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蔽工程验收 样本条款

隐蔽工程验收. 复核隐蔽工程随工验收单的检查结果。
隐蔽工程验收. 具备隐蔽条件的工程部位,承包人应在自检合格后通知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验收,验收合格并经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在检验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隐蔽工程验收. 工程具备覆盖、掩埋条件或达到条款约定的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工程前 24 小时通知甲方或委托的监理单位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隐蔽工程施工。
隐蔽工程验收. 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检查与验收手续。乙方应提前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有权要求复验,因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乙方承担。
隐蔽工程验收. 乙方应在自检合格后,验收 48 小时前通知甲方组织验收,经监理公司验收合格,在验收记录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如验收不符合质量要求,乙方应按验收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返修自检,合格后重新通知验收,返修费用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未经验收不得自行隐蔽,如有自行隐蔽,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或有关单位的验收要求剥露和开口及恢复,并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及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隐蔽工程验收. 凡隐蔽工程的验收,必须由学校、施工方、地勘、设计、监理及主管部门等共同验收(若有增加,按 21.2 款执行),否则, 责任及工程量增加由施工方自行承担。
隐蔽工程验收. 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协议条款约定的部位,承包人自检合格后在隐蔽 24 小时前通知发包人代表参加。通知包括承包人自检记录、隐蔽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发包人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隐蔽工程验收. 隐蔽工程完工后,乙方应提前三日通知甲方,甲方应在约定日期三日内会同乙方进行验收,待双方验收合格并签字确认后,乙方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如甲方不进行验收,乙方有权暂停施工,相应工期损失由甲方承担;如乙方未通知甲方进行隐蔽工程验收,而擅自进行下道工序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施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隐蔽工程验收. 隐蔽工程验收前由投标人技术(质量)人员先行质量检查合格,并提前 24h 向招标人提交书面验收申请。招标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投标人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参加验收,验收项目包括: •预埋件或后置螺栓、锚栓连接件。 •基座与主体结构的连接节点。 •支架与基座的连接节点。 •光伏发电系统的防雷、接地连接节点。 •封闭空间内预留的基座、孔洞、预埋件以及敷设管道和电气线缆预埋管等。 •架空线杆塔基础。
隐蔽工程验收. 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承包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发包人参加隐蔽工程的检查与验收;发包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发包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发包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发包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如发包人接到通知后不按时参加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验收的,承包人可自行验收,视为验收合格。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