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自愿变更. 非自愿变更客票,指因航班取消、出港延误、提前、航程改变、舱位等级变更或者承运人无法运行原航班等情形,导致旅客变更客票的情形。
7.2.1 由于非川航原因导致旅客非自愿变更客票的,川航应当考虑旅客的合理需要并采取以下措施之一:
(1) 为旅客优先安排有可利用座位的川航后续直达航班;
(2) 变更原客票列明的航程,安排川航航班将旅客运达目的地点或中途分程地点。
7.2.2 由于川航原因导致旅客非自愿变更客票的,川航应当考虑旅客的合理需要并采取以下措施之一:
(1) 为旅客优先安排有可利用座位的川航后续直达航班;
(2) 变更原客票列明的航程,安排川航和/或其他承运人航班,将旅客运达目的地点或中途分程地点;
(3) 征得旅客及有关承运人的同意后,办理签转手续。
7.2.3 旅客非自愿变更,如不接受航空公司统一安排的,允许免费变更一次,变更航班的日期范围可选择原购航班日期提前 15 天(含)或推后 15 天(含)范围内的航班。若以上日期范围内无可利用航班,则允许免费变更至最近的可利用的航班,免费变更次数限一次。超过此范围的,按非自愿退票或自愿变更处理。
非自愿变更. 指因航班取消、延误、提前、航程改变、舱位等级变更或者承运人无法运行原航班等情形,导致旅客变更客票的情形。
非自愿变更. 因航班取消、延误,提前、航程改变、舱位等级变更或乌鲁木齐航空无法运行原航班时,应在航班有可利用座位的条件下或者被签转承运人同意的情况下,按以下规定办理。
非自愿变更. 因航班取消、延误、航程改变或不能提供原定座位时,首都航空应在航班有可利用座位的条件下,按以下规定办理:
非自愿变更. 7.2.1 由于非川航原因导致旅客非自愿变更客票的,川航应当考虑旅客的合理需要并采取以下措施之一:
(1) 为旅客优先安排有可利用座位的川航后续直达航班;
(2) 变更原客票列明的航程,安排川航航班将旅客运达目的地点或中途分程地点;
(3) 客票使用条件允许且征得旅客及有关承运人的同意后,办理签转手续。
7.2.2 由于川航原因导致旅客非自愿变更客票的,川航应当考虑旅客的合理需要并采取以下措施之一:
(1) 为旅客优先安排有可利用座位的川航后续直达航班;
(2) 变更原客票列明的航程,安排川航和/或其他承运人航班,将旅客运达目的地点或中途分程地点;
(3) 征得旅客及有关承运人的同意后,办理签转手续。
7.2.3 如旅客不接受川航的后续安排,可选择在川航规定允许范围内免费变更,或办理非自愿退票。
非自愿变更. 8.2.1 乘坐海航航班的旅客,由于海航原因导致旅客非自愿变更客票的,海航将考虑旅客的合理需要并采取以下措施之一:
8.2.1.1 为旅客免费变更至最近有可利用座位的海航航班;
8.2.1.2 征得旅客及被签转承运人同意后,为旅客办理免费签转手续。
8.2.2 乘坐海航航班的旅客,由于非海航原因导致旅客非自愿变更客票的,海航将考虑旅客的合理需要并采取以下措施之一:
8.2.2.1 为旅客免费变更至最近有可利用座位的海航航班;
8.2.2.2 客票使用条件允许时,征得旅客及被签转承运人的同意后,按照客票使用条件为旅客办理签转手续。如涉及票价差额和税费差额,由旅客自行承担。
8.2.3 在旅客确认新航班,办理完客票非自愿变更手续后,由于旅客原因再次提出变更或退票,海航或海航销售代理人按照客票使用条件办理。
8.2.4 除另有规定外,在海航发布航班延误、取消等不正常航班信息前,旅客已自愿取消定座或因非承运人原因误机、漏乘等情况,后续办理客票退改签手续时,海航或海航销售代理人按照客票使用条件办理;旅客在海航发布航班延误、取消等不正常航班信息前,已经按自愿退改签规定办理完业务的旅客,旅客支付的变更费、退票费均不退还。
8.2.5 在联程航班中,因其中一个或者几个航段变更,导致旅客无法按照约定时间完成整个行程的,海航作为缔约承运人将协助旅客到达最终目的地或者中途分程地。
8.2.6 在联程航班中,旅客非自愿变更客票,按照本条件第 8.2 款办理。
8.2.7 旅客分别购买的非联程航班的多航段客票,各航段客票分属不同运输合同,若其中某段或几段海航航班不正常,则发生不正常航班的海航客票按本条件第 8.2款规定办理;其他正常航班客票变更须由缔约承运人根据客票使用条件办理,产生的费用由旅客自行承担。
非自愿变更. 9.2.1 非自愿变更是指由于不可抗力或川航原因产生的货物运输变更。发生非自愿变更时,川航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或收货人,商定处理办法。
9.2.2 运费按下列规定处理:
(1) 在始发站退运货物,退还全部运费。
(2) 变更目的站,退还未使用航段的运费,另核收由变更站至新目的站的运费。
(3) 在中途站将货物运回始发站,退还全部运费。
(4) 如改用其它运输工具将货物运至目的站,超额费用由川航承担。
非自愿变更. 乘坐天津航空航班的旅客,由于天津航空原因导致旅客非自愿变更客票,天津航空将考虑旅客的合理需要并采取以下措施之一:
非自愿变更. 团体旅客非自愿变更,按海航现行规定办理。
非自愿变更. 如果首都航空国际及地区航段、首都航空国内段不正常,进行非自愿变更时规定如下:
1. 将旅客保护至首都航空后续可承接的第一个直达航班或中转航班或航班起飞当日前后三班内的首都航空直达或中转航班。
2. 如旅客要求,可为旅客变更航程,免手续费变更至首都航空承运的其他航班。 变更航程的原则为:
(1) 选取始发站/目的站与原航程始发站/目的站相同或临近的城市且始发站或目的站中至少有一个站必须与机票上列明的站点相同。
(2) 变更航程为首都航空其他国际/地区航班或首都航空国际/地区与外航联程航班
3. 非承运人原因导致的航班不正常,如变更产生差价,需由旅客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