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由于不可抗力及/或国家政策变化、IT 系统故障、通讯系统故障、电力系统故障、金融危机、投资市场停止交易等非管理人所能控制的原因,可能对本理财产品的产品成立、投资运作、资金划付、信息披露、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xxx交银理财得润固收添益
30 天持有期理财产品合同
施xx交银理财得润固收添益 30 天持有期理财产品
尊敬的投资者:
风险揭示书
理财资金管理运用可能面临多种风险因素,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xxx交银理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施xx交银理财”或“管理人”)xx提示您:
在选择购买本理财产品时,请注意投资风险,仔细阅读本《【施xx交银理财得润固收添益 30 天持有期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
《【施xx交银理财得润固收添益 30 天持有期理财产品】说明书》(以下简称“《产品说明书》”)、管理人提供的《投资者权益须知(适用于个人投资者)》或《投资者权益须知(适用于机构投资者)》和本理财产品代销机构提供的投资者权益须知(如有,具体文件名称以代销机构提供的文件为准)(以下简称“《投资者权益须知》”)、《【施xx交银理财得润固收添益 30 天持有期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以下简称“《投资协议书》”)及本理财产品的代销机构提供的代理销售协议书(具体文件名称以代销机构提供的文件为准,包括但不限于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理财产品代销机构的情形下,其提供的《代理销售理财产品风险声明书》或《交通银行单位客户代理销售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风险声明书》,以下简称 “《代理销售协议书》”)等相关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以下简称“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了解本理财产品的具体情况;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后,请关注本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情况,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一、风险揭示
x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保障,请投资者根据自身理财目标、投资经验、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其他相关情况慎重考虑购买本理财产品。本风险揭示书列示的风险指本理财产品项下可能涉及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政策风险:本理财产品是根据当前的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政策设计的,如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可能影响本理财产品的发行、投资、兑付等流程的正常进行,影响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运作和收益,甚至导致本金损失。
(二)市场风险:本理财产品投资收益来源于本理财产品对应投资组合的运作
和回报,因国家政策、经济周期、利率、汇率等因素可能发生变化,导致投资品种的市场价格发生波动,由此可能导致本理财产品的本金及收益遭受损失。
(三)信用风险:本理财产品所投资的标准化资产或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可能因债务人违约或者其他原因在投资期限届满时不能足额变现,由此可能导致本理财产品的本金及收益遭受损失。
(四)流动性风险:在客户大规模赎回或产品兑付时遇市场极端情况,理财产品可能面临现金不足或变现能力不足,无法满足客户赎回或产品兑付要求而对理财产品整体收益率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同时,除《产品说明书》另有约定外,投资者无提前终止权,在投资期限内如果投资者产生流动性需求,可能面临本理财产品不能随时变现、持有期与资金需求日不匹配的流动性风险。
▲▲如果本理财产品因客户大规模赎回或产品兑付时遇市场极端情况出现流动性风险,管理人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运用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作为特定情形下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设定单一投资者认/申购金额上限、设定理财产品单日净认/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认/申购、暂停认/申购,以及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认/申购风险应对措施;设置赎回上限、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理财产品估值、摆动定价,以及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赎回风险应对措施。当管理人实施前述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时,有可能无法按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的时限向投资者支付款项。
理财产品管理人将对持仓证券的流动性进行研究和监控,使未来现金流分布尽可能满足理财产品的赎回/兑付要求,保留适当的现金和短期资金拆借比例,同时增加剩余期限短、流动性好的资产比例。加强对客户的沟通与宣传、分析客户的行为方式、关注资金市场变化,提前判断流动性变化并且采取应对措施,保证理财产品的参与和退出较为平稳地运行。
(五)管理风险:由于管理人、所投资的信托计划/资管计划的受托人/资产管理人(若有)、投资顾问(若有)等,受经验、技能等因素的限制,会影响其对信息的获取和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价格走势的判断,如前述主体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全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可能导致本理财产品的本金及收益遭受损失。
(六)操作风险:如管理人由于内部作业、人员管理、系统操作及事务处理不
当或失误等,可能导致本理财产品的本金及收益遭受损失。
(七)代销风险:本理财产品通过代销机构销售,投资者购买本理财产品的资 金由代销机构从投资者清算账户扣收并划付管理人,本理财产品到期/终止时理财本金及收益相应款项由管理人按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划付至代销机构清算账户,并由代销机构向投资者支付投资者应得理财本金及收益。如因代销机构清算账户 余额不足,或代销机构未及时足额划付资金,或代销机构清算账户内资金被依法冻 结或扣划、账户处于被挂失、冻结、注销或其他非正常状态等原因而导致交易失败,由代销机构与投资者依法协商解决,管理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八)兑付延期风险:因市场成交量不足、资产限制赎回、暂停交易、缺乏意愿交易对手等原因,管理人未能及时完成资产变现而导致本理财产品不能及时变现、持有期与资金需求日不匹配或不能按时支付清算分配金额,则投资者面临产品期限延期、调整等风险,甚至由此可能导致本理财产品的本金及收益遭受损失。
(九)提前终止风险: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管理人可根据《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情况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同时,由于不可抗力及/或意外事件导致管理人无法继续履行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的,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部分或全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并将发生不可抗力及/或意外事件后剩余的投资者应得理财资金划付至投资者清算账户。此外,如国家宏观政策、市场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政策等发生变化,可能导致本理财产品提前终止。上述情况下,投资者可能面临产品提前终止后再投资的风险。
(十)信息传递风险: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投资者应根据《产品说明书》所载明的信息披露方式及时、主动查询本理财产品的相关信息。如果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不可抗力及/或意外事件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本理财产品信息,进而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由此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预留在管理人处的有效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及时通知管理人。如投资者未及时告知管理人联系方式变更或因其他原因导致管理人在需要联系投资者时无法及时联系上,可能会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因此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一)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由于不可抗力及/或国家政策变化、IT 系统故障、通讯系统故障、电力系统故障、金融危机、投资市场停止交易等非管理人所能控制的原因,可能对本理财产品的产品成立、投资运作、资金划付、信息披露、
公告通知造成影响,可能导致本理财产品收益降低乃至本金遭受损失。对于由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导致的损失,投资者须自行承担,管理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十二)税务风险: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本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应由本理财产品承担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由管理人申报和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该等税款将直接从本理财产品中扣付缴纳,本理财产品将因为前述增值税等税负承担导致税费支出增加、产品净值或实际收益降低,从而降低投资者的收益水平。
(十三)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风险:本理财产品由施xx交银理财发行并作为管理人,独立履行产品管理职责,施xx交银理财委托代销机构销售本理财产品的,可能涉及委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作为本理财产品的代销机构之一,负责本理财产品的代销工作。xxx交银理财是由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交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合资设立的理财公司,交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是交通银行的全资子公司,因此,xxx交银理财属于交通银行的关联方。尽管xxx交银理财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关联方进行准确识别,按规定及时进行审批、备案并进行充分披露,不会以本理财产品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利益输送等违反相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以尽力降低关联交易风险,但仍存在无法完全排除关联交易的可能而导致影响投资者收益的风险。投资者确认本《风险揭示书》,即视为已知悉并接受本理财产品由可能作为本产品代销机构之一的交通银行的关联方发行与管理。
(十四)投资标的特有风险
1.货币市场工具投资风险:
(1)本理财产品作为资金借出方参与货币市场工具交易时,交易对手可能无法及时偿还全部或部分本金和/或收益,导致理财产品收益下降甚至本金损失。
(2)本理财产品作为资金借入方参与货币市场工具交易时,交易利率可能大于债券投资收益,进而导致理财产品收益下降甚至本金损失。
(3)本理财产品作为资金借入方参与货币市场工具交易,将增大产品投资总量,放大投资组合风险。资金借入比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越高,理财产品收益下降甚至本金损失的可能性越大。
2.债券投资风险:国家政策、经济周期、利率、汇率等因素可能发生的变化导致的市场风险;债券发行人的经营状况、信用质量降低等可能发生的变化导致的信用风险;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可能的流通和转让限制导致
的流动性风险等。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资产支持证券项下的基础资产现金流可能未能及时完整取得导致的信用风险;资产支持证券可能的市场成交量不足、缺乏意愿交易对手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4.非标准化债权投资风险:融资方还款履约能力可能的变化导致的信用风险;债务人提前还款或逾期还款的风险;担保人未能履行担保义务的风险等。
5.权益类资产投资风险:股票市场波动会影响本理财产品所投资的股票价格,如股票市场下跌将导致本理财产品投资的股票价格下跌,进而导致本理财产品收益下降甚至本金损失。上市公司可能由于经济周期、行业竞争、市场前景、管理能力、盈利模式、财务状况等变化发生经营不善,甚至可能发生盈利增速不及预期、净利润由盈转亏、破产清算、被兼并收购、违反监管规定等状况,可能导致股票的价格下跌,甚至导致无法立刻卖出或因上市公司违反相关规定而导致退市,从而使理财产品收益下降甚至本金损失。股票定向增发、上市公司优先股等可能的流通和转让限制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股票定向增发风险的特有风险:定向增发股票受股票市场的波动影响较大。由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和股票二级市场在市场特性、交易机制、投资特点和风险特性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别,具体风险包括:
(1)定向增发股票组合的市场风险:投资资产上市时跌破发行价的可能。
(2)定向增发股票有一定锁定期。在遇到市场或所投证券出现不利波动时,管理人难以根据市场判断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可能导致委托资产的损失。定向增发股票的锁定期起始日从该股票上市之日开始计算(具体以上市公司公告为准),具体上市日期具有不确定性,对于封闭式理财产品还存在产品到期日所投定向增发股票还未解禁的可能性,进而进行多次清算。
6.衍生品类资产的投资风险:因政策、经济周期、利率、汇率等因素可能发生的变化导致的市场风险;因资产交易量不足、缺乏意愿交易对手等因素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因交易对手未履约导致的信用风险等。衍生品市场波动与相关联的现货价格出现相关性偏差等情形致使衍生品投资所做到的对冲策略失效,亦或因管理人对衍生品价格波动方向判断错误致使衍生品投资策略失效,进而导致理财产品收益下降甚至本金损失。
7.资产管理产品投资风险:本理财产品投资其他资管产品,或通过其他资产管理产品投资时,可能因相关受托人违反法律法规和/或合同约定、未尽职或发生其他情形,造成本理财产品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的财产损失,进而导致本理财产品收益下降甚至本金损失。
▲▲本《风险揭示书》所揭示的上述风险皆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投资者参与本理财产品所面临的全部风险和可能导致投资者资产损失的所有因素,请投
资者充分评估投资风险。二、投资者提示
▲▲(一)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二)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三)如影响您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机构投资者不适用)
▲▲(四)本理财产品为【公募】、【开放式】、【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期限为【持续运作】(实际运作受限于本理财产品终止条款)。
▲▲(五)管理人对本理财产品的内部风险评级为【较低风险产品(R2)】(本理财产品通过代销机构渠道销售的,本理财产品评级应当以代销机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
▲▲(六)根据本理财产品评级结果,投资者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损失的程度为【本理财产品的总体风险程度较低,管理人不承诺本金和收益保障,净值波动较小。虽然存在一些可能对产品本金安全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但产品本金出现损失的可能性较小】。
▲▲(七)适合购买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者为:【机构投资者和经代销机构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为适合本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的个人投资者】。
▲▲(八)在最不利情况下,投资者甚至可能损失全部本金。投资者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示例:如投资者购买本理财产品,本金为人民币10,000.00元。在本理财产品资产组合项下资产全部亏损的最不利情况下,投资者购买本理财产品的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将全部损失。
确认函
本人/本公司(单位)确认已经收到《风险揭示书》,且已经认真阅读《风险揭示书》、《产品说明书》、《投资者权益须知》、《投资协议书》及《代理销售协议书》等相关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理财产品的特征、风险和投资者相关权利义务条款,且愿意承担相关风险,接受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全部内容。本人/本公司(单位)确认理解投资本理财产品将涉及的所有风险,并将承担且有能力承担该等风险。
本人/本公司(单位)购买本理财产品的资金为合法自有资金,不存在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情形,本人/本公司(单位)承诺投资于本理财产品使用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并且系为合法之目的投资本理财产品,而非为洗钱等违法违规之目的,本人/本公司(单位)将配合管理人或者代销机构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及尽职调查等反洗钱、反恐怖融资以及非居民金融账户尽职调查等,及时、真实、准确地提供身份信息及资金来源信息。
▲▲经代销机构评估,本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结果为: ,风险承受能力不低于本理财产品的风险评级,适合购买本理财产品。如超过一年未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或影响本人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本人将于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机构投资者无需填写)
▲▲须投资者亲笔抄录以下内容:“本人/本公司(单位)已经阅读风险揭示,愿意承担投资风险。”
-----------------------------------个人投资者(签名):
日期:
机构投资者(盖章):
机构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日期:
(本风险揭示书共有两份签名文本,第一联代销机构留存,第二联投资者留存。)
重要须知
xxx交银理财得润固收添益 30 天持有期理财产品说明书
【施xx交银理财得润固收添益30天持有期理财产品】(以下简称“本理财产品”)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由《【施xx交银理财得润固收添益30天持有期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施xx交银理财得润固收添益30天持有期理财产 品】说明书》、管理人提供的《投资者权益须知(适用于个人投资者)》或《投资者权益须知(适用于机构投资者)》和本理财产品代销机构提供的投资者权益须知(如有,具体文件名称以代销机构提供的文件为准)、《【施xx交银理财得润固收添益30天持有期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及本理财产品的代销机构提供的代理销售协议书(具体文件名称以代销机构提供的文件为准,包括但不限于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理财产品代销机构的情形下,其提供的《代理销售理财产品风险声明书》或《交通银行单位客户代理销售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风险声明书》)等相关文件组成。本理财产品只根据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进行操 作。
本理财产品仅向依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监管规定可以购买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发售。本理财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固定收益类、净值型产品,管理人不承诺本金和收益保障。任何预期收益、预计收益、测算收益或类似表述均不具有法律效力,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清算分配金额,亦不构成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应分配金额承诺。
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前,请投资者认真阅读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特别是标记▲
▲的条款,投资者若对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向管理人或向代销机构各营业网点咨询。
基本定义
在本《产品说明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明确约定,下列用词将具有如下含义:
1.参与主体用语
(1)管理人/产品管理人/理财产品管理人/本机构:指施xx交银理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施xx交银理财”)。
(2)托管人: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相应资质和条件,与管理人签订了理财产品托管协议,办理理财产品托管业务的机构。
(3)代销机构:指符合《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相应资质和条件,与管理人签订了理财产品代理销售合作协议,办理理财产品销售业务的机构。
(4)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要求的,可以购买本理财产品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中,个人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要求的,经管理人或代销机构的个人投资者投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体系评定为适合的自然人;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要求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合称投资者。
(5)投资合作机构:投资合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管理产 品的发行机构、根据合同约定从事理财产品受托投资的机构以及与理财产品投资 管理相关的投资顾问等;主要职责为进行受托资金的投资管理,根据合同约定从事 受托投资或提供投资顾问等服务,具体职责以管理人与投资合作机构签署的合同 为准。本理财产品投资合作机构依据监管要求进行名单制管理,所有合作机构均经 过施xx交银理财相关制度流程选任,符合准入标准和程序。本理财产品投资合作 机构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
(6)中国银保监会: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法律文件用语
(1)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指《风险揭示书》、《产品说明书》、《投资者权益须知》、《投资协议书》以及《代理销售协议书》等相关文件的合称,以及对前述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2)风险揭示书:指《【xxx交银理财得润固收添益 30 天持有期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3)产品说明书/本产品说明书/本理财产品说明书:指《【xxx交银理财得润固收添益 30 天持有期理财产品】说明书》,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4)投资者权益须知:指管理人提供的《投资者权益须知(适用于个人投资者)》或《投资者权益须知(适用于机构投资者)》和本理财产品代销机构提供的
投资者权益须知(如有,具体文件名称以代销机构提供的文件为准),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5)投资协议书:指《【施xx交银理财得润固收添益 30 天持有期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6)代理销售协议书:指代销机构提供的代理销售协议书(具体文件名称以代销机构提供的文件为准,包括但不限于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理财产品代销机构的情形下,其提供的《代理销售理财产品风险声明书》或《交通银行单位客户代理销售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风险声明书》),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3.理财产品用语
(1) 理财产品/产品:指【施xx交银理财得润固收添益 30 天持有期理财产品】。
(2) 理财产品份额/产品份额:指投资者持有本理财产品的单位数额。投资者基于其所持有的理财产品单位数额享有理财产品利益、承担理财产品风险。
(3) 理财产品资产净值/产品资产净值:产品资产净值=产品资产总值-产品负债总值。产品资产总值是指产品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产品负债总值是指产品运作及融资时形成的负债价值总和,包括融资资金本息、应付各项费用(包括销售手续费、固定管理费、托管 x、超额业绩报酬、其他费用等)、应付税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等。
(4) 理财产品单位净值/产品单位净值:指理财产品份额的单位净值,即每 1 份理财产品份额以人民币计价的价格。理财产品单位净值=当日产品资产净值/当日产品份额总额,单位净值保留至小数点后四位(舍位法),投资者按该理财产品单位净值进行理财产品申购和赎回。
(5)理财产品单位累计净值/产品单位累计净值:指理财产品单位净值累加每 1 份理财产品份额自产品成立以来的分红除权的金额(若有),所得的每 1 份理财产品份额价值。
(6) 理财产品估值:指计算评估理财产品资产以确定理财产品单位净值的过
程。
(7) 业绩比较基准:指管理人基于过往投资经验及对产品存续期投资市场波动的预判而对本产品所设定的投资目标,业绩比较基准不代表本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或管理人对本产品进行的收益承诺。业绩比较基准用于确定管理人是否收取超额业绩报酬,投资者所能获得的最终收益以管理人实际支付的为准。
(8)业绩比较基准中枢:指管理人在业绩比较基准范围内所确定的,用于收取超额业绩报酬的计算基准,业绩比较基准中枢不代表本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或管理人对本产品进行的收益承诺。投资者所能获得的最终收益以管理人实际支付的为准。
(9) 认购:指在理财产品的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理财产品份额的行为。
(10) 申购/赎回:指在理财产品的产品开放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或赎回理财产品份额的行为。
(11) 巨额赎回:指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任一工作日,若产品的净赎回总份额超过前一日终产品总份额的 10%,即为巨额赎回。
(12) 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的理财产品。
(13) 份额持有区间年化收益率:
指申购申请日的产品单位累计净值/产品成立单位净值,至赎回申请日/产品终止日的产品单位累计净值的变化,相对于投资者申购申请日的产品单位净值/产品成立单位净值的增长率,按产品成立日/申购确认日(含)至赎回/终止确认日(不含)天数折算的年化收益率。
(14)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产品遭遇大额申购或赎回时,通过调整产品单位 净值的方式,将产品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15)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
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距可赎回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资产管理产品、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
(票据),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其他流动性受限资产。
(16) 7 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包括可在交易所、银行间市场正常交易的股票、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期货及期权合约以及同业存单,7 个工作日内到期或可支取的买入返售、银行存款,7 个工作日内能够确认收到的各类应收款项等。
4.期间与日期
(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法定交易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周六日。
(2) 募集期:指理财产品成立前,理财产品管理人接受理财产品认购的时间。
(3)产品存续期:指自理财产品成立日起,至理财产品终止日的期间。
(4) 清算期:自本理财产品终止日(不含)至投资者理财本金及收益到账日
(含)之间为本理财产品的清算期。清算期原则上不得超过 5 个工作日,清算期超
过 5 个工作日的,管理人将在理财产品终止日前,提前 2 个工作日通过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发布相关信息公告通知投资者。
(5)申购/赎回申请日:投资者在工作日 16:00(不含)之前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视为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日为提出申购/赎回申请当日;投资者在工作日 16:00(含)之后或非工作日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视为提出申购/赎回申请之日的下一工作日的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日为提出申购/赎回申请之日的下一工作日。▲▲代销机构对于申购/赎回申请日的实际受理规则可能与本说明书不一致,以代销机构的具体规则为准。
(6)最低持有期:指投资者赎回持有的产品份额时,该笔被赎回份额从产品成立日/申购确认日(含)至赎回申请日(不含)的天数最低要求;份额的持有时间以自然日计,投资者持续持有产品份额的时间应不少于最低持有期(含本数)。
5.不可抗力
指理财产品各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依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地震、台风、海啸、洪水、火灾、停电、瘟疫;
(2)战争、政变、恐怖主义行动、骚乱、罢工;
(3)新的适用法律或国家政策的颁布或实施、对原适用法律或国家政策的修改;
(4)中国银保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要求终止理财产品(该等要求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
(5)因理财产品各方和/或其关联方运营网络系统遭受黑客攻击、电信部门技术调整或故障等原因而造成的理财产品各方和/或其关联方之服务、营业的中断或者延迟。
6.其他
(1)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2)元:指人民币元。
(3)适用法律:指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签署和履行过程中,中国任何立法机构、政府部门、银行间交易商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行业协会依法颁布的,适用于本理财产品相关事宜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委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通知、须知、业务指南、指引或操作规程,及其有效的修改、更新或补充。
(4)时间:受理时间、信息公布的相关时间以产品管理人业务处理系统记录的北京时间为准。
一、产品概况和基本信息
产品说明部分
产品名称 | 施xx交银理财得润固收添益 30 天持有期理财产品 |
产品简称 | 施xx交银得润固收添益 30 天持有 |
理财信息登记系 统产品编码 | Z7007022000049,投资者可依据该登记编码在中国理财网 (xxx.xxxxxxxxxxx.xxx.xx)上查询产品信息。 |
产品销售代码 | 182281007 |
投资及收益币种 | 人民币 |
募集方式 | 公募 |
运作方式 | 开放式 |
适合的投资者 | 机构投资者和经代销机构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为适合本 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的个人投资者。 |
管理人 | xxx交银理财 |
托管人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 |
产品类型 | 固定收益类、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
投资策略概述 | x产品的运作目标为在严格控制回撤的前提下,为投资者提供较为稳健的回报。本理财产品主要投资于中高信用等级债券、定期存款,运用自上而下的宏观经济分析方法,在宏观、中观层面决定产品的整体久期和品种策略。综合运用票息策略、杠杆策略增厚收益,同时将灵活运用 国债期货、利率互换等金融衍生品来对冲债券市场波动。 |
产品风险评级 | 较低风险产品(R2)(本评级为施xx交银理财内部评级,仅供参考) ▲▲本理财产品通过代销机构渠道销售的,理财产品评级应 当以代销机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 |
销售区域 | 中国 |
产品规模 | 产品规模上限为 50 亿元(含),产品规模募集下限为 0.1 亿元(含)。 ▲▲产品管理人可根据市场和产品运行情况调整产品规模上下限。 |
募集期 | 2022 年 10 月 18 日 09:00-2022 年 10 月 24 日 16:00。 ▲▲代销机构对于募集期内认购时间的实际受理规则可能与本说明书不一致,以代销机构的具体规则为准,但不得晚于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募集期最晚日期。 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提前结束或延长募集期并相应调整产品成立日,产品成立日以发行公告为准。 ▲▲如经管理人判断需提前结束或延长募集期,管理人将提 前通过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公告。 |
产品的认购及确认 | 投资者可在募集期内购买本产品,投资者认购资金将被实时冻结或扣划,冻结资金于产品成立日由代销机构划款、产品管理人在产品成立日确认产品份额。详见“产品说明部分” 第四条“产品的认购和募集”。 |
产品成立日 | 2022 年 10 月 25 日 产品管理人有权提前结束募集期并成立产品,并在理财产品成立之后 5 日内披露发行公告,产品成立日以发行公告为 准。 |
产品封闭期 | 2022 年 10 月 25 日-2022 年 11 月 14 日 |
最低持有期 | 30 个自然日。在产品开放期内,针对每一份额,投资者仅可 在满足最低持有期后,自下一工作日起提出赎回申请。 |
产品开放期 | 2022 年 11 月 15 日至产品终止日(不含) |
工作日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 法定交易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周六日。 |
产品开放日和交 易时间 | 产品开放期内的每一个自然日 0:00-24:00。 |
产品终止日 | 持续运作,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终止,详见“产品 说明部分”第六条(一)“产品的终止”。 |
净值公布 | 产品封闭期内每周三为估值日,如周三为非工作日,则估值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产品封闭期结束后的每个工作日为估值日。 产品管理人于估值日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公布估值日产品单 位净值。该单位净值扣除当期应付未付的理财费用,但未扣除超额业绩报酬。 |
投资起点 | 投资起点为 1 元,并以 1 元为单位递增。 本产品的单户持仓上限为本理财产品总份额的 50%。产品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等调整投资起点、单户持仓上限,并至少于调整实施前进行公告。若单一投资者的某次认购或申购将导致其持有本理财产品的份额超过单户持仓上限,产品管 |
理人有权拒绝、部分拒绝或暂停接受该投资者的该等认购或 申购行为。 | |
产品的申购及赎回 | 1.申购和赎回申请受理时间:投资者可在产品开放期内产品开放日的交易时间提出申购申请。投资者仅可在满足最低持有期后,自下一工作日起在产品开放期内产品开放日的交易时间提出赎回申请。 2.申购的确认时间:投资者在工作日 16:00(不含)之前提出的申购申请,视为当日的申购申请,申购申请日为提出申购申请当日;投资者在工作日 16:00(含)之后或非工作日提出的申购申请,视为提出申购申请之日的下一工作日的申购申请,申购申请日为提出申购申请之日的下一工作日,申购确认日是申购申请日后第 1 个工作日。投资者提出申购申请后,投资资金将实时冻结或扣划,冻结资金于申购申请日后的第 1 个工作日扣划。资金冻结期间将按照代销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计算活期存款利息,该等利息不作为申购资金扣收。投资者实际申购份额以产品管理人确认份额为准。产品管理人确认投资者申购申请的,投资者自申购申请确认日起持有理财产品份额。 3.赎回的确认时间:满足最低持有期后,自下一工作日起,投资者在产品开放期内产品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可提出赎回申请。投资者在工作日 16:00(不含)之前提出的赎回申请,视为当日的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日为提出赎回申请当日;投资者在工作日 16:00(含)之后或非工作日提出的赎回申请,视为提出赎回申请之日的下一工作日的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日为提出赎回申请之日的下一工作日。赎回确认日是赎回申请日后第 1 个工作日。投资者实际赎回份额以产品管理 人确认份额为准,赎回资金将于赎回确认日后 2 个工作日内 到账。具体到账时间以代销机构提示为准。在途期间赎回资金不计收利息。 |
▲▲代销机构对于上述申购申请日、申购资金冻结扣划、赎回申请日、赎回资金到账时间的实际受理规则可能与本说明书不一致,以代销机构的具体规则为准。 4.申购/赎回价格:申购/赎回申请日的产品单位净值(本产品说明书另有约定的除外)。 5.巨额赎回: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任一工作日,若产品净赎回总份额超过前一日终产品总份额的 10%,为巨额赎回。管理人有权根据理财产品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申请或接受部分赎回或延缓支付。对于超出赎回比例部分,投资者可以选择是否连续赎回;如投资者不选择连续赎回,则系统将自动停止赎回交易;如投资者选择连续赎回,则超过赎回比例部分,将于下一工作日由系统自动发起赎回确认,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确认权。详见 “产品说明部分”第五条(六)“巨额赎回”。 | |
业绩比较基准 | 业绩比较基准为 2.50%-3.30%/年。 本理财产品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拟投资于债权类资产,并适当配置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产品管理人根据产品投资范围和投资周期,判断不同资产在经济周期的不同阶段的相对投资价值,确定战略基准配置比例,综合评估宏观经济环境、债券市场的历史走势,参照近期利率水平、中债综合财富指数收益率,考虑资本利得收益并结合产品投资策略进行综合测算。扣除相关税费成本之后,综合得到产品业绩比较基准下限为 2.50%/年,产品业绩比较基准上限为 3.30%/年。 ▲▲该业绩比较基准是产品管理人基于产品性质、投资策略、过往经验等因素对产品设定的投资目标,不代表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不构成管理人对产品收益的承诺。业绩比较基准用于确定管理人是否收取超额业绩报酬,投资 者所能获得的最终收益以管理人实际支付的为准。 |
产品管理人可根据监管政策、市场环境、产品性质等因素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于调整日之前根据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约定就调整情况和调整原因进行公告。投资者每笔份额适用的业绩比较基准指该笔份额申购确认日当日有效的最新业 绩比较基准。 | |
产品费用 | 1.认购/申购/赎回费率:本理财产品暂不收取认购/申购/ 赎回费(本理财产品说明书另有约定的除外); 2.销售手续费率:0.30%/年; 3.固定管理费率:0.20%/年; 4.托管费率:0.02%/年; 5.产品运作和清算中产生的其他资金汇划费、结算费、交易手续费、注册登记费、信息披露费、账户服务费、审计费、律师费、与投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份额相关的申购赎回费、超额业绩报酬(如有)等费用,按照实际发生时从理财产品中列支; 6.产品承担的费用还包括投后管理费、项目推荐费、财务顾 问费等,按照实际发生时列支。 |
税款 | 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本产品运营过程中产生的税费,由本产品承担。投资者从本产品取得的收益应纳税款由投资者自行申报及缴纳,管理人不承担相关代扣代缴或纳税 义务。 |
二、投资运作
(一)投资范围
1.本产品投资于符合监管要求的资产,主要投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比例若无特别说明,均包含本数):
直接或通过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债权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协议存款或定期存款、同业存款、债券回购等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包括永续中票)、企业债、公司债(包含可续期公司债)、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包
括二级资本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可交换公司债券等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及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其他交易市场发行的中国银保监会认可的债券及债务融资工具;同业借款;符合监管要求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中国银保监会认可的境外发行的货币市场工具、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票据;中国银保监会认可的境内外发行的货币型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型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等。以上债权类资产占产品资产总值的投资比例为 80%-100%。
直接或通过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中国银保监会认可的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境内外发行的期货、期权、远期、互换、风险缓释工具、商品基金等。 以上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占产品资产总值的投资比例为0%-20%。
▲▲2.特别提示:
(1)本产品说明部分所列的投资比例限制在本理财产品成立日起【1个月】后执行。产品终止日前【1个月】至本理财产品终止日期间投资比例限制可能超出或不足比例区间。
(2)本产品投资比例限制达标后,非因产品管理人原因导致本理财产品说明书项下理财产品投资突破前述投资比例限制的,产品管理人将在所投资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调整至上述投资比例内。
(3)在本产品存续期内,金融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前述投资比例暂时超出浮动区间且可能对产品单位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产品管理人将根据本理财产品
说明书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二)投资限制
1.本产品的资产总值不得超过产品资产净值的140%;
2.本理财产品与交易对手开展买入返售交易的,可接受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3.本产品持有单只证券或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本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0%;
4.本产品管理人发行的全部公募理财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者证券投资基金市值的30%。
5.直接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在开放日不得超过产品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产品规模变动等因素导致本理财产品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本理财产品不得主动新增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
6.本理财产品投资不存在活跃交易市场并且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资产的,投资上述资产的比例不得达到本理财产品净资产50%以上,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款规定比例限制的,本理财产品不得新增投资上述资产;
7.开放期内现金或期限在1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的资产总额不得低于产品资产净值的5%;
8.在开放日前一工作日内,本理财产品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可变现价值应当不低于该产品资产净值的10%;
9.本产品投资债权类资产占产品资产总值的投资比例不低于80%;
10.本产品投资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占产品资产总值的投资比例不超过
20%;
11.除法律法规及中国银保监会另有规定外,本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不良资产、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和不良资产受(收)益权;
12.法律法规及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对于投资比例限制第3、4条,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除外。
非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3、4条比例限制的,产品管理人应当在流
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
(三)投资策略
x产品的运作目标为在严格控制回撤的前提下,为投资者提供较为稳健的回报。本理财产品主要投资于中高信用等级债券、定期存款,运用自上而下的宏观经济分析方法,在宏观、中观层面决定产品的整体久期和品种策略。综合运用票息策略、杠杆策略增厚收益,同时将灵活运用国债期货、利率互换等金融衍生品来对冲
债券市场波动。
(四)拟投资市场和资产的风险评估
x理财产品属于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拟投资市场和资产可能面临的风险如下:
1.货币市场工具投资风险:
(1)本理财产品作为资金借出方参与货币市场工具交易时,交易对手可能无法及时偿还全部或部分本金和/或收益,导致理财产品收益下降甚至本金损失。
(2)本理财产品作为资金借入方参与货币市场工具交易时,交易利率可能大于债券投资收益,进而导致理财产品收益下降甚至本金损失。
(3)本理财产品作为资金借入方参与货币市场工具交易,将增大产品投资总量,放大投资组合风险。资金借入比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越高,理财产品收益下降甚至本金损失的可能性越大。
2.债券投资风险:国家政策、经济周期、利率、汇率等因素可能发生的变化导致的市场风险;债券发行人的经营状况、信用质量降低等可能发生的变化导致的信用风险;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可能的流通和转让限制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资产支持证券项下的基础资产现金流可能未能及时完整取得导致的信用风险;资产支持证券可能的市场成交量不足、缺乏意愿交易对手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4.非标准化债权投资风险:融资方还款履约能力可能的变化导致的信用风险;债务人提前还款或逾期还款的风险;担保人未能履行担保义务的风险等。
5.衍生品类资产的投资风险:因政策、经济周期、利率、汇率等因素可能发生的变化导致的市场风险;因资产交易量不足、缺乏意愿交易对手等因素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因交易对手未履约导致的信用风险等。衍生品市场波动与相关联的现货价格出现相关性偏差等情形致使衍生品投资所做到的对冲策略失效,亦或因管理人对衍生品价格波动方向判断错误致使衍生品投资策略失效,进而导致理财产品收益下降甚至本金损失。
6.资产管理产品投资风险:本理财产品投资其他资管产品,或通过其他资产管理产品投资时,可能因相关受托人违反法律法规和/或合同约定、未尽职或发生其他情形,造成本理财产品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的财产损失,进而导致本理财产品收益下降甚至本金损失。
▲▲以上风险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拟投资市场和资产面临的全部风
险和可能导致投资者投资本金及收益损失的所有因素。三、产品的托管机构与代销机构的基本信息和职责
(一)托管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产品管理人在此特别披露:托管人为产品管理人的关联方,产品管理人聘请其担任托管人已履行了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所规定必须履行的程序,产品管理人、投资者同意并接受理财产品由托管人托管。
(二)托管人职责:
1.安全保管理财产品财产;
2.为理财产品开立银行托管账户、证券账户等;
3.确认与执行理财产品资金划拨指令,办理理财产品资金的收付,核对理财产品资金划拨记录;
4.建立与理财产品管理人的对账机制,复核理财产品资金头寸、资产账目、资产净值、理财产品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及时核查投资资金的支付和到账情况;
5.监督理财产品投资运作;
6.办理与理财产品托管业务活动相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保存理财产品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材料;
8.对理财产品投资信息和相关资料承担保密责任;
9.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代销机构: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x后续本理财产品的代销机构发生新增、减少或变更,产品管理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通过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进行公告。
▲▲产品管理人在此特别披露:交通银行作为本理财产品的代销机构之一为产品管理人的关联方,产品管理人聘请其担任代销机构已履行了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所规定必须履行的程序,产品管理人、投资者同意并接受本理财产品由交
通银行代销。
(四)代销机构职责:
本理财产品代销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在销售产品过程中,对投资者身份信息的真实性进行验证。对非机构投资者严谨客观实施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制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书,确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建立将投资者和理财产品进行匹配的方法,审慎使用评估结果。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理财产品销售给合适的投资者;
2.做好投资者持续信息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及时向投资者告知认(申)购、赎回理财产品的确认日期、确认份额和金额等信息;定期向投资者提供其所持 有的理财产品基本信息,及时向投资者告知对其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3.根据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识别投资者身份;
4.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办理理财产品的认(申)购、赎回,归集、划转理财产品销售结算资金,确保理财产品销售结算资金安全、及时划付。通过投资者指定的银行账户办理理财产品认(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收付,并将赎回、分红及认(申)购不成功的相应款项划入投资者认(申)购时使用的银行账户,制作、留存款项收付的有效凭证;
5.完整记录和保存销售业务活动信息,确保记录信息全面、准确和不可篡改;
6.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投资者理财产品销售相关资料,保管年限不得低于 20 年;
7.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的其他职责。四、产品的认购和募集
(一)投资者向xxx交银理财申请购买本理财产品说明书项下的理财产品时应已经在代销机构开立活期存款账户。
(二)投资者应指定其开立在代销机构的相关账户作为清算账户。该账户用于产品管理人和投资者之间根据本理财产品说明书办理的投资金额与清算分配金额等款项收付。投资者同意,代销机构制作的该账户收款、付款记录是证明该账户项下款项收付的有效凭证。
(三)本产品认购金额要求:
投资起点为 1 元,并以 1 元为单位递增。
本产品的单户持仓上限为本理财产品总份额的 50%。产品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等调整投资起点、单户持仓上限,并至少于调整实施前进行公告。若单一投资者的某次认购将导致其持有本理财产品的份额超过单户持仓上限,产品管理人有权拒绝、部分拒绝或暂停接受该投资者的该等认购行为。
(四)认购份额的计算: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费(若有)]/产品成立单位净值,产品成立单位净值为 1。实际认购份额以产品管理人确认的份额为准。本理财产品暂时不收取认购费。
(五)受理时间和确认时间:投资者可在产品募集期内购买本产品,投资者认购资金将被实时冻结或扣划,冻结资金于产品成立日由代销机构划款、产品管理人在产品成立日确认产品份额。▲▲代销机构对于募集期内认购时间、认购资金冻结扣划的实际受理规则可能与本说明书不一致,以代销机构的具体规则为准,但不得晚于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募集期最晚日期。
(六)募集期的利息计算:募集期内,认购资金在投资者交存至投资者清算账户后、扣划之前按代销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该等利息不作为认购资金扣收。
(七)受理渠道:投资者可通过代销机构各营业网点、代销机构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等办理理财账户的开户及理财产品的购买手续。
(八)购买撤销:【募集期内投资者可以撤销购买本产品】,募集期结束后,投资者不能撤销购买本产品。
(九)产品成立:募集期届满或管理人提前结束募集期时,若募集资金达到产品规模下限,则理财产品成立。若本理财产品由于认购份额未达到产品规模下限,或出台新的法律、法规导致本理财产品无法合法合规运行,或出现其他导致影响本理财产品成立的不可抗力因素而未能成立,产品管理人将于原定产品成立日起的 2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者认购资金退回代销机构,由代销机构退回投资者,具体到账时间以代销机构提示为准。在途期间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计付利息。
▲▲(十)本理财产品项下投资者的应得清算分配金额全部支付前,如遇有权机关查封、冻结投资者指定投资者清算账户的,代销机构应按有权机关要求冻结账户,并应在相关款项入账后按有权机关要求处理资金。
▲▲(十一)拒绝或暂停接受认购
除下列情形外,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认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产品无法正常成立;
2.超过产品规模上限;
3.投资者认购超过投资者单户持仓上限;
4.当产品管理人认为某笔认购申请会有损于其他投资者利益时,可拒绝该笔认购申请;
5.如本产品单个投资者累计认购的产品份额数超过单户持仓上限,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部分认购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投资者的某笔认购申请被拒绝,产品管理人将于拒绝该笔认购申请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者认购资金退回代销机构,由代销机构退回投资者,具体到账 时间以代销机构提示为准。在途期间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计付利息。
五、产品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赎回规则
1.本产品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2.投资者可在产品开放期内产品开放日的交易时间提出申购申请。针对每一份额,投资者仅可在满足最低持有期要求后,自下一工作日起在产品开放期内产品开放日的交易时间提出赎回申请。投资者在工作日 16:00(不含)之前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在当日 16:00 之前可以撤销;投资者在工作日 16:00(含)之后或非工作日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在下一工作日 16:00 之前可以撤销。
▲▲代销机构对于上述申购/赎回规则的实际受理规则可能与本说明书不一
致,以代销机构的具体规则为准。
(二)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要求:
投资起点为 1 元,并以 1 元为单位递增。
本产品的单户持仓上限为本理财产品总份额的 50%。产品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等调整投资起点、单户持仓上限,并至少于调整实施前进行公告。若单一投资者
的某次申购将导致其持有本理财产品的份额超过单户持仓上限,产品管理人有权拒绝、部分拒绝或暂停接受该投资者的该等申购行为。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投资者利益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时,或基于本产品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需要,理财产品管理人有权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设定理财产品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2.赎回份额要求:
投资者可以选择全额赎回或部分赎回本理财产品,单次最低赎回份额为 0.50
份,最低持有份额为 0.50 份。全部赎回本理财产品份额后,投资者如需再次申购,则申购的金额不得低于该份额投资起点。若投资者申请部分赎回后,其持有的产品剩余份额经管理人登记系统确认后少于 0.50 份,投资者应申请全额赎回理财产品,否则该部分赎回申请将不被受理。
当接受赎回申请将对存量投资者利益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时,或基于本产品投
资运作与风险控制需要,理财产品管理人有权设置赎回上限。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三)申购/赎回的受理和确认
1.投资者在提出申购申请时须按受理渠道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 在提出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理财产品份额,否则所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理财产品管理人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具体到账时间以代销机构提示为准。在途期间申购款项不计付利息。
3.申购的扣款和确认时间:投资者在工作日 16:00(不含)之前提出的申购申请,视为当日的申购申请,申购申请日为提出申购申请当日;投资者在工作日 16: 00(含)之后或非工作日提出的申购申请,视为提出申购申请之日的下一工作日的申购申请,申购申请日为提出申购申请之日的下一工作日,申购确认日是申购申请日后第 1 个工作日。投资者提出申购申请后,投资资金将实时冻结或扣划,冻结资
金于申购申请日后的第 1 个工作日扣划。资金冻结期间将按照代销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计算活期存款利息,该等利息不作为申购资金扣收。投资者实际申购份额以产品管理人确认份额为准。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费(若有)〕/申购价格,申购价格为申购申请当日的产品单位净值。产品管理人确认投资者申购申请的,投资者自申购申请确认日起持有理财产品份额。
▲▲代销机构对于上述申购申请日、申购资金冻结扣划的实际受理规则可能与本说明书不一致,以代销机构的具体规则为准。
4.赎回的确认和到账时间:满足最低持有期要求后,自下一工作日起,投资者在产品开放期内产品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可提出赎回申请。投资者在工作日 16:00
(不含)之前提出的赎回申请,视为当日的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日为提出赎回申请当日;投资者在工作日 16:00(含)之后或非工作日提出的赎回申请,视为提出赎回申请之日的下一工作日的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日为提出赎回申请之日的下一工作日。赎回确认日是赎回申请日后第 1 个工作日。投资者实际赎回份额以产品
管理人确认份额为准,赎回资金将于赎回确认日后 2 个工作日内到账。具体到账时间以代销机构提示为准。在途期间赎回资金不计收利息。
▲▲代销机构对于上述赎回申请日、赎回资金到账时间的实际受理规则可能与本说明书不一致,以代销机构的具体规则为准。
5.投资者在赎回或者本理财产品终止时到账的款项可能会因扣减赎回费(若 有)、超额业绩报酬等相关费用而少于理财产品份额净值乘以相应的理财产品份额。
6.本理财产品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赎回申请日的理财计产品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金额=本次被确认的赎回份额×赎回申请日的理财产品份额净值
投资者实际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若有)-应付超额业绩报酬
(四)申购/赎回费
x理财产品暂时不收取申购费和赎回费。
(五)巨额赎回
1.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任一工作日,若产品净赎回总份额超过前一日终产品总份额的 10%,为巨额赎回。管理人有权根据理财产品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申请或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1)全额赎回:当管理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当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款项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会对理财产品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在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不低于前一日终本产品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管理人可选择暂停接受或延期办理。对单个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可以按照其申请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当日未获办理部分,投资者可以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该等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如投资者选择撤销的,则系统将自动停止赎回交易;如投资者未选择撤销的,则该等当日未获办理部分,将于下一工作日由系统自动发起赎回确认,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确认权,并以下一工作日的产品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至全部赎回为止。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本产品连续 2 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的,除暂停接受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外,对于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产品管理人还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延缓支付期限内赎回资
金不计收利息。
(六)拒绝或暂停申购
发生下列情形时,产品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理财产品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暂停理财产品资产估值情况时;
3.当产品申购金额将导致产品规模大幅波动,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时;
4.超过单户持仓上限或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如有);
5.在前一估值日内,产品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无报价且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时,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申购申请的措施;
6.其他产品管理人认为需要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的情形。
(七)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发生下列情形时,产品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产品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暂停理财产品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出现异常,或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导致产品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时;
4.在前一估值日内,产品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无报价且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时,产品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理财产品赎回申请的措施;
5.本产品连续 2 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的,对于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产
品管理人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6.单个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产品份额超过本产品总份额合同约定比例(如有)的,产品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其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7.其他产品管理人认为需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产品管理人宣布暂停赎回本理财产品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应根据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信息披露约定进行公告。
(八)摆动定价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为保护存量投资者的利益,理财产品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并进行信息披露。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等的规定。
在运用摆动定价措施后,管理人应当通过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在 3 个工作日内公告。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
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六、产品的终止和清算
(一)产品的终止
出现以下情况,产品管理人有权终止本理财产品:
1.由于监管机构要求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终止产品的;
2.因不可抗力及/或意外事件导致产品管理人无法继续履行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事项的;
3.遇有市场出现剧烈波动、异常风险事件等情形导致理财产品收益出现大幅波动或严重影响理财产品的资产安全;
4.因理财资金被有权机关扣划等原因导致理财产品剩余资产无法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所投资市场要求或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约定,或者继续存续无法实现投资目标;
5.相关投资管理机构或运用理财资金的第三方主体实施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协议等相关文件约定的行为导致理财产品被动终止;
6.产品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认为需要终止产品的。
产品管理人终止本理财产品的,应提前公告本理财产品终止日、终止确认
日、及产品终止后投资者应得理财本金及收益到账日,并根据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信息披露约定的渠道进行公告。
(二)产品的清算
1.在本理财产品终止日,若本理财产品项下资产全部变现,产品管理人将按以下计算公式向投资者分配清算分配金额:
清算分配金额=理财产品资产净值*投资者获确认清算分配产品份额/产品总份
额
产品资产净值=产品资产总值-产品负债总值。产品资产总值是指产品拥有的
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产品负债总值是指产品运作及融资时形成的负债价值总和,包括融资资金本息、应付各项费用(包括销售手续费、固定管理费、托管费、超额业绩报酬、其他费用等)、应付税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等。
产品管理人将在产品终止日后的第【1】个工作日对投资者的清算分配产品份额进行确认,清算资金将于投资者的清算分配产品份额确认后【2】个工作日内到账,具体到账时间以代销机构提示为准。在途期间清算资金不计收利息。
遇暂停估值等特殊情况,产品管理人有权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但产品管理人应当说明原因。
2.在本理财产品终止日,若本理财产品项下资产因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原因未能全部变现,产品管理人将于本理财产品终止日后【5】个工作日内,将本理财产品项下的现金类资产扣除应由本理财产品承担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托管费、固定管理费、超额业绩报酬等)后,按照经确认后的各投资者的清算分配产品份额比例向投资者分配,具体到账时间以代销机构提示为准。在途期间清算资金不计收
利息。
对于未变现资产部分,管理人将以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寻求未变现资产变现方式,并在资产变现后【5】个工作日内,扣除应由本理财产品承担各项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托管费、固定管理费、超额业绩报酬、由管理人、第三方垫付的费用等)后,按照经确认后的各投资者的清算分配产品份额比例向投资者分配,直至本理财产品项下的资产全部变现,具体到账时间以代销机构提示为准。在途期间清算资金不计收利息。
3.自本理财产品终止日(不含)至投资者理财本金及收益到账日(含)之间为 x理财产品的清算期。清算期原则上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清算期超过5个工作日的,理财产品终止日前,管理人将提前2个工作日通过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渠
道发布相关信息公告通知投资者。七、产品的费用
(一)费用的种类
x产品的费用包括销售手续费、固定管理费、托管费、超额业绩报酬以及产品运作和清算中产生的其他资金汇划费、结算费、交易手续费、注册登记费、信息披露费、账户服务费、审计费、律师费、投后管理费、项目推荐费、财务顾问费、与投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份额相关的申购赎回费、超额业绩报酬(如有)等
费用及本理财产品说明书另行约定应由产品承担的费用等。
(二)费用的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销售手续费
x理财产品销售手续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A=B×C÷365
A 为每日应计提的产品销售手续费
B为前一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 C为销售手续费率
x理财产品销售手续费率为 0.30%/年;
销售手续费每日计提,按月收取。成立当日按该日“理财产品单位总份额×
1 元”为基数计提。
2.固定管理费
x理财产品的固定管理费计算方法如下:
D = B × E ÷ 365
D 为每日应计提的产品固定管理费
B 为前一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
E为固定管理费率,本理财产品固定管理费率为 0.20%/年
固定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收取。成立当日按该日“理财产品单位总份额×
1 元”为基数计提。
3.托管费
x理财产品的托管费计算方法如下:
F=B×G÷365
F 为每日应计提的产品托管费
B为前一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
G为托管费率,本理财产品托管费率为 0.02%/年
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收取。成立当日按该日“理财产品单位总份额×1元”为基数计提。
4.超额业绩报酬
份额持有区间年化收益率,系指申购申请日的产品单位累计净值/产品成立单位净值,至赎回申请日/产品终止日的产品单位累计净值的变化,相对于投资者申购申请日的产品单位净值/产品成立单位净值的增长率,按认购/申购确认日
(含)至赎回/终止确认日(不含)天数折算的年化收益率。针对份额持有区间年化收益率超过业绩比较基准中枢的部分,按照比例提取超额业绩报酬。超额业绩报酬的计算方法如下:
K = (M − N)/L × 365/P × 100%
K为份额持有区间年化收益率
M为赎回申请日/产品终止日的产品单位累计净值
N为申购申请日的产品单位累计净值/产品成立单位净值 L为申购申请日的产品单位净值/产品成立单位净值
P为认购/申购确认日(含)至赎回/终止确认日(不含)天数 Q = (K − R) × S × T × L × P/365
Q为超额业绩报酬
R为该笔份额在申购确认日当日对应的有效的最新业绩比较基准中枢 S为该份额持有区间年化收益率对应的超额业绩报酬比例
T为赎回确认份额
超额业绩报酬于客户赎回时或产品终止时一次性计算并从赎回金额中收取。
5.产品运作和清算中产生的其他资金汇划费、结算费、交易手续费、注册登记费、信息披露费、账户服务费、审计费、律师费、与投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份额相关的申购赎回费、超额业绩报酬(如有)等费用,按照实际发生时从产品中列支。
6.产品承担的费用还包括投后管理费、项目推荐费、财务顾问费等,按照实
际发生时列支。 八、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和估值原则
理财产品估值的目的是公允、合理地反映理财产品的价值。估值中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
(二)估值对象
x产品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和负债。
(三)估值日
产品封闭期内每周三为估值日,如周三为非工作日,则估值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产品封闭期结束后的每个工作日为估值日。产品管理人于估值日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公布估值日产品单位净值。
▲▲(四)估值方法
1.存款类、拆借及债券回购
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和会计准则采用适当的计量方式。
2.债券类固定收益证券
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确定方式如下:
(1)收盘价: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的含转股权的债券(如可转债、可交债)以收盘价为基础确定公允价值估值。
(2)第三方估值: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不含公开发行可转、可交债)以及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证券,按证券所处的市场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价格数据
确定公允价值。第三方机构系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下同)。如本组合持有的债券在本产品存续期内,因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债券发行主体发生重大事件等,导致债券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的或导致债券发行主体无法履行应尽的偿债义务的,经管理人合理判断后,参考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数据、市场价格及债券发行主体实际状况等,对该债券的价值进行重估,并合理确定随后该债券遵循的估值方法。
(3)已发行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发行价格确定公允价值。
3.非标债权类资产及其收(受)益权
非标债权类资产及其收(受)益权,通过估值技术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股票
(1)上市流通股票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股票,估值日有交易的,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对于长期停牌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优先股
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确定公允价值估值;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价格数据的按照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估值。
(3)有明确限售期的股票
通过公开、非公开等方式取得且有明确限售期的股票,在限售期内,以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公允价值为基础,扣除流动性折扣进行估值。
(4)未上市流通股票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在未上市期间按发行价格估值。
②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确定公允价值。
5.商品及金融资产衍生品
(1)期货
以估值当日期货合约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2)其他衍生品
通过估值技术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6.证券投资基金
(1)非上市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估值日按所投资基金公布并能获取到的最新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②非货币市场基金,估值日按所投资基金公布并能获取到的最新份额净值估值。
(2)上市基金
🕔 ETF 基金,按所投资 ETF 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②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估值日按所投资基金公布并能获取到的最新份额净值估值。
③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④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则估值日按所投资基金公布并能获取到的最新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估值日按所投资基金公布并能获取到的最新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3)特殊情况处理
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等特殊情况,按照最新净值、折算拆分信息和最近交易价为基础确定公允价值估值。 7.基金专户、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资管计划及资管计划的收(受)益
权。
以资管计划管理人提供的最新报价估值。若无法提供估值,产品管理人通过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8.上述资产如在产品存续期内,因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发行人发生重大
事件等,导致资产价格发生重大变动的,管理人参考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市场价格及发行人实际状况等,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或估值标准确定公允价值估值。
9.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为保护存量投资者的利益,理财产品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理财产品估值的公平性。
10.在任何情况下,如采用以上规定的方法对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如果产品管理人或产品托管人认为按以上规定方法不能真实反映理财产品资产公允价值的,经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资产价值的确定方式,并从协商一致日起执行。
11.对于以上估值方法,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照监管
最新规定执行。监管未明确规定和要求的,由产品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确定估值方法。
(五)估值错误的认定和处理
1.估值错误的认定:当理财产品单位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理财产品单位净值错误。
2.估值错误的处理:
(1)处理原则:
🕔由于产品管理人或理财产品托管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按照过错程度各自对该估值错误导致投资者遭受的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②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属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投资者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③因理财产品托管人估值错误造成财产损失时,理财产品管理人应向托管人追偿。若理财产品管理人和理财产品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估值差错造成理财产品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理财产品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从产品中列支;
④当估值出现错误时,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投资者负有及时返还不
当得利的义务;
⑤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2)处理程序: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②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③根据理财产品管理人和理财产品托管人协商的方法,由理财产品管理人和理财产品托管人共同进行更正,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赔偿损失。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因不可抗力致使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产品资产价值时;
2.占前一估值日理财资产净值 50%的资产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无报价,且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3.中国银保监会和管理人认定的其它情形。九、理财分配金额计算及示例
2022 年 10 月 18 日至 2022 年 10 月 24 日募集期内,投资者认购理财产品
100,000.00 元,购买时产品净值为 1.0000 元,折算份额为 100,000.00 份,产品
2022 年 10 月 25 日成立份额 1,000,000,000.00 份,该笔份额的最低持有期为 30
个自然日,投资者于 2022 年 11 月 24 日及之后可以提出赎回申请。假设投资者于
2022 年 12 月 5 日提出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日为 2022 年 12 月 5 日。
2022 年 12 月 7 日上述赎回申请得到确认,2022 年 12 月 5 日的产品单位净值为 1.0200,产品累计单位净值为 1.0200。若投资者赎回份数为 50,000.00 份,则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投资者获得的赎回金额=50,000.00 × 1.0200 = 51,000.00元(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特别提示:以上示例仅为向投资者介绍理财分配金额计算方法,并不代表以上所有情形或某一情形一定会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很大。投资者所能获得的理财分配金额以产品管理人按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计算并向投资者实际支付
为准。
▲▲十、理财产品的延迟支付赎回款项
(一)出现以下情况,产品管理人有权延迟兑付本理财产品:
1.产品赎回确认遇非工作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投资者赎回款项的划付将相应调整;
2.因市场成交量不足、资产限制赎回、暂停交易、缺乏意愿交易对手等原因,导致产品项下对应的投资标的无法及时变现;
3.因资金在途等原因,导致未能及时收回资金;
4.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产品管理人接受赎回申请后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5.发生暂停理财产品资产估值情况时;
6.其他产品管理人认为需要延迟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二)产品管理人宣布延迟支付本理财产品赎回款项的,应根据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信息披露约定进行公告。
十一、信息披露
(一)信息公告
1.产品管理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监管规定和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主动向投资者披露理财产品的募集信息、资金投向、杠杆水平、收益分配、托管安排、投资账户信息、主要投资风险、关联交易等事项。本产品可能涉及的关联交易类型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于产品管理人或托管机
构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托管机构,同一股东或托管机构控股的机构,或者与产品管理人或托管机构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机构发行或承销的证券,以及与关联方之间开展的资金融通、存款、债券借贷、委托管理、金融产品投资等。
上述关于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类型的列举仅为向投资者进行说明,并非已包括全部关联方及本产品可能发生的全部关联交易。本产品实际发生的关联交易(无论是否在上述列举范围内)以产品管理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管规定进行的相关披露为准。
2.信息披露内容
投资者可以从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和产品信息公告中获取产品相关信息。产品信息公告包括发行公告、重大事项公告、定期报告、到期公告和临时公告等。
3.信息披露频率和时间
(1)产品发行公告
产品管理人将在本理财产品成立后 5 个工作日内披露产品发行公告。
(2)重大事项公告
产品管理人将在发生可能对本理财产品投资者或者理财产品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后 2 个工作日内披露重大事项公告。
(3)定期报告
产品管理人将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个
工作日内、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个工作日内披露本理财产品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
告,如果本理财产品成立不足 90 个工作日或者剩余存续期不超过 90 个工作日的,产品管理人可以不编制产品当期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
产品管理人将在理财产品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中披露理财产品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4)到期公告
产品管理人将在本理财产品终止后 5 个工作日内披露产品到期公告。
(5)临时公告
理财产品在运作管理过程中,发生可能对理财产品持有人权益产生影响的事项、涉及理财产品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事项时,产品管理人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临时信息披露。
在运用摆动定价等措施后,管理人应当通过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在 3 个工作日内公告;在运用暂停申购、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理估值等措施后,管理人应当通过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公告,并说明运用相关措施的原因、拟采取的应对安排等。
▲▲4.信息披露渠道
x产品的信息披露渠道为中国理财网(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或代销机构官方渠道(以代销机构提供的信息为准),投资者可通过上述渠道查询产品相关信息。相关信息自公告之日即视为已送达投资者。管理人通过上述渠道发布相关信息即视为管理人向投资者进行了信息披露。本期产品存续期内,投资者可通过代销机构的各营业网点或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获取账单服务和查询相关账单信息,获取服务和查询信息的具体方式以代销机构的规则为准。如投资者未适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
无法了解产品信息,并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因此而产生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5.理财产品存续期间,产品管理人若根据市场情况需调整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或投资比例的或需对已约定的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进行调整的,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管规定的强制性规范的前提下,有权提前进行重大事项公告。此种情况下产品管理人将开放赎回,具体以重大事项公告为准。投资者不同意公告内容的,可在公告执行前按公告约定全部赎回本产品。若投资者在公告执行后继续持有本产品或办理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项下相关业务的,视同接受公告内容。
▲▲6.理财产品存续期间,若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或出于维持本理财产品正常运营的需要,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产品管理人有权单方面对理财产品销售文件进行修订,并提前进行临时公告。投资者在此同意修订后
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对投资者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对于在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签订和履行过程中获取和知悉的投资者的未公开信息和资料,产品管理人对上述信息和资料的使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并依法承担保密责任,不得向第三方披露该等信息和资料,但下列情形除外:
1.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
2.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等依法要求披露的;
3.产品管理人为履行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义务及行使理财产品销售文件项下权利需向外部专业顾问或理财投资合作机构披露或允许外部专业顾问或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在保密的基础上使用的;
4.投资者另行明确同意或授权产品管理人进行披露的。
投资者知晓并同意:产品管理人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对投资者及持有的理财产品的相关信息进行登记,并传输给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
投资者权益须知
(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尊敬的个人投资者: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在选择购买本理财产品前,请认真完成个人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了解本人的投资目标、风险偏好和产品需求,仔细阅读本理财产品对应的风险揭示书、投资协议书、产品说明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等理财产品合同(以下简称“《理财产品合同》”)及本理财产品的代销机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或“代销机构”)提供的《代理销售理财产品风险声明书》等相关销售文件(上述文件合称“理财产品销售文件”),选择购买与本人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匹配的理财产品。在阅读时如对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或购买流程等有不明之处,请及时与代销机构相关人员进行咨询。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后,请关注本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情况,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如对本理财产品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关注本理财产品管理人xxx交银理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施xx交银理财”或“管理人”)及代销机构相关联络方式并予以反馈。
一、交通银行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一)个人投资者首次购买理财产品前须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二)个人投资者超过一年未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或发生可能影响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情况的,再次购买理财产品须在交通银行各营业网点或者适用的电子渠道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三)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流程如下:
(四)交通银行将根据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等级评级,根据个人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从低到高依次分为保守型、稳健型、xx型、增长型、进取型、激进型。
二、施xx交银理财产品风险评级
施xx交银理财的理财产品风险评级共分为五级:低风险产品(R1)、较低风险产品(R2)、中等风险产品(R3)、较高风险产品(R4)、高风险产品(R5)。本理财产品经施xx交银理财内部评级结果为【较低风险产品(R2)】,即本理财产品的总体风险程度较低,管理人不承诺本金和收益保障,净值波动较小。虽然存在一些可能对产品本金安全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但产品本金出现损失的可能性较小。
R5:高风险
R4:较高风险 R3:中等风险 R2:较低风险 R1:低风险
R1
R2
R3
R4
R5
风险收益
风 险 程 度
▲▲本理财产品通过代销机构销售的,理财产品评级以代销机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除非与投资者当面书面约定,评级为四级(含)以上理财产品销售,应当在代销机构营业网点进行。
三、施xx交银理财产品风险评级说明
产品风险等级 | 产品风险评级说明 | 目标投资者 |
低风险产品(R1) | 理财产品的总体风险程度很低,管理人不承诺本金和收益的完全保障,净值波动很小。管理 人对于本金的正常兑付有较为充分的把握。 | 经交通银行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为稳健型、xx型、增长型、进取 型、激进型的投资者 |
施xx交银理财所对应的产品风险评级说明详见下表,按照监管要求,代销机构将对代销理财产品进行风险评级。当代销机构对代销理财产品的风险评级结果与管理人不一致时,代销机构应当采用较高风险等级的评级结果,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级不低于该较高风险等级的评级结果时,方可购买该理财产品。
较低风险产品(R2) | 理财产品的总体风险程度较低,管理人不承诺本金和收益保障,净值波动较小。虽然存在一些可能对产品本金安全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但产品本金出现损失的可能性较小。 | 经交通银行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为稳健型、xx型、增长型、进取 型、激进型的投资者 |
中等风险产品(R3) | 理财产品的总体风险程度适中,管理人不承诺本金和收益保障,净值随投资的市场表现波动较明显,产品本金出现损失的可能性不容忽 视。 | 经交通银行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为xx型、增长型、进取型、激进型的投资者 |
较高风险产品(R4) | 理财产品的总体风险程度较高,管理人不承诺本金和收益保障,净值随投资的市场表现波动 明显,产品本金出现损失的可能性较高。 | 经交通银行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为增长型、进取型、激进型的投资者 |
高风险产品(R5) | 理财产品的总体风险程度高,管理人不承诺本金和收益保障,净值随投资的市场表现波动明显,产品本金出现损失的可能性很高,产品本 x蒙受全部损失的可能性不容忽视。 | 经交通银行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为进取型、激进型投资者 |
四、交通银行代理销售理财产品的流程
(一)交通银行营业网点
交通银行客户经理为个人投资者介绍理财产品,揭示风险,全程录音录像→投资者阅读《理财产品合同》、《代理销售理财产品风险声明书》等相关文件→前往柜面或机具进行购买操作→理财产品购买操作结束
(二)交通银行网上银行
个人投资者登录网上银行→选择理财产品,查看产品信息→输入购买金额、交易密码→阅读《理财产品合同》、《代理销售理财产品风险声明书》→勾选“本人已经阅读以上《理财产品合同》、《代理销售理财产品风险声明书》,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产品的风险,愿意承担相关风险”→点击“购买”→理财产品购买操作结束
(三)交通银行手机银行
个人投资者登录手机银行→选择理财产品,查看产品信息→点击“立即购买”
→输入购买金额→阅读《理财产品合同》、《代理销售理财产品风险声明书》→勾
选“本人已经阅读以上《理财产品合同》、《代理销售理财产品风险声明书》,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产品的风险,愿意承担相关风险”→下一步→输入交易密码→点击“确定”→理财产品购买操作结束
五、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频率
理财产品相关信息的披露方式、渠道和频率,您可以根据本产品对应的产品说明书第十一条“信息披露”中约定,通过拨打管理人客户服务热线 000-000-0000、拨打代销机构客户服务热线 95559、登录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或至代销
机构营业网点进行查询。
六、投资者投诉方式和程序
投资者如对代销机构推介、销售的产品认为有不实或未尽风险告知职责或其它疑义事项,或需进行业务咨询和投诉时,投资者可通过拨打管理人客户服务热线 000-000-0000、拨打代销机构客户服务热线 95559 或至代销机构营业网点等方式反馈,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将由专人接听、记录您的意见或建议,并由双方协商共同解决。
七、交通银行的联络方式
(一)交通银行客户服务热线:95559
(二)交通银行门户网站:xxx.xxxxxxxx.xxx八、施xx交银理财的联络方式
(一)施xx交银理财客户服务热线:000-000-0000
(二)xxx交银理财热线服务时间:工作日 9:00-17:00
(三)施xx交银理财门户网站:xxx.xxxxxxxxxxx.xxx
投资者权益须知
(适用于机构投资者)
尊敬的机构投资者: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在选择购买理财产品前,请认真考虑本公司(单位)的投资目标、风险偏好和产品需求,仔细阅读本产品对应的风险揭示书、投资协议书、产品说明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等理财产品合同(以下简称“《理财产品合同》”)及本理财产品的代销机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或“代销机构”)提供的《交通银行单位客户代理销售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风险声明书》等相关销售文件(上述文件合称“理财产品销售文件”),选择购买与本公司(单位)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匹配的产品。在阅读时如对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或购买流程等有不明之处,请及时与代销机构相关人员进行咨询。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后,请关注本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情况,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如对本理财产品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关注本理财产品管理人xxx交银理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施xx交银理财”或“管理人”)及代销机构相关联络方式并予以反馈。
一、施xx交银理财产品风险评级
施xx交银理财的理财产品风险评级共分为五级:低风险产品(R1)、较低风险产品(R2)、中等风险产品(R3)、较高风险产品(R4)、高风险产品(R5)。本产品经施xx交银理财内部评级,评级结果为【较低风险产品(R2)】,即本理财产品的总体风险程度较低,管理人不承诺本金和收益保障,净值波动较小。虽然存在一些可能对产品本金安全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但产品本金出现损失的可能性较小。
R5:高风险
R4:较高风险 R3:中等风险 R2:较低风险
R5 | ||
R4 | ||
R3 | ||
R2 | ||
R1 |
风险收益
风 险 程 度
▲▲本理财产品通过代销机构销售的,理财产品评级以代销机构最终披露的
评级结果为准。
二、交通银行代理销售理财产品的流程
(一)交通银行营业网点
机构投资者选择理财产品→阅读《理财业务申请表》、《风险揭示书》、《产品说明书》、《投资者权益须知》、《投资协议书》及《交通银行单位客户代理销售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风险声明书》→填写《理财业务申请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
签署盖章→柜台购买操作→理财产品购买操作结束
(二)交通银行网上银行
机构投资者登录企业网银→基本服务→投资理财→理财产品→产品购买→选择理财产品→阅读《理财产品合同》及《交通银行单位客户代理销售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风险声明书》→点击“认购”→理财产品购买页面,点击“确定”→产品购买确定页面,点击“确定”→等待授权页面,授权权限用户登录→授权成功→理财产
品购买操作结束
(三)交通银行手机银行
机构投资者登录企业手机银行→功能→金融→理财→选择理财产品→阅读
《理财产品合同》和《交通银行单位客户代理销售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风险声明书》
→点击“认购”→购买→等待授权→授权成功→理财产品购买操作结束三、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频率
理财产品相关信息的披露方式、渠道和频率,您可以根据本产品对应的产品说明书第十一条“信息披露”中约定,通过拨打管理人客户服务热线 000-000-0000、拨打代销机构客户服务热线 95559、登录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或至代销
机构营业网点进行查询。
四、投资者投诉方式和程序
投资者如对代销机构推介、销售的产品认为有不实或未尽风险告知职责或其它疑义事项,或需进行业务咨询和投诉时,投资者可通过拨打管理人客户服务热线 000-000-0000、拨打代销机构客户服务热线 95559 或至代销机构营业网点等方式反馈,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将由专人接听、记录您的意见或建议,并由双方协商共同解决。
五、交通银行的联络方式
(一)交通银行客户服务热线:95559
(二)交通银行门户网站:xxx.xxxxxxxx.xxx六、施xx交银理财的联络方式
(一)施xx交银理财客户服务热线:000-000-0000
(二)xxx交银理财热线服务时间:工作日 9:00-17:00
(三)施xx交银理财门户网站:xxx.xxxxxxxxxxx.xxx
xxx交银理财得润固收添益 30 天持有期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
甲方:购买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
乙方:施xx交银理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施xx交银理财”或“产品管理人”)
xxx交银理财与投资者经平等友好协商,本着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投资者购买本理财产品,达成本协议。
一、重要提示
x协议与《【xxx交银理财得润固收添益30天持有期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
(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xxx交银理财得润固收添益30天持有期理财产品】说明书》(以下简称“《产品说明书》”)、管理人提供的《投资者权益须知(适用于个人投资者)》或《投资者权益须知(适用于机构投资者)》和本理财产品代销机构提供的投资者权益须知(如有,具体文件名称以代销机构提供的文件为准)(以下简称“《投资者权益须知》”)及本理财产品的代销机构提供的代理销售协议书(具体文件名称以代销机构提供的文件为准,包括但不限于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理财产品代销机构的情形下,其提供的《代理销售理财产品风险声明书》或《交通银行单位客户代理销售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风险声明书》,以下简称“《代理销售协议书》”)等相关文件共同构成本理财产品完整且不可分割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以下简称“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产品管理人建议投资者在签署本协议及购买本理财产品前认真、仔细阅读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全部内容,了解本理财产品具体情况,如有需要请及时咨询产品管理人或代销机构。
▲▲本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受各种市场波动因素影响,本理财产品可能存在但不限于【政策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操作风险、代销风险、兑付延期风险、提前终止风险、信息传递风险、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税务风险、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风险、投资标的特有风险】等
风险,具体风险因素由产品管理人在《风险揭示书》中揭示。请投资者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与本理财产品相关的产品风险等级、适合购买的投资者、产品类型、期限、认购、申购、赎回、投资运作、费用收取、信息披露等具体内容详见
《产品说明书》、《投资者权益须知》以及《代理销售协议书》等相关理财产品销售文件。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电子渠道购买本理财产品的,在此特别同意代销机构完整客观记录营销推介、产品风险和关键信息提示、投资者确认和反馈等重点销售环
节,确保能够满足回溯检查和核查取证的需要。二、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产品管理人声明与保证
1.产品管理人具有开办理财业务的经营资质,保证以诚实信用、勤勉谨慎的原则管理和运用理财资金。
2.产品管理人具有完全适当的资格和能力订立与履行本协议。
▲▲3.产品管理人及代销机构未经投资者专门授权,不得将投资者个人信息及相关理财产品销售信息提供其他第三方机构和个人,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产品管理人在此特别披露: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产品管理人的关联方,产品管理人聘请其担任代销机构已履行了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所规定
必须履行的程序。
(二)投资者声明与保证
1.投资者为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不特定社会公众,并且投资者保证已仔细阅读并充分了解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详细条款,完全知晓本理财产品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愿意并能够承担相应风险。
2.投资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完全适当的资格与能力订立并履行本协议,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禁止或限制投资本理财产品的情形。
3.投资者保证以真实身份投资本理财产品,保证提供给产品管理人和代销机构的信息和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如投资者的信息和/或资料发生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产品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否则,由此导致的后果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产品管理人和代销机构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4.投资者确认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已经按照其章程或者其它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适用于机构投资者),且不会违反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投资者已经取得签订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一切有关批准、许可、备案或者登记。
5.投资者声明熟悉本理财产品类型特征及不同销售渠道的相关规定。
6.投资者承诺:如委托他人购买本理财产品,代理人须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授权委托书。
▲▲7.投资者保证投资本理财产品的资金来源和用途合法,保证可向产品管理人和代销机构提供资金来源和用途合法的证明文件。投资者承诺投资本理财产品的资金为自有资金,不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购买本理财产品。
8.投资者不利用产品管理人的理财业务及本协议项下理财产品从事违法活动。
▲▲9.基于产品管理人和代销机构履行理财产品销售文件、进行服务管理和风险管理、报送监管信息、履行反洗钱、投资者资质审核和销售适当性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义务的需求,投资者授权产品管理人和代销机构在理财业务办理或履行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过程中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其提供的客户信息、文件以及在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信息、文件(以下简称“客户信息”),并且同意产品管理人和代销机构向监管部门或有权机关提供客户信息,但产品管理人和代销机构应在信息传输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信息安全与保密。
10.投资者保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下简称“中国”)反洗钱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不从事涉及洗钱、恐怖融资、逃税、逃废债务、套取现金等违法违规活动,积极配合管理人和代销机构根据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投资者身份识别、交易记录保存、投资者身份及交易背景尽职调查、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各项反洗钱工作,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1.投资者不属于联合国、欧盟、英国或美国等制裁名单(与中国法律法规相冲突的除外),及中国政府部门或有权机关发布的涉恐及反洗钱相关风险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不位于被联合国、欧盟、英国或美国等制裁的国家和地区(与中国法
律法规相冲突的除外)。
▲▲12.投资者承诺投资本理财产品不存在违反监管要求的产品嵌套,以及以投资本理财产品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等违规行为。如因投资者原因,导致产品管理人对其他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投资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3.投资者承诺,同意产品管理人和代销机构在投资者交付购买理财产品的款项后将该等购款项划转至产品管理人指定的资金账户,对此产品管理人及代销机构无须另行征得投资者同意或给予通知,无须在划款时以电话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最后确认,对于风险较高或投资者单笔购买金额较大的理财产品,同样适用上述划款规则。由于投资者未存入理财资金或理财资金不足或未在约定的时间前购买本产品而导致交易失败的,产品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
▲▲14.本理财产品不接受美国人士的认购或申购申请,投资者不属于美国人士或成为美国人士或代美国人士的账户或利益持有份额。美国人士指美国境内的自然人、也指美国的公司、社团、合伙组织、合作机构、信托机构以及任何非政府实体、组织或团体。既包括已取得美国国籍的人员和所有在美国长期居住的人员,也涵盖外国公司的法人和法人依照美国法律在美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及/或根据美国《1933 证券法》S 条例界定为美国人士的其他实体。若投资者属于或成为美
国人士或代美国人士的账户或利益持有份额,投资者需立刻通知产品管理人。
(三)双方同意
1.未经产品管理人同意,投资者不得以本协议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利益、权益(包括单独和整体)为投资者和/或任何第三人的债务设定担保或其他权益。
2.未经产品管理人同意,投资者不得向任何第三人转让、赠与本协议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利益、权益(包括单独和整体)。
3.产品管理人不承担对第三人支付本理财产品项下投资者应得清算分配金额以及相关权益的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本协议项下理财业务不受代销机构存款保险机制或其他保障机制保障。
▲▲5.本理财产品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除法律法规特别要求外,投资者应缴纳的税收由投资者负责,产品管理人不承担代扣代缴或纳税的义务。本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应由本理财
产品承担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由产品管理人申报和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该等税款直接从理财产品账户中扣付缴纳。
6.投资者在此授权并同意产品管理人享有以下权利:
(1)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以其固有财产先行垫付因处理本理财产品相关事务所支出的理财产品费用及税费的,对理财产品资金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2)在理财产品投资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代表理财产品进行维权,行使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仲裁、申请保全/执行等权利,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理财产品承担。
(3)由于投资管理或者获取投资标的的需要,支付投后管理费、项目推荐费、财务顾问费等相关费用。
(4)产品管理人有权依照《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方式收取理财产品相关费用,具体收费项目、条件、方式和标准详见《产品说明书》。产品管理人亦有权对已约定的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进行调整,但须在调整前通过《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投资者不接受的,可按照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赎回理财产品。投资者应在充分知晓、理解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后签署本协议,并在签署本协议后通过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持续关注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内容。
(5)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理财产品的利益依法为理财产品开展金融融资、融券及转融通业务。
(6)投资者如不配合产品管理人、代销机构的反洗钱尽职调查的、或者从事涉及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违规活动的,产品管理人有权赎回投资者持有的全部份额或根据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冻结、配合扣划执行等工作。
(7)产品管理人按照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办理理财产品的认(申)购、赎回,暂停或者开放认(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将按照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向投资者说明具体原因和依据。
(8)产品管理人或代销机构有权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的变化而不时更新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制裁合规风险管理等相关措施以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尽职调查要求,投资者将持续配合管理人或代销机构不时更新的措施和要求。
(9)产品管理人可能基于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系统升级或根据业务发展
对理财产品销售文件进行修订更新,产品管理人将就该等修订或更新按照《产品说明书》的约定进行披露。产品管理人更新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并披露后,如投资者继续提交新申请单,则视为投资者完全认更新后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内容并同意接受其约束。如投资者不认可修改部分,则应不再提交新申请单。
(10)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规定的产品管理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三、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x协议适用中国法律。本协议项下一切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提起仲裁,根据申请仲裁之时该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双方在本协议或补充协议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仲裁期间,未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需履行。四、协议终止及其他
(一)除《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提前终止情形外,投资者有违约行为或投资者资金账户被有权机关冻结、扣划时,产品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并停止向投 资者支付投资本金及收益,并将根据法律法规、有权机关的要求配合进行冻结、扣 划等工作。由于前述提前终止交易情形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及费用将由投资者承担,产品管理人有权将此损失及费用从投资者的资金账户或理财本金以及收益中扣除。
(二)投资者认购本理财产品失败、投资者或产品管理人提前终止以及理财产品到期并结清后,本协议自动终止。
(三)投资者确认其已了解本理财产品所对应本协议与《风险揭示书》、《产品说明书》、《投资者权益须知》及《代理销售协议书》等相关文件共同构成本理财产品完整且不可分割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就投资者购买本理财产品本协议未尽事宜,以《风险揭示书》、《产品说明书》、《投资者权益须知》及《代理销售协议书》等其他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内容为准。
(四)投资者签署本协议即视为投资者已经阅读并认可包含本协议在内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全部内容并接受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束,并已就投资于本理财产品做出独立的判断。
五、免责条款
(一)由于地震、火灾、战争、疫情、严重传染病等不可抗力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风险及损失,产品管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通知投资者,并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小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二)由于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而导致的风险,产品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三)非因产品管理人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投资者遗失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理财产品销售文件被盗用等原因)造成的损失,产品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六、生效条款
x协议经个人投资者签名/机构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缴纳认购或申购资金并经产品管理人确认份额后生效。投资者如通过适用的代销机构电子渠道签署本协议、购买本理财产品的,本协议自投资者缴纳认购或申购资金并经产品管理人确认份额后生效。
投资者声明:本人/本公司(单位)知悉本协议与《风险揭示书》、《产品说明书》、《投资者权益须知》及《代理销售协议书》等相关文件共同构成本理财产品完整且不可分割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本人/本公司(单位)确认已经收到全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且已经认真阅读、理解并接受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所有条款及相关法律规定,确认已经获得满意的信息披露,理解本理财产品的性质、风险及可能的损失,并愿意承担且有能力承担该等风险。
个人投资者(签名):日期:
机构投资者(盖章):
机构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日期:
(本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共有两份签名文本,第一联代销机构留存,第二联投资者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