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期限. 3.1 质权应自本协议项下的股权出质在丙方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下称 “登记机关”)登记之日起生效,该质权的有效期(下称“质押期限”)由上述生效日起直至:(a)最后一笔被该质权所担保的担保债务和合同义务被完全偿付及履行完毕;或(b)质权人和/或被指定人在中国法律允许的前提下决定按照独家购买权协议购买出质人所持有的丙方全部股权,且丙方股权均已依法转让给质权人和/或被指定人名下并且质权人及被指定人可以合法从事丙方的业务;或(c)质权人和/或被指定人在中国法律允许的前提下决定按照独家购买权协议购买丙方全部资产,且丙方全部资产均已依法转让给质权人和/或被指定人名下并且质权人及被指定人可以利用上述资产合法从事丙方的业务;或(d)质权人单方要求终止本合同(质权人终止本合同的权利为不带任何限制性条件的权利,且该权利仅由质权人享有,出质人或丙方不享有单方终止本合同的权利);或(e)依照有关适用的中国法律和法规的要求终止时终止。
质押期限. 指本协议第 5 条规定的期间。
质押期限. 3.1 本质权自本协议项下的质押股权出质在相应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登记之日起生效,质权有效期持续到(1)所有合同义务履行完毕和所有的担保债务支付完毕为止,(2)质权人和/或被指定人在中国法律允许的前提下决定按照独家购买权协议购买出质人所持有的丙方全部股权,丙方股权均已依法转让给质权人和/或被指定人名下并且质权人及被指定人可以合法从事丙方的业务为止。出质人和丙方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将本协议的质权登记在丙方股东名册上,并应适时办理股权质押工商登记。各方共同确认,为办理股权质押工商登记手续,当甲方提出要求时,各方应将本协议或者一份按照丙方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的形式签署的、真实反映本协议项下质权信息的股权质押合同(以下简称“工商登记质押合同”)提交给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工商登记质押合同中未约定事项,仍以本协议约定为准。出质人和丙方应当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有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的各项要求,提交所有必要的文件并办理所有必要手续,保证质权在递交申请后尽快获得登记。
质押期限. 上述股票质押融资的质押期限遵循股票质押的市场规则,大部分为 1-3 年期。
质押期限. 指本协议第 3 条规定的期间。
质押期限. 5.1 质押期限为一年,自本合同签订并生效,以及自股权质押记载于股东名册和完成工商质押登记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