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電子服務 Clause in Contracts

電子服務. 是以非獨家及不可轉讓基準向該客戶提供。倘該客戶為個人,該客戶應由其個人使用電子服務。倘該客戶為公司,該客戶應確保電子服務不會由未經該客戶的董事會授權使用有關服務的任何人士代表該客戶使用,而倘有關電子服務的種類涉及該客戶須知會立橋證券,使其得知獲董事會授權的使用者,則只可由已知會立橋證券的獲授權使用者代表該客戶使用該電子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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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

電子服務. 是以非獨家及不可轉讓基準向該客戶提供。倘該客戶為個人,該客戶應由其個人使用電子服務。倘該客戶為公司,該客戶應確保電子服務不會由未經該客戶的董事會授權使用有關服務的任何人士代表該客戶使用,而倘有關電子服務的種類涉及該客戶須知會立橋證券,使其得知獲董事會授權的使用者,則只可由已知會立橋證券的獲授權使用者代表該客戶使用該電子服務是以非獨家及不可轉讓基準向該客戶提供。倘該客戶為個人,該客戶應由其個人使用電子服務。倘該客戶為公司,該客戶應確保電子服務不會由未經該客戶的董事會授權使用有關服務的任何人士代表該客戶使用,而倘有關電子服務的種類涉及該客戶須知會招商證券(香港),使其得知獲董事會授權的使用者,則只可由已知會招商證券(香港)的獲授權使用者代表該客戶使用該電子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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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www.cmschina.com.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