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201702-A-LHHS01-01 号
合同编号:201702-A-LHHS01-01 号
xxx元量化弘深 3 号 1 期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
资产管理人: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二○一七年二月
目录
一、前言
订立本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在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安全,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资产委托人自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即成为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在本合同存续期间,资产委托人自全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之日起,该资产委托人不再是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人和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本合同将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备案,但基金业协会接受本合同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资产管理计划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没有风险。
二、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 本合同:指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签署的《南方骥元量化弘深 3
号 1 期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和补充。
2、 资产委托人:指签订本合同,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或参与费),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在本合同中根据适用情况也称为投资者、客户或委托人)。
3、 资产管理人:指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4、 资产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5、 注册登记机构:指资产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
6、 资产管理计划:指根据《试点办法》设立,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将特定多个资产委托人交付的资金或证券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的集合资产管理安排。
7、 投资说明书:指《xxx元量化弘深 3 号 1 期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说明书》,内容包括资产管理计划概况、资产管理合同的主要内容、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概况、投资风险揭示、初始销售期间、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等。
8、 工作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各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9、 开放日:指非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资产管理人办理计划参与、退出业务的工作日。
10、年:本资产管理计划所称年,是指会计年度。
11、年度对日:指某一日期之后各年度的对应日期,如 2009 年 1 月 1 日的年度对日为
之后各年度的 1 月 1 日,即 2010 年、2011 年 1 月 1 日等。
12、证券账户: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业务规则,由资产托管人为委托财产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专用证券账户。
13、银行托管账户:指资产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开立的专门用于清算交收的银行账户。
14、委托财产:指资产委托人合法所有并委托资产管理人管理并由资产托管人托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
15、初始销售期间:指资产管理合同及投资说明书中载明的计划初始销售期限,自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1 个月。
16、存续期:指资产管理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期限。
17、认购: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购买本计划份额的行为。
18、参与: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参与本计划份额的行为。
19、退出: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退出本计划份额的行为。
20、违约退出:指资产委托人在非合同约定的退出开放日主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的行为。
本计划不接受违约退出。
21、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2、代理销售机构、代销机构: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取得基金销售资格并接受资产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计划认购、参与、退出等业务的机构。本计划代销机构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3、直销机构:指南方资本及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5、母计划、联接母计划:xxx元量化优享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三、声明与xx
(一)资产委托人声明委托财产为其拥有合法处分权的资产,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授权委托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进行委托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保证没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妨碍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该委托财产行使相关权利且该权利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资产委托人声明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法律法规及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委托事项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资产委托人承诺其向资产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资产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资产委托人承认,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未对委托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本合同约定的业绩比较基准仅是投资目标而不是保证。
(二)资产管理人保证已获得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资格。资产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资产委托人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资产委托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资产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资产管理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除保本资产管理计划外,不保证资产管理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资产管理人对本计划的合规性负责,由于资产管理计划本身的合规性问题给委托资产造成损失的,托管人不承担责任;由此给资产委托人及资产托管人造成损失的,资产管理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资产托管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名称
xxx元量化弘深 3 号 1 期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别混合型特定多个客户型
(三)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方式定期开放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目标
使用数量化投资方法选股,构建市场中性的策略,降低和防范市场风险,力争为投资人获得稳定的绝对收益。
(五)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限 自资产管理计划成立起不超过 5 年
(六)资产管理计划的最低资产要求
x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时的初始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总规模不得超过 20亿元人民币。
(七)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八)其他
x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每份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五、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与生效
(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期间、销售方式、销售对象 1、初始销售期间
x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自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1个月,初始销售的具体时间由资产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确定,并在本计划投资说明书中披露。
如果在此期间提前满足《试点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可与代理销售机构协商决定提前终止初始销售。
资产管理人与代理销售机构协商决定提前终止初始销售,并在资产管理人网站及时公告,即视为履行完毕提前终止初始销售的程序。资产管理人发布公告提前结束初始销售的,本资产管理计划自公告之时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2、销售方式
x资产管理计划通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销售。具体中国银行及分支销售机构名单、联系方式以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说明书》为准。
本资产管理计划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家代销,未经代销机构允许,资产管理人不得进行直销或以其它方式进行销售。
3、销售对象
符合《试点办法》要求,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
(二)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认购资金应以现金形式交付。投资者初始净认购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
x)并可追加认购,追加认购金额应为 1 万元人民币的整数倍。
(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认购费用
x资产管理计划认购费用为净认购金额的 0.5%。
(四)初始销售期间的认购程序
1、资产管理人委托代理销售机构进行销售的,由代理销售机构将委托人相关资料以电子数据形式提供给资产管理人。
2、认购程序。资产委托人办理认购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前提下,以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3、认购申请的确认。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投资者不得撤销。销售网点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认购申请采取时间优先、金额优先原则进行确认。申请是否有效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并且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为准。投资者应在本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和有效认购份额。
(五)初始销售期间特定客户资金的管理
资产管理人应当将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特定客户的委托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资
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行为结束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资产委托人的认购款项在初始销售期间形成的利息折算为计划份额,计入委托财产。
(六)资产管理计划的生效
x资产管理合同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后生效:
1、委托人已签署纸质版本资产管理合同或已通过代销机构电子系统签署电子合同;
2、委托人将认购资金通过代销机构交付至资产管理人指定账户,且资产管理人确认已接收委托人交付的认购资金;
3、资产管理人在本资产管理合同上加盖资产管理人公章或资产管理人通过代销机构反馈电子合同签署信息。
4、完成向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备案。
六、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一)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的条件
x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限届满,符合下列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
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人数为 2 至 200 人,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资产合计不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初始销售期限届满,符合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应当自初始销售期限届满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及客户资料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客户资料表应包括委托人名称、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号码、认购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和其他信息。
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办理完毕,资产管理合同生效。
(三)资产管理计划销售失败的处理方式
资产管理计划销售期限届满,不能满足上述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销售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资产管理计划销售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客户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七、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退出和非交易过户
(一)参与和退出场所
x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和退出场所为销售机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参与和退出。具体销售机构名单、联系方式以本资产管理计划的
《投资说明书》为准。
如资产管理人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应同时变更参与、退出的场所,并在资产管理人网站及时公告。资产管理人网站上发布公告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二)参与和退出的开放日和时间
x资产管理计划封闭期为 6 个月,封闭期内不设开放。封闭期满 6 个月对日及之后每 3个月开放一次计划份额的参与和退出,具体日期(T 日)以管理人公告为准,管理人必须至少提前两周在网站上公告具体开放日期,如遇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开放日的参与和退出采取提前预约方式,预约参与时间为 T-4 日至 T 日,预约退出时间为 T-9 日至 T-5 日。开放日仅接受预约期预约的申请。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资产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告知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提前 3 个工作日在网站公告前述调整事项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三)参与和退出的方式、价格及程序等
1、“未知价”原则,即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价格以开放日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资产管理计划采用金额参与和份额退出的方式,即参与以金额申请,退出以份额申请。
3、资产委托人办理参与、退出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4、当日的参与和退出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参与和退出申请的确认。销售网点受理参与和退出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参与或退出申请。参与申请采取时间优先、金额优先原则进行确认,退出申请按先进先出的方式处理。申请是否有效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注册登记机构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对资产委托人参与、退出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
认。资产委托人应在开放日结束后至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确认情况。
6、参与和退出申请的款项支付。参与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参与不成功,则为无效申请,已交付的款项将退回资产委托人指定资金账户。资产委托人退出申请成交后,资产管理人应按规定向资产委托人支付退出款项,退出款项自确认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划往资产委托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退出时,退出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7、资产管理人在不损害资产委托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告知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提前 3 个工作日在网站公告前述调整事项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8、参与、退出均以电子数据确认为准。
(四)参与和退出的金额限制
投资者在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开放日参与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单笔净购买金额应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不含参与费);资产委托人追加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追加金额应
为 1 万元的整数倍。
当投资者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高于 100 万元人民币时,投资者可以选择全部或部分退出资产管理计划;选择部分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在退出后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当资产管理人发现投资者申请部分退出资产管理计划将致使其在部分退
出申请确认后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的,资产管理人有权适当减少该投资
者的退出金额,以保证部分退出申请确认后投资者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
币。当投资者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含 100 万元人民币)时,需要退出计划的,投资者必须选择一次性全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
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资产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参与金额和退出份额的数量限制。
(五)参与和退出的费用
x计划的参与费用为净参与金额 0.5%。本计划的退出费用为 0。
(六)巨额退出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的认定
资产管理计划的净份额退出申请超过上一日资产管理计划总份额的 25%,为巨额退出。 2、巨额退出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退出时,资产管理人可以根据本资产管理计划当时的资产状况决定接受全额退出或部分延期退出。
(1)接受全额退出:当资产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资产委托人的全部退出申请时,按正常退出程序执行。
(2)部分退出:
当全额兑付资产委托人的退出申请有困难,或兑付资产委托人的退出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资产管理人可以对资产委托人退出申请做全部确认,同时适当延长退出款项的支付时间,但最长不应超过 20 个工作日。
当发生退出延迟办理时,资产管理人应当及时告知资产委托人。
(七)拒绝或暂停参与、暂停或延缓退出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资产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投资者的参与申请:
(1)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达到 200 人。
(2)根据市场情况,资产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资产管理计划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资产委托人的利益的情形。
(3)因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或资产管理计划内某个或某些证券进行权益分派等原因,使资产管理人认为短期内接受参与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资产委托人利益的。
(4)资产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参与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资产委托人利益的。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资产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某些资产委托人的参与申请时,参与款项将退回资产委托人账户。
2、在如下情况下,资产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参与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受理资产委托人的参与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资产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
(3)发生本资产管理计划合同规定的暂停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估值情况。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资产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全部或部分参与申请时,应当告知资产委托人。在暂停参与的情形消除时,资产管理人应及时恢复参与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告知资产委托人。
3、在如下情况下,资产管理人可以暂停或延缓接受资产委托人的退出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资产管理人无法支付退出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资产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
(3)发生本资产管理计划合同规定的暂停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估值的情况。
(4)本计划投资的南方骥元量化优享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发生巨额退出事件。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及时告知资产委托人。在暂停退出的情况消除时,资产管理人应及时恢复退出业务的办理并及时告知资产委托人。
(八)非交易过户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资产管理人及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是指资产委托人死亡,其持有的计划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资产委托人持有的计划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的情形。
2、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 2 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八、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资产委托人 1、资产委托人概况
签署本合同且合同正式生效的投资者即为本合同的资产委托人。资产委托人的详细情况在合同签署页列示。
2、资产委托人的权利
(1)分享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参与和退出资产管理计划。
(4)监督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5)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信息资料。
(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除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外,资产委托人持有的每份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3、资产委托人的义务
(1)遵守本合同。
(2)交纳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范围内,承担资产管理计划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及时、全面、准确地向资产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
(5)向资产管理人或其销售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资产管理人履行反洗钱义务。
(6)不得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干涉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7)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及其投资人、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及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8)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资产管理费、托管费、客户服务费、业绩报酬以及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运作产生的其他费用。
(9)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资产管理人 1、资产管理人概况
名称: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 1 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楼 A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通信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25 楼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755-23590072
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xx.xx 2、资产管理人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管理人报酬。
(3)按照有关规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4)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托管人;对于资产托管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5)自行销售或者委托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销售资产管理计划,制定和调整有关资产管理计划销售的业务规则,并对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6)自行担任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担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7)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资产管理人的义务
(1)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手续。
(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基金财产、其他委托财产和资产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5)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6)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事宜。
(7)按照有关合同和规定行使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权利而应承担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选择经纪商及投资标的等。
(8)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接受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的监督。
(9)以资产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委托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0)根据《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并向资产委托人报送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报告,对报告期内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等情况做出说明。
(11)根据《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季度及年度报告,并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12)计算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资产委托人报告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13)进行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
(14)保守商业秘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但法律法规、本合同及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15)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16)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7)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资产托管人 1、资产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建设路 2022 号国际金融大厦负责人:xxx
联系人:幸尧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2、资产托管人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托管费。
(2)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对于资产管理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
(3)按据本合同的约定,依法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资产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5)按规定开设和注销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6)复核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7)复核资产管理人编制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报告,并出具书面意见。
(8)编制资产管理计划的年度托管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9)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根据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0)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文件资料。
(11)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2)保守商业秘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但法律法规、本合同及监管机构另有要求的除外。
(13)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1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九、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
(一)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资产管理计划的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资产委托人账户管理、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交易确认、收益分配、建立并保管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资料表等。
(二)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由资产管理人办理。
(三)注册登记机构的职责
1、建立和保管资产委托人账户资料、交易资料、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资料表等,并将客户资料表提供给资产管理人。
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
4、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资产管理合同规定计算业绩报酬,并提供交易信息和计算过程明细给资产管理人。
5、保管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资料表及相关的参与和退出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6、对资产委托人的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或资产管理计划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及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披露的情形除外。
7、按照资产管理合同,为资产委托人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业务,提供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等其他必要的服务。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
9、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十、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x计划的投资目标是使用数量化投资方法选股,构建市场中性的策略,降低和防范市场风险,力争为投资人获得稳定的绝对收益。
(二)投资范围本计划投资于:南方骥元量化优享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国债逆回购、银行活期存款、货币市场基金等现金类资产和货币市场工具。
南方骥元量化优享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为:沪、深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新股申购)、分级基金份额、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金融产品;国债逆回购、银行活期存款、货币市场基金等现金类资产;股指期货、期权、收益互换等场外衍生金融产品。场外互换所选场外衍生产品的交易对手为中国银河证券、华泰证券、中信证券、中金公司(或得到管理人与代销机构一致认可的交易对手)。且所选产品与资产管理计划的开放日一致,或约定了提前终止情形,以满足资产管理计划的流动性需求。其中,场外收益互换的标的包括:
a. 股票(含在创业板上市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含交易所上市的封闭式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及LOF、ETF 基金)等权益类金融产品;
b.期权、股指期货;
c. 现金、银行存款(包括银行活期存款、银行定期存款和银行协议存款等各类存款)、货币市场基金等现金类金融产品;
为保护全体委托人利益,经管理人、托管人、代销机构一致同意,可以以“南方骥元量化优享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与投资限制为限,修改本计划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与投资限制,资产管理人在网站公布变更公告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未来对该资产管理计划允许投资的品种有新的规定,则资产管理人可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最新条款在与资产托管人及代销机构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执行,资产管理人应及时告知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在网站公布变更公告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三)投资策略
x计划投资于南方骥元量化优享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国债逆回购、银行活期存款、货币市场基金等现金类资产和货币市场工具,目标是使用数量化投资方法选股,构建市场中性的策略,降低和防范市场风险,力争为投资人获得稳定的绝对收益。
xxx元量化优享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策略为:
1. 以多因子模型为基础的核心策略;
市场是由主要价值、成长、质量、流动性、市场行为、一致预期六大类因子驱动,因子会根据行业维度进行适用度的分析,实现行业和因子的适用性矩阵,并根据不同的因子的特性对不同因子进行权重选择,并最终产生股票组合。
2. 市场中性对冲风险,根据市场风险对投资组合的风险进行控制
由于目前市场可以通过沪深 300 与中证 500 指数期货进行风险对冲。沪深 300 指数具有
明显的行业和权重偏向,因此,需要根据沪深 300 指数的基准对投资组合进行组合调整以防
范较大的风格风险和行业偏离风险。中证 500 指数覆盖行业分散,上市时间短,来自于基差
的波动率更大,在基差收窄的情况下,会在产品中增加新开发的中证 500 模型的策略。同时,也会积极探索更多元化风险相对可控成本更低的对冲策略。
(四)投资限制
1、现金管理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计划资产净值的【0-100%】;
2、南方骥元量化优享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比例为计划资产净值【0-100%】:
3、当本计划累计单位净值不足 1.03 元时,投资于南方骥元量化优享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比例不得超过本计划委托财产净值的 50%。
4、为保护全体委托人利益,经管理人、托管人、代销机构一致同意,可以以“南方骥元量化优享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与投资限制为限,修改本计划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与投资限制,资产管理人在网站公布变更公告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5、因证券市场波动、公司合并、资管计划规模变动等因素致使资管计划投资不符合本计划约定的投资限制的,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遇股票停牌等限制流通的情况,调整时间顺延。
(五)预警与平仓线的设置
x计划设置预警及平仓线分别为单位净值0.92 元和0.90 元,当产品净值低于预警线时,
投资经理应在T+3 日内完成减仓,使本计划所持有的现金资产比例不低于资产总值的 70(% 与
被投资计划穿透合并计算),直至本计划单位净值恢复至高于预警线为止(说明:假设本计划 50%的仓位投资于被投资计划,另外 50%为现金。被投资计划 40%仓位进行投资操作, 60% 为 现 金 。 则 x 计 划 在 触 及 0.92 元 的 预 警 线 时 的 现 金 仓 位 计 算 为 :
50%+50%x60%=80%。满足预警线条款约定,即投资经理可在被投资计划层面完成减仓)。
当 T 日产品净值低于止损线时,投资经理应当在 T+3 日内执行强制平仓,不得执行买入操作,对于处于停牌、封闭期等非现金资产,应在相关非现金资产可交易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完成平仓,资管计划清盘兑付,否则资产管理人有权对非现金类资产进行不可逆变现(无法变现资产除外),直至计划资产全部变现为止,本资产管理计划提前终止。
当本计划触及预警线或平仓线需要强制平仓处理时,本计划可向被投资计划提出特别退出申请。
(五)投资禁止行为
为维护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本计划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5、向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出资。
6、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六)风险收益特征
x计划具有较高收益和较高风险特征。
十一、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一)投资经理的指定 1、投资经理的指定
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由资产管理人负责指定,且本投资经理与资产管理人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不得相互兼任。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经理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本计划投资经理
x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经理为xx、xxx。
xx先生,11 年金融工程和量化投资工作经验,曾获新财富最佳金融工程分析师第二名,07-12 年任职中金公司衍生品与量化投资部,负责量化投资研究和投资,2013 年加入南方基金,2014 年加入南方基金的全资子公司——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现担任投资管理部负责人兼投资经理。
xxx先生,从事证券研究工作 12 年,2006-2015 年在招商证券研究部从事金融工程及量化研究 8 年,负责量化产品投资顾问业务 1 年。曾主持开发股指期货套利系统、权证评价系统、金融工程实验室,具备熟练的数理统计和编程知识,对股指期货、量化投资、算法交易等策略有深入的研究,2015 年加入南方基金的全资子公司——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现担任投资管理部投资经理。
(二)投资经理的变更
资产管理人可根据业务需要变更投资经理,并在变更后及时告知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提前 3 个工作日在网站公告前述调整事项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十二、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
(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独立于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资产托管人保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资产托管人对因为资产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资产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委托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2、除本条第 3 款规定的情形外,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可以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销。非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主张权利时,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明确告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独立性。
(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资产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委托财产的银行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资产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计划的资金账户(托管账户),资产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其中托管账户户名为“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xxx元量化弘深 3 号 1 期)”,预留印鉴为管理人财务专用章及托管业务被授权人名章,预留印鉴由双方各自保管及使用。资产委托人和资产管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托管人。
委托财产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通过该账户进行, 银行托管账户可出款日期以开户行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为准。
证券账户
资产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资产管理计划开立资产托管人与资产管理计划联名的证券账户,证券账户的持有人名称应当符合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资产管理计划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资产管理计划业务的需要。资产托管人和资产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资产管理计划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资产管理计划的任何账户进行本资产管理计划业务以外的活动。
定期存款(包括协议存款)账户
定期存款(包括协议存款)账户的户名及预留印鉴应与托管账户预留印鉴一致,协议存款或定期存款协议中应明确注明存款到期本息应划回托管账户,协议存款或定期存款协议应经托管人审核。定期存款(包括协议存款)账户开立的存款证实书或存单原件由托管人保管。定期存款(包括协议存款)的办理流程应依照《托管资产投资银行存款业务管理事项协议》
(附件 1)办理。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账户
在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相关政策允许的情况下,根据有关规定,委托资产直接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时,管理人和托管人代理委托资产分别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上海清算所申请办理债券交易联网手续和开立债券托管账户,管理人负责在银行间市场的债券交易,托管人负责银行间债券交割与资金划拨。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由管理人代表本资产管理计划开立。管理人应在开立基金账户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托管人移交有关开户资料扫描件。管理人开立基金账户时,应指定托管账户为基金交易资金收付的指定账户,除非托管账户发生变更并经托管人同意,管理人不得变更基金交易资金收付指定账户。托管人对其实际控制之外的账户(如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中的资产,不负保管责任。
其他账户
与委托财产投资有关的其他账户,由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办理。
管理人和托管人对本计划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本计划与其自有资产、其他客户资产相互独立。
十三、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划款指令的授权
授权通知的内容:资产管理人应事先向资产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指定划款指令的被授权人员及被授权印鉴,授权通知的内容包括被授权人的名单、签章样本、权限和预留印鉴。资产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或更改被授权印鉴,须提前向资产托管人提供变更后的新的授权通知。授权通知应加盖资产管理人公司公章并写明生效时间。
授权通知的确认:计划成立时的授权通知,在资产托管人确认收妥原件后于授权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由于人员、权限或印鉴变更而提供的变更后的新的授权通知,资产管理人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使用传真方式或其他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认可的方式向资产托管人发送,同时电话通知资产托管人,变更后的新的授权通知经资产托管人确认后于授
权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同时原授权通知失效。
授权通知的保管:资产管理人在与资产托管人电话确认授权通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授权通知的正本送交资产托管人。资产管理人应确保授权通知的正本与传真件一致。若变更后的新的授权通知正本内容与资产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件不一致的,以资产托管人收到的已生效的传真件为准。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授权通知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划款指令的内容
划款指令是在管理资产管理计划时,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类指令
(以下简称“指令”)。指令应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章。资产管理人发给资产托管人的资金划拨类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时间、金额、出款和收款账户信息等。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指令的发送:资产管理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依照授权通知的授权用传真方式或其他资产托管人和资产管理人认可的方式向资产托管人发送。资产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确保相关出款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并为资产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
对于指定时间出款的交易指令,资产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将指令发送至资产托管
人;对于资产管理人于 15:00 以后发送至资产托管人的指令,资产托管人尽力配合出款,但如未能出款时资产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指令的确认:资产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与资产托管人以录音电话的方式进行确认。指令以获得资产托管人确认该指令已成功接收之时视为送达资产托管人。对于依照“授权通知”发出的指令,资产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指令的执行:资产托管人确认收到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对指令进行形式审查,验证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传真指令还应审核印鉴和签章是否和预留印鉴和签章样本相符,指令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执行,不得延误。若存在要素不符或其他异议,资产托管人应及时与资产管理人进行电话确认,暂停指令的执行并要求资产管理人重新发送指令。资产托管人有权要求资产管理人传真提供相关交易凭证、合同或其他有效会计资料,以确保资产托管人有足够的资料来判断指令的有效性。资产托管人待收齐相关资料并判断指令有效后重新开始执行指令。资产管理人应在合理时间内补充相关资料,并给资产托管人预留必要的执行时间。在指令未执行的前提下,若资产管理人撤销指令,资产管理人应在原指令上注明“作废”并加盖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章后传真给资产托管人,并电话通知资产托管人。
(四)资产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资产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资产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纠正。
(五)指令的保管
指令若以传真形式发出,则正本由资产管理人保管,资产托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当两者不一致时,以资产托管人收到的指令传真件为准。
(六)相关责任
对资产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指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清算所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因资产管理人原因造成的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执行时间、未能及时与资产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清算或交易失败所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资产托管人正确执行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有效指令,资产管理计划发生损失的,资产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因资产托管人原因未能及时或正确执行合法合规的指令而导致资产管理计划受损的,资产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资产托管人根据本合同相关规定履行形式审核职责,如果资产管理人的指令存在事实上未经授权、欺诈、伪造或未能及时提供授权通知等情形,资产托管人不承担因执行有关指令或拒绝执行有关指令而给资产管理人或资产管理计划或任何第三方带来的损失,全部责任由资产管理人承担,但资产托管人未按合同约定尽形式审核义务执行指令而造成损失的情形除外。
十四、交易及交收清算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程序
资产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计划财产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并与其签订席位使用协议。
资产管理人应及时将计划财产专用席位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资产托管人。
(二) 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资产托管人在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
x计划采用券商清算模式,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由资产管理人聘请的证券经纪服务商负责办理,具体流程与职责由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和证券经纪服务商共同签订三方操作备忘录。
2、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资产管理人应确保资产托管人在执行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时,有足够的头寸进行交收。计划财产的资金头寸不足时,资产托管人有权拒绝资产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资产管理人 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资产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所需的合理时间。如由于资产管理人的 原因导致无法按时支付投资交易清算款项,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在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本合同的指令无合理理由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资产托管人的过错导致计划财产无法按时支付投资交易清算款项,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由资产托管人承担。
对于在上交所固定收益平台和在深交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交易的、实行“实时逐笔全额结算”和“T+0 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的业务,资产管理人应在交易日 14:00 前将划款指令发送至托管人。
十五、越权交易
(一)越权交易的界定
越权交易是指资产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违反或超出本合同约定而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
(二)越权交易的处理程序
资产管理人应在本合同规定的权限内运用资产管理组合财产进行投资管理,不得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超越权限管理、从事证券投资。
资产管理人应及时向资产委托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越权交易,越权交易所发生的损失及相关交易费用由资产管理人负担,所发生的收益归本委托财产所有。
(三)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的投资监督
1、资产托管人自本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于每一估值日后仅根据下列投资限制对资产管理人进行监督:
(1)投资于南方骥元量化优享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占总值的比例为 0-100%。
2、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不符合上述投资限制时,应当提示资产管理
人及时纠正,资产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核对,并向资产托管人进行解释或举证。
资产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提示事项进行复查,督促资产管理人改正。对资产管理人的违规事项,资产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对于需要外部市场公共数据支持才可以实现的监控指标,资产托管人不能完全保证外部数据的真实、完整、准确,但会尽勤勉义务督促外部数据提供商尽量保证所提供数据的真实、完整。
4、因投资政策变更导致的投资监督事项的调整,应经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并为资产托管人调整监督事项留出必要的时间。
十六、资产管理计划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资产管理计划的估值 1、估值目的及程序
资产管理计划估值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资产管理计划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并为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参与和退出等提供计价依据。
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每个工作日对资产管理计划进行估值,并在每周第一个工作日 与托管人对上一工作日估值结果以及每个开放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对开放日的估值结果进行 核对。用于向资产委托人报告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资产管理人应于约定的估值核对日 交易结束后计算并传真给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对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传真给资产管理人。当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的估值结果不一致时,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以资产管理人对资产管理 计划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为准,由此给资产委托人或资产管理计划造成损失的由资产管理人 承担责任。
资产净值是指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等于计算日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总额。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2、估值依据及原则
估值应符合本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证监会计字[2007]21 号《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证监会[2008]38 号公告《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
规的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业通行做法处理。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的估值数据应依据合法的数据来源独立取得。对于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的估值应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的指导意见及指导价格估值。
估值的基本原则:
(1)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有市价的,应采用市价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日无市价,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如估值日无市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应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市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的市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运用估值技术得出的结果,应反映估值日在公平条件下进行正常商业交易所采用的交易价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尽可能使用市场参与者在定价时考虑的所有市场参数,并应通过定期校验,确保估值技术的有效性。
(3)有充足理由表明按以上估值原则仍不能客观反映相关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的,资产管理人应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人进行商定,按最能恰当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具体投资品种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交易品种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股票、基金和权证以收盘价估值,上市债券以收盘净价估值,期货合约以结算价格估值。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2)交易所发行未上市品种的估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基金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股票,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证监会计字[2007]21 号《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中附件所约定的“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来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认购的未上市基金,以场外公布的该基金最近一个交易日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3)交易所停止交易等非流通品种的估值。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A、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 B 项下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B、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托管和交易的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债券等品种,采用适当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管理人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5)场外非货币开放式基金以估值日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估值日前一交易日开放式基金份额净值未公布的,以此前最近一个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货币基金以成本估值,每日按前一交易日的万份收益计提红利。
(6)同一品种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该品种所处的市场的估值方法估值。
(7)期货以估值日期货交易所的当日结算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结算价估值。
(8)本计划所投资的南方骥元量化优享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估值,以估值日该计划的最新净值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4、 估值错误的处理
(1)估值错误的处理程序:
当资产管理计划估值出现错误时,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资产管理计划估值错误偏差达到资产管理计划净值的 0.5%时,资产管理人应该与托管人确认后及时将错误情况及采取的措施报告资产委托人。
(2)估值错误的处理方法:
A. 如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计划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披露资产管理计划净值的情形,以资产管
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披露,由此给资产委托人和资产管理计划造成的损失,资产托管人予以免责。
B.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资产管理计划净值计算错误造成资产委托人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计划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资产委托人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C.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注册登记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资产管理计划估值错误,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暂停估值的情形
(1)委托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资产管理计划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政策
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政策比照证券投资基金现行政策执行: 1、资产管理人为本计划的主要会计责任方。
2、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资产管理计划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资产管理计划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6、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本合同约定编制会计报表。
7、资产托管人定期与资产管理人就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及确认。
十七、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一)资产管理业务费用的种类 1、资产管理人的管理费。
2、资产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代销机构的客户服务费。
4、计划相关账户开立及维护费用。
5、计划的证券交易费用。
6、计划备案确认合同生效后与之相关的会计师x和律师x。
7、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银行汇划费用,资产管理计划的询证以及验资费用。
8、管理人的业绩报酬。
9、代销机构的浮动客户服务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可以在计划资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资产管理人的管理费
x计划的管理费按计划资产净值的 0.5% 年费率计提。固定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固定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计划资产净值
x计划的固定管理费自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生效日起,每日计提,按季支付。经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核对后,由资产托管人于每个开放日后五个工作日之内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资产管理人。
资产管理人指定收取管理费的银行账户为:户名: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4000027739200479511
账 号:中国工商银行深圳深圳湾支行 2、资产托管人的托管费
x计划的托管费按计划资产净值的 0.05% 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计划资产净值
x计划的托管费自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生效日起,每日计提,按季支付。经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核对后,由资产托管人于每个开放日后五个工作日之内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资产托管人。若遇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资产托管人指定收取托管费的银行账户为:户名:中国银行深圳上步支行
开户行: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账 号:178569991001
备注:xxx元量化弘深 3 号 1 期托管费
相关账户开户费由管理人在开户时先行垫付,产品在账户开户后一个月内成立的,自账户开户后一个月内由托管人从委托资产中扣划;如账户开户后一个月内产品未能成立,由管理人在收到托管人缴费通知后的 5 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托管人,托管人不承担垫付开户费用义务。
3、代销机构的客户服务费
x计划的客户服务费按计划资产净值的 1%年费率计提。客户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客户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计划资产净值
x计划的客户服务费自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生效日起,每日计提,按季支付。经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核对后,由资产托管人于每个开放日后五个工作日之内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指定收取客户服务费的银行账户为:户名: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开户行: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运营控制部账 号:178469991001
备注:xxx元量化弘深 3 号 1 期客户服务费 4、业绩报酬
x计划分红日、委托人退出或本计划终止日时,计提业绩报酬。在本计划分红日提取业 绩报酬的,业绩报酬从分红资金中扣除;在委托人退出或本计划终止时提取业绩报酬的,业 绩报酬从退出资金或清算资产中扣除,且分别按委托人退出份额和计划终止时持有份额计算。
如退出份额为一笔参与份额的一部分,则将该部分退出份额视为一笔参与份额进行核算。业绩报酬计提日为本计划分红日、委托人退出日或本计划终止日以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
计提的业绩报酬计提日(如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的业绩报酬计提日不存在,初始销售期参与的为本计划成立日,存续期参与的为参与当日)至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期间的年化收益率,作为计提业绩报酬的基准。年化收益率计算公式如下:
P1 − P0
P*
R = 0 ÷ D
P1 :委托人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的累计份额净值;
P0 :委托人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的累计份额净值;
P
*
0 :委托人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的份额净值;
D:委托人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到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的年限; R:年化收益率
业绩报酬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需支付业绩报酬的机构 | 计提比例 | 业绩报酬总额(Y)的计提公式 |
管理人 | 15% | Y= A×R×15%×D |
注:Y:委托人每笔参与份额应计提的业绩报酬;
A:每笔参与份额在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的资产净值;
D:委托人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到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的年限。
业绩报酬以管理人提供的数据为准,托管人据此进行财务处理。托管人依据管理人指令办理业绩报酬的支付。
5、浮动客户服务费
x计划分红日、委托人退出或本计划终止日时,计提浮动客户服务费。在本计划分红日提取浮动客户服务费的,浮动客户服务费从分红资金中扣除;在委托人退出或本计划终止时提取浮动客户服务费的,浮动客户服务费从退出资金或清算资产中扣除,且分别按委托人退出份额和计划终止时持有份额计算。如退出份额为一笔参与份额的一部分,则将该部分退出份额视为一笔参与份额进行核算。
浮动客户服务费计提日为本计划分红日、委托人退出日或本计划终止日以上一个发生浮动客户服务费计提的浮动销售服务费计提日(如上一个发生浮动客户服务费计提的浮动客户服务费计提日不存在,初始销售期参与的为本计划成立日,存续期参与的为参与当日)至本
次浮动客户服务费计提日期间的年化收益率,作为计提浮动客户服务费的基准。年化收益率计算公式如下:
P1 − P0
P*
R = 0 ÷ D
P1 :委托人本次浮动客户服务费计提日的累计份额净值;
P0 :委托人上一个浮动客户服务费计提日的累计份额净值;
P
*
0 :委托人上一个浮动客户服务费计提日的份额净值;
D:委托人上一个浮动客户服务费计提日到本次浮动销售服务费计提日的年限; R:年化收益率
浮动销售服务费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需支付浮动客户服务费的机构 | 计提比例 | 浮动客户服务费总额(Y)的计提公式 |
代销机构 | 5% | Y= A×R×5%×D |
注:Y:委托人每笔参与份额应计提的浮动客户服务费;
A:每笔参与份额在上一个浮动客户服务费计提日的资产净值;
D:委托人上一个浮动客户服务费计提日到本次浮动销售服务费计提日的年限。
浮动客户服务费以管理人提供的数据为准,托管人据此进行财务处理。托管人依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浮动客户服务费的支付。
6、上述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列入当期费用,由资产托管人从计划财产中支付。
(三)本计划运作前产生的开户费等相关费用由管理人垫付,在本资产管理计划正式运作后,前述垫付的费用由本计划资产偿付(不计利息)。
(四)不列入资产管理计划业务费用的项目
1、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计划财产的损失。
2、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处理与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计划费用的项目。
(五)费用调整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与代销机构协商一致,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整管理费率和托
管费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资产管理业务的税收
因资产管理计划项下委托财产的管理、运用而发生的所有税费,无论是否以资产管理人为纳税人,均作为资产管理计划费用,由委托财产承担。资产管理人将以届时明确的税收政策的规定为准从委托财产中扣除或计提,并及时进行公告通知委托人。
十八、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
据本计划的实际收益情况,管理人有权决定是否进行收益分配。具体的收益分配的时间安排及方案由管理人商议制定。
(一)可供分配利润的构成
可供分配收益的构成为本计划收入减去全部应由计划财产承担的税赋和费用后,可向委托人分配的现金。
(二)收益分配原则
x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在收益分配前,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大于面值;
2.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每份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 在符合有关资产管理计划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每次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方案由资产管理人拟订并告知资产委托人。
4.本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方式采用现金分红方式;
5.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后每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6.本计划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2 次,分配比例不低于可供分配利润的 10%,且分红后产品单位净值不低于 1.05;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资产管理人、登记结算机构有权对计划收益分配的分配方式,分配次数、分配比例等分配原则或有关业务规则进行调整,资产管理人无需经过资产委托人及资产托管人的同意,但资产管理人需提前三个工作日在管理人网站上公布,并及时告知资产托管人。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通知
计划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计划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计划收益分配方案由资产管理人拟定,并由资产托管人核实后确定,计划资产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资产委托人。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资产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收益向资产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资产托管人复核无误后按照资产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现金收益的划付。
十九、报告义务
(一)向资产委托人提供的报告 1、年度报告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编制完成委托财产年度报告并经资产托管人复核后,向资产委托人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险状况等信息。资产管理人应于每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并将有关报告提供资产托管人复核,资产托管人在收到
后 1 个月内对相关财务数据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自计划成立不满
3 个月的,资产管理人无需编制当期年度报告。
2、季度报告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委托财产季度报告并经资产托管人复核后,向资产委托人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险状况等信息。资产管理人应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8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并将有关报告提供资产托管人复核,资
产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对相关财务数据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资产管理
人。自计划成立不满 2 个月的,资产管理人无需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3、净值报告
资产管理人每月至少应向资产委托人报告一次经资产托管人复核的计划份额净值。 4、临时报告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保证资产委托人能够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询委托财产的投资运作、托管等情况。
当发生下列可能影响资产委托人利益的重大事项时,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资产管理人应当在事项发生后及时书面告知资产委托人。
(1)投资经理发生变动。
(2)调整投资政策。
(3)涉及委托财产、资产托管业务的诉讼。
(4)资产管理人管理本合同项下委托财产的行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资产托管人托管业务部门与本合同项下委托财产相关的行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5)资产管理人及其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本合同项下委托财产的投资经理受到中国证监会的严重行政处罚,资产托管人的托管业务或托管业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6)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向监管机构提供的报告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要求履行报告义务。
二十、风险揭示
x计划投资可能面临下列各项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计划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市场风险可以分为股票投资风险、场外衍生品投资风险和远期交易、金融互换投资风险。
1、股票投资风险主要包括:
(1)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水平波动的风险。
(2)宏观经济运行周期性波动,对股票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的风险。
(3)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2、场外衍生品投资风险
x计划还将投资于场外衍生品,交易对手可能出现违约行为。衍生品标的资产在市场上流动性不足会导致无法有效对冲衍生品合约的风险。
3、远期交易、金融互换投资风险
远期交易存在一定的信用风险,如一股现金流发生违约,则整组的运作也会受到影响。
本计划投资标的涉及利率互换、收益互换等金融互换产品,具有一定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利率的变动使得互换价值有变成负数的可能性。
(二)管理风险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资产管理人可能限于知识、技术、经验等因素而影响其对相关信息、经济形势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其精选出的投资品种的业绩表现不一定持续优于其他投资品种。
(三)流动性风险
在市场或个股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资产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本地调整投资计划,从而对计划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在资产委托人提出追加或减少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时,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和现金过多带来的收益下降风险。
(四)信用风险
计划交易对手方发生交易违约,导致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损失。
(五)净值波动风险
x计划所涉及的平仓特别退出可能导致xxx元量化优享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子计划的财产损失。
(六)特定的投资方法及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所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 1、计划采取的投资策略可能存在使计划收益不能达到投资目标或者本金损失的风险。
2、期货投资的特定风险:
(1)保证金管理风险: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制度,每日进行结算,保证金预留过多会导致资金运用效率过低,减少预期收益。保证金不足将有被强行平仓的风险,使得原有的投资策略不能得以实现。
(2)价差风险:对于通过价差的变动获利的套利策略,价差往不利方向运行将可能造成策略失效并招致损失。
(3)研判失误风险:套利策略成功的核心在于通过历史数据分析和投资品种的基本面分析,发掘套利机会,资产管理人的判断错误将导致策略失效,带来损失。
(4)基差风险:基差是指某一时刻、同一地点、同一品种的现货价格减去期货价格之差价。由于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都是波动的,基差也是波动的,基差的不确定性被称为基差风险。基差的波动给套期保值者带来了无法回避的风险,直接影响套期保值效果。
(5)流动性风险:由于市场流动性差,期货交易难以迅速、及时、方便地成交所产生
的风险。这种风险在建仓与平仓时表现得尤为突出。如建仓时,交易者难以在理想的时机和价位入市建仓,难以按预期构想操作,套期保值者不能建立最佳套期保值组合;平仓时则难以用对冲方式进行平仓,尤其是在期货价格呈连续单边走势,或临近交割,市场流动性降低,使交易者不能及时平仓而遭受惨重损失。
(6)展期风险:持有期货合约交割期限短于合同的到期日而需要将期货合约向前延展时,合约平仓时的价格与下一个新合约开仓时的价格之差存在着不确定性,存在多次的基差风险。
(7)执行风险:一般情况下很难在同一时间执行套利策略的两端交易,因此存在一端交易已经执行,而由于价格的快速波动导致另一端交易执行后获利低于预期甚至造成损失的可能性。
(8)杠杆风险: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方式,潜在损失可能成倍放大。
(9)到期日风险:在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如计划财产仍持有未平仓合约,交易所将按照交割结算价将持有的合约进行现金交割或进行强行平仓,计划财产将无法继续持有到期合约,甚至遭受巨大损失。
(七)投资创业板上市证券的特定风险
创业板市场相对于主板市场而言,上市公司规模相对较小,且多处于创业及成长期,发展相对不成熟,因此,投资创业板上市证券可能存在诸多特有的风险,包括且不限于:
(1)存在较高的流动性风险。创业板上市企业流通总股本通常较小且由于创业板刚启动属于初始阶段,交易量可能会比较小,造成流动性较低的情况。
(2)上市公司的经营风险。创业企业经营稳定性整体上低于主板上市公司,一些上市公司经营可能大起大落甚至经营失败,上市公司因此退市的风险较大。
(3)上市公司诚信风险。创业板公司多为民营企业,可能存在更加突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市场诚信建设的任务更为艰巨。如果大面积出现上市公司诚信问题,不仅会使投资面临巨大风险,也会使整个创业板发展遇到诚信危机。
(4)股价大幅波动的风险。创业板上市公司规模小,市场估值难,估值结果稳定性差,而且较大数量的股票买卖行为就有可能诱发股价出现大幅波动,股价操作也更为容易。
(5)创业企业技术风险。将高科技转化为现实的产品或劳务具有明显的不确定性,必然会受到许多可变因素以及事先难以估测的不确定因素的作用和影响,存在出现技术失败而造成损失的风险。
(八)金融衍生品风险
资产管理计划将在法规许可的情况下运用场内及场外的金融衍生工具作为其投资政策的一部分。这些工具可能波幅极高,以致投资者须承受高度损失风险。这些工具所需的低额保证金,容许高度的杠杆效应。因此,根据所运用的衍生品而定,相对较轻微的合约价格波动,即可能引发较初始保证金数额为高的利润或亏损。
(九)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计划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资产委托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注册登记机构等。
(十)税收政策的风险
资产管理行业的税收政策存在不时调整的可能,资产管理计划可能根据新的税收政策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或其他税种,税费需要从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财产中扣除,可能对资产委托人的收益产生影响。
(十一)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计划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等超出资产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资产委托人利益受损。
二十一、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
(一)合同的变更
代销机构、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资产管理人有权变更合同内容的情形可由资产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办理合同变更,并至少应于变更前 5 日书面通知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上述情形包括:
1、投资经理的变更。
2、资产管理计划认购、参与、退出、非交易过户的原则、时间、业务规则等变更。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资产管理合同进行变更。
4、对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不涉及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对资产委托人、资产托管人利益无不利影响。
(二)合同变更的备案
对资产管理合同任何形式的变更、补充,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变更或补充发生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将资产管理合同样本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在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期间开放参与和退出的,资产管理人应当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将客户资料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合同终止的情形
资产管理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下列事项:
1、资产管理合同存续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
2、资产管理合同的委托人少于 2 人的;
3、资产管理人被依法取消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
4、资产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资产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6、经全体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
7、资产管理计划所投资母计划“南方骥元量化优享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净值触发平仓线而需要清盘时,本合同也将终止;
8、资产管理计划所投资的母计划“南方骥元量化优享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只有两个委托人,且另一个委托人也为资管计划,当计划净值触及该资管计划平仓线需要终止合同时,本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也将终止。
9、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清算
1、本合同终止时,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对计划财产进行清算。
2、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
(1)计划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组成。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负责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计划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计划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计划财产。
(2)计划财产清算小组根据计划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对计划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计划财产进行变现
合同终止后,资产管理计划仍持有可流通非现金资产的,在 5 个交易日内(含合同终止日当日)由资产管理人进行强制变现处理;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如未到期回购、未上市新股等,自限制条件解除日起(含解除当日)3 个交易日内完成变现。未变现资产于清算期间损益由全体资产委托人享有或承担。
(5)制作清算报告
资产管理人编制清算报告交资产托管人复核后,由资产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告知资产委托人。
(6)对计划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计划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计划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计划财产中支付。清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1)聘请会计师、律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所发生的报酬;
(2)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产生的费用;
(3)信息披露所发生的费用;
(4)诉讼仲裁所发生的费用;
(5)其他与清算事项有关的费用。
除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开户银行等自动扣缴的费用外,所有清算费用由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出具指令,由资产托管人复核后办理支付。
5、计划剩余财产的分配
依据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费用及各项负债后,按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人持有的计划份额比例进行分配。计划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计划债务。
(4)按计划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计划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如存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未能及时变现的,资产管理人应在清算报告中列明与未变现资产相关的估值方法、费用计提及分配方法等的处理程序。
计划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计划份额持有人。 6、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计划资产管理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五)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账户的注销
委托财产债权、债务结清后,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出具划款指令,资产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向资产委托人支付所有剩余财产,并于当日注销该委托财产托管账户。剩余财产支付过程中发生的银行费用,由资产委托人负担。向资产委托人支付的托管账户利息,以销户时银行实际支付为准。
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有关的其他账户的销户,由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办理。
二十二、违约责任
(一)因本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违约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本合同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资产管理人和/或资产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本合同约定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资产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3、资产托管人对因为资产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资产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委托财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委托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合同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委托财产造成的损失等。
4、资产管理人对因其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资产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委托资产,在谨慎挑选并要求保证委托财产安全的前提下,就该机构对委托财产的安全保管义务及该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合同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委托财产造成的损失等。
5、资产委托人理解委托财产的投资、运作、托管面临本合同第二十节中列举的各类风险,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就委托财产面临的上述固有风险免于承担责任。
6、对于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
导致合同当事人方无法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当在合理行为能力范围内勤勉尽责,以降低此类事件对委托财产和其他当事人方的影响;
7、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计划财产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资产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计划财产投资不符合本合同项下约定的投资策略的,将不视为资产管理人的违约行为。
8、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二)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给计划财产或者资产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不因各自职责以外的事由与其他当事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共同行为给计划财产或资产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资产委托人利益的前提下,本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二十三、法律适用和争议的处理
有关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及对本合同项下条款的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为本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法规),并按其解释。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二十四、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
(一)资产管理合同是约定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资产委托人为法人的,本合同经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章之日起成立;资产委托人为自然人的,本合同经资产委托人本人签字或授权的代理人签字、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章之日起成立。本合同于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办理完毕,获基金业协会确认之日起生效。
如本资产管理合同由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以电子合同等电子数据形式签署的,则以电子合同等电子数据形式签署的合同与纸质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二)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合同一式叁份,当事人各执壹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合同有效期为 5 年,但可依据本合同约定提前终止或展期。
二十五、其他事项
如将来中国证监会对资产管理合同的内容与格式有其他要求的,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立即展开协商,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修改本合同的内容和格式。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本合同的合同签署页、任何有效修改、补充均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南方骥元量化弘深 3 号 1 期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签署页,请资产委托人务必确保填写的资料正确有效,如因填写错误导致的任何损失,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电子合同以电子数据为准。)
资产委托人请填写:
(一)资产委托人信息 1、自然人
姓名:
证件名称:身份证□、军官证□、护照□证件号码:
联系地址住所:邮编:
联系电话:
资产委托人授权之代理人:
代理人身份证件名称:身份证□、军官证□、护照□证件号码:
联系地址住所:邮编:
联系电话:
2、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
营业执照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住所:
邮编:
联系电话:联系人:
(二)资产委托人账户及认购/参与信息
资产委托人认购、参与计划的划出账户与退出计划的划入账户,必须为以资产委托人名义开立的同一个账户。特殊情况导致认购、参与和退出计划的账户名称不一致时,资产委托人应出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书面说明。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账号:
开户银行名称:
认购/参与金额:大写人民币元整(小写¥)
(《南方骥元量化弘深 3 号 1 期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签署页,电子合同不适用)
资产委托人:
自然人(签字)或法人或其他组织(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资产管理人: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资产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 1
托管资产投资银行存款业务管理事项协议
甲方: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为进一步规范托管资产投资银行存款的运作,明确甲方和乙方在办理托管资产银行存款业务中的权利义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总则
1、由乙方托管、甲方作为资产管理人,《南方骥元量化弘深 3 号 1 期专项
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项下的委托资产需要投资于银行存款的,适用本协议。
2、甲乙双方在为托管资产办理银行存款业务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密切配合、互相监督、勤勉尽责,确保托管资产的安全。
二、存款银行的选择
1、甲方应当选择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存款银行。
2、甲方应对存款银行的信用和流动性状况进行评估,严控信用风险。
3、从控制风险角度出发,在同等条件下,甲方应优先选择乙方的分支机构作为存放银行。三、存款协议
1、甲方以自身名义与办理定期存款交易的银行总行签订总体合作协议,如分行签署总体合作协议的,应出具总行的授权书。甲方应要求存款银行在总体合作协议中明确可与甲方开展存款业务的分支机构,或要求存款银行对分支机构出具单独的授权书。
2、存款协议的期限应在总体合作协议的有效期限以内。
3、存款协议中应明确指定存款到期或提前支取存款后的本金和利息的回款账户为托管账户且须直接划回,不得经过其他中转账户。
4、甲方应在起息日前两个工作日,向乙方提供总体合作协议、存款协议和授权书的原件或传真件;
上述材料无法提供原件的,应由甲方已预留印鉴的有权签字人逐页签字后提交乙方,乙方通过与预留印鉴比对判断其表面真实性。
5、与乙方的分支机构办理定期存款时,也应参照该协议的各项要求办理具体手续。四、账户开设与管理
1、托管资产巨额退出的认定及处理方式在存款银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开立定期存款账户时,甲方应自行办理具体开户手续或要求存款银行派人来乙方办公场所办理,甲方或存款银行所派人员来乙方办公场所时应携带介绍信和身份证原件。该定期存款账户应以托管资产名义开立,账户名称及预留印鉴与托管账户保持一致。该账户只能用于托管资产在存款银行的存款业务,不得用于日常结算。
2、托管资产拟投资银行存款的存款账户应提前开立,甲方应要求存款银行在账户开立完毕 后及时向乙方反馈账户信息。如个别商业银行无法提前开立定存账户,甲方应要求存款银行 向乙方出具相关说明,在说明中明确过渡账户的账户信息、相对应的托管资产名称及定期存 款特征并承诺在划款当日即将资金划入定存账户,该说明须由甲方和存款银行双方加盖公章。 3、在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甲方应提前向乙方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 相关资料,以便乙方审核并加盖预留印鉴。
4、甲方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应本着便于托管资产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则,尽量选择乙方托管分支机构所在地(即北京、上海、深圳、广州、南京、杭州)的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开户。
5、甲方不得单方面进行对该定期存款更名、转让、挂失、质押、撤销、变更印鉴及回款账户信息等任何可能导致财产转移的操作。
五、投资指令发送与执行
1、双方应严格依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发送和执行与存款业务相关的投资指令。
2、甲方办理定期存款投资的,最迟于起息日当天 10:00 点前将已经过乙方审核过的存款协议等材料和定期存款的划款指令传真至乙方,并电话与负责接收指令的乙方经办人员确认。甲方如无法及时在在划款之前提供存款协议正本的,应由甲方有预留印鉴的有权签字人逐页签字确认。
六、资金划拨
乙方根据甲方合法合规的指令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存款资金的划拨手续。甲方在发送指令时,应依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为乙方留出执行划款指令所必需的时间。
七、存款证实书的开立和传递
1、甲方应自身或确保协调存款银行于起息日当日 17:30 之前将存款开户证实书复印件传真至乙方,由乙方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和估值业务。
2、存单或存款开户证实书原件由乙方负责保管,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存单复印件。甲方应督促存款银行在定存办理完毕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将存单或存款开户证实书原件由专人送达或乙方认可的其他方式交付至乙方。乙方负责对存单或存款开户证实书原件进行保管,但不承担该存单或存款开户证实书对应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
3、如甲方发现存单或存款开户证实书有误或存款银行更新存单或存款开户证实书,应及时告知乙方。如乙方发现存单或存款开户证实书主要信息项与存款协议等合同不一致的情况,也应及时反馈甲方。
4、因存单或存款开户证实书交接不及时等问题导致乙方无法保证托管资金安全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八、账目核对
定期存款存续期间,甲方应负责督促存款银行定期向甲方或乙方提供定期存款余额对账单,并确保每季度至少对账一次。
九、支取
1、定期存款资金的到期支取应由甲方负责办理支取手续或存款行负责上门收取存款证实书并办理支取手续。甲方应于支取日与乙方核对本息,且在任何支取方式下甲方均应提前向乙方发送支取通知书或说明函。
2、对于定期存款的到期支取,甲方应至少在支取日前 1 个工作日向乙方发送支取通知书或说明函,列明存单编号、存款日、到期日、支取日期、存款开户行、收款方名称与账号、金额(本金)、利息(或本息合计)等信息,以便乙方查询核对存款本息划回情况。
3、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乙方继续按照原有利率计提利息收益,因提前支取导致的利息损失由甲方自有资产承担。甲方应于提前支取行为发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利息损失划至托管账户。甲方未将上述款项按时划入托管账户的,乙方有权在支付甲方管理费时将相应款项扣除。 4、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甲方应至少在支取日前 1 个工作日向乙方出具提前支取通知书或说明函,列明存单编号、存款日、到期日、提前支取日期、存款开户行、收款方户名与账号、金额、利息(或本息合计)等信息。如甲方未能履行提前告知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提前支取的存款存续期限不满整体期限三分之一的,支取通知书需有甲方风险总监、督察长或总经理的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6、甲方不得在出具提前支取通知书或说明函后,长期不支取该笔存款。
7、如发生逾期支取,乙方不承担相应利息损失及逾期支取手续费。十、文件保管
与存款有关的合作协议、存款协议、签署存款协议等材料的授权书、存款证实书等原件或复印件由甲、乙双方各自保管 15 年。
附件 2
风险揭示书(电子签约方式签约的,签署电子合同视同已签署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资产委托人:
为使您更好地了解“南方骥元量化弘深 3 号 1 期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提供本风险揭示书,请认真详细阅读,慎重决定是否认购“南方骥元量化弘深 3 号 1 期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一、了解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区分风险收益特征
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投资方式,即通过筹集资产委托人资金交由托管人托管,由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统一管理和运用,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并将投资收益净额分配给资产委托人的一种投资方式,具有集合理财、专业管理、组合投资、分散风险的优势和特点。但是,投资于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不承诺投资者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
二、了解“南方骥元量化弘深 3 号 1 期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
该计划投资可能面临下列各项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计划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市场风险可以分为股票投资风险、场外衍生品投资风险和远期交易、金融互换投资风险。
1、股票投资风险主要包括:
(1)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水平波动的风险。
(2)宏观经济运行周期性波动,对股票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的风险。
(3)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2、场外衍生品投资风险
x计划还将投资于场外衍生品,交易对手可能出现违约行为。衍生品标的资产在市场上流动性不足会导致无法有效对冲衍生品合约的风险。
3、远期交易、金融互换投资风险
远期交易存在一定的信用风险,如一股现金流发生违约,则整组的运作也会受到影响。本计划投资标的涉及利率互换、收益互换等金融互换产品,具有一定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利率的变动使得互换价值有变成负数的可能性。
(二)管理风险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资产管理人可能限于知识、技术、经验等因素而影响其对相关信息、经济形势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其精选出的投资品种的业绩表现不一定持续优于其他投资品种。
(三)流动性风险
在市场或个股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资产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本地调整投资计划,从而对计划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在资产委托人提出追加或减少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时,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和现金过多带来的收益下降风险。
(四)信用风险
计划交易对手方发生交易违约,导致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损失。
(五)净值波动风险
x计划所涉及的平仓特别退出可能导致南方骥元量化优享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子计划的财产损失。
(六)特定的投资方法及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所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 1、计划采取的投资策略可能存在使计划收益不能达到投资目标或者本金损失的风险。
2、期货投资的特定风险:
(1)保证金管理风险: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制度,每日进行结算,保证金预留过多会导致资金运用效率过低,减少预期收益。保证金不足将有被强行平仓的风险,使得原有的投资策略不能得以实现。
(2)价差风险:对于通过价差的变动获利的套利策略,价差往不利方向运行将可能造成策略失效并招致损失。
(3)研判失误风险:套利策略成功的核心在于通过历史数据分析和投资品种的基本面分析,发掘套利机会,资产管理人的判断错误将导致策略失效,带来损失。
(4)基差风险:基差是指某一时刻、同一地点、同一品种的现货价格减去期货价格之差价。由于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都是波动的,基差也是波动的,基差的不确定性被称为基差风险。基差的波动给套期保值者带来了无法回避的风险,直接影响套期保值效果。
(5)流动性风险:由于市场流动性差,期货交易难以迅速、及时、方便地成交所产生的风险。这种风险在建仓与平仓时表现得尤为突出。如建仓时,交易者难以在理想的时机和价位入市建仓,难以按预期构想操作,套期保值者不能建立最佳套期保值组合;平仓时则难以用对冲方式进行平仓,尤其是在期货价格呈连续单边走势,或临近交割,市场流动性降低,使交易者不能及时平仓而遭受惨重损失。
(6)展期风险:持有期货合约交割期限短于合同的到期日而需要将期货合约向前延展时,合约平仓时的价格与下一个新合约开仓时的价格之差存在着不确定性,存在多次的基差风险。
(7)执行风险:一般情况下很难在同一时间执行套利策略的两端交易,因此存在一端交易已经执行,而由于价格的快速波动导致另一端交易执行后获利低于预期甚至造成损失的可能性。
(8)杠杆风险: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方式,潜在损失可能成倍放大。
(9)到期日风险:在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如计划财产仍持有未平仓合约,交易所将按照交割结算价将持有的合约进行现金交割或进行强行平仓,计划财产将无法继续持有到期合约,甚至遭受巨大损失。
(七)投资创业板上市证券的特定风险
创业板市场相对于主板市场而言,上市公司规模相对较小,且多处于创业及成长期,发展相对不成熟,因此,投资创业板上市证券可能存在诸多特有的风险,包括且不限于:
(1)存在较高的流动性风险。创业板上市企业流通总股本通常较小且由于创业板刚启动属于初始阶段,交易量可能会比较小,造成流动性较低的情况。
(2)上市公司的经营风险。创业企业经营稳定性整体上低于主板上市公司,一些上市公司经营可能大起大落甚至经营失败,上市公司因此退市的风险较大。
(3)上市公司诚信风险。创业板公司多为民营企业,可能存在更加突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市场诚信建设的任务更为艰巨。如果大面积出现上市公司诚信问题,不仅会使投资面临巨大风险,也会使整个创业板发展遇到诚信危机。
(4)股价大幅波动的风险。创业板上市公司规模小,市场估值难,估值结果稳定性差,而且较大数量的股票买卖行为就有可能诱发股价出现大幅波动,股价操作也更为容易。
(5)创业企业技术风险。将高科技转化为现实的产品或劳务具有明显的不确定性,必然会受到许多可变因素以及事先难以估测的不确定因素的作用和影响,存在出现技术失败而造成损失的风险。
(八)金融衍生品风险
资产管理计划将在法规许可的情况下运用场内及场外的金融衍生工具作为其投资政策的一部分。这些工具可能波幅极高,以致投资者须承受高度损失风险。这些工具所需的低额保证金,容许高度的杠杆效应。因此,根据所运用的衍生品而定,相对较轻微的合约价格波动,即可能引发较初始保证金数额为高的利润或亏损。
(九)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计划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资产委托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注册登记机构等。
(十)税收政策的风险
资产管理行业的税收政策存在不时调整的可能,资产管理计划可能根据新的税收政策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或其他税种,税费需要从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财产中扣除,可能对资产委托人的收益产生影响。
(十一)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计划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等超出资产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资产委托人利益受损。
三、了解自身特点,适度认购/参与“南方骥元量化弘深 3 号 1 期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由上可见,认购/参与“南方骥元量化弘深 3 号 1 期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存在一定的风险,您存在盈利的可能,也存在亏损的风险;资产管理人不承诺确保您委托的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资产委托人在认购“南方骥元量化弘深3 号1 期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前,应综合考虑自身的资产与收入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适度认购“南方骥元量化弘深 3 号 1 期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委托人已充分了解本资管计划投资理念和投资策略,并出于对本资管计划委托人代表的了解和信任,同意其作为本资管计划的委托人代表,为本资管计划出具投资指令。本资管计划委托人代表的历史投资业绩不预示未来业绩表现,投资指令及投资决策乃依据证券市场情况相机做出,并不能保证资管计划盈利,也不能保证投资者交付的资金不受损失,由此引致的全部风险将由委托人承担。
本风险声明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认购xxx元量化优享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所有风险的全部情形。您在认购“南方骥元量化弘深 3 号 1 期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前,应认真阅读相关业务规则及资产管理合同、投资说明书的条款,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认购“南方骥元量化弘深 3 号 1 期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特别提示:客户在本风险揭示书上签字,表明客户已经理解并愿意自行承担认购“xxx元量化弘深 3 号 1 期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
委托人同意并认可,其通过代销机构电子系统签署电子合同,与签署纸质版本的资产管理计划法律文件具备同等的法律效力,视为受托人已向本人当面披露相关风险。
xx人(即资产管理人):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本人/本机构保证,本人/本机构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并且符合“南方骥元量化弘深 3 号 1 期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关于委托人资格的要求,是合格投资者。
(1)当委托人为机构时: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2)当委托人为自然人时: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不低于 300 万元;或者,最
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50 万元。
本人/本机构作为资产委托人签署本风险揭示书,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资产管理计
划文件,充分了解及理解所述内容,并自愿加入该资产管理计划,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资产
管理计划投资风险。本人承诺以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资管计划份额,没有非法汇集他人资金
或接受他人委托资金。
[为充分提示风险,提请委托人将本段抄录在后。]委托人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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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人(即资产委托人):
年 月 日
附件 3
xxx元量化弘深 3 号 1 期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划款指令授权通知书中国银行深圳托管业务中心:
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授权以下人员有权进行我公司管理的
公募基金 QD基金 社保组合 企业年金 专户资产管理计划
的划款指令性文件签发工作。
签发的指令性文件必须包含下表至少经办人员(任一)、复核人员(任一)、审核人员(任一)签字或印章及加盖划款指令专用章方为有效。其中经办人、复核人和审核人担任角色彼此独立,不可相互重叠。
经办人员 复核人员 审核人员
x授权自签署之日起生效,以往日期发送的同权限类别授权书同时废止,如有变更将出具更新授权通知书。
授权人员签字及印章样本、划款指令专用章预留印鉴如下:
文件类型 | 经办人员 | 签字 | 签字印章 |
指令 | 都悦 | ||
xxx | |||
xx奎 | |||
王文蕊 | |||
复核人员 | 签字 | 签字印章 | |
黄广 | |||
审核人员 | 签字 | 签字印章 | |
xxx | |||
划款指令专用章 |
专用章
注:授权通知书需同时加盖公司公章和法人代表签章方为有效。
公司名称: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公章,法人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 4:
划款指令信息
xxx元量化弘深 3 号 1 期资产管理计划专用表
编号:2017 年第 XX 号 | |
指令日期:2017 年 X 月X 日 | |
中国银行: | |
敬请贵部根据以下提供的收款人名称、开户行、账号、到账日期和划款金额划款。 | |
到账日期: | 2017 年 X 月 X 日X 时 X 分 |
收款人: | |
开户行: | |
账 号: | |
划款金额(小写): | |
划款金额(大写): | |
划款用途: | |
备注: | |
管理人签章: | 托管人签章: |
审核人: | 审批人: |
复核人: | 复核人: |
经办人: | 经办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