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权交易 样本条款

越权交易. 是指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违反或超出本合同项下约定而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包括: (1)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投资范围的规定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 (2) 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越权交易. 具体订明下列事项:
越权交易. 越权交易的界定 越权交易是指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而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包括:
越权交易. 是指受托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投资交易行为。
越权交易. 越权交易的界定 越权交易是指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违反或超出本合同约定而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包括:
越权交易. 越权交易的界定 本合同所指越权交易是指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或超出本合同项下投资范围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 管理人应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权限内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进 行投资管理,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超越权限管理、从事证券投资。
越权交易. 是指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违反下列投资限制:投资范围:
越权交易. 对越权交易的处理程序
越权交易. 1. 越权交易的界定 越权交易是指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违反或超出本合同项下委托人的授权而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包括: (1)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 (2) 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管理人应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权限内运用委托资产进行投资管理,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超越权限管理、从事违规投资。 2. 对越权交易的处理 (1)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 托管人发现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时,应当及时要求管理人在托管人指定的限期内纠正,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托管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未能改正或造成委托人委托资产损失的,托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并向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在托管人指定的限期内,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管理人改正。管理人对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托管人应通知委托人,并报告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 托管人保留就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的任何违规行为向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及时报告的权利。 (2) 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托管人在行使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委托资产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卖现象,应立即提示管理人,由管理人负责解决,如未能改正的,应当拒绝执行,并向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由此给委托资产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承担。如果因管理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管理人必须于 T+1日上午 10:00 前保证所需资金到位,用以完成清算交收。 (3) 越权交易所发生的损失及相关交易费用由管理人负担,管理人应按托管人、委托人发生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因越权交易所发生的收益归委托资产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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