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权交易 样本条款

越权交易. (一)越权交易的界定 越权交易是指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违反或超出本合同约定而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包括:
越权交易. 是指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违反或超出本合同项下约定而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包括:
越权交易. 第三十二条 具体订明下列事项:
越权交易. 是指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违反或超出本合同项下计划委托人的授权而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包括:(1)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限制等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2)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但因建仓、因投资政策变更调仓、集合计划清算等原因而造成的投资临时超限或由于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比例出现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市场波动、发行人重组并购、组合规模变动、已投资持有的投资品种在持有期间评级下调、上市公司受到监管机关处罚或谴责、上市公司股票被特别处理、上市公司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未被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等,视投资政策中的具体约定而确定),致使委托资产投资组合不符合本合同所规定的情况,不属于越权交易。 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 15 个交易日 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确有特殊事由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整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基金业协会报告。 管理人应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权限内运用计划资产进行投资管理,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超越权限管理、从事证券投资。
越权交易. (一)越权交易的界定 越权交易是指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而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包括:
越权交易. 是指受托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投资交易行为。
越权交易. 是指资产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违反或超出本合同项下资产委托人的授权而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包括:(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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