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衍生工具 样本条款

金融衍生工具. 衍生品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金融衍生工具. 6.1 UCITS 於全球有關金融衍生工具的投資(按 UCITS 規例所規定)不得超過其資產淨值總額。
金融衍生工具. 投資者應注意,若干證監會認可基金可使用若干類別的金融衍生工具作對沖用途及有效組合管理及/或投資目的。投資於該等證監會認可基金可能因為使用該等工具而須承受重大風險。在不利的情況下,證監會認可基金如為進行對沖及有效組合管理而使用衍生工具時未能發揮效用,可能蒙受巨額損失。 證監會認可基金的金融衍生工具風險承擔載列如下,並使用《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守則》及證監會《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運用金融衍生工具指南》(可能經不時更新)規定的衍生工具風險承擔淨額計算方法。 下列證監會認可基金現不擬使用金融衍生工具作任何用途(不包括證監會認可基金的任何對沖股份類別,其可能會僅為對沖目的而使用金融衍生工具),且不被視為衍生產品基金:
金融衍生工具. 請參閱本香港發行章程的補充條款中所述的各個子基金所適用的每一項策略和投資政策。
金融衍生工具. 包括但不限于场外期权、收益互换等。
金融衍生工具. 包括但不限于期权、期货、互换等; 以及以上述资产为投资对象的符合监管规定的信托计划、基金、证券和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以及其他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的金融资产及其组合。 本产品的上述投资范围将有可能随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变化而产生变化,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银行理财产品投资其他品种,经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如投资范围等发生调整,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将于调整事项生效前10个交易所工作日通过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官方网站予以公布。
金融衍生工具. 除非發行章程附件二的有關基金資料摘要另行訂明,金融衍生工具將只作對沖及/或有效組合管理用途,不會大量或主要作投資用途。
金融衍生工具. 除信託契約、守則及上文「投資目標及政策」一節另有規定外,經理人可代表本基金為對沖或非對沖(投資)目的就掉期或其他金融衍生工具訂立任何交易:
金融衍生工具. 在第 13 条及下列条款的规限下,基金管理人可不时为本基金订立投资、货币或指数的金融衍生工具交易:
金融衍生工具. 根據文書及《單位信託守則》的規定,基金經理可代表子基金進行任何有關掉期或其他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以作對沖或非對沖(即投資)目的。 如有關附錄所示,子基金可為對沖目的取得金融衍生工具。如金融衍生工具符合下列所有準則,將被視作為了對沖目的而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