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工作 样本条款

附加工作.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视为附加工作,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附加工作酬金。除下列第6.2.1.4目的情形外,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为: a. 因非乙方原因工程工期延长,按下列方法确定: 附加工作酬金=增加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 b. 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履行中的合同全部或部分中止,乙方完成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前准备工作的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附加工作酬金=善后或准备工作的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 6.2.1.1 除不可抗力外,因非乙方原因,工程工期延长; 6.2.1.2 因非乙方原因监理与相关服务受到延误或阻碍或暂停; 6.2.1.3 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乙方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乙方进行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准备工作,乙方用于恢复服务的时间不得超过28天; 6.2.1.4 监理与相关服务内容增加,附加工作酬金应该按照增加的内容占正常工作范围内监理与相关服务内容的比例计算,具体比例由双方根据增加的内容通过协商确定。
附加工作. 指咨询人根据合同条件完成的正常工作以外的工作。包括合同期限延长、增加服务内容、增加服务范围、提高成果要求、要求赶工、非咨询人原因引起的重复或反复工作均为附加工作。
附加工作.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视为附加工作,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支付附加工作酬金。除下列第 6.2.1.4 目的情形外,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 a. 因非监理人原因工程工期延长,按下列方法确定: 附加工作酬金=增加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
附加工作. 是指超出采购人初步工作范围的服务。任何附加工作必须在执行前得到采购人的书面批准。附加工作产生的人工和材料成本应按以下方式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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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利益衝突 實際或潛在利益衝突亦可能在本公司或股東(作為一方)與存管處(作為另一方)之間發生。 舉例而言,該等實際或潛在利益衝突可能因為存管處是一家法律實體的一部分或與一家法律實體有關聯,而該法律實體向本公司提供其他產品或服務而產生。尤其是,存管及管理服務是由同一家法律實體Citibank Europe plc, Luxembourg Branch 提供。但實際上,存管和管理的業務線在職能和層級架構上是分開的,並按公平原則經營。此外,存管處在提供該等產品或服務時可能有財務或業務利益,或就本公司所獲提供的相關產品或服務收取酬金,或可能有其他客戶的利益與本公司或股東的利益可能存在衝突。

  • 法律适用 本协议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除、解释及争议的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

  • 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主保险合同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本附加合同条款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 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 谈判小组 3.1 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谈判小组成员总数的2/3。 3.2 谈判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 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2) 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3) 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3.3 谈判小组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 确认或者制定谈判文件; (2) 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并作出评价; (3) 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与供应商进行分别谈判; (4) 编写评审报告; (5) 确定成交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成交人; (6) 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附加旅行证件损失保险条款(2016 版)

  • 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管理办法》《运作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销售、登记、备案事宜; (2) 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要求报送资产管理计划产品运行信息; (3) 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资金; (4) 制作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5) 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受托人义务,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6)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7)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证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资产管理计划的受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8)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接受投资者和托管人的监督; (9) 召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有),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除外; (10) 确定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参与、退出价格,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份额交易价格的计算方法符合相关要求以及合同的约定; (11)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计算并向投资者报告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12) 对《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非标准化资产和相关交易主体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形成书面工作底稿,并制作尽职调查报告; (13)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负责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会计报 告; (14) 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 计; (15)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 理财产品本金和收益的支付 本理财产品在不可预料的情况下提前终止时,依照产品估值情况支付产品本金和收益。 投资者到期返还金额=投资者持有理财产品份额×提前终止产品份额净值-超额业绩报酬(如有)

  •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基金發行機構就上述費用保有調整之權利,未來若有調整,應以基金發行機構公佈之資料為準 各投資標的之基本資料,未來可能有所變動,若欲查詢即時之相關資訊,請進入各投資標的之發行機構、或總代理機構網站查詢,或至保誠人壽網站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