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渡期安排. 在交易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标的公司产生的盈利由上市公司享有;标的资产产生的亏损由补偿义务人各方之间按照本次交易前其分别持有的标的公司相对股权比例以连带的方式予以分担,并在标的资产交割审计报告出具后10个工作 日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向上市公司补足。 应补偿的现金数额=标的公司于过渡期间的亏损金额+因其他原因导致的标的公司净资产减少的金额 在交割日后 30 个工作日内,上市公司有权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出具标的资产交割审计报告,对标的资产在交易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的损益进行审计确认,交割审计基准日确定为交割日的上月月末。 在过渡期间,除非协议另有规定或上市公司书面同意,标的公司应促使并保证:标的公司不得制定或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标的公司股东不得转让其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亦不得以标的公司的股权进行担保、托管或设置第三方权益或负担;标的公司不得以增资、债转股或其他形式引入其他投资者;标的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应以正常合理方式经营,处于良好的经营状态;标的公司保持其现有的内部治理结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变,继续维持与供应商和客户的良好合作关系,以保证标的公司交割完成后的经营不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标的公司及时履行与公司业务有关的合同、协议或其他文件;标的公司以惯常方式保存财务账册和记录;标的公司在各大方面遵守应适用于其财产、资产或业务的法律、法规;标的公司及时将有关对标的资产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变化或导致不利于交割的任何事件、事实、条件、变化或其他情况书面通知上市公司;标的公司不进行非法转移、隐匿资产等行为;标的公司不得提议及投票同意标的公司进行除正常生产经营外的资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增加重大负债或或有负债之行为;标的公司不得转让其专利及其他无形资产;标的公司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促使标的公司符合以上保证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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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交易
过渡期安排. 在交易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标的公司产生的盈利由上市公司享有;标的资产产生的亏损由补偿义务人各方之间按照本次交易前其分别持有的标的公司相对股权比例以连带的方式予以分担,并在标的资产交割审计报告出具后10个工作 日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向上市公司补足。 应补偿的现金数额=标的公司于过渡期间的亏损金额+因其他原因导致的标的公司净资产减少的金额 在交割日后 30 个工作日内,上市公司有权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出具标的资产交割审计报告,对标的资产在交易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的损益进行审计确认,交割审计基准日确定为交割日的上月月末。 在过渡期间,除非协议另有规定或上市公司书面同意,标的公司应促使并保证:标的公司不得制定或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标的公司股东不得转让其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亦不得以标的公司的股权进行担保、托管或设置第三方权益或负担;标的公司不得以增资、债转股或其他形式引入其他投资者;标的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应以正常合理方式经营,处于良好的经营状态;标的公司保持其现有的内部治理结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变,继续维持与供应商和客户的良好合作关系,以保证标的公司交割完成后的经营不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标的公司及时履行与公司业务有关的合同、协议或其他文件;标的公司以惯常方式保存财务账册和记录;标的公司在各大方面遵守应适用于其财产、资产或业务的法律、法规;标的公司及时将有关对标的资产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变化或导致不利于交割的任何事件、事实、条件、变化或其他情况书面通知上市公司;标的公司不进行非法转移、隐匿资产等行为;标的公司不得提议及投票同意标的公司进行除正常生产经营外的资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增加重大负债或或有负债之行为;标的公司不得转让其专利及其他无形资产;标的公司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促使标的公司符合以上保证的相关要求1、 转让方承诺,在过渡期内,不干预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正常开展其业务经营活动,并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监管政策及上市公司章程、上市公司其他内部章程制度的相关规定。
2、 转让方承诺,在过渡期内,未经受让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支持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改变其主营业务,也不得支持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其重要资产对第三人设置抵押、质押等任何他项权利,也不得同意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资产处置、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增加债务或放弃债权、承担重大义务等行为,不得同意上市公司调整、修改公司章程。
3、 转让方承诺,在过渡期内,保持上市公司现有董事会、监事会、核心管理团队和技术人员的稳定;且未经受让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提议或支持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不合理地提高员工薪酬及福利待遇。
4、 过渡期内,转让方承诺并保证:
(1) 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按照与以往惯例及谨慎商业惯例一致的方式经营其主营业务,其财务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 为维护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利益,尽最大努力维护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所有资产保持良好状态,维护与供应商、客户、员工和其他相关方的所有良好关系;
(3) 不会从事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被诉讼、被追诉、被追索的任何违法、违规行为或对本次交易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行为;
(4) 忠实勤勉地行使相关职责以促使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在过渡期内遵循以往的运营惯例和行业公认的善意、勤勉的标准继续经营运作,不新增或有负债,维持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经营状况、行业地位和声誉,以及与政府主管部门、客户及员工的关系,制作、整理及妥善保管文件资料,及时缴纳有关税费。
5、 转让方承诺,过渡期内,除上市公司已披露的利润分配方案外,未经受让方事先书面同意,上市公司不进行分红、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及定增、回购等导致上市公司股本变更的事项。
6、 过渡期内,上市公司因转让方或转让方推荐的董事、监事、经营管理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产生的损失或违反上述承诺、保证事项导致的亏损由转让方承担;转让方应以现金方式足额补偿给上市公司。
7、 在不影响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正常经营情况下,受让方有权在过渡期间委派代表,对目标公司的日常经营、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担保、借贷、发债、并购重组、资产处置以及可能影响受让方股东利益和控股地位的行为)进行监督,转让方应积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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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Investment Framework Agreement, Share Transfer Agreement, Voting Rights Waiver Agreement
过渡期安排. 在交易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标的公司产生的盈利由上市公司享有;标的资产产生的亏损由补偿义务人各方之间按照本次交易前其分别持有的标的公司相对股权比例以连带的方式予以分担,并在标的资产交割审计报告出具后10个工作 日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向上市公司补足。 应补偿的现金数额=标的公司于过渡期间的亏损金额+因其他原因导致的标的公司净资产减少的金额 在交割日后 30 个工作日内,上市公司有权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出具标的资产交割审计报告,对标的资产在交易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的损益进行审计确认,交割审计基准日确定为交割日的上月月末在交割日后30个工作日内,上市公司有权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出具标的资产交割审计报告,对标的资产在交易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的损益进行审计确认,交割审计基准日确定为交割日的上月月末。 在过渡期间,除非协议另有规定或上市公司书面同意,标的公司应促使并保证:标的公司不得制定或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标的公司股东不得转让其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亦不得以标的公司的股权进行担保、托管或设置第三方权益或负担;标的公司不得以增资、债转股或其他形式引入其他投资者;标的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应以正常合理方式经营,处于良好的经营状态;标的公司保持其现有的内部治理结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变,继续维持与供应商和客户的良好合作关系,以保证标的公司交割完成后的经营不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标的公司及时履行与公司业务有关的合同、协议或其他文件;标的公司以惯常方式保存财务账册和记录;标的公司在各大方面遵守应适用于其财产、资产或业务的法律、法规;标的公司及时将有关对标的资产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变化或导致不利于交割的任何事件、事实、条件、变化或其他情况书面通知上市公司;标的公司不进行非法转移、隐匿资产等行为;标的公司不得提议及投票同意标的公司进行除正常生产经营外的资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增加重大负债或或有负债之行为;标的公司不得转让其专利及其他无形资产;标的公司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促使标的公司符合以上保证的相关要求在过渡期间,除非协议另有规定或上市公司书面同意,标的公司原股东应促使并保证: 标的公司不得制定或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标的公司股东不得转让其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亦不得以标的公司的股权进行担保、托管或设置第三方权益或负担;标的公司不得以增资、债转股或其他形式引入其他投资者;标的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应以正常合理方式经营,处于良好的经营状态;标的公司保持其现有的内部治理结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变,继续维持与供应商和客户的良好合作关系,以保证标的公司交割完成后的经营不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标的公司及时履行与公司业务有关的合同、协议或其他文件;标的公司以惯常方式保存财务账册和记录;标的公司在各大方面遵守应适用于其财产、资产或业务的法律、法规;标的公司及时将有关对标的资产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变化或导致不利于交割的任何事件、事实、条件、变化或其他情况书面通知上市公司;标的公司不进行非法转移、隐匿资产等行为;标的公司不得提议及投票同意标的公司进行除正常生产经营外的资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增加重大负债或或有负债之行为;标的公司不得转让其专利及其他无形资产;标的公司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促使标的公司符合以上保证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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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交易
过渡期安排. 在交易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标的公司产生的盈利由上市公司享有;标的资产产生的亏损由补偿义务人各方之间按照本次交易前其分别持有的标的公司相对股权比例以连带的方式予以分担,并在标的资产交割审计报告出具后10个工作 日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向上市公司补足6.1 双方确认,自本次增资的基准日至交割日,为本次甲方对目标公司进行增资的过渡期。
6.2 双方确认,自基准日至交割日,增资标的所产生的损益,由甲方承担或享有;乙方在过渡期间产生的损益,由本次增资前乙方全体股东享有。 应补偿的现金数额=标的公司于过渡期间的亏损金额+因其他原因导致的标的公司净资产减少的金额 在交割日后 30 个工作日内,上市公司有权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出具标的资产交割审计报告,对标的资产在交易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的损益进行审计确认,交割审计基准日确定为交割日的上月月末。 在过渡期间,除非协议另有规定或上市公司书面同意,标的公司应促使并保证:标的公司不得制定或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标的公司股东不得转让其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亦不得以标的公司的股权进行担保、托管或设置第三方权益或负担;标的公司不得以增资、债转股或其他形式引入其他投资者;标的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应以正常合理方式经营,处于良好的经营状态;标的公司保持其现有的内部治理结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变,继续维持与供应商和客户的良好合作关系,以保证标的公司交割完成后的经营不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标的公司及时履行与公司业务有关的合同、协议或其他文件;标的公司以惯常方式保存财务账册和记录;标的公司在各大方面遵守应适用于其财产、资产或业务的法律、法规;标的公司及时将有关对标的资产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变化或导致不利于交割的任何事件、事实、条件、变化或其他情况书面通知上市公司;标的公司不进行非法转移、隐匿资产等行为;标的公司不得提议及投票同意标的公司进行除正常生产经营外的资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增加重大负债或或有负债之行为;标的公司不得转让其专利及其他无形资产;标的公司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促使标的公司符合以上保证的相关要求甲乙双方应共同委托审计机构对目标公司及增资标的于交割日的净资产进行审计,由双方协商后完成差异处理。
6.3 双方同意:
(1) 双方不会从事、允许或促成任何会构成或导致本协议或其他交易文件项下发生违约或者任何陈述与保证失实的作为或不作为,不会采取妨碍或不当延误本次增资的行动;
(2) 除正常经营所需外,甲方应保证不得在本协议生效后至本协议第 5.2 款资产交付、转移或变更登记最终完成之日,以任何方式处置出资资产范围内包括货币、土地、房产、机器设备等各项资产,不得使增资标的企业负担任何基于甲方安排的负债;
(3) 在本协议签署后至本协议第 5.2 款资产交付、转移或变更登记最终完成之日前,甲方不得实施或安排任何对增资标的企业持续经营其现有业务和保持财务状况基本稳定有负面影响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向任何第三方提供借款,向第三方提供担保;在其主营业务之外订立任何协议或者达成任何交易安排,对以增资标的企业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任何重大合同作出不利于增资标的企业的修订、变更;就增资标的企业法律纠纷达成不利于增资标的企业的和解;修改调整增资标的企业的职工薪酬政策和标准,作出不利于本协议目的实现的重要人事安排。
(4) 增资标的范围内,按照本协议约定,甲方将持有寺家庄矿、五矿的采矿权作为增资标的资产出资至目标公司。因此,在办理相关矿权过户手续时,采矿权受让人不再向甲方另外支付矿权对价。且自本协议交割日起,甲方不得再收取寺家庄矿、五矿采矿权使用费。甲方已与新元煤矿签署《采矿权转让合同》中评估增值部分的债权、已发生的矿权租赁费用暂缓清偿,待新元煤矿股权纠纷终审判决后另行确定。具体内容按照华阳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潞安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潞安化工有限公司签署的基于本次增资行为债务处置的《协议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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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