方面,盤前同目前台股期貨等股價指數商品之作法,僅接受期貨商委託輸入,委託資訊並不揭示予市場。交易時間開始後,配合交易時段撮合方式採逐筆撮合之方式,為避免採於固定時間揭示方式揭示交易資料,造成揭示資料失去其即時性及真實性,參考國外期貨交易所(如EUREX 及OM)及外國資訊廠商(如路透社及彭博)之作法,交易所端仍將採即時逐筆揭示交易資料之方式將行情資料傳送資訊廠商,再由資訊廠商加值處理。揭示之資訊包括:各交割月份契約當日買賣價、成交價、量、筆數及買、賣委託價、量及最高與最低價、總成交量以及現貨即時資訊。其中委託資訊方式,現階段規劃同股價指數期貨市場,提供買賣各五檔價量資訊。收盤時段開始時,雖仍接受委託,但並不更新委託資訊,直至收盤時做最後一次集合競價後,在揭露成交價量同時,揭露所剩之五檔委託價量資訊。
資訊揭露. 本公司與關係人間之交易,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四號「
資訊揭露. 依據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應遵循事項(民國 109 年 2 月 5 日公布)規定,本遵循事項所稱 銷售文件,係指保險商品說明書、保險商品簡介及建議書(第 3 點第 1 項)。
(1) 保險商品說明書應揭露下列事項(第 4 點第 1 項):
A. 封面。
B. 封裡內頁。
C. 保險公司基本資料。
D. 保險計畫詳細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