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固保證金 样本条款
保固保證金. (1) 繳納:廠商於履約標的完成驗收付款前應繳納保固保證金。
(2) 發還:保固期滿且無待解決事項後 30 日內發還。
保固保證金. 契約總價 3%,於保固期滿且無待解決事項後 30 工作日內一次發還。 □差額保證金之發還,同履約保證金。
保固保證金. (1) 繳納:廠商於履約標的完成驗收付款前應繳納保固保證金。
(2) 發還:全部工程保固期滿前,機關應通知本工程接管、維護或使 用單位/監造單位、廠商派員會同勘查確認無瑕疵待改正事項, 於完成第 17 條第 9 款約定事項後 30 日內發還;其有分次發還者, 於各階段保固期滿無瑕疵待改正事項後 30 日內發還。發還方式約定如下: ■於保固期滿一次發還。 □按保固期最長之年限,分年按比例發還。 □分別按非結構物或結構物所占保固保證金額度比例,於該部分保固期滿一次發還。 □分別按非結構物或結構物所占保固保證金額度比例,依該部分保固期分年按比例發還。
保固保證金. 取回履約保證金時,應同時繳交保固保證金。
保固保證金. 契約總價 3%計,廠商於保固期屆滿,且無待解決事項後 30 工作日內,一次無息發還。 □保固保證金於完成以下保固事項或階段:______,且無待解決事項後 30 日內按比例分次發還。保固期在 1 年以上者,按年比例分次發還。 □差額保證金之發還,同履約保證金。 □植栽工程涉及養護期、保活期,需約定保證金者,發還方式(含分階段)為:無。
保固保證金. 1. 本案於完成規劃設計作業時,乙方應給付甲方規劃設計服務費用總額 3%之金額,充作保固保證金。倘因乙方技術服務執行績效不佳(詳如「技術服務邀標書」--規劃設計部分),甲方終止監造技術服務契約時,乙方仍須繳納保固保證金。
2. 乙方於請領規劃設計作業最後一期服務費之同時,開具統一發票轉為保固保證金或依投標須知保證金相關規定辦理。
3. 本技術服務不能如期完成或有任何缺失或未履行保固責任時,除依契約規定辦理外,甲方得採取必要措施予以完成或改善缺失,並動用各項保證金及尚待支付乙方之價金支付一切費用,及抵充應繳甲方之罰款與賠償甲方所受之損害,如仍不足支付上開費用、罰款及損害賠償時,仍應由乙方負責給付。
保固保證金. 本案若未執行本契約之監造技術服務時,以規劃設計服務費用總額百分之 3,充作保固保證金,乙方於請領最後一期服務費之同時,開具統一發票轉為保固保證金或依投標須知保固保證金相關規定辦理。
保固保證金. 除有不予發還之情形者外,於保固期限屆滿且無待解決事項後, 依契約規定得以保固
保固保證金. 乙方應於甲方支付尾款前,繳交_______元整(契約總價款之百分之十)作為保固保證金。於保固期間有任何保固範圍內之故障,乙方未依本條所定期限及方式完成維修時,甲方得動用保固保證金進行維修;保固保證金如有不足,乙方應負責賠償。保固期滿後,如無違約情事或依本契約無應扣抵之費用者,即無息退還。 維護服務時間: 週一至週五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六時,其間遇有國定假日者除外。 保固維護方式: 故障維修: 維護標的在正常使用狀態下損壞,乙方應負免費維修之責任(含材料、工時等費用)。如經乙方證明維護標的之損壞係因天災、人為破壞或疏失、電源失調等不可歸責乙方之事由所致者,乙方應依甲方請求更換同種同等級新品,其價款按乙方成本價計收,由乙方另外開立發票,向甲方收費。 乙方於維護服務時間內接獲甲方之請修通知,應指派合格之維修人員於八小時內回應並處理問題,或抵達甲方修護地點進行維修;到達及服務之時間均不受維護服務時間限制,不得另行收取服務費。 標的物於保固期間發生維護需求,若乙方之維護時程超逾本契約之保固期間,乙方仍應繼續無償解決原問題及其衍生問題。 因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無法依上開各目規定之時限內進行維修者,則乙方不負維護遲延之責任。 維護標的物發生故障經乙方修復或更換新品後,如仍發生故障,乙方應無條件再為修復或更換同等級或更高規格之新品,並於故障後三日內主動提出說明。
保固保證金. 按本契約總價款百分之五計算,保固期滿無違約情事且無待解決事項者,無息退還。 保固期間發現瑕疵者,由甲方通知乙方改正。所稱瑕疵,包括損裂、坍塌、損壞、功能或效益不符合本契約規定等情形。 凡在保固期間發現瑕疵,應由乙方於甲方指定之合理期限內,負責免費無條件改正。逾期不為改正者,甲方得逕為處理,所需費用由乙方負擔,或動用保固保證金逕為處理,不足時得向乙方追償之。但屬故意破壞、不當使用或正常零附件損耗者或其他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所致瑕疵者,由甲方負擔改正費用。 保固保證金之發還,依下列原則處理: 以現金、郵政匯票或票據繳納者,以現金或記載原繳 納人為受款人之禁止背書轉讓即期支票發還。 以無記名政府公債繳納者,以無記名政府公債發還原 繳納人。 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繳納者,以質權消 滅通知書通知該質權設定之金融機構。 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者,發 還開狀銀行、通知銀行或保兌銀行。但銀行不要求發 還或已屆期失效者,得免發還。 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 繳納者,發還連帶保證之銀行或保險公司或繳納之廠商。但銀行或保險公司不要求發還或已屆期失效者,得免發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