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与送达. 11.1 本协议约定的以下送达地址适用于本协议的相关的各类通知、协议、文书的送达,包括但不限于协议履行期间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的送达,以及协议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及其他程序中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 (1) 甲方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为:(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 (2) 乙方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为:(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 11.2 一方需变更本协议确认的送达地址的,应及时通过邮寄方式(快递或EMS)通知协议其他方;一方在协议争议阶段或协议争议进入执行阶段变更本协议确认的送达地址的,应向法院、仲裁机构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 11.3 一方按第 11.2 条所述方式履行变更通知义务后,以其变更后的送达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否则本协议确认的送达地址仍为有效送达地址。 11.4 因任何一方提供或确认的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 及时按第 11.2 条所述方式履行通知义务、该方或有权签收人拒绝签收或长期不自取等非寄件人原因,导致协议、通知、函件、法律文书等各类文件未能被该方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件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的文件被他人代收的,代收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以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为送达之日。 11.5 法院可直接邮寄送达至本协议确认的送达地址,即使当事人未能收到法院邮寄送达的文书,由于本协议约定,也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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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Debt Assignment Agreement
通知与送达. 11.1 本协议约定的以下送达地址适用于本协议的相关的各类通知、协议、文书的送达,包括但不限于协议履行期间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的送达,以及协议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及其他程序中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1.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中涉及各类通知、函件、附件、协议等文件以及就本协议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送达时的送达地址(含联系方式, 下同)为甲方在乙方预留的送达地址。
2. 本协议中甲方确认的送达地址如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发生变更之日起三日内通过书面方式通知乙方,但双方同意并认可,中信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通过中信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官方网站等渠道展示与本协议相关的提示、公告、通知、联系地址及邮政编码变更等信息的,该等信息一经展示(如展示信息载明生效日期的,以该载明日期为准)即视为已通知/送达甲方。在涉及仲裁及民事诉讼、执行程序时,任何一方送达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发生变更当日通过书面方式告知仲裁机构、法院。任何一方未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告知义务的,该方所确认的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
3. 甲方根据本条第1款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的各类通知、函件、附件、协议等文件以及就本协议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向甲方的送达,包括在争议进入公证、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重审、再审和执行程序(含处置抵押物等)等各个阶段相关案件材料和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各类程序性文书,如起诉状、仲裁申请书、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传票、举证通知书、缴费通知书等;各类法律文书,如仲裁裁决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向甲方的送达。除本条第2款另有约定外,按照送达地址向甲方发送上述文件,即应视作在下列日期被送达:
(1) 甲方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为:(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邮递(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以投递之日后的第三日视为送达日;
(2) 乙方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为:(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微信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以发送之日视为送达日;
11.2 一方需变更本协议确认的送达地址的,应及时通过邮寄方式(快递或EMS)通知协议其他方;一方在协议争议阶段或协议争议进入执行阶段变更本协议确认的送达地址的,应向法院、仲裁机构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3) 专人送达,以收件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日;收件人拒收或无人接收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文书留置,亦视为送达;
(4) 同时采用上述几种方式的,以其中最快达到对方者为准。 因甲方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通知或告知乙方、法院、仲裁机关或公证机关的,或甲方/其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执行文书、仲裁裁决或公证机关执行证书等各项法律文书或有关文件无法送达、未及时送达或未能被甲方实际接收的,乙方、法院、仲裁机关或公证机关按照上述有效送达规则进行送达即视为有效送达,甲 方将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甲方同意法院、仲裁机关或公证机关可以采取一种或多种送达方式送达法律文书,送达时间以上述送达方式中最先到达的为准。
11.3 一方按第 11.2 条所述方式履行变更通知义务后,以其变更后的送达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否则本协议确认的送达地址仍为有效送达地址4.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条约定内容为本协议双方均明确同意的特别条款,效力独立于本协议其他条款。不论本协议其他条款因为任何原因被法院、仲裁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为无效或者被撤销,本条约定内容均为有效。
11.4 因任何一方提供或确认的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 及时按第 11.2 条所述方式履行通知义务、该方或有权签收人拒绝签收或长期不自取等非寄件人原因,导致协议、通知、函件、法律文书等各类文件未能被该方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件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的文件被他人代收的,代收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以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为送达之日。
11.5 法院可直接邮寄送达至本协议确认的送达地址,即使当事人未能收到法院邮寄送达的文书,由于本协议约定,也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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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货币市场基金产品快速赎回服务协议
通知与送达. 11.1 本协议约定的以下送达地址适用于本协议的相关的各类通知、协议、文书的送达,包括但不限于协议履行期间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的送达,以及协议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及其他程序中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1) 合同通知与送达 本合同项下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通知、要求、指示或其他文件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发送至本合同附件一第 1 项所列的有关方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电子信箱、传真号码(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本合同各方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电子信箱/传真号码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合同的其他当事方。在合同的其他当事方依照本第 18.5 款第(1)项的约定收到另一方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电子信箱/传真号码变更的有效通知之前,另一方的原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及传真号码仍应被视为该方的有效送达地址。 任何一方在本合同项下或就本合同向另一方发出的通知或其他通讯,如以专人送递,在交付后即被视为送达,收件人拒绝签收的视为当日有效送达;以特快专递发出的通知,收件人签收日为送达日,收件人拒绝签收的,以寄出(以邮戳为凭)后的第五个工作日为有效送达;如以挂号信方式发送,在挂号信寄出五个工作日后即被视为送达;如以传真发送,在发出时即被视为送达;以电子邮件、短信发出的通知,自系统记录发送成功之日为送达日。
(1) 甲方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为:(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
((2) 乙方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为:(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
11.2 一方需变更本协议确认的送达地址的,应及时通过邮寄方式(快递或EMS)通知协议其他方;一方在协议争议阶段或协议争议进入执行阶段变更本协议确认的送达地址的,应向法院、仲裁机构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 司法送达 各方同意以本合同附件一第 1 项所约定的其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信箱、传真等作为各方就本合同发生纠纷时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包括但不限于当纠纷进入仲裁、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及督促程序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一方变更其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的,应按照本合同第 18.5 款第(1)项的约定向其他各方送达书面通知,借款人如在仲裁及诉讼程序中变更其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的,还应同时向仲裁机构或法院履行通知义务。如一方未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则本合同附件一第 1项所约定的其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信箱、传真仍视为其有效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因本合同所约定的一方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本第 18.5 款第(2)项约定履行通知义务、指定收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 该方实际接收时,以邮寄方式或电子邮件送达的,法律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以直接上门方式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一方依本条约定履行送达地址变更义务的,以变更后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信箱、传真作为其有效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11.3 一方按第 11.2 条所述方式履行变更通知义务后,以其变更后的送达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否则本协议确认的送达地址仍为有效送达地址。
11.4 因任何一方提供或确认的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 及时按第 11.2 条所述方式履行通知义务、该方或有权签收人拒绝签收或长期不自取等非寄件人原因,导致协议、通知、函件、法律文书等各类文件未能被该方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件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的文件被他人代收的,代收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以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为送达之日。
11.5 法院可直接邮寄送达至本协议确认的送达地址,即使当事人未能收到法院邮寄送达的文书,由于本协议约定,也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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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借款合同
通知与送达. 11.1 本协议约定的以下送达地址适用于本协议的相关的各类通知、协议、文书的送达,包括但不限于协议履行期间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的送达,以及协议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及其他程序中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
(1) 甲方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为:(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甲方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为:(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2) 乙方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为:(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乙方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为:(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11.2 一方需变更本协议确认的送达地址的,应及时通过邮寄方式(快递或EMS)通知协议其他方;一方在协议争议阶段或协议争议进入执行阶段变更本协议确认的送达地址的,应向法院、仲裁机构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一方需变更本协议确认的送达地址的,应及时通过邮寄方式(快递或 EMS)通知协议其他方;一方在协议争议阶段或协议争议进入执行阶段变更本协议确认的送达地址的,应向法院、仲裁机构履行 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
11.3 一方按第 11.2 条所述方式履行变更通知义务后,以其变更后的送达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否则本协议确认的送达地址仍为有效送达地址。
11.4 因任何一方提供或确认的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 及时按第 11.2 条所述方式履行通知义务、该方或有权签收人拒绝签收或长期不自取等非寄件人原因,导致协议、通知、函件、法律文书等各类文件未能被该方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件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的文件被他人代收的,代收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以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为送达之日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一方发送的通知在发生下列事件时 被视为有效送达:
11.4.1 通过专人递送的,在送达收件人时;
11.4.2 以邮资预付的挂号信或登记邮件形式(要求有查收回执)发送的,在送达邮寄地址时;
11.4.3 以电邮方式发送的,在电邮发出时。
11.5 法院可直接邮寄送达至本协议确认的送达地址,即使当事人未能收到法院邮寄送达的文书,由于本协议约定,也视为送达因任何一方提供或确认的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按第 11.2 条所述方式履行通知义务、该方或有权签收人拒绝签收或不自取等非寄件人原因,导致协议、通知、函件、法律文书等各类文件未能被该方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件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的文件被他人代收的,代收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以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为送达之日。
11.6 法院或仲裁、公证机构可直接邮寄送达至本协议确认的送达地址,即使当事人未能收到法院或仲裁、公证机构邮寄送达的文书,由于本协议约定,也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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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Debt Assignment Agreement
通知与送达. 11.1 本协议约定的以下送达地址适用于本协议的相关的各类通知、协议、文书的送达,包括但不限于协议履行期间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的送达,以及协议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及其他程序中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
(1) 甲方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为:(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甲方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为:除收件人为温泽华外,其他送达信息以本协议第一页签约主体甲方的信息为准。
(2) 乙方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为:(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乙方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为:以本协议第一页签约主体乙方的信息为准。
11.2 一方需变更本协议确认的送达地址的,应及时通过邮寄方式(快递或EMS)通知协议其他方;一方在协议争议阶段或协议争议进入执行阶段变更本协议确认的送达地址的,应向法院、仲裁机构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
11.3 一方按第 11.2 条所述方式履行变更通知义务后,以其变更后的送达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否则本协议确认的送达地址仍为有效送达地址一方按第11.2条所述方式履行变更通知义务后,以其变更后的送达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否则本协议确认的送达地址仍为有效送达地址。
11.4 因任何一方提供或确认的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 及时按第 11.2 条所述方式履行通知义务、该方或有权签收人拒绝签收或长期不自取等非寄件人原因,导致协议、通知、函件、法律文书等各类文件未能被该方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件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的文件被他人代收的,代收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以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为送达之日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一方发送的通知在发生下列事件时被视为有效送达:
11.4.1 通过专人递送的,在送达收件人时;
11.4.2 以邮资预付的挂号信或登记邮件形式(要求有查收回执)发送的,在送达邮寄地址时;
11.4.3 以电邮方式发送的,在电邮发出时。
11.5 法院可直接邮寄送达至本协议确认的送达地址,即使当事人未能收到法院邮寄送达的文书,由于本协议约定,也视为送达因任何一方提供或确认的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按第11.2条所述方式履行通知义务、该方或有权签收人拒绝签收或不自取等非寄件人原因,导致协议、通知、函件、法律文书等各类文件未能被该方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件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的文件被他人代收的,代收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以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为送达之日。
11.6 法院或仲裁、公证机构可直接邮寄送达至本协议确认的送达地址,即使当事人未能收到法院或仲裁、公证机构邮寄送达的文书,由于本协议约定,也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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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Debt Assignment Agreement
通知与送达. 11.1 本协议约定的以下送达地址适用于本协议的相关的各类通知、协议、文书的送达,包括但不限于协议履行期间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的送达,以及协议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及其他程序中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本协议约定的以下送达地址适用于本协议的相关的各类通知、协议、文书的送达,包括但不限于协议履行期间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的送达,以及协议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 序及其他程序中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
(1) 甲方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为:(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甲方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为:(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2) 乙方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为:(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乙方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为:(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11.2 一方需变更本协议确认的送达地址的,应及时通过邮寄方式(快递或EMS)通知协议其他方;一方在协议争议阶段或协议争议进入执行阶段变更本协议确认的送达地址的,应向法院、仲裁机构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
11.3 一方按第 11.2 条所述方式履行变更通知义务后,以其变更后的送达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否则本协议确认的送达地址仍为有效送达地址。
11.4 因任何一方提供或确认的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 及时按第 11.2 条所述方式履行通知义务、该方或有权签收人拒绝签收或长期不自取等非寄件人原因,导致协议、通知、函件、法律文书等各类文件未能被该方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件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的文件被他人代收的,代收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以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为送达之日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一方发送的通知在发生下列事件时被视为有效送达:
11.4.1 通过专人递送的,在送达收件人时;
11.4.2 以邮资预付的挂号信或登记邮件形式(要求有查收回执)发送的,在送达邮寄地址时;
11.4.3 以电邮方式发送的,在电邮发出时。
11.5 法院可直接邮寄送达至本协议确认的送达地址,即使当事人未能收到法院邮寄送达的文书,由于本协议约定,也视为送达因任何一方提供或确认的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按第 11.2 条所述方式履行通知义务、该方或有权签收人拒绝签收或不自取等非寄件人原因,导致协议、通知、函件、法律文书等各类文件未能被该方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件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的文件被他人代收的,代收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以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为送达之日。
11.6 法院或仲裁、公证机构可直接邮寄送达至本协议确认的送达地址,即使当事人未能收到法院或仲裁、公证机构邮寄送达的文书,由于本协议约定,也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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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Debt Assignment Agreement
通知与送达. 11.1 本协议约定的以下送达地址适用于本协议的相关的各类通知、协议、文书的送达,包括但不限于协议履行期间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的送达,以及协议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及其他程序中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1) 合同通知与送达 本合同项下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通知、要求、指示或其他文件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发送至本合同附件一第 1 项所列的有关方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电子信箱、传真号码(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本合同各方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电子信箱/传真号码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合同的其他当事方。在合同的其他当事方依照本第 18.5 款第(1)项的约定收到另一方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电子信箱/传真号码变更的有效通知之前,另一方的 原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及传真号码仍应被视为该方的有效送达地址。 任何一方在本合同项下或就本合同向另一方发出的通知或其他通讯,如以专人送递,在交付后即被视为送达,收件人拒绝签收的视为当日有效送达;以特快专递发出的通知,收件人签收日为送达日,收件人拒绝签收的,以寄出(以邮戳为凭)后的第五个工作日为有效送达;如以挂号信方式发送,在挂号信寄出五个工作日后即被视为送达;如以传真发送,在发出时即被视为送达;以电子邮件、短信发出的通知,自系统记录发送成功之日为送达日。
(1) 甲方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为:(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
((2) 乙方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为:(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
11.2 一方需变更本协议确认的送达地址的,应及时通过邮寄方式(快递或EMS)通知协议其他方;一方在协议争议阶段或协议争议进入执行阶段变更本协议确认的送达地址的,应向法院、仲裁机构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 司法送达 各方同意以本合同附件一第 1 项所约定的其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信箱、传真等作为各方就本合同发生纠纷时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包括但不限于当纠纷进入仲裁、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及督促程序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一方变更其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的,应按照本合同第 18.5 款第(1)项的约定向其他各方送达书面通知,借款人如在仲裁及诉讼程序中变更其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的,还应同时向仲裁机构或法院履行通知义务。如一方未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则本合同附件一第 1项所约定的其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信箱、传真仍视为其有效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因本合同所约定的一方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本第 18.5 款第(2)项约定履行通知义务、指定收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该方实际接收时,以邮寄方式或电子邮件送达的,法律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以直接上门方式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一方依本条约定履行送达地址变更义务的,以变更后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信箱、传真作为其有效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11.3 一方按第 11.2 条所述方式履行变更通知义务后,以其变更后的送达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否则本协议确认的送达地址仍为有效送达地址。
11.4 因任何一方提供或确认的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 及时按第 11.2 条所述方式履行通知义务、该方或有权签收人拒绝签收或长期不自取等非寄件人原因,导致协议、通知、函件、法律文书等各类文件未能被该方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件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的文件被他人代收的,代收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以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为送达之日。
11.5 法院可直接邮寄送达至本协议确认的送达地址,即使当事人未能收到法院邮寄送达的文书,由于本协议约定,也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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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借款合同
通知与送达. 11.1 本协议约定的以下送达地址适用于本协议的相关的各类通知、协议、文书的送达,包括但不限于协议履行期间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的送达,以及协议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及其他程序中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双方确认如下联络地址和电子邮箱为各自收取本协议项下各类通知、要求、指令、文件和其他通讯往来的有效送达地址,若双方因本协议纠纷发生仲裁或诉讼的,则该送达地址作为仲裁机构或法院送达各项法律文书的地址: 指定联络人:联络地址: 电子邮箱: 指定联络人:联络地址: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本协议一方依据本协议约定向其他方送达的任何通知、要求、指令和其他通讯往来,应当通过直接送交、快递或电子邮件的方式。直接送交的,以收件方签收视为送达;如采用快递方式的,需寄往收件方在本协议所列联络地址或收件方依据本条约定方式通知变更后的地址,同城的则以快递单或快递企业记录所载寄件日的次日 12:00 视为送达,异地的则以快递单或快递企业记录所载寄件日后(不含寄件日)的第二日 12:00 视为送达,如果快递送达日为非工作日,任何通知应视为在下一个工作日的 12:00 送达;如采用电子邮件方式的,则于电子邮件发出后满半小时视为送达。如同时采用多种方式送达的,则以本条约定最先送达时为送达。 任何一方均有权在任何时候更改其联络地址,但应按约定的送达方式向其他方送达变更通知。变更通络地址的通知送达之前,一方依据本协议确定的地址向其他方送达的所有通知、要求、指令和其他通讯往来仍为有效送达。
(1) 甲方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为:(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
(2) 乙方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为:(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
11.2 一方需变更本协议确认的送达地址的,应及时通过邮寄方式(快递或EMS)通知协议其他方;一方在协议争议阶段或协议争议进入执行阶段变更本协议确认的送达地址的,应向法院、仲裁机构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
11.3 一方按第 11.2 条所述方式履行变更通知义务后,以其变更后的送达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否则本协议确认的送达地址仍为有效送达地址。
11.4 因任何一方提供或确认的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 及时按第 11.2 条所述方式履行通知义务、该方或有权签收人拒绝签收或长期不自取等非寄件人原因,导致协议、通知、函件、法律文书等各类文件未能被该方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件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的文件被他人代收的,代收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以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为送达之日。
11.5 法院可直接邮寄送达至本协议确认的送达地址,即使当事人未能收到法院邮寄送达的文书,由于本协议约定,也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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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股东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