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履约保证金 样本条款

项目履约保证金. 中标人中标后 10 天内以转账的形式向本项目采购人支付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 20 万元整;租赁期满投标人将本项目完好交还采购人后 30 天内,采购人向投标人全额退还履约保证金 (不计利息)。
项目履约保证金. 5.1 履约保证金为合同总价款的5%。在收到成交通知书10日内缴纳,于履约结束后,一次性退还(不计利息)。 5.2 提交方式:乙方企业基本账户银行转账。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后应到采购人财务部(重庆市渝北区机场东一路00号重庆机场信息通信网络有限公司3楼)换取保证金收据。 开户名:重庆机场信息通信网络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建行重庆渝北机场支行 账号:0000 0000 0000 5020 0627
项目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到账后,中标(成交)人到潍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前台服务窗口领取履约保证金收据。中标人 (成交供应商)办理履约保证金退还手续时,需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前台服务窗口提供采购人出具的履约保证金退还说明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具的履约保证金单据。若履约保证金单据丢失,中标人(成交供应商)另行提供加盖本单位公章的收据丢失情况说明和履约保证金汇款凭证,办理退还手续。
项目履约保证金. (1) 乙方须在甲方预付款支付前将履约保证金(成交总价的5%)提交到甲方指定 (2) 项目履约保证金在项目通过广东省江门航道事务中心验收,并按甲方的要求提交了竣工资料,乙方按要求提交书面申请后,甲方在3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2%的履约保证金,剩余3%保证金待工程缺陷期满且无任何质量问题后无息退还。
项目履约保证金. 签订合同前中标供应商按中标总价的5%向采购人缴纳履约保证金,合同期满(包括终止合同)后采购人于30天内无息退还给中标供应商。合同期间,如中标供应商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和严重违约行为,采购人除追究中标供应商相关责任外将没收履约保证金。投标时提供相关承诺。
项目履约保证金. 5.1 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后,乙方须在 5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项目开、竣工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各 250 万元(大写:贰佰伍拾万元)或提供同等条件银行保函。 5.2 如乙方按约定时间开工,甲方退还乙方项目开工履约保证金 250万元 (大写:贰佰伍拾万元)(或同等条件的银行保函)。 5.3 如乙方按约定时间竣工,甲方退还乙方项目竣工履约保证金 250万元 (大写:贰佰伍拾万元)(或同等条件的银行保函)。 5.4 以上保证金在甲方帐户滞留期间,由甲方按银行同期存款年利率计息,并在返还时随保证金一并支付。如乙方提供银行保函的,则该保函担保时效同前述现金履约保证金一致,并且甲方不承担相关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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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 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 质量保证金保函(指银行保函或者保险公司保单),保证金额为:

  • 保证金 供应商应在此提供保证金的凭证的复印件。

  • 保证金的退还 (1) 供应商在递交截止时间前放弃响应的,自所投合同包结果公告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2) 未成交人保证金,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 (3) 成交人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

  • 保证责任的情形及保证金额 在投标(响应)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我方承担保证责任:

  • 投标保证金 4.1 投标保证金的缴纳: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开户银行、行号、开户单位、账号和招标文件本章“投标须知”规定的投标保证金缴纳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4.2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1)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放弃投标的,自所投合同包结果公告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2) 未中标供应商投标保证金,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 (3) 中标供应商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 4.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 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 (2) 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3) 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 (4) 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5) 要求修改、补充和撤销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6) 要求更改招标文件和中标结果公告的实质性内容; (7) 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 磋商保证金 16.1 本项目是否交纳磋商保证金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6.2 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应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 1%的磋商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有效期一致。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 16.3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6.4 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6.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1) 供应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 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 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 IVD 血液 (血清/血漿) 陰性/陽性/不確定

  • 缴纳投标保证金(如有) 本采购项目采用“虚拟子账号”形式收退投标保证金,每一个投标人在所投的每一项目下合同包会对应每一家银行自动生成一个账号,称为“虚拟子账号”。在进行投标信息确认后,应通过应标管理-已投标的项目,选择缴纳银行并获取对应不同包的缴纳金额以及虚拟子账号信息,并在开标时间前,通过转账至上述账号中,付款人名称必须为投标单位全称且与投标信息一致。 若出现账号缴纳不一致、缴纳金额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不一致或缴纳时间超过开标时间,将导致保证金缴纳失 败。

  • 递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到账截止时间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