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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送達 样本条款

通知送達. 1. 除本契約另有訂定者外,應送達雙方之通知、文件或資料,均應以中文書面為之,並於送達對方時生效。 2. 除經事前書面通知地址變更者外,雙方之地址應以下列者為準。甲方地址: 乙方地址:
通知送達. 本契約雙方所為之通知辦理事項,以書面通知時,均依本契約所載之地址為準,如任何一方遇有地址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他方,其因拒收或無法送達而遭退回二次者,以最後退件日推定已依本契約受通知,雙方仍宜以簡訊(電子郵件或其他約定方式)告知他方此通知之事由。
通知送達. 1. 除本契約另有訂定者外,應以掛號送達雙方之通知、文件或資料,均應 以中文書面為之,並於送達對方時生效。 2. 除經事前書面通知地址變更者外,甲乙雙方之地址應送達他方於本契約所載之地址。 甲方地址:73001 臺南市新營區民治路 36 號 乙方地址:
通知送達. 一、 依本契約規定應給予對方之任何通知或文件均應以書面為之,並應送達對方於本契約所載之地址。
通知送達.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者外,應送達本契約當事人之通知、文件或資料(如有),均應以中文書面信函為之,並於送達對方時生效。
通知送達. 委託人及受託人雙方所為之徵詢、洽商或通知辦理事項,如以書面通知時,均依本契約所載之通訊地址為準,如任何一方遇有通訊地址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他方,其因拒收或無法送達而遭退回者,均以郵寄日視為已依本契約受通知。
通知送達.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者外,如有應送達本契約當事人或融資機構委任之管理銀行之通知、文件或資料,均應以中文書面為之,並於送達對方時生效。除經事前通知地址變更者外,雙方之地址以下列者為準。
通知送達. 就本契約一切事項所為之通知或要求,以郵局掛號書面送達下列對方聯絡處所即視為已送達該方當事人,並且不因實際住居所或營業地有所變更而受影響,如有拒收、遷址不明或其他原因致無法送達時,視為於郵寄時已送達。倘乙方地址變更時,應以書面通知甲方始生效力。
通知送達. 雙方間關於本契約互為之徵詢、洽商、催告或通知辦理事項,均應以書面,按本契約所載之聯絡地址以掛號郵寄為準。如因拒收、招領逾期或無法投遞而至退回者均以郵局第一次投遞日期為送達日期。任何一方聯絡地址、姓名或公司名稱如有變更,應即以書面掛號通知他方,否則以原聯絡地址、姓名或公司名稱送達,亦生送達之效力。
通知送達. 1.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依本契約規定應給予雙方當事人或融資機構之通知、文件或資料,均應以中文書面信函為之,倘有外文之原始資料,應譯為中文,並以其中譯文為準。 2. 任一方就與本契約相關之一切通知、文件或資料,均於送達於他方時,始生效力。除經事前以書面通知地址變更者外,雙方地址,應以下列為準: 甲方: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地址:高雄市鳥松區澄清路 834 號 乙方: 地址: 21.3.2 任一方變更其地址時,應於變更前依「第 21.3.1 條」之約定以書面通知對方,否則他方如將通知、文件或資料按原地址送達該方者,亦生送達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