郁金香股份 样本条款

郁金香股份. 3257307 第 35 类 2014 年 4 月 7 日至 2024 年 4 月 6 日 4.
郁金香股份. 5947395 第 35 类 2010 年 4 月 21 日至 2020 年 4 月 20 日 根据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上述郁金香股份于中国境内注册的已取得《商标注册证》的主要商标的专用权合法、有效, 资产权属清晰, 不存在纠纷和潜在纠纷。
郁金香股份.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4 年 2 月 19 日出具的《证明》, 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至该《证明》出具之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没有发现郁金香股份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而受到工商机关行政处罚的记录。
郁金香股份.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2 年 7 月 31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 郁金香股份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5 月 31 日期间, 能按税法的规定按期办理纳税申报, 暂未发现有欠税、偷逃税款和重大违反税收管理法规的情形。 根据上海市徐汇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徐汇区分局于 2012 年 8 月 7 日出具的《税务核查证明》, 郁金香股份 自 2012 年 6 月 1 日至 2012 年 6 月 30 日期间, 所执行的各项税种、税率和税收优惠政策均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法规, 并能依法申报、缴纳各项税金, 且未因税收问题而受到该局的处罚。 根据上海市徐汇区国家税务局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徐汇区分局于 2013 年 1 月 9 日出具《税务核查证明》, 郁金香股份自 2012 年 7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所执行的各项税种、税率和税收优惠政策均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法规, 并能 依法申报、缴纳各项税金, 且未因税收问题而受到上海市徐汇区国家税务局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徐汇区分局的处罚。 根据上海市徐汇区国家税务局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徐汇区分局于 2014 年 5 月 4 日出具《税务核查证明》, 郁金香股份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所执行的各项税种、税率和税收优惠政策均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法规, 并能依法申报、缴纳各项税金, 且未因税收问题而受到上海市徐汇区国家税务局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徐汇区分局的处罚。
郁金香股份.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上海市徐汇区环境保护局于 2012 年 7 月 31 日出具的《证明》, 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至该《证明》出具之日, 在上海市徐汇区环境保护局日常环境管理及环境监察中, 未发现郁金香股份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行为。 根据上海市徐汇区环保局于 2013 年 2 月 5 日出具《证明》, 郁 金香股份自 2012 年 7 月 1 日至 2013 年 2 月 5 日, 在上海市徐汇区环保局日常环境管理及环境监察中未发现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行为。 根据上海市徐汇区环保局于 2013 年 7 月 17 日出具《证明》, 郁金香股份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7 月 17 日, 在上海市徐汇区环保局日常环境管理及环境监察中未发现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行为。 根据上海市徐汇区环保局于 2014 年 5 月 4 日出具《证明》, 郁 金香股份自 2013 年 7 月 1 日至 2014 年 5 月 4 日, 在上海市徐汇区环保局日常环境管理及环境监察中未发现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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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募集の方法 平成28年12月6日に決定された引受価額(1,913.60円)にて、当社と元引受契約を締結した後記「4 株式の引受け」欄記載の金融商品取引業者(以下「第1 募集要項」において「引受人」という。)は、買取引受けを行い、当該引受価額と異なる価額(発行価格2,080円)で本募集を行います。引受人は払込期日までに引受価額の総額を当社に払込み、本募集における発行価格の総額との差額は引受人の手取金といたします。当社は、引受人に対して引受手数料を支払いません。

  • 募集配套资金 1、募集配套资金的金额及用途

  •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 货物的运输方式 3、乙方负责货物运输,货物运输合理损耗及计算方法: 。第五条

  • 知的財産権 著作権の帰属等)

  •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 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法定代表人:朱小辉 联系电话:000-00000000传真:010-57763777 联系人:李晗 经办律师:吴冠雄、李晗

  •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 关联关系说明 公司与其不存在关联关系。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