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于 T 日提交认购申请后,一般可于 T+2 日向销售机构查询申请受理 情况。委托人可在合同生效第四个工作日后到销售机构查询最终的成交确认情况。
中金优粤 22 号 1 期债券增强型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
合同编号:
资产管理人: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
二零一七年二月
目 录
第一节、前言
(一)订立本合同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1、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2012 年修订,以下简称“《准则》”)、《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在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委托财产的安全,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3、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资产委托人自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即成为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在本合同存续期间,资产委托人自全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之日起,该资产委托人不再是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人和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本合同将自本资产管理计划开始销售后的🖂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接受本合同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资产管理计划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没有风险。
第二节、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资产管理计划、本计划、计划:指中金优粤 22 号 1 期债券增强型资产管理计划。
2、投资说明书:指《中金优粤 22 号 1 期债券增强型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说明书》。
3、资产管理合同、本合同、合同:指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签署的《中金优粤 22 号 1 期债券增强型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及对该合同做出的任何有效书面修订、补充或变更。
4、资产委托人、委托人:指签订了资产管理合同且依据本合同取得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投资者。
5、资产管理人、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指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资产托管人、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
7、委托财产:指资产委托人拥有合法处分权、委托资产管理人管理的财产。
8、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指资产管理计划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9、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指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资产管理计划负债后的价值。
10、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单位净值:指计算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总数。
11、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和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的过程。
12、可供分配利润:采用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
13、工作日、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14、封闭期:指资产管理人不办理本计划份额参与、退出的期间。
15、开放期:本计划为定期开放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期为每个自然年度 1月、4 月、7 月、10 月的前🖂个工作日。本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的,资产管理人有权决定不开放参与和退出。
16、开放日:在开放期,投资者可以参与或退出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工作日。
17、日:指公历日。
18、证券账户:指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相关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为本资产管理计划开立的相关证券账户。
19、托管账户:指资产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本资产管理计划开立的专门用
于清算交收的银行账户。
20、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火灾、地震、台风、水灾等自然灾害、战争、暴乱、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罢工、停工、停电、通讯失败、网络黑客/计算机病毒攻击及卫星传送中断等、非因管理人、托管人自身原因导致的技术系统异常事故、联网系统故障或失灵、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结算系统出现故障、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情形、政策法规的修改或监管要求调整(包括但不限于监管/主管部门、自律组织出台与本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任何书面或口头的规则、规范、政策、通知、指令、指引、备忘录、意见或问答等)等情形。
第三节、声明与承诺
(一)资产委托人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资产管理业务,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禁止或限制参与资产管理业务的情形;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符合有关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要求,且委托财产中没有违反规定的公众集资,如委托财产来源于资产委托人管理的募集资金的,资产委托人保证将该等募集资金用于本合同投资范围约定的投资品种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以及相关产品法律文件的约定。资产委托人保证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委托事项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承诺其向资产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资产管理人。资产委托人承认,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未对委托资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由资产委托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二)资产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资产委托人说明了有关法律法
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资产委托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资产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资产管理人承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审慎尽责,坚持公平交易,避免利益冲突,禁止利益输送,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保证资产管理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三)资产托管人作为一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正式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商业银行的分行,保证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具有合法的从事相关资产托管业务的资格。资产托管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节、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名称
中金优粤 22 号 1 期债券增强型资产管理计划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别混合型
(三)运作方式定期开放。
本计划每 3 个月开放 1 次,每次开放 5 个工作日。
(四)投资目标
通过基本面分析和量化模型,及时对市场的变化做出反应,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的运作在各类资产间进行动态配置,为投资者获取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
(🖂)存续期限
不定期,满足合同约定的条件情况下本合同可提前终止。
(六)最低资产要求
初始销售期间内,本计划发行总规模最低为人民币 3,000 万元,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初始销售面值人民币 1.00 元。
第🖂节、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
(一)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期间
本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自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1 个月,初始销售的具体时间由资产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本计划投资说明书中披露。
资产管理人有权根据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的实际情况延长或缩短初始销售期间,此类变更适用于所有销售机构。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开始销售后 5 个工作日内将资产管理合同、投资说明书、销售计划及其他相关材料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二)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销售方式
资产管理人自行销售,或者委托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销售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销售机构具体名单见投资说明书。
委托人认购本计划,必须与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足额缴纳认购款项。认购的具体金额和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销售对象
投资本计划的销售对象为初始认购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用),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和依法成立的组织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符合相关法规要求的合格投资者。
本计划的资产委托人不得超过 200 人;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认购费用本计划不收取认购费。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认购价格和持有限额
初始销售期间,计划份额的认购价格为 1.00 元人民币。
委托人初始认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 万元(不含认购费用)。
(六)认购申请的确认和查询
认购总金额超过或临近超过50 亿元规模或认购人数临近达到200 人上限时,资产管理人将根据“时间优先,金额优先”原则对认购申请予以确认。
委托人于 T 日提交认购申请后,一般可于 T+2 日向销售机构查询申请受理 情况。委托人可在合同生效第四个工作日后到销售机构查询最终的成交确认情况。
委托人应当及时查询和确认认购申请的相关信息。确认无效的申请,销售机构将退还委托人已交付的认购款项本金和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销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资产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七)初始销售期间客户资金的管理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初始销售期间,资产管理人应当将初始销售期间客户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行为结束之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
第六节、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一)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的条件
初始销售期限届满,委托人不少于 2 人,不多于 200 人,且初始委托资产
合计不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未超过 50 亿元人民币的,资产管理人应当自初
始销售期限届满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提交验资报告及客户资料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客户资料表应包括委托人名称、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参与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和其他信息。
在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期间开放参与或退出的,资产管理人应当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将客户资料表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资产委托人的认购款项(不含认购费用)加计其在初始销售期形成的利息在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折算成相应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归资产委托人所有,其中利息(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失败的处理
1、初始销售期限届满,不符合本合同生效条件的,则本计划初始销售失败。
2、计划初始销售失败的,资产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销售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初始销售期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委托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第七节、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一)参与和退出场所
委托人可至本资产管理计划销售机构的营业场所办理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参与和退出。
本计划的销售机构包括资产管理人及资产管理人委托的销售机构。
(二)参与和退出的开放日和时间
本计划每 3 个月开放 1 次,每次开放 5 个工作日。开放期为每个自然年度 1 月、4 月、7 月、10 月的前🖂个工作日。本计划在开放期同时接受投资者的参与和退出申请。本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资产管理人有权决定不开放参与和退出,本计划不接受违约退出。
开放期间,若出现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资产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告知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在资产管理人网站公告前述调整事项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若本计划资产委托人已达到 200 人,则本计划不再开放参与。
(三)参与和退出价格
本计划的参与和退出采用“未知价”原则,即每个开放日,计划份额的参与和退出价格以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计划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四)参与的程序
1、参与的申请方式
委托人持有效证件,在指定参与时间内到本计划的销售机构提出参与申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
委托人在提交参与申请前,应当全额缴纳参与资金至销售机构的指定账户。
2、参与申请的确认和查询
本计划存续期开放日(T 日)参与的,正常情况下,资产管理人在 T+1 日内为资产委托人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资产委托人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
委托人应当及时查询和确认参与申请的相关信息。确认无效的申请,销售机构将退还委托人已交付的参与款项本金。
销售机构参与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参与申请。参与的确认以资产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参与的金额限制
投资者在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开放日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购买金额应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不含参与费用),参与金额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已持有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委托人在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开放日追加购买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可以不受上述 100 万元人民币数额限制。
(六)参与的费用
本计划不收取参与费。
(七)参与份额的计算
1、初始销售期间利息的处理方式及参与计划份额的计算
认购资金在初始销售期间发生的利息收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该利息收入在初始销售期结束时,折合成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参与份额=(参与金额+参与利息)/计划份额发售面值
2、开放日参与计划份额的计算
委托人在开放日参与本计划的,管理人根据当日(T 日)计划份额净值计算其参与计划份额。
参与份额=参与金额/T 日计划份额净值
参与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委托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委托财产所有。
(八)拒绝参与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管理人可以拒绝委托人的参与:
1、本计划参与人数达到上限或本计划规模接近或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最高上
限;
2、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3、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4、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暂停计划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委托人的参与被拒绝,被拒绝的参与款项将无息退还给委托人。
(九)退出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管理人公布的其他方式;
2、退出的确认: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退出,正常情况下,资产管理人在 T+1
日内为资产委托人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3、款项支付:资产委托人 T 日退出申请成功后,资产管理人将通过资产管理人及其相关计划销售机构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退出款项划往计划份额持有人账户。由于非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协商后,可以将划拨日期相应顺延。发生巨额退出的情形按本合同约定办理。
(十)退出的金额限制
当委托人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高于 100 万元人民币时,委托人可以选择全部或部分退出资产管理计划;选择部分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在退出后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当资产管理人发现委托人申请部分退出资产管理计划将致使其在部分退出申请确认后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的,资产管理人有权适当减少该委托人的退出金额,以保证部分
退出申请确认后委托人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
当委托人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含 100 万元人民币)时,需要退出计划的,委托人必须选择一次性全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
(十一)退出的费用
1、资产委托人在退出开放日退出本计划的,不收取退出费用。
2、本计划提前终止时,不收取任何退出费用。
3、本计划不接受违约退出申请。
(十二)退出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退出”方式,退出价格以 T 日的计划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
算公式:
退出总金额=退出份额×退出当日计划份额净值
净退出金额=退出总金额-退出份额提取的业绩报酬
(十三)巨额退出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退出的确认
单个开放日内,本计划净退出申请份额(退出申请总份额扣除参与申请总份额之余额)超过上一日计划份额总份数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退出。
2、巨额退出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退出时,管理人可以根据本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退出或部分顺延退出。
(1)全额退出:当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委托人的全部退出申请时,按正常退出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退出:当管理人认为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可能会对计划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管理人当日接受退出比例不低于上一日计划总份额的 10%。对于单个委托人的退出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退出份额占当日申请退出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委托人当日办理的退出份额;委托人未能退出部分,除委托人在提交退出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退出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退出不享有退出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退出为止。部分顺延退出不受单笔退出最低份额的限制。
第八节、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资产委托人
签署本合同,认购、参与资金到达指定账户并经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且合同生效的资产委托人即为本计划的委托人。
(二)资产管理人
名称: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26 层 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8 号丰融国际大厦 17 层法定代表人:林寿康
成立日期:2014 年 2 月 10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张显
联系电话:010-63211122,分机:7907
(三)资产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 住所:广州市东风西路 197-199 号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广州市东风西路 197-199 号金融大厦东塔 8 楼邮政编码:510030
负责人:李瑞强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国有控股)注册资本: /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联系人:段成戈
联系电话:020-83153946
(四)资产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本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除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资产委托人的权利
(1)分享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参与和退出资产管理计划;
(4)监督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5)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信息资料;
(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资产委托人的义务
(1)遵守本合同;
(2)交纳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范围内,承担资产管理计划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及时、全面、准确地向资产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5)在向资产管理人提供的各种资料、信息、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向资产管理人的销售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资产管理人履行反洗钱义务;
(6)不得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干涉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7)不得从事有损资产管理计划及其投资人、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及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8)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资产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以及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运作产生的其他费用;
(9)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0)在本计划参与新股申购(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时,如根据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自律组织或新股申购主承销商的要求,资产管理人需提供本计划和资产委托人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委托人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持有份额、投资金额及持有比例等),资产委托人应按照资产管理人的要求,向资产管理人或其他相关方提供相关的资料、信息,保证该等资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如该等资料、
信息发生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资料、信息接收方。如因资产委托人违反上述义务,导致本计划无法参与新股申购、参与新股申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或投资禁止条款,资产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造成本计划或资产管理人损失的,资产委托人应当承担责任;
(1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资产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资产管理人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管理人报酬;
(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4)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托管人,对于资产托管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5)自行销售或者委托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销售本资产管理计划,制定和调整有关资产管理计划销售的业务规则,并对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6)自行担任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担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7)资产管理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更换、调整投资顾问,更换、调整的投资顾问包括但不限于资产管理人的关联方等,更换、调整投资顾问需书面通知资产托管人;
(8)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资产管理人的义务
(1)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手续;
(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基金财产、其他委托财产和资产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5)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6)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事宜;
(7)依据本合同接受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的监督;
(8)以资产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委托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9)按照《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并向资产委托人报送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定期报告,对报告期内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等情况做出说明;
(10)按照《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季度及年度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11)计算并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资产委托人报告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12)进行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
(13)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4)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15)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6)在合同终止时,按照本合同约定将剩余资产返还资产委托人;
(17)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资产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资产托管人的权利
(1)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托管费;
(2)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依法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资产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委托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5)按规定开设和注销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6)复核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7)复核资产管理人编制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定期报告,并出具书面意见;
(8)编制资产管理计划年度托管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9)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根据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0)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文件资料;
(11)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2)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不得向他人泄露;
(13)根据本合同“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章节的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的投资;
(1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节、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
(一)资产管理计划注册登记业务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资产管理计划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账户管理、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份额客户资料表等。
(二)资产管理计划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由资产管理人负责办理。
(三)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计划账户;
2、取得注册登记费;
3、保管资产委托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资产委托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建立和保管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客户资料表等;
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
4、保持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资料表及相关的参与和退出等业务记录;
5、对份额持有人的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委托人或资产管理计划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披露的情形除外;
6、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节、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基本面分析和量化模型,及时对市场的变化做出反应,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的运作在各类资产间进行动态配置,为投资者获取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计划的投资范围包括:
1、固定收益类: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可交换公司债券、债券型基金、非公开发行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除外)、资产支持证券(以下或简称“ABS”)、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以下或简称“PPN”)或监管部门允许本委托财产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等。
2、货币类: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债券回购和货币市场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3、权益类:包括二级市场买入的股票、因新股申购或参与公开增发中签或获配的股票,以及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 4、金融衍生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商品期货、政策法规允许的总收益
互换(包括与资产管理人的关联方进行总收益互换)、期权等。
本计划可投资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管理/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或上述主体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除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的其他品种,资产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采用专业的投资理念和严谨的分析方法,以系统化的量化模型和深入的基本面研究为基础,严格遵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合理确定在各类金融工具上的投资
比例,并随着各类金融工具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适时动态地调整各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通过对各类资产的灵活配置,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获取稳定的投资收益。
本计划将从多个维度对各类资产的投资机会进行深入分析,考量的维度主要
包括以下因素:
(1)宏观经济因素。包括国际资本市场宏观经济数据的变化、国内 CPI 和 PPI 的变化、货币供给与需求水平的变化、利率水平的变化以及市场对以上因素的预期等;
(2)政策预期因素。包括财政和货币政策以及与证券市场密切相关的其他
各种政策出台对市场的影响及市场对这些因素的预期等;
(3)市场行业因素。包括行业的盈利周期和环境的变化、行业内主要上市企业的盈利变化以及市场对行业变化的预测等;
(4)量化指标因素。包括统计市场截面数据时间序列的变化特征、市场指数风险收益特征时间序列的变化特征、市场震荡趋势强度的变化特征、分形理论出发的市场模式的变化、金融物理学角度出发的金融泡沫统计指标的变化、市场微观结构出发的分析师一致预期分歧的变化和趋势等。
2、股票投资策略
本计划将采用多因子选股策略。量化构建行业因子库和风格因子库,包括,价值因子、动量因子、交易活动因子、波动性因子、规模因子以及指数关联性因子等;结合因子的经济意义,投资者交易行为等,分析因子的历史表现,自上而下的确定 Alpha 因子组合;在实际的运行中,及时监控各类 Alpha 因子收益率的变动,动态调整 Alpha 因子组合。
3、债券投资策略
在对宏观经济及政策、利率周期的变动趋势、债券市场的供需分析、企业债券的信用评估等研究分析的基础上,灵活应用利率策略、信用策略、债券选择策略以及回购策略等积极的投资策略,在严格控制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以及信用风险的前提下,主动寻找价值被低估的固定收益投资品种,以期实现委托财产的稳定增值和绝对回报。
(1)利率策略
通过紧密跟踪研究宏观经济增长、物价水平、货币供给、汇率及国际收支等
主要经济变量,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的可能情景,并预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及结构。在此基础上,预测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以及金融市场收益率曲线斜度变化趋势。
(2)信用策略
根据国民经济运行周期阶段,分析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等信用债券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业务发展状况、市场竞争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和债务水平等因素,评价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并根据特定债券的发行契约,评价债券的信用级别,确定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等信用债券的信用风险利差。
债券信用风险评定需要重点分析企业财务结构、偿债能力、经营效益等财务信息,同时需要考虑企业的经营环境等外部因素,着重分析企业未来的偿债能力,评估其违约风险水平。
(3)债券选择策略
根据单个债券到期收益率相对于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偏离程度,结合其信用等级、流动性、选择权条款、税赋特点等因素,确定其投资价值,主要选择定价合理或价值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
(4)回购策略
本委托财产将密切跟踪与把握不同市场和不同期限之间的利率差异,在精确的投资收益测算基础上,积极采取回购杠杆操作,在有效控制风险的条件下为委托财产增加收益。
(5)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策略
本委托财产可根据需要投资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包括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证券投资基金的选择,重点从基金管理人评估和基金业绩评估两个方面加以考虑。基金管理人的评估重点考虑基金管理人的治理结构、经营的规范性、风险控制水平等,基金业绩的评估重点考察基金业绩的可持续性和波动性等因素。同时结合第三方中介机构的评价指标,综合评估基金的可投资性,为基金投资策略的实施提供参考。
4、期货对冲策略
本计划的期货对冲策略包含了对冲策略、期现套利策略和择时策略。
(1)对冲策略
本计划将按照现货头寸和股票特性,对冲市场风险。
(2)期现套利策略
当期货合约的基差变化达到一定要求时,本计划进行期现头寸的调整,赚取基差收益;当期货合约跨期基差合理时进行期货换仓,获得跨期套利收益。
(3)择时策略
通过对历史数据的研究,给出对市场涨跌判断的择时信号,根据信号的强弱增加或减少整体的仓位,或者增减用于对冲的期货合约的头寸。择时依据包括长期的宏观经济指标、市场资金面等基本面信息,中期的市场情绪和指数的形态,以及短期技术指标超买超卖判断下一步涨跌走势。
5、衍生品投资策略:根据衍生品的价格特征,适时捕捉市场机会,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增强组合资产的整体收益率。
6、现金类资产投资策略;本计划以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采用稳健的投资组合策略,通过对现金类管理工具和现金类产品的组合操作,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同时,兼具资产流动性,以追求稳定的当期收益。
(四)投资限制
本合同委托财产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不得投资各类收(受)益权等类固收产品。所投公司债债项评级不低于 AA+,企业债债项评级不低于 AA,短期融资券债项评级不低于 A-1,其他信用债评级不低于 AA(如有债项评级,以债项评级为准,如无债项评级,以主体评级为准,其中“其他信用债”包含 ABS、PPN 等前述品种外的其他债券品种),信用债组合平均久期不超过 3.5 年。根据证监会 2016 年 3 月《证券市场资信评
级机构名录》,管理人使用的债券评级数据来源限定为以下 7 家内资信评级机构:
(1)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2)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3)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4)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5)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6)上海远东资信评估有限公司;(7)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
2、参与正回购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资产净值的 100%。
3、按买入成本计算,投资于单一债券的数量不得超过该债券发行规模的
10%,投资于单一债券的投资额不得超过前一日资产管理计划净值的 20%,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债券不得超过前一日资产管理计划净值的 20%。
4、债券现货、正回购投资额与国债期货净多头合约价值之和不得高于资产净值的 200%,国债期货净空头合约价值不得超过资产净值的 100%。
5、股指期货净多头合约价值、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ETF 基金以及可转债总持仓不超过资产净值的 20%(仅以买入时成本占资产净值计算,持有期波幅不做限制),参与一级市场新转债申购不受比例限制。
6、投资于单一开放式基金(含 ETF、LOF)、场内分级基金 A 类份额的投资额不得超过前一日资产计划财产净值的 20%,同时投资份额不得超过该基金最新披露规模的 10%(以成本价计算,货币基金除外)。
7、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占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 4.99%;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占流通股本的比例不得超过 10%;投资于单一股票(不含创业板),按前一日收盘价占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不超过 5%;投资于单一创业板股票,按前一日收盘价占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不超过 3%;投资于创业板股票的总金额不超过资产管理计划净值的 10%。
8、不得投资银行理财产品、信托或资管计划,不得投资任何非标资产。
9、国债期货禁止进行交割;不得投资 ST、*ST 类股票(被动持有的除外),不得投资权证(申购分离债取得权证的除外),不得参与定向增发,不得融资融券;不得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10、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资产管理人应当自本计划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使本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本计划合同的有关约定。因资产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已投资持有的证券在持有期间信用评级下降、上市公司受到监管机关处罚或谴责、上市公司股票被特别处理、上市公司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未被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致使本计划委托财产投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如因证券停牌、跌停板、市场成交量有限等管理人之外的原因致使本资产管理计划无法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在该原因消失后及时进行调整。在本合同到期日前一个月内,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变现需要,本
计划财产的投资比例限制可以不符合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规定。
(🖂)业绩比较标准
本计划业绩比较基准为 5.00%(年化单利)。
该业绩比较基准是资产管理人在全面、合理和客观分析宏观经济和资本市场的前提下,结合该产品的投资策略、风险收益特性,对该产品制订的收益目标。
资产管理人力争收益率跑赢业绩比较基准。但是业绩比较基准并非资产管理人对委托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不构成资产管理人保证委托财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计划风险收益等级为中。
(七)投资政策的变更
经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之间协商一致可对投资政策进行变更,变更投资政策应以书面形式作出。投资政策变更应为调整投资组合留出必要的时间。
(八)投资禁止行为
为维护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本计划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5、向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出资;
6、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九)预警线和平仓线
为保护资产委托人的利益,本资产管理计划每个交易日计算份额净值并设置
预警线及平仓线。本资产管理计划的预警线为计划份额净值 0.920 元,平仓线为
计划份额净值 0.900 元。本资产管理计划的预警线和平仓线不因分红或其他原因而下调。
自本计划成立之日起任何一个交易日(T 日)收盘后,经资产管理人估算的计划份额净值不高于(含)预警线的,资产管理人应在 T+1 日以公告方式及时告知资产委托人并提示风险。
自本计划成立之日起任何一个交易日(T 日)收盘后,经资产管理人估算的计划份额净值不高于(含)平仓线的,本资产管理合同于 T+2 日提前终止。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提前终止日起(含提前终止当日)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本计划平仓清盘工作。在执行平仓清盘操作时,资产管理人应本着资产委托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采取适时的平仓方式。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如未到期回购、未上市新股等),自限制条件解除日起(含解除当日)3 个工作日内完成变现,未变现资产于清算期间损益由全体资产委托人享有或承担。
(十)投资顾问
资产管理人有权根据本计划届时运作情况调整、更换投资顾问。资产管理人调整、更换投资顾问的,应及时将相关事宜通知资产委托人,无需征得资产委托人的同意。资产管理人将调整、更换投资顾问事项予以公告的,即视为已履行向资产委托人的通知义务。
1、投资顾问的聘用
资产管理人聘用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作为本计划的投资顾问。
资产委托人在此确认,其知晓资产管理人为中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与中金公司存在关联关系。资产委托人在此同意资产管理人聘用中金公司作为本计划的投资顾问,并同意资产管理人与中金公司签署《投资顾问服务协议》等相关文件。资产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即视为知悉和认可上述关联交易及《投资顾问服务协议》等相关文件,认可资产管理人参考并根据投资顾问出具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投资顾问服务协议》约定的投资建议内容进行投资决策,由此带来的任何投资风险或造成的投资损失,均由资产委托人自行承担。
资产委托人在此同意,无论本合同其它条款如何约定,为投资顾问履行其责任之目的,资产管理人有权向投资顾问披露开展投资顾问服务所必需的本计划的文件和信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及委托资产的盈亏、净值等数据信息等。
2、投资顾问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与资产管理人关联关系:资产管理人全资控股股东成立时间:1995 年 7 月 31 日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3、投资顾问与管理人的职责划分
资产管理人与中金公司就聘用中金公司作为本计划的投资顾问签订了《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在第 4、5 项内容中或称“本协议”),明确了投资顾问服务的内容和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事项。投资顾问服务期限为自本计划成立之日起至本计划合同终止日止。
4、双方的声明和保证
(1)资产管理人的声明和保证
(一) 资产管理人保证具有合法的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投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禁止或限制其投资的情形,亦不存在因涉嫌重大犯罪、洗钱及恐怖融资受到任何处罚和
/或制裁的情形。
(二) 资产管理人保证在中金公司向其提供投资顾问服务期间,资产管理人向中金公司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等中所包含的信息是完整、真实、准确、有效、合法和及时更新的,以便中金公司向资产管理人提供投资顾问服务。如果该等证件、资料存在虚假成分或未及时向中金公司进行更新的,资产管理人须承担因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和责任。
(三) 资产管理人用于投资交易的资金来源于本资产管理计划项下的受托资产,并非直接或间接来源于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资产管理人保证本资产
管理计划的募集和运作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及相关产品法律文件的约定,资产管理人依据相关产品法律文件对本资产管理计划项下的受托资产具有合法有效的全权主动管理权,有权就受托资产的投资管理聘请投资顾问向其提供投资建议,资产管理人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及相关产品法律文件的约定。
(四) 资产管理人已阅读并充分理解中金公司向其提供的《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接受投资顾问服务全部风险和损失。
(🖂) 资产管理人声明在进行投资之前已经对证券、期货交易规则、交易惯例、相关交易知识、所投资的证券及投资产品有了一定的了解,并完全知悉投资过程中可能蕴含的亏损风险与盈利机会。
(六) 资产管理人承诺已充分理解“买者自负”的含义,资产管理人确认中金公司向其提供的投资建议仅用于辅助资产管理人做出投资决策,任何投资决策均须资产管理人自行做出,且自行承担投资风险。资产管理人确认其所进行的所有投资既存在盈利的可能,同时也存在亏损的可能,无论投资的结果是盈利或亏损均由资产管理人自行承担。
(七) 资产管理人保证不会委托中金公司及其指派的授权代表代其做出任何投资决策,并承诺不会接受任何形式的承诺收益或赔偿损失的约定。
(八) 资产管理人确认,中金公司已向资产管理人如实披露了其相关业务能力和业绩等情况,并向其充分提示了潜在的投资风险。
(九) 资产管理人已详细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并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利于中金公司的条款。
(十) 资产管理人确认,资产管理人仅聘请中金公司担任唯一的投资顾问。本协议有效期间,资产管理人不得再聘请其他第三方担任投资顾问或提供与中金公司服务内容相同或类似的服务。
(2)中金公司的声明和保证
(一) 中金公司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具有相应的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二) 中金公司具有开展投资顾问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资产管理人提供相应投资顾问服务。
(三) 中金公司承诺遵守本协议,并按本协议的约定为资产管理人提供投资顾问服务。
(四) 中金公司声明中金公司对资产管理人的任何投资建议,仅作为资产管理人进行投资决策时的参考,不构成中金公司保证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投资收益的承诺。任何投资决策最终均由资产管理人自行做出,任何投资风险亦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 中金公司声明中金公司对其向资产管理人所提供投资建议的任何形式及内容均拥有完全的、独立的知识产权。本协议的签署生效,除履行本协议目的以外,不视为中金公司就该等知识产权对资产管理人做出的任何授权。
5、双方权利义务
(1)资产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一) 资产管理人有权了解中金公司所提供投资建议的相关信息及依据,中金公司应当对于资产管理人的合理要求予以配合和协助。
(二) 资产管理人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中金公司的投资建议,并有权自行做出投资决策。
(三) 资产管理人有义务严格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向中金公司支付投资顾问服务费。
(四) 资产管理人对中金公司提供的投资顾问服务的内容承担保密义务,并保证对中金公司提供的任何投资建议仅限于资产管理人进行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时使用,未经中金公司事先审阅及书面同意,资产管理人不得将中金公司的投资建议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或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传播。
(🖂) 资产管理人有义务及时、全面地向中金公司提供与中金公司提供投资顾问服务有关的本资产管理计划项下的受托资产的文件、投资指引、投资组合等资料和信息,并确保其向中金公司提供的投资指引中的有关投资政策(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等)的规定符合其自身及本资产管理计划项下的受托资产所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资产管理人所在行业及本资产管理计划项下的受托资产的投资市场)及相关产品法律文件的约定。
(六) 资产管理人应确保本协议附件一“投资指引”与本资产管理计划相
关产品法律文件规定的一致性,在后者发生修订时及时更新本协议附件一并通知中金公司,以供中金公司提供投资建议时遵守。
(七) 资产管理人应事前就关联证券、禁止或限制交易证券、可能将触发权益披露义务的证券及其相关比例明确书面告知中金公司;在上述证券名单发生变更时,及时书面通知中金公司。
(八) 资产管理人保证资产管理人及其关联方、代理人在任何资金募集文件、合同或推介文件以及向其客户做出的任何书面或口头说明中,涉及本协议及其项下交易、中金公司和/或其关联方的内容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资产管理人不得利用中金公司和/或其关联方的声誉进行过度宣传、不当宣传,不得夸大中金公司投资顾问的角色和职责,资产管理人及其关联方、代理人在其任何产品名称、募集文件、合同或推介文件中使用中金公司和/或其关联方的名称、简称或标识(logo)时,应取得中金公司的事先书面同意。
(九) 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2)中金公司的权利义务
(一) 中金公司有权要求资产管理人、全面地向中金公司提供与中金公司提供投资顾问服务有关的本资产管理计划项下的受托资产的文件、投资指引等资料和信息,有权要求资产管理人及时提供本资产管理计划项下的受托资产的证券交易、估值、申赎状况等信息,以便中金公司提供投资顾问服务。
(二) 中金公司有义务在本协议规定的范围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方附件一“投资指引”的约定,向资产管理人提供投资顾问服务。
(三) 中金公司不对其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的营销宣传,亦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或保证投资收益。
(四) 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节、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一)投资经理由资产管理人负责指定,且本投资经理与资产管理人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不得相互兼任。
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简介:
江军先生,硕士。历任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行业研究员,投资经理助理。现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高级投资经理。
(二)投资经理变更的条件和程序
资产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变更投资经理。投资经理变更后,资产管理人应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在资产管理人网站公告调整事项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第十二节、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
(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独立于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资产托管人保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权益归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依据本合同约定取得的管理费和托管费及其他费用除外。
3、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可以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法律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的债务相抵销。非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主张权利时,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明确告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独立性。
5、资产托管人未经资产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任何资产(不包含资产托管人依据中证登记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
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资产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计划的资金账户(托管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资产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其中托管账户户名为“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金优粤 22 号 1 期)”,以实际开立账户名称为准。预留印鉴为“管理人业务专用章+托管业务部门授权人名章。证券账户的持有人名称应当符合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应为“中金基金-中国银行-中金优粤 22 号 1 期”,以实际开立账户名称为准。。
管理人和托管人对本计划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本计划与其自有资产、其他客户资产相互独立。
第十三节、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交易清算授权
资产管理人应事先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资产托管人有权发送指令 的人员名单(以下称“指令发送人员”),授权通知应注明相应的交易权限、授权 生效时间、预留印鉴和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通知书应由资产管理人被授权签 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资产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当日向资产管理人电话确认。授权通知经电话确认后于授权通知载明的生效日期生效。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 人对授权通知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投资指令的内容
投资指令是资产管理人在运用委托财产时,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资产管理人发给资产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有被授权人签字。
(三)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程序
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指令发送人员代表资产管理人用传真的方式或其他
资产托管人和资产管理人书面确认的方式向资产托管人发送。资产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托管人进行电话或其他方式确认,因管理人未能及时与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不由资产托管人承担。资产托管人根据授权通知书,对指令的预留印鉴、签字样本等表面真实性审核无误后,应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规定期限内及时、正确执行资产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有效指令。对于指令发送人员发出的指令,资产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资产管理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指令发送人员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资产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资产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场外及限时交易发送指令的截止时间为当天的 15:00,如资产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交易结算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对于新股申购网下公开发行业务,资产管理人应在申购日(T 日)的前一日 17:00 前将新股申购指令发送给托管人,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 T 日上午 10:00。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认购权证行权交易,资产管理人应于行权日 15:00 前将需要交付的行权金额及费用书面通知托管人,托管人在 16:00 前支付至登记结算公司指定账户。定期存款、协议存款等存款类业务办理开户或支取时,由资产管理人负责办理或要求存款行提供上门服务。由资产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资产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指令,资产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
(四)资产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资产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
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改正。
(🖂)授权通知的变更
资产管理人若变更授权通知(包括但不限于变更指令发送人员、联系方式,预留印鉴、签字样本等),必须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使用传真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由其被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指令发送人员变更通知,同时电话通知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当日向资产管理人电话确认。指令发送人员变更通知,经托管人电话确认后于授权通知载明的生效日期生效。资产管理人在此后三日内将指令发送人员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资产托管人。如正本内容与传真不一致,资产托管人有权在收到正本前依据传真行事,资产管理人对该效力应予以认可。指令发送人员更换通知生效后,对于原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原指令发送人员超权限发送的指令,资产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第十四节、交易及交收清算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程序
资产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计划财产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并与其签订席位使用协议。
资产管理人应及时将计划财产专用席位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资产托管人。
资产管理人负责选择本计划的期货经纪商,并与资产托管人、期货经纪商共同签订操作备忘录或类似文件。
(二)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资产托管人在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
本计划财产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全部由资产托管人负责办理。
本委托财产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资产托管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及清算代理银行办理。
2、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资产管理人应确保资产托管人在执行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时,有足够的头寸进行交收。计划财产的资金头寸不足时,资产托管人有权拒绝资产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资产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资产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所需的合理时间。如由于资产管理人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在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本合同的指令无合理理由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资产托管人的过错导致计划财产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由资产托管人承担。
对于在上交所固定收益平台和在深交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交易的、实行“实时逐笔全额结算”和“T+0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的业务,资产管理人应在交易日14: 00将划款指令发送至托管人。
因资产管理人指令传输不及时,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划入中登公司所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包括赔偿在深圳市场引起其他托管客户交易失败、赔偿因占用中登深圳公司最低备付金带来的利息损失。
(三)可用资金余额的确认
资产托管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上午 9:30 前将可用资金余额以双方认可的方式提供给资产管理人。
第十🖂节、越权交易
(一)越权交易的界定
越权交易是指资产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限制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
资产管理人应在本合同规定的权限内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投资管理,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超越权限从事投资。
越权交易是指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违反下列投资限制:投资范围:
1、固定收益类: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可交换公司债券、债券型基金、非公开发行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除外)、资产支持证券(以下或简称“ABS”)、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以下或简称“PPN”)或监管部门允许本委托财产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等。
2、货币类: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债券回购和货币市场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3、权益类:包括二级市场买入的股票、因新股申购或参与公开增发中签或获配的股票,以及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 4、金融衍生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商品期货、政策法规允许的总收益
互换(包括与资产管理人的关联方进行总收益互换)、期权等。
本计划可投资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管理/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或上述主体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除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的其他品种,资产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投资限制:
1、不得投资各类收(受)益权等类固收产品。所投公司债债项评级不低于 AA+,企业债债项评级不低于 AA,短期融资券债项评级不低于 A-1,其他信用债评级不低于 AA(如有债项评级,以债项评级为准,如无债项评级,以主体评级为准,其中“其他信用债”包含 ABS、PPN 等前述品种外的其他债券品种),信用债组合平均久期不超过 3.5 年。根据证监会 2016 年 3 月《证券市场资信评
级机构名录》,管理人使用的债券评级数据来源限定为以下 7 家内资信评级机构:
(1)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2)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3)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4)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5)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6)上海远东资信评估有限公司;(7)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
2、参与正回购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资产净值的 100%。
3、按买入成本计算,投资于单一债券的数量不得超过该债券发行规模的
10%,投资于单一债券的投资额不得超过前一日资产管理计划净值的 20%,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债券不得超过前一日资产管理计划净值的 20%。
4、债券现货、正回购投资额与国债期货净多头合约价值之和不得高于资产净值的 200%,国债期货净空头合约价值不得超过资产净值的 100%。
5、股指期货净多头合约价值、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ETF 基金以及可转债总持仓不超过资产净值的 20%(仅以买入时成本占资产净值计算,持有期波幅不做限制),参与一级市场新转债申购不受比例限制。
6、投资于单一开放式基金(含 ETF、LOF)、场内分级基金 A 类份额的投资额不得超过前一日资产计划财产净值的 20%,同时投资份额不得超过该基金最新披露规模的 10%(以成本价计算,货币基金除外)。
7、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占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 4.99%;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占流通股本的比例不得超过 10%;投资于单一股票(不含创业板),按前一日收盘价占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不超过 5%;投资于单一创业板股票,按前一日收盘价占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不超过 3%;投资于创业板股票的总金额不超过资产管理计划净值的 10%。
8、不得投资银行理财产品、信托或资管计划,不得投资任何非标资产。
9、国债期货禁止进行交割;不得投资 ST、*ST 类股票(被动持有的除外),不得投资权证(申购分离债取得权证的除外),不得参与定向增发,不得融资融券;不得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10、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资产管理人应当自本计划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使本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本计划合同的有关约定。因资产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已投资持有的证券在持有期间信用评级下降、上市公司受到监管机关处罚或谴责、上市公司股票被特别处理、上市公司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未被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致使本计划委托财产投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如因证券停牌、跌停板、市场成交量有限等管理人之外的原因致使本资产管理计划无法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在该原因消失后及时进行调整。在本合同到期日前一个月内,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变现需要,本
计划财产的投资比例限制可以不符合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规定。
(二)越权交易的处理程序
资产管理人应在本合同规定的权限内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投资管理,不得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超越权限管理、投资。
资产管理人应及时向资产委托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越权交易,越权交易所发生的损失及相关交易费用由资产管理人负担,所发生的收益归本委托财产所有。
(三)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
资产托管人自本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于每一估值日后仅根据下列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对资产管理人进行监督:
1、不得投资各类收(受)益权。
2、所投公司债债项评级不低于 AA+,企业债债项评级不低于 AA,短期融资券债项评级不低于 A-1,其他信用债评级不低于 AA(如有债项评级,以债项评级为准,如无债项评级,以主体评级为准,其中“其他信用债”包含 ABS、 PPN 等前述品种外的其他债券品种)
3、组合平均修正久期不超过 3.5 年。
4、参与正回购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资产净值的 100%。
5、按买入成本计算,投资于单一债券的数量不得超过该债券发行规模的
10%,
6、按买入成本计算,投资于单一债券的投资额不得超过前一日资产管理计划净值(市值)的 20%。
7、按买入成本计算,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债券不得超过前一日资产管理计划净值(市值)的 20%。
8、投资于单一开放式基金(含 ETF、LOF)的投资额(成本)不得超过前一日资产计划财产净值(市值)的 20%,
9、投资于单一开放式基金投资份额不得超过该基金最新披露规模的 10%
(以成本价计算,货币基金除外)。
10、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占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 4.99%;
11、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占流通股本的比例不得超过 10%;
12、投资于单一股票(不含创业板),按前一日收盘价占计划资产净值(市值)的比例不超过 5%;
13、投资于单一创业板股票,按前一日收盘价占计划资产净值(市值)的比例不超过 3%;
14、投资于创业板股票的总金额不超过资产管理计划净值(市值)的 10%。
15、不得投资银行 理财产品、信托或资管计划,不得投资任何非标资产。
16、不得投资 ST、*ST 类股票(被动持有的除外),
17、不得投资权证(申购分离债取得权证的除外),
18、不得参与定向增发,
19、不得融资融券;
20、不得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其中,根据证监会 2016 年 3 月《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名录》,管理人、
托管人使用的债券评级数据来源限定为以下 7 家内资信评级机构:(1)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2)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3)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4)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5)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6)上海远东资信评估有限公司;(7)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 。资产管理人应当自本计划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使本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本计划合同的有关约定。因资产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已投资持有的证券在持有期间信用评级下降、上市公司受到监管机关处罚或谴责、上市公司股票被特别处理、上市公司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未被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致使本计划委托财产投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如因证券停牌、跌停板、市场成交量有限等管理人之外的原因致使本资产管理计划无法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在该原因消失后及时进行调整。在本合同到期日前一个月内,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变现需要,本计划财产的投资比例限制可以不符合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规定。
2、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不符合上述投资限制时,应当提
示资产管理人及时纠正,资产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核对,并向资产托管人进行解释或举证。
资产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提示事项进行复查,督促资产管理人改正。对资产管理人的违规事项,资产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对于需要外部市场公共数据支持才可以实现的监控指标,资产托管人不能完全保证外部数据的真实、完整、准确,但会尽勤勉义务督促外部数据提供商尽量保证所提供数据的真实、完整。
4、因投资政策变更导致的投资监督事项的调整,应经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并为资产托管人调整监督事项留出必要的时间。
第十六节、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估值目的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计划财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计划财产估值后确定的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份额净值,也是计算参与和退出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时间
1、估值日:为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
2、估值核对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非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非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本估值条款所称的固定收益品种,是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国债、中央银行债、政策性银行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商业银行金融债、可转换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债、资产支持证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同业存单等债券品种。
(2)本委托财产在对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估值时,主要依据由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原则上:交易所市场挂牌或上市的固定收益品种取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价格、银行间市场挂牌或上市的固定收益品种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价格。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品种,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委托财产投资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持有的场外基金(包括托管在场外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估 值日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估值日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无公布的,按此前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3)持有的货币市场基金,按估值日前一交易日基金管理公司的每万份收益计算。
7、总收益互换:资产管理人根据具体情况与资产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资 产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资产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资产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发现计划估值违反资产管理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资产委托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计划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的义务由资产管理人承担。本计划的会计责任方由资产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计划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资产管理人 对计划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对象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项下所有的股票、权证、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期货合约
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和负债。
(🖂)估值程序
日常估值由管理人同托管人一同进行。资产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核对日计算当日的资产净值,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约定的方式传送给资产管理人,由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报告。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如资产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估值违反本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资产委托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计划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的义务由资产管理人承担。本计划的会计责任方由资产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计划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以资产管理人的意 见为准,资产管理人负责对外解释并承担相应责任。
当计划财产估值出现错误时,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该立即协商采取更正措施,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报告方式向委托人及时披露。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委托财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信息披露的份额净值由管理人负责计算,托管人进行复核。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对计划资产的份额净值进行计算并将计算结果发送给托管人,托管人以双方约定方式复核确认后反馈管理人。
计划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入。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管理人按本条第(三)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8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计划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计划财产估值错误,管理人和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会计政策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政策比照证券投资基金现行政策执行:
1、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年度为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计账本位币为人民币,计账单位为元。
3、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核算制度参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等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会计核算方法
1、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委托人的相关规定,对委托财产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2、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
3、资产托管人应定期与资产管理人就委托财产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4、计划财产账册的建立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在本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委托财产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以保证委托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应以资产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第十七节、资产管理计划费用和税收
(一)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种类
1、资产管理人的管理费;
2、资产托管人的托管费;
3、资产管理人依据本合同收取的业绩报酬;
4、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证券交易费用、证券和期货账户等的开户费用;
6、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与之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可以在计划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费率、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资产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费按前一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本资产管理计划年管理费率为 1.00%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
E 为前一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
管理费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起,每日计提,按月度支付。经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资产托管人于每月度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从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资产管理人。
2、资产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费按前一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本资产管理计划年托管费率为 0.08%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
E 为前一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
托管费自本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起,每日计提,按月度支付。经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资产托管人于每月度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从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资产托管人。
托管费收入账户
户 名:基金专户业务
账 号:9335190019991001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
4、上述(一)中 4 到 7 项费用由资产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费用。
(三)不列入计划费用的项目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本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得从资产管理计划中列支。
(四)费率的调整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与资产委托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整资产管理费率和资产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但应签署补充协议,并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税收
各类纳税主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第十八节、资产管理人业绩报酬
(一)业绩报酬的计提原则:
1、业绩报酬的收取时间:业绩报酬仅于资产委托人选择全部退出或部分退出资产管理计划或分红日或资产管理计划终止财产清算完毕时方可收取。
2、业绩报酬的计算基础:在分红日,业绩报酬从分红金额中扣减;在资产委托人部分退出或全部退出或本计划终止时,业绩报酬从退出资金或清算资产中扣除。业绩报酬以委托资产在业绩报酬考核期内的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部分为基础,根据本合同约定的公式进行计算。
3、业绩报酬的计算频率:根据资产委托人每笔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在考核期内的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分别计算业绩报酬。
4、业绩报酬的考核期:指上一次实施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若该笔计划份额第一次实施业绩报酬提取,对于初始销售期间认购的计划份额,该日期为本计划的成立日;对于开放期参与的计划份额,该日期为份额参与日)起至此次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
5、在资产委托人退出和本计划终止时,业绩报酬分别按资产委托人退出份额和计划终止时持有份额计算。如退出份额为一笔参与份额的一部分,则将该部分退出份额视为一笔参与份额进行核算。
6、即使资产委托人退出本计划时及期后净值下跌或计划清算时发生减值, 已根据计提基准日、考核期和下述公式计提或支付的业绩报酬不退还资产委托人。
(二)业绩报酬的计算公式
1、业绩考核期内年化收益率的计算
业绩报酬计提日为本计划分红日、资产委托人退出日或本计划合同终止日。以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的业绩报酬计提日(如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的业绩报酬计提日不存在,对于初始募集期间认购的计划份额,该日期为本计划的合同生效日;对于开放期参与的计划份额,该日期为份额参与日)至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期间的年化收益率,作为计提业绩报酬的基础。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R= P1 − P0 × 365
P
D
* 0
𝑃1表示资产委托人本次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的份额累计净值;
𝑃0表示资产委托人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如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的业绩报酬计提日不存在,对于初始募集期间认购的计划份额,该日期为本计划
的合同生效日;对于开放期参与的计划份额,该日期为份额参与日)的份额累计净值;
0
𝑃∗ 表示资产委托人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如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
提的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不存在,对于初始募集期间认购的计划份额,该日期为本计划的合同生效日;对于开放期参与的计划份额,该日期为份额参与日)的份额净值;
D 表示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或合同生效日或资产委托人参与日至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的自然天数;
R表示计划份额在业绩考核期内的年化收益率。
2、业绩报酬具体计算方法
Y = {
0,若 R ≤ 5.00%
20% × (R − 5.00%) × D ÷ 365 × S × nav0,若 5.00% < R ≤ 10.00%
(30% × (R − 10.00%) + 5% × 20%) × D ÷ 365 × S × nav0,若 10.00% < R
Y 表示资产委托人每笔参与份额应计提的业绩报酬;
nav0表示每笔份额在上一次业绩报酬计提日(如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的业绩报酬计提日不存在,对于初始募集期间认购的计划份额,该日期为本计划的合同生效日;对于开放期参与的计划份额,该日期为份额参与日)的份额净值;
S 表示该笔份额的份额数。
(三)业绩报酬的支付
业绩报酬按笔计提,在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计提,于退出金额、分红款项或终止清算款项划出日支付,由资产管理人在计提当日向资产托管人发送业绩报酬计提金额,资产托管人据此计提应付管理人业绩报酬。若遇非工作日,支付日期顺延。业绩报酬以资产管理人提供的数据为准,资产托管人据此进行账务处理。
业绩报酬由管理人负责计算,资产托管人不承担复核义务。
第十九节、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
(一)资产管理计划利润的构成
资产管理计划利润指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资产管理计划已实现收益指资产管理计划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资产管理计划可供分配利润
资产管理计划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资产管理计划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计划的每份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资产委托人自行承担。当资产委托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提取业绩报酬后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资产管理计划注册登记机构可将资产委托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计划份额净值自动转为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3、在符合有关资产管理计划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计划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4 次,每次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4、若资产管理计划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计划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资产委托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计划份额净值自动转为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进行再投资;若资产委托人不选择,本计划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资产管理计划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7、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后每份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方案由资产管理人拟订,由资产托管人复核,由资产管理人通知资产委托人;
2、在收益分配方案确定后,资产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资产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资产托管人按照资产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第二十节、报告义务
(一)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提供的报告
1、报告种类、内容和提供时间
(1)年度投资管理报告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会计年结束后三个月内,编制完成计划年度投资管理报告并经托管人复核,向资产委托人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险状况等信息。资产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书面提供资产托管人复核,资产托管人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复核财务数据,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资产管理人向委托人披露复核后的年度报告。
(2)季度投资管理报告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季度投资管理报告,经托管人复核后,向资产委托人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险状况等信息。资产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书面提供资产托管人复核,
资产托管人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对财务数据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资产管理人向委托人披露复核后的季度报告。
(3)临时报告
发生投资经理变更等可能影响资产委托人利益的重大事项时,资产管理人应及时通过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向资产委托人披露。
(4)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报告
本计划存续期间,在非开放日,资产管理人于每周的第一个工作日向委托人报告上周最后一个交易日的计划单位净值;在开放日,资产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向委托人报告开放日计划单位净值。
(二)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供的报告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履行报告义务。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的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特定资产管理业务 季度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 起 3 个月内,完成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第二十一节、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委托财产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各个行业和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委托财产投资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而导致风险。同时,
经济周期影响资金市场的走势,给本计划的固定收益投资带来一定的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及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委托财产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虽然委托财产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选股风险
由于信息的不对称、统计数据、公司财务数据、信息披露的可信度等可能存在的问题,存在所选择的股票可能出现暂时偏离投资目标情况。
6、购买力风险
委托财产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委托财产的实际收益下降。
7、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8、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委托财产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9、债券回购风险
债券回购为提升整体投资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债券回购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投资风险及波动性加大的风险,其中,信用风险指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造成计划净值损失的风险;投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益而导致的风险以及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致使整个投资组合风险
放大的风险;而波动性加大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在对投资组合收益进行放大的同时,也对投资组合的波动性(标准差)进行了放大,即投资组合的风险将会加大。回购比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委托财产份额净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二)投资顾问风险
本计划将聘请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资产管理人关联关系:资产管理人全资控股股东)作为投资顾问为本计划下达投资建议,对于投资顾问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确定的投资原则的投资建议,资产管理人在有效执行风险管控的基础上采纳执行。因此投资顾问的研究水平影响其投资能力,如果投资顾问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面、投资顾问服务出现失误,会影响委托财产的收益水平。同时,本计划投资顾问与资产管理人存在关联关系,存在利益冲突、不公平交易等风险,可能影响委托财产的收益。
(三)流动性风险
委托财产要随时应对资产委托人提取委托财产,如果委托财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委托财产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委托财产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资产委托人大额提取委托财产时,如果委托财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委托财产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委托财产收益。
(四)信用风险
委托财产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易对手交收违约,或者委托财产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委托财产的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委托财产因进行特定投资行为(如定期存款类业务)将可能被存放或存管在资产托管人以外的第三方机构,此类情形下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履行合理谨慎义务后仍有可能因为该类第三方机构发生违约、清盘、破产等情形导致该部分存管的委托财产遭致损失。
(🖂)操作风险
委托财产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 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六)技术风险
在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资产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七)特定的投资方法及资产管理计划所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
a.委托财产主要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但信用类和利率类等品种的风险和收益水平存在较大差异,资产管理人在对上述大类券种进行配置过程中,由于配置比例的动态调整,可能会导致委托财产净值发生波动。
b.委托财产对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险。基差风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一类为流通量风险,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c.委托财产投资品种包含资产支持证券品种,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一般都针对特定机构投资人发行,且仅在特定机构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该品种的流动性较差,且抵押资产的流动性较差,因此,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可能给组合资产净值带来一定的风险。另外,资产支持证券还面临提前偿还和延期支付的风险。
d.委托财产对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
(1)流动性风险
本委托财产在期货市场成交不活跃时,期货交易难以迅速、及时、方便地
成交,可能在建仓和平仓期货时面临交易价格或者交易数量上的风险。
(2)期货基差风险
基差是指现货价格与期货价格之间的差额。在使用期货对冲市场风险的过程中,出现基差波动不确定性加大、基差向不利方向变动等情况,则可能对投资组合产生影响。
(3)期货合约展期风险
当委托财产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临近交割期限,即需要向较远月份的合约进行展期,展期过程中可能发生价差损失以及交易成本损失,将对投资收益产生影响。
(4)期货交割风险
期货合约到期时,本委托财产如持有未平仓合约,所持有的合约都必须进行交割,导致委托财产无法继续持有到期合约,具有到期日风险。
(5)期货保证金不足风险
由于期货价格朝不利方向变动,导致期货账户的资金低于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商的最低保证金要求,如果不能及时补充保证金,期货头寸将被强行平仓,导致无法规避对冲系统性风险,直接影响投资组合收益水平,从而产生风险。
(6)衍生品杠杆风险
期货作为金融衍生品,其投资收益与风险具有杠杆效应。若行情向不利方向剧烈变动,投资组合可能承受超出保证金甚至委托财产本金的损失。
(7)对手方风险
资产管理人运用委托财产投资于期货时,会尽力选择资信状况优良、风险控制能力强的期货公司作为经纪商,但不能杜绝在极端情况下,所选择的期货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或破产清算导致委托财产遭受损失。
(8)平仓风险
期货市场进行交易,假如市场走势不利导致账户保证金不足时,期货公司会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通知追加保证金,以能继续持有未平仓合约。如当期货价格波动较大,未于规定时间内存入所需保证金,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将面临在亏损的情况下被强行平仓的风险。
(9)无法平仓风险
在某些市场情况下,可能会难以或无法将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平仓。例如,这种情况可能在市场达到涨跌停板时出现。出现这类情况,所有保证金有可能无法弥补全部损失,则面临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的风险。
d.投资总收益互换的投资风险
委托财产投资品种包含总收益互换,可能面临交易对手违约的信用风险、投资收益与亏损杠杆放大的杠杆风险、流通和转让能力较差的流动风险、提前终止等法律风险、交割失败等操作风险、管理规模因受限于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的授信额度未能因头寸盈利而持续增长等风险。
(八)本委托财产特定风险
1、大额参与/退出风险
在本计划开放期,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计划份额的参与和退出而变化,若是由于投资人的大量参与而导致本资产管理人在短期内被迫持有大量现金,或由于投资人的大量退出而导致本资产管理人被迫抛售所持有的证券以应付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计划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2、巨额退出时,退出份额未能全额确认的风险
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可能导致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巨额退出的情形,资产管理人为了应对市场可能的流动性不足及降低资产变现损失,可能对资产委托人的退出申请采取部分退出的处理,未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资产委托人将因此面临退出申请未能全部确认的风险。
3、非开放日不能退出的风险
本计划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不接受违约退出。因此资产委托人在非开放日若有流动性需求,将面临无法变现本计划的风险。
4、关联交易风险
本委托财产可以投资政策法规允许的总收益互换(包括与资产管理人的关联方进行总收益互换)、资产管理人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本计划可投资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管理/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或上述主体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本计划的关联交易本着委托人利益优先的原则进行,但投资对象可能因市场的变化而发
生价格/估值变动,本计划管理人无法保证关联交易一定盈利。本计划若投资资产管理人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或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管理/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或上述主体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有可能存在投资损失的风险。
5、止损机制的风险
虽然本计划设计有止损机制,且资产管理人已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在全体资产委托人同意的前提下及时执行止损,但在极端情况下,计划终止时的单位净值仍有可能远低于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平仓线。
(九)其它风险
1、火灾、地震等自然灾害、非因管理人、托管人自身原因导致的技术系统异常事故、政策法规的修改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委托财产的损失;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等超出资产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资产委托人利益受损。
第二十二节、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财产清算
(一)全体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需要对本合同进行变更的,管理人可与资产托管人协商后修改资产管理合同,并及时披露,资产管理人应向资产委托人履行告知义务。
(二)对本合同任何形式的变更、补充,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变更或补充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资产管理合同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在资产
管理计划运作期间开放参与和退出的,资产管理人应当于每次开放期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将客户资料表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三)资产管理合同应当终止的情形:
1、资产管理计划计划份额净值低于或等于平仓线的
2、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人数少于 2 人;
3、资产管理人被依法取消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
4、资产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资产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6、经全体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
7、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
1、清算小组成员由管理人和托管人组成。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清算小组负责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的程序
1、资产管理合同终止后,由清算小组统一接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清算小组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进行估价;
4、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进行变现;
5、将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6、披露资产管理计划清算报告;
7、进行资产管理计划剩余资产的分配;
(六)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资产管理计划清算过程中发生的以下合理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
1、聘请会计师、律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所发生的报酬;
2、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产生的费用;
3、信息披露所发生的费用;
4、诉讼仲裁所发生的费用;
5、其他与清算事项相关的费用。
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从本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列支。
(七) 资产管理计划清算剩余财产的分配
自清算结果报告公布 20 个工作日内,在扣除管理费、托管费以及清算费用等费用后按委托人持有的计划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并按照单个委托人投资成本计算并扣除资产管理人应提取的业绩报酬后(业绩报酬将一次性计提)以货币形式将委托人应得的委托资金和收益划付给委托人。如果计划资产被合法冻结或因市场原因无法变现的,资产管理人应按照上述无法变现的资产在合同终止日的估值价格计提业绩报酬。该资产应在能变现后的 20 个工作日变现,按资产委托人持有的计划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对于资产管理计划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托管人不予垫付。
(八)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应保存 15 年以上。
(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账户的注销
资产托管人按照规定注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资产管理人应给与必要的配合。
第二十三节、违约责任
(一)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应当对受损方所遭受的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资产管理人和/或资产托管人按照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相关自律组织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在没有欺诈或过失的情况下, 资产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4、资产托管人对因为资产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资产托管人以外机构的计划财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计划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合同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计划财产造成的损失等;
5、资产管理人和/或资产托管人对因所引用的证券期货经纪商及其他中介机 构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存在瑕疵所引起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6、在本计划运作过程中,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职责,但由于其控制能力之外的第三方原因或其他原因而造成运作不畅、出现差错和损失的;
7、由于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计划财产或资产委托人损失,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8、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本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三)本合同当事一方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二十四节、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本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合同当事 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 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本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二十🖂节、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
(一)资产管理合同是约定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资产委托人为法人的,本合同自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资产委托人为自然人的,本合同自资产委托人本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本合同自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计划无固定存续期限,满足合同约定的条件情况下本合同可提前终
止。
第二十六节、其他事项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协商解决。
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接触和获取的其他方当事人的数据、信息和其它涉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非经其他方当事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人泄露或用于非本合同之目的(法律法规或司法、监管部门要求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本保密义务不因合同终止而终止。
本合同一式三份,当事人各执一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中金优粤 22 号 1 期债券增强型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签署页,请资产委托人务必确保填写的资料正确有效,如因填写错误导致的任何损失,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资产委托人请填写:
1、自然人姓名:
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住所:
联系电话:通讯地址:
资产委托人授权之代理人:代理人身份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住所:
联系电话:通讯地址:
2、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
营业执照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住所:
联系电话:
3、资产委托人账户
资产委托人认购、参与计划的划出账户与退出计划的划入账户,必须为以资产委托人名义开立的同一个账户。特殊情况导致认购、参与和退出计划的账户名称不一致时,资产委托人应出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书面说明。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账号:
开户银行名称:
(本页无正文,为中金优粤 22 号 1 期债券增强型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签署页)
资产委托人: (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资产管理人: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资产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行 (公章)
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
签署日期:二○一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