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行政执法人民群众满意度测评项目编号/包号:2341STC73213
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名称:行政执法人民群众满意度测评项目编号/包号:2341STC73213
采 购 人:司法部政府采购办公室
采购代理机构:中钢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中钢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目 录
第一章 采购邀请
1.项目编号:2341STC73213
2.项目名称:行政执法人民群众满意度测评
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4.项目预算金额:110 万元、项目最高限价(如有):110 万元
5.采购需求:
包号 | 标的名称 | 采购包预算金额 (万元) | 数量 | 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 |
委托第三方对样本进行实地调查问卷。覆盖 | ||||
01 | 行政执法人民群众满意度测评 | 110 | 1 项 | 全国 31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每个省抽取 3-4 个地级市作为调查对象,总计覆盖全国 100 个地级市。每个地市级 200 个样本,每个 省份 600-800 个样本,合计样本总量 2 万个。 |
注:供应商必须针对本项目所有内容进行响应,不允许拆分响应。
6.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 90 日内完成验收。
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是 □否。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2.1 中小企业政策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采购。即:提供的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
2.2 其它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如有):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 本项目是否属于政府购买服务:
□否
■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得作为承接主体;
3.2 其他特定资格要求:
①无。
1.时间:2023 年 11 月 7 日至 2023 年 11 月 14 日,每天上午 9:00 至 12:00,下午 12:00
至 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中钢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官网(http://tendering.sinosteel.com)。 3.方式:
(1)注册登录:请供应商在中钢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官网
(http://tendering.sinosteel.com)“投标人登录”栏目办理手续。未注册的供应商请先免费注册,电子平台将协助对注册信息进行一致性复核。供应商注册时填写的“申报人姓名、申报人手机号码”,应是本项目的联系人,在需要通知有关项目信息时,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据供应商注册时填写的上述联系方式与供应商取得联系。供应商参与不同项目的经办人可在平台注册多个不同账户。(2)文件获取:请供应商凭注册的手机号码、密码登录,获取并下载电子文件(供应商如计划参与多个采购包,应按采购包分别获取并下载电子文件)。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平台注册、资料上传、平台复核、网上支付等流程所需的时间,务必在获取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成所有手续,否则将无法保证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下文简称为“磋商文件”)。(3)纸质文件可与本项目联系人确定领取方式。(4)供应商注册、文件获取等系统操作问题可咨询 010-86397110。
4.售价:500 元。
截止时间:2023 年 11 月 20 日 14 点 00 分(北京时间)。
地点:北京市海淀大街 8 号中钢国际广场 16 层会议室。
时间:2023 年 11 月 20 日 14 点 00 分(北京时间)。
地点:北京市海淀大街 8 号中钢国际广场 16 层会议室。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 个工作日。
1.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及监狱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乡村产业振兴,政府采购政策具体落实情况详见磋商文件。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司法部政府采购办公室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6 号联系方式:韩老师,010-6515251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中钢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 8 号中钢国际广场 16 层联系方式:010-6268825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马娟娟、宋达、刘健、聂娅琼
电 话:【010-62688223】(获取文件、发票咨询)、【010-62688242】(项目问询)、
【songd@sstc20.com】(项目问询)
中钢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2023 年 11 月 7 日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本表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均以本资料表为准。标记“■”的选项意为适用于本项目,标记“□”的选项意为不适用于本项目。
条款号 | 条目 | 内容 |
1.3 | 联合体 | 为了便于采购活动开展,如本项目接受联合体,建议以联合体形式 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在联合体确定后,尽早通知代理机构。 |
2.2 | 项目属性 | 项目属性: ■服务 □货物 □工程 |
2.3 | 科研仪器设备 | 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 □是 ■否 |
3.1 | 现场考察 | ■不组织 □组织,考察时间: 年 月 日 点 分 考察地点: 。 |
磋商前答疑会 |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年 月 日 点 分召开地点: 。 | |
3.3 | 演示视频 | 演示视频: ■无需递交 □递交,供应商可以用【U 盘】形式随响应文件一并递交不超过【 】分钟的演示视频(视频演示具体内容详见本磋商文件【《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第四章 采购需求》】相关规定),供代理机构在磋商时向磋商小组播放。播放格式为 avi、mp4、rmvb、wmv 其中一种格式,视频应配有讲解音频。如果演示视频超过磋商文件规定时间则超出部分不再播放。如因供应商所递交的视频文件出现错误,导致磋商小组无法对此部分顺利进行评审,造成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且对应评分项不得分。 |
3.4 | 样品 | 样品递交: ■不需要 □需要,具体要求如下: (1)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见《第四章 采购需求》; (2)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 □不需要 □需要,关于检测机构及检测内容的要求: 。 (3)样品递交要求: 1) 样品请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前与响应文件一并送达响应文件提交地点; 2) 如供应商对本项目的多个包进行响应,则样品须【按包分别 递交】; |
条款号 | 条目 | 内容 | ||||
3) 密封要求 □样品无需密封 □供应商须按所报包的要求,将某包所有产品样品全部封装在包装箱内。包装箱不得带有供应商的任何信息和记号。包装箱密封后,外层再用包装纸将包装箱完全覆盖包裹并且密封完好(注:若样品产品体积较大,无法进行装箱封装的,可自行封装递交)。样品的外层包装纸上须标注如下信息:①供应商名称;②项目名称;③项目编号/包号。 (4)未成交供应商样品退还:将在采购活动结束后予以退还,如供应商未及时领取,样品将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自行处理,且不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任何责任; (5)成交供应商样品保管、封存及退还:将由采购人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 (6)其他要求(如有): 1) 供应商可随响应文件提供与第【 】包所包产品同品牌、同型号、同款式、同性能的完整、完好的样品【1】套;样品须按包分别递交;对于产品区分号型的分包,供应商均按【 】号提交样品;若样品无法正常使用或未提交样品,则供应商在该包中“样品评审”得分为 0; 2) 本项目的样品□采用/□不采用暗标方式进行评审,如采用暗标方式,关于外包装和产品本身上的标识品牌信息等由供应商一并自行处理遮盖好/采购代理机构一并处理遮盖; 3) 磋商过程中,可能对样品进行破坏性试验,供应商应接受由此造成的损失; 样品仅为评审时的依据,不包含在所供合同产品的数量之内。 | ||||||
4.2.5 | 标的所属行业 | 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 ||||
包号 | 标的名称 |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 ||||
01 | 行政执法人民群众满意度测评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8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100 万元 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 万元以下的 为微型企业。 | ||||
4.6.1 | 商品包装、快递包装 | 本项目是否涉及商品包装、快递包装: ■否 □是,具体要求如下: 。 |
条款号 | 条目 | 内容 |
10.2 | 报价 | 报价的特殊规定: ■无 □有,具体情形: 。 |
11.1 | 磋商保证金 | 磋商保证金金额: 01 包:2.2 万元。 磋商保证金收受人信息: 开户人名称:中钢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 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兴新城支行人民币账号:【对应标包的磋商保证金账号】 磋商保证金账号获取方式: 购标成功后,在平台内点击“我参与的标包”——“缴纳保证金”—— “下一步”——“导出账号信息”,获取对应标包的磋商保证金账号,请从供应商单位银行账户以网上银行支付形式向此磋商保证金账号缴纳磋商保证金,应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到账。 注意事项:(1)上述磋商保证金账号,为本项目标包专属一次性虚拟账号,对于同一供应商、同一项目的不同标包,磋商保证金虚拟账号各不相同。对应的磋商保证金虚拟账号只接受本供应商本项目对应标包的磋商保证金,其他项目、标包的磋商保证金请勿支付至本标包的账号。请勿泄露或从他人处获取账号信息。供应商注册、保证金账号获取等系统操作问题可咨询(010-86397110)。(2)在 采购活动结束后,磋商保证金将按照供应商单位交款账户原路退还。 |
11.6.2 | 为保证成交供应商磋商保证金的及时退还,成交供应商应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 1 个工作日内,通过其在本项目登记备案的邮箱向采购代理机构发送邮件告知准确合同签订日期,履行告知义务。 成交供应商发送邮件标题应为“xx 合同已签订,请退还磋商保证金”,邮件正文应为“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如有)”,并将合同关键页(包含采购项目名称、合同签订日期、双方盖章内容)、招标代理服务费付款凭证(适用于单独缴纳方式)作为附件上传。 采购代理机构接收邮箱见磋商文件《采购邀请》中“项目问询”邮箱。如成交供应商未按要求及时发送通知邮件,由此导致的逾期退还磋商保证金或发票开票延迟等责任由成交供应商承担,采购代理机构 不承担相应责任。 | |
11.7.5 | 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 ■无 □有,具体情形: | |
12.1 | 响应有效期 | 自响应文件提交截止之日起算 90 日历天。 |
13.1 | 响应文件份数 | 响应文件的份数: 《响应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3 份 《响应文件电子文档》:1 份(U 盘),电子文档为 word、Excel 等格 式。电子文档应包括响应文件全部内容。 |
13.7 | 响应文件构成 | 若供应商对本项目的多个包(如有)同时进行响应,则响应文件的 |
条款号 | 条目 | 内容 |
编制、包装要求如下: ■不适用; □按包分别编制和包装; □统一编制和包装,具体为: 按所报包号由小到大的顺序编制并包装在一册中。供应商需在密封外包装、响应文件封皮及每个章节开始之处标明适用包号。 注:响应文件如内容较多,可分成多本进行编制,并在每本封面上 标记清楚,如“响应文件第 1 本/共 3 本”。 | ||
20.1 | 确定成交供应商 | 采购人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否 □是 成交候选人并列的,按照以下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 □得分且最后报价均相同的,以 得分高者为成交供应商 ■随机抽取 |
20.2 | 最多成交包数量的限制 | 如供应商对本项目的多个包同时进行响应,则供应商在本项目中最多成交包的数量: ■不适用; □不限制; □限制。 |
23.5 | 分包 | 本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是否允许分包: ■不允许 □允许,具体要求: 。 (1)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 ; (2)允许分包的金额或者比例: ; (3)其他要求: 1) 分包承担主体应具备的资质条件:无 。(如有特殊资质要求据实填写) 2) 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要求通过分包措施预留部分采购份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供应商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拟进行分包的,须按本磋商文件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第 2-1 项提交响应文件相应内容;非因以上原因而允许分包、且供应商拟进行分包的,须按本磋商文件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第 2-1-2 项提交响应文件相应内容。 3) 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 46 号)文件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4) 分包承担主体不得再次分包。 |
24.1.1 | 询问 | 询问送达形式:书面形式。 |
24.3 | 联系方式 | 接收询问和质疑的联系方式: 同第一章《采购邀请》中“项目问询”联系方式。 |
25 | 代理费 | 收费对象: |
条款号 | 条目 | 内容 |
□采购人 ■成交供应商 以每个包成交供应商的最后报价为计算基数,按“国家计委关于印发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 号)规定的收费标准(见下表),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计算,下浮 5%。 注:接收采购代理服务费的银行账号:同磋商保证金账号。缴纳时间: 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缴纳。 | ||
- | 违法行为的处理 | 如在采购各环节中出现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等违法行为,相关情形将被上报财政部门,并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
供应商须知一 说 明
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联合体
1.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见第一章《采购邀请》。
1.2 供应商(也称“申请人”):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供应商必须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并获取采购文件,未经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并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均无资格参加本次磋商。
1.3 联合体: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2 资金来源、项目属性、科研仪器设备采购
2.1 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和/或本项目采购中无法与财政性资金分割的非财政性资金。
2.2 项目属性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2.3 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3 现场考察、磋商前答疑会、视频演示、样品
3.1 若《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了组织现场考察、召开磋商前答疑会,则供应商应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
3.2 由于未参加现场考察或磋商前答疑会而导致对项目实际情况不了解,影响响应文件编制、报价准确性、综合因素响应不全面等问题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不利评审后果。
3.3 若《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提出了演示视频的要求,则供应商应按要求提交相关内容。
3.4 本项目是否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以及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递交与退还等要求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等内容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4 政府采购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具体政策要求)
4.1 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4.1.1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4.1.2 本项目如接受非本国货物、工程、服务参与响应,则具体要求见第四章《采购需求》。
4.1.3 进口产品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包括已经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关于进口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 号文)、《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 号文)。
4.2 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4.2.1 中小企业定义:
4.2.1.1 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关于中小企业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 19 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 46 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4.2.1.2 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4.2.1.3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
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4.2.1.4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4.2.2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定义: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
4.2.3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定义: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4.2.3.1 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 10 人(含 10 人);
4.2.3.2 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4.2.3.3 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4.2.3.4 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2.3.5 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4.2.3.6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 8 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
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4.2.4 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见第一章《采购邀请》。
4.2.5 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4.2.6 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的政策调整: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4.3 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4.3.1 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
4.3.2 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 理机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 采购。关于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关于 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
〔2019〕9 号)。
4.3.3 如本项目采购产品属于实施政府强制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节能产品,则供应商所报产品必须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响应无效;
4.3.4 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如涉及)。
4.4 正版软件
4.4.1 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5〕366 号),采购无线局域网产品和含有无线局域网功能的计算机、通信设备、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等产品的, 优先采购符合国家无线局域网安全标准(GB 15629.11/1102)并通过国家产品认证的产品。其中,国家有特殊信息安全要求的项目必须采购认证产品,否则响应无效。财政部、国家发
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根据政府采购改革进展和无线局域网产品技术及市场成熟等情况,从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的生产厂商和产品型号中确定优先采购的产品,并以“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以下简称清单)的形式公布。清单中新增认证产品厂商和型号,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以文件形式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4.4.2 各级政府部门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时,必须采购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计算机产品,相关规定依据《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政府部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采购已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的通知》(国权联〔2006〕1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7 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财预〔2010〕536 号)。
4.5 网络安全专用产品
4.5.1 所报产品属于列入《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的网络安全专用产品时,应当按照《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技术要求》等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
4.6 采购需求标准
4.6.1 商品包装、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
为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广使用绿色包装,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 号),本项目如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则其具体要求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4.6.2 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
为加快数据中心绿色转型,根据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库
〔2023〕7 号),本项目如涉及绿色数据中心,则具体要求见第四章
《采购需求》。
5 响应费用
5.1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无论磋商的结果如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承担这些费用的义务和责任。
6 磋商文件构成
6.1 磋商文件包括以下部分:
第一章 采购邀请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 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第四章 采购需求
第五章 合同草案条款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6.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并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响应无效。(实质性响应指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响应,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是指标记了“★”的要求或采购文件规定了“响应无效”的条款)
6.3 磋商文件纸质版本和电子版本具有同等效力,如有不一致,以电子版本为准。
7 对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7.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采用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参与的,还将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
7.2 上述书面通知,按照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提供的联系方式发出,因提供的信息有误导致通知延迟或无法通知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责任。
7.3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具有约束力。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将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之日 3 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上述时间的,将顺延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8 响应范围、磋商文件中计量单位的使用及磋商语言
8.1 本项目如划分采购包,供应商可以对本项目的其中一个采购包进行响应,也可同时对多个采购包进行响应。供应商应当对所参与采购包对应第四章《采购需求》所列的全部内容进行响应,不得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分响应,否则其对该采购包的响应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
8.2 除磋商文件有特殊要求外,本项目磋商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8.3 除专用术语外,响应文件及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书写。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解释。供应商提交的支持资料和已印制的文献可以用外文,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响应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未附中文翻译本或翻译本中文内容明显与外文内容不一致的,其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9 响应文件构成
9.1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响应文件的部分格式要求,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
9.2 对于磋商文件中标记了“实质性格式”文件的,供应商不得改变格式中给定的文字所表达的含义,不得删减格式中的实质性内容,不得自行添加与格式中给定的文字内容相矛盾的内容,不得对应当填写的空格不填写或不实质性响应,否则响应无效。未标记“实质性格式”的文件和磋商文件未提供格式的内容,可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9.3 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中涉及的证明文件。
9.4 对照第四章《采购需求》,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第四章《采购需求》做出了响应,或申明与第四章《采购需求》的偏差和例外。如第四章《采购需求》中要求提供证明文件的,供应商应当按具体要求提供证明文件。
9.5 供应商认为应附的其他材料。
10 报价
10.1 所有响应均以人民币报价。
10.2 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为完成本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税费,采购人将不再
支付报价以外的任何费用。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10.2.1 响应货物及标准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的出厂价(包括已在中国国内的进口货物完税后的仓库交货价、展室交货价或货架交货价)和运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输费和保险费,安装调试、检验、技术服务、培训、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税费等;
10.2.2 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完成本项目的全部相关费用。
10.3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10.4 供应商不能提供任何有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最后报价(磋商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否则其响应无效。
11 磋商保证金
11.1 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金额及要求交纳磋商保证金,不接受以个人名义交纳的磋商保证金(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情形除外)。供应商自愿超额缴纳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文件不做无效处理。
11.2 交纳磋商保证金可采用的形式:《供应商须知资料表》建议的形式及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接受的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
11.3 磋商保证金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同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等形式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应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到账;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形式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应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原件提交至采购代理机构;由于到账时间晚于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的,或者票据错误、印鉴不清等原因导致不能到账的,其响应无效。
11.4 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同响应有效期。
11.5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1.6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退还供应商的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等形式递交的保证金,经供应商同意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再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1.6.1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11.6.2 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
11.6.3 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
11.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
11.7.1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11.7.2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11.7.3 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11.7.4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11.7.5 《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2 响应有效期
12.1 响应文件应在本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响应有效期内保持有效,响应有效期少于磋商文件规定期限的,其响应无效。
13 响应文件的签署、盖章、装订
13.1 供应商应准备《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数量的响应文件正本、副本及电子文档。每份响应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副本”和“电子文档”的字样。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电子版与纸质文件不符,以纸质文件为准。
13.2 响应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在响应文件上签字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响应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3.3 联合体响应的,对于要求盖章之处,除提供的格式中规定或本磋商文件中要求联合体各方盖章的以外,其余均加盖联合体牵头单位公章即可。
13.4 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供应商公章后才有效。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
13.5 响应文件需牢固装订成册(凡用活页夹、文件夹、塑料方便式书脊(插入式或穿孔式)均不认为是牢固装订)、目录清楚、页码准确。
13.6 供应商在磋商过程中相关文件的签订、履行、通知等事项的书面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印章、公章等处均仅指与供应商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如使用投标专用章或其它印章,须提供特别说明函,明确该投标专用章或其它印章作为直接参与磋商时相关响应文件的签章、及业务合作伙伴参与磋商时授权函的签章,其效力等同于公章(该特别说明函须同时加盖供应商公章和供应商投标专用章或其它印章)。使用非标准公章,未附有效的特别说明函的,其响应无效。
13.7 若供应商对本项目的多个包(如有)同时进行响应,则响应文件的编制、包装要求以《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的规定为准。
14 响应文件的包装、标记和密封
14.1 提交时,供应商需将响应文件分以下几部分进行包装、标记及提交:
(1)响应文件:将正本、所有的副本包装在标记为“响应文件《正本、副本”的包装袋/箱中进行提交,并尽量减少包装袋/箱的使用数量;
(2)响应文件电子文档:将响应文件电子文档单独包装在标记为“响应文件电子文档”的包装袋中;若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其他电子介质文档(如视频演示电子文档等),则该文档与响应文件电子文档一并封装在同一包装袋中。
14.2 所有包装袋/箱上均需:
(1)清楚标明递交至采购邀请中指明的地址;
(2)注明采购邀请中指明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和“在 (提交日期、时间)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
(3)写明供应商名称和地址。
14.3 如果供应商未按上述要求包装及加写标记,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响应文件的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
14.4 未密封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予以拒收。
14.5 采购人拒绝接受以电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形式提交的响应文件。
15 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15.1 供应商应在磋商文件要求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送达地点应是第一章《采购邀请》中规定的地址。
15.2 逾期送达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予以拒收。
16 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6.1 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16.2 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后,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16.3 提交后,响应文件不予退回。
17 响应文件的开启
17.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磋商文件的规定,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和磋商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开启响应文件。开启时邀请所有供应商代表参加,参加开启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17.2 开启时,由供应商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
17.3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将回避。
17.4 供应商不足 3 家的,不予开启。
17.5 本项目不公开报价。
18 磋商小组
18.1 磋商小组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本次采购项目的特点进行组建,并负责具体评审与磋商事务,独立履行职责。
18.2 评审专家须符合《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 号)的规定。依法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查询有关信用记录,对具有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19 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19.1 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20 确定成交供应商
20.1 采购人将在收到评审报告后,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成交候选人并列的,按照《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要求确定成交供应商。
20.2 供应商在本项目中最多成交包的数量(如限制数量)要求以《供应商须知资 料表》中的规定为准。
21 成交公告与成交通知书
21.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 2 个工作日内,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公告期限为 1个工作日。
21.2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2 终止
22.1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2.1.1 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2.1.2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2.1.3 除了“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 2 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 2 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 3家的。
23 签订合同
23.1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
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3.2 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23.3 联合体成交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23.4 政府采购合同不能转包。
23.5 采购人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本项目是否允许分包,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否则响应无效。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4 | ||
24.1 | 询问 24.1.1 |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依法提出询问,并按《供应 |
商须知资料表》载明的形式送达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 ||
24.1.2 |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在 3 个工作日内作 | |
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 ||
24.2 | 质疑 24.2.1 | 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 |
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 | ||
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 | ||
24.2.2 | 质疑函后 7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质疑函须使用财政部制定的范本文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 | |
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当由法定代 | ||
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 ||
24.2.3 | 供应商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的,应当随质疑函同时提交供应商签署的 | |
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 | ||
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 |
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24.2.4 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法定质疑期内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再次提出的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不予答复。
24.3 接收询问和质疑的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25 代理费
25.1 收费对象、收费标准及缴纳时间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由成交供应商支付的,成交供应商须一次性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代理费,报价应包含代理费用。
第三章 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1 响应文件的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1.1 磋商小组将根据《资格审查要求》和《符合性审查要求》中规定的内容,对供应商进行检查,并形成检查结果。供应商《响应文件》有任何一项不符合
《资格审查要求》和《符合性审查要求》要求的,视为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响应无效,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1.2 《资格审查要求》中对格式有要求的,除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均为“实质性格式”文件。
1.3 《资格审查要求》见下表:
资格审查要求
序号 | 检查因素 | 检查内容 | 格式要 求 |
1 |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 条规定 | 具体规定见第一章《采购邀请》 | |
供应商为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的,应提供 | 提供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 ||
有效的“营业执照”; 供应商为事业单位的,应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供应商是非企业机构的,应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登记证书”等证明文件; 供应商是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有效的“个体 工商户营业执照”; | |||
供应商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 | |||
1-1 | 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 份证明。 | |
分支机构参加响应的,应提供该分支机构或 | |||
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的相应证明文件;同时 还应提供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出具的授权 | |||
其参与本项目的授权书(格式自拟,须加盖 | |||
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的公章);对于银行、 | |||
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行业的分支 | |||
机构,可以提供上述授权,也可以提供其所 | |||
属法人/其他组织的有关文件或制度等能够 | |||
证明授权其独立开展业务的证明材料。 |
序号 | 检查因素 | 检查内容 | 格式要 求 |
提供税务登记证(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的营业执照); 提供本项目响应文件提交截止之日前六个月 | 提 供 证明 文 件的 复 印件 | ||
内任意月份供应商税务缴纳有效票据凭证或 | |||
1-2 | 依法纳税证明 | 其他有效证明材料;依法免税的,应提供依 | |
法免税的相关证明文件。 | |||
分支机构参加磋商的,此处可提供该分支机 | |||
构或其所属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相应证明文 | |||
件。 | |||
社会保险登记证(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的营业执照); 并提供本项目响应文件提交截止之日前六个 | 提 供 证明 文 件的 复 印件 | ||
月内任意月份供应商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有效 | |||
1-3 | 依法缴纳社保的证明 | 票据凭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依法免缴的, | |
应提供依法免缴的相关证明文件。 | |||
则分支机构参加磋商的,此处可提供该分支 | |||
机构或其所属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相应证明文 | |||
件。 | |||
1、财务审计报告应当体现供应商(被审计单 位)名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单位)名称、 | |||
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审计年度并提供经审计 | |||
的财务报表。未体现以上内容的视为无效。 | |||
1-4 | 供应商的财务状况报告(供应商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 2022 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或响应文件提交截止之日前六个月内供应商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 2、为落实国家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要求,本项目中银行资信证明可提供原件,也可提供复印件(含电子银行资信证明文件的打印件),无论开具银行是否标明“复印无效”,供应商提供的复印件在本项目中均予以认可,即不因“复印无效”字样而认定资信证明复印件无效。 3、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不能替代银行资信证明,存款证明无效。 | 提 供 证明 文 件的 复 印件 |
分支机构参加磋商的,此处可提供该分支机 | |||
构或其所属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相应证明文 | |||
件。 | |||
1-5 |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 提供了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 | 格 式 见 《 响 应 文 件 格式》 |
序号 | 检查因素 | 检查内容 | 格式要 求 |
1-6 | 供应商资格声明书 | 提供了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资格声明书》。 | 格式见 《响应 文件格式》 |
1-7 | 供应商信用记录 | 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reditchina.gov.cn、www.ccgp.gov.cn); 截止时点: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以后、资格审查阶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实际查询时间; 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具体方式:查询结果网页打印页作为查询记录和证据,与其他磋商文件一并保存; 信用信息的使用原则:经认定的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其响应无效。联合体形式磋商的,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视同联合体存在 不良信用记录。 | 无 须 供应 商 提供,由采购 人 或采 购 代理 机 构查询。 |
1-8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包括但不限于: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 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 / |
2 |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 满足的资格要求 | 具体要求见第一章《采购邀请》 | |
2-1 | 中小企业政策证明文 件 | 具体要求见第一章《采购邀请》 |
序号 | 检查因素 | 检查内容 | 格式要 求 |
2-1-1 | 中小企业证明文件 | 当本项目(包)涉及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提供如下资料: 1、供应商单独响应的,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2、如磋商文件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要求合同分包的,且供应商为联合体或拟进行合同分包的,则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具体情况须在《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 (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中如实填报,且满足采购文件关于预留份额的要求。 | 格式见 《响应文件格式》 |
2-1-2 | 拟分包情况说明及分包意向协议 | 如本项目(包)要求通过分包措施预留部分采购份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供应商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拟进行分包的,必须提供;否则无须提供。 对于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包),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 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 格式见 《响应文件格式》 |
2-2 | 其它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 | 如有,见第一章《采购邀请》 | 提供证明文件的复印 件 |
3 |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 求 | 如有,见第一章《采购邀请》 |
序号 | 检查因素 | 检查内容 | 格式要 求 |
3-1 | 本项目对于联合体的要求 | 1、如本项目接受联合体磋商,且供应商为联合体时必须提供《联合协议》,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指定联合体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本项目磋商和合同实施阶段的牵头、协调工作。该联合协议应当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与响应文件其他内容同时提交。 2、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均须提供本表中序号 1-1 至 1-6 的证明文件。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均 应满足本表 3-2 及 3-3 项规定。 3、本表序号 3-3 项规定的其他特定资格要求中的每一小项要求,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本表中其他资格要求并提供证明文件。 4、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5、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6、若联合体中任一成员单位中途退出,则该联合体的响应无效。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时,供应商不得 为联合体。 | 提供《联合协议》原件 格 式 见 《 响 应文 件 格式》 |
3-2 | 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要求 | 如本项目属于政府购买服务,供应商不属于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 | 格 式 见 《 响 应文 件 格 式》 |
3-3 | 其他特定资格要求 | 如有,见第一章《采购邀请》 | 提 供 证明 文 件的 复 印 件 |
4 | 磋商保证金 | 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 | |
5 | 获取磋商文件 | 供应商必须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并获取所参与包的磋商文件。 注:如本项目接受联合体,且供应商为联合体时,联合体中任一成员购买并获取文件即 视为满足要求。 | / |
1.4 《符合性审查要求》见下表:
符合性审查要求
序号 | 检查因素 | 检查内容 | 是否允许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
1 | 授权委托书 | 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授权委托书; | 是 |
2 | 响应完整性 | 未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分响应; | 否 |
3 | 响应有效期 | 响应文件中承诺的响应有效期满足磋商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有效期; | 是 |
4 | 实质性格式 | 标记为“实质性格式”的文件均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且签署、盖章的; | 是 |
5 | ★号条款响应 | 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 中★号条款要求的; | 否 |
6 | 拟分包情况说明(如有) | 如本项目(包)非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亦允许分包,且供应商拟进行分包时,必 须提供;否则无须提供; | 是 |
7 | 分包其他要求 (如有) | 分包履行的内容、金额或者比例未超出《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的规定; 分包承担主体具备《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载明的资质条件且提供资质证书复印件的 (如有); | 是 |
8 | 进口产品 (如有) | 磋商文件不接受进口产品响应的内容时,供应商所报产品不含进口产品的; | 否 |
9 | 国家有关部门对供应商的所报产品有强制性规定或要求的 | 国家有关部门对供应商所报产品有强制性规定或要求的(如相应技术、安全、节能和环保等),供应商的所报产品应符合相应规定或要求,并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 1)采购的产品若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中政府强制采购产品,则供应商所报产品必须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 2)所报产品属于列入《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的网络安全专用产品时,应当提供:①国家有权部门发布的含所报产品的“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结果”截图,或②产品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的有效证明文件,或③该产品有效期内的公安部颁发的《计 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 | 是 |
3)国家有特殊信息安全要求的项目,采购产品涉及无线局域网产品和含有无线局域网功能的计算机、通信设备、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等产品的,所报产品须为符合国家无线局域网安全标准(GB 15629.11/1102)并通过国家产品认证的产 品。 | |||
10 | 公平竞争 | 不存在供应商未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恶意串通,妨碍其他供应商的竞争行为,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情形 的; | 否 |
11 | 附加条件 | 响应文件未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 否 |
12 | 其他无效情形 | 供应商、响应文件不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 否 |
2 磋商、响应文件有关事项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和最后报价
2.1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将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2.2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2.3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4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若供应商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或分支机构,可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授权委托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2.5 响应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2.5.1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2.5.2 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审查,如发现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存在不满足《符合性审查要求》的内容,如属于表中“不允许”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内容,则供应商响应文件响应无效;如属于表中的“允许”
澄清、说明或更正的内容,磋商小组将要求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响应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如供应商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内未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或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后仍不能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响应无效。
2.5.3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若供应商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或分支机构,可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授权委托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文件将作为响应文件内容的一部分。
2.6 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时间为磋商小组指定的时间,具体时间根据磋商进度另行通知。
2.7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 3 家。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 3 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 2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 2 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2.8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2.9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
3 最后报价的算术修正及政策调整
3.1 最后报价须包含磋商文件全部内容,如最后分项报价表有缺漏视为已含在其他各项报价中,将不对最后报价进行调整。磋商小组有权要求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此进行书面确认,供应商不确认的,视为将一个采购包
中的内容拆分响应,其响应无效。
3.2 最后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3.2.1 磋商文件对于报价修正是否另有规定:
□有,具体规定为:
■无,按下述 3.2.2-3.2.5 项规定修正。
3.2.2 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2.3 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3.2.4 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3.2.5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书面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无效。
3.3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价格调整:只有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4.2 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否则,评审时价格不予扣除。
3.3.1 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3.3.2 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且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4%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3.3.3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3.3.4 价格扣除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
3.3.5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给定的格式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3.3.6 监狱企业提供了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视同小微企业。
3.3.7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的,视同小微企业。
3.3.8 若供应商同时属于小型或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中的两种及以上,将不重复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减的优惠政策。
3.3.9 其他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实施的优先采购: 。
4 磋商环节及提交最后报价后如出现以下情况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无效:
4.1 供应商对实质性变动不予确认的;
4.2 不满足磋商文件★号条款或磋商文件技术指标超出磋商文件《采购需求》中主要技术参数允许偏差的最大范围的(如有);
4.3 未按照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逾期提交最后报价的;
4.4 如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超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项目/采购包预算金额或者项目/采购包最高限价的;
4.5 响应文件中出现可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报价的(磋商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4.6 最后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供应商对修正后的报价不予确认的;
4.7 其他: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5 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5.1 本项目采用的评审方法为:本项目的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5.2 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5.3 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如涉及):当供应商因产品相同、综合评分相同或最后报价相同时将被优先推荐为成交候选人。
5.4 关于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如涉及):当供应商因产品相同、综合评分相同或最后报价相同时将被优先推荐为成交候选人。
6 确定成交候选人名单
6.1 磋商小组将根据各供应商的评审排序以及磋商文件中关于成交候选人的相关规定,确定本项目成交候选人名单,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的排名顺序。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响应文件满足磋商
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6.2 磋商小组根据上述供应商排序,依次推荐排序前 3 名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若在磋商文件允许的情形下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为二家,则依次推荐二名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
6.3 磋商小组要对评分汇总情况进行复核,特别是对排名第一的、报价最低的、响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进行重点复核,并编写评审报告。
7 报告违法行为
7.1 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时,有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的职责。
序号 | 评分因素 | 分值 | 评分标准 | 说明 |
投标人具有的类似项目业绩,每有一 | ||||
个得 2 分。本项最高得 10 分。 其中: | ||||
1 | 类似项目业绩 | 10 | 1.类似项目业绩指社会调查服务的项目。 2.须同时提供合同复印件作为有效 证明材料,合同复印件至少包括合同 | |
首页、项目名称页面以及签章页。 | ||||
3.未附有效证明材料或不满足上述 要求的业绩将不予认可。 | ||||
供应商对本项目的背景、工作内容、 | ||||
建设目标,以及重点、难点、关键点 | ||||
等的理解程度及相关分析情况: | ||||
2 | 6 | (1)项目需求理解和分析的内容完 整性:内容完整、且描述详实具体, | ||
得 6 分;内容不够完整或描述不够详 | ||||
实具体,得 3 分;未提供需求理解分 | ||||
析或存在重大欠缺,得 0 分。 | ||||
(2)项目需求分析的透彻性及对项 | ||||
3 | 需求分析解决方案 | 6 | 目管理要求的理解程度:项目需求分析透彻、全面理解项目管理要求,得 6 分;提供了通用、简单的分析理解, | |
或理解程度不够深入,得 3 分;需求 | ||||
分析内容有偏差、未理解项目工作要 | ||||
求,得 0 分。 | ||||
(3)重点难点及解决方案:按项目 | ||||
特点找到重点难点问题并提出完善 | ||||
4 | 6 | 解决方案,得 6 分;重点难点问题把 握不准或解决方案欠佳,得 3 分;未 | ||
提出重点难点,或未提供解决方案, | ||||
或解决方案存在重大欠缺,得 0 分。 | ||||
5 | 6 | (1)方案内容完整性:方案内容完整、且描述详实具体,得 6 分;方案 内容不够完整或描述不够详实具体, | ||
项目实施方案 | 得 3 分;未提供方案或方案存在重大 欠缺,得 0 分。 | |||
6 | 6 | (2)方案可实施性:方案合理、考虑周全,可实施性高,得 6 分;方案 合理但考虑不够周全,可实施性欠 | ||
佳,得 3 分;方案可实施性存在重大 |
缺陷,得 0 分。 | ||||
7 | 6 | (3)方案针对性:方案贴近项目实际,针对性强,得 6 分;方案考虑项 目情况但针对性欠佳,得 3 分;方案 通用简单、针对性严重不足,得 0 分。 | ||
8 | 进度保障组织方案 | 5 | (1)方案内容完整性:方案内容完整、且描述详实具体,得 5 分;方案内容不够完整或描述不够详实具体,得 3 分;未提供方案或方案存在重大 欠缺,得 0 分。 | |
9 | 5 | (2)方案可实施性:方案合理、考虑周全,可实施性高,得 5 分;方案合理但考虑不够周全,可实施性欠佳,得 3 分;方案可实施性存在重大 缺陷,得 0 分。 | ||
10 | 5 | (3)方案针对性:方案贴近项目实际,针对性强,得 5 分;方案考虑项 目情况但针对性欠佳,得 3 分;方案 通用简单、针对性严重不足,得 0 分。 | ||
11 | 质量保证解决方案 | 4 | (1)方案内容完整性:方案内容完整、且描述详实具体,得 4 分;方案内容不够完整或描述不够详实具体,得 2 分;未提供方案或方案存在重大 欠缺,得 0 分。 | |
12 | 4 | (2)方案可实施性:方案合理、考虑周全,可实施性高,得 4 分;方案合理但考虑不够周全,可实施性欠佳,得 2 分;方案可实施性存在重大 缺陷,得 0 分。 | ||
13 | 3 | (3)方案针对性:方案贴近项目实际,针对性强,得 3 分;方案考虑项 目情况但针对性欠佳,得 2 分;方案 通用简单、针对性严重不足,得 0 分。 | ||
14 | 安全保障组织方案 | 3 | (1)方案内容完整性:方案内容完整、且描述详实具体,得 3 分;方案内容不够完整或描述不够详实具体,得 2 分;未提供方案或方案存在重大 欠缺,得 0 分。 | |
15 | 3 | (2)方案可实施性:方案合理、考虑周全,可实施性高,得 3 分;方案合理但考虑不够周全,可实施性欠佳,得 2 分;方案可实施性存在重大 缺陷,得 0 分。 | ||
16 | 3 | (3)方案针对性:方案贴近项目实 |
际,针对性强,得 3 分;方案考虑项 目情况但针对性欠佳,得 2 分;方案 通用简单、针对性严重不足,得 0 分。 | ||||
17 | 应急服务解决方案 | 3 | (1)方案内容完整性:方案内容完整、且描述详实具体,得 3 分;方案内容不够完整或描述不够详实具体,得 2 分;未提供方案或方案存在重大 欠缺,得 0 分。 | |
18 | 3 | (2)方案可实施性:方案合理、考虑周全,可实施性高,得 3 分;方案合理但考虑不够周全,可实施性欠佳,得 2 分;方案可实施性存在重大 缺陷,得 0 分。 | ||
19 | 3 | (3)方案针对性:方案贴近项目实际,针对性强,得 3 分;方案考虑项 目情况但针对性欠佳,得 2 分;方案 通用简单、针对性严重不足,得 0 分。 | ||
20 | 报价 | 10 | 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报 价)×分值 | 此处最后报价指经过报价修正,及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后的报价,详见第三章《评审方法 和评审标准》3.2、3.3 |
合计 | 100 |
第四章 采购需求
一、采购标的
1. 采购标的
标的名称 | 数量 | 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 |
行政执法人民群众满意度测评 | 1 项 | 委托第三方对样本进行实地调查问卷。覆盖全国 31 个省、自 治区、直辖市,每个省抽取 3-4 个地级市作为调查对象,总计 覆盖全国 100 个地级市。每个地市级 200 个样本,每个省份 600-800 个样本,合计样本总量 2 万个。 |
2. 项目背景/项目概述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 年)》和《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 年)》要求,按照《行政执法人民群众满意度指标体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严格、规范、权威,坚持突出创建质量,防止弄虚作假、形式主义,杜绝“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努力做好行政执法人民群众满意度评价工作,不断提升行政执法能力水平,全面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商务要求
1. 实施的期限和范围
实施的期限:合同签订后 90 日内完成验收。
实施的范围:覆盖全国 31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每个省抽取 3-4 个地级市作为调查
对象,总计覆盖全国 100 个地级市。每个地市级 200 个样本,每个省份 600-800 个样本,
合计样本总量 2 万个。
2. 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
详见第五章合同草案条款相关规定
三、技术要求
1. 基本要求
1.1 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 年)》和《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 年)》要求,按照《行政执法人民群众满意度指标体系》,坚持公
开、公平、公正,坚持严格、规范、权威,坚持突出创建质量,防止弄虚作假、形式主义,杜绝“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努力做好行政执法人民群众满意度评价工作,不断提升行政执法能力水平,全面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2 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及行业要求及采购人要求的质量标准。
2. 服务内容及要求/货物技术要求
2.1 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性能、材料、结构、外观、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本项目不适用)
2.2 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 年)》和《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 年)》要求,按照《行政执法人民群众满意度指标体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严格、规范、权威,坚持突出创建质量,防止弄虚作假、形式主义,杜绝“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努力做好行政执法人民群众满意度评价工作,不断提升行政执法能力水平,全面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调查规模和抽样
调查范围:覆盖全国 31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每个省抽取 3-4 个地级市作为调
查对象,总计覆盖 100 个地级市。
抽样方案:综合考虑评估工作的总体目的,以“简单、易操作、有代表性”为原则,初步建议根据城市的行政层级和人口规模/经济发展水平等来进行城市抽样。要点如下:
4 个直辖市政府,22 个省份的省会城市,5 个自治区首府所在地全部覆盖,合计确定 31 个抽样城市:
根据城市人口规模/GDP 总量/人均 GDP 水平等,31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再选择 2个城市,如所在省份人均 GDP 的 1/4 位和 3/4 位的城市,合计再确定 62 个抽样城市:地级市数量较多或人口规模较大的 7 个省份,如广东、山东、河南等省份,再抽选
1 个地级市,合计再确定 7 个地级市;
以上合计确定 100 个地级市。
样本设计:拟定每个地级市覆盖样本量 200 个,100 个地级市合计覆盖 2 万个样本,
每个省份覆盖 600-800 个样本。
三、工作步骤
合同签订后会同成交供应商修改完善调查方案和调查问卷。随后由成交供应商开展调查。调查完毕后,由成交供应商对调查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行政执法满意度调查报告。
对各程序阶段的时间和工作安排,执法监督局根据实际需要或者情况变化可作适当调整。
四、评测安排
执法监督局会同本项目成交供应商,开展评估工作,由成交供应商进行调查测评。鉴于人民群众满意度评价工作主要是听取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普通群众、企业等群体的评价意见,宜采取实地走访、拦截问卷、电话、网络调查等方式。最后对调查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行政执法满意度调查报告。
五、工作要求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进行评估测评。参加评估、测评的工作人员不得瞒报、谎报、虚报评选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不得借工作之便谋取私利,不得要求候选地区代为评分、代拟报告,不得违反程序对他人透露评估、测评中知悉的信息或材料。
(二)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强化务实工作作风,减少“文来文往”,聚焦实际问题,注重工作实效,切实避免增加基层工作负担。
2.3 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应当说明采购标的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
(一)需求分析解决方案
功能、应用场景、目标:供应商应针对本项目实际情况结合过往经验分析并指出项目实施过程中潜在的困难点、风险点,并能够给出妥善的解决方案。
(二)应急服务解决方案
功能、应用场景、目标:供应商能够针对各类紧急、突发情况提供解决方案,妥善处理各种应急情况。
(三)质量保证解决方案
功能、应用场景、目标:供应商应制定合理可行的质量保证解决方案,通过制度、辅助措施等手段,确保各项服务能实事求是保质保量完成。
(四)项目实施方案
功能、应用场景、目标:供应商应制定科学、合理的项目实施方案,确保本项目调查和抽样的客观公正,科学合理,避免增加基层工作负担。
(五)安全保障组织方案
功能、应用场景、目标:供应商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安全保障组织方案,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及本项目实际情况,在确保作业服务人员安全的前提下,保证项目工作质量及实施进度。
(六)进度保障组织方案
功能、应用场景、目标:供应商应制定合理可行的进度保障组织方案,通过优化组织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加强进度控制保障等多种手段,确保项目能按期完成。
3. 履约验收方案
详见第五章合同草案条款相关规定
第五章 合同草案条款
政府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
项目名称:
甲方(采购人):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
住 所:
乙方(成交供应商):
住 所:
签 署 日 期:
(一)合同协议书
甲方(采购人) 所属 (项目名称)项目,以 方式进行采购,经过合法合规的采购程序,确定乙方 为成交供应商。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公正、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意按照以下条款和条件,签订本合同。
本合同(■是□否)中小企业预留合同。
1、合同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
1.1 本合同由下列文件共同构成并视为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各合同构成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a.本合同协议书; b.合同一般条款; c.合同附件;
d.合同补充协议(如有);
e.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 (含澄清文件);
f.本项目磋商文件(含磋商文件补充通知、澄清文件)。
1.2 本项目合同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中的承诺进行签订。
1.2.1 对于同一事项在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中的承诺优于磋商文件要求的,或磋商文件中未提出明确要求的事项,均以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内容为准。
1.2.2 对于磋商文件中提出明确要求,但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中不满足或不一致的相关内容,按如下原则处理:若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商务条款偏离表和采购需求偏离表中明确表示无偏离、或未明确提出偏离的,均以磋商文件要求为准,否则以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内容为准。
1.3 本合同及附件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等适用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1.4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因中国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致使本合同的部分条款相冲突、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时,双方同意将密切合作,尽快修改本合同中相冲突或无效或失去强制执行效力的有关条款。
2、合同标的及质量要求
合同内容(标的)及采购数量:
3、合同总价
本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其中分项价格如下:
分项名称 | 单价(元) | 数量 | 合价(元) | 备注 |
… | ||||
总价(元) |
4、付款方式
4.1 本合同项下的合同价款将由甲方按下述比例分期支付到乙方指定的账户。
(1)首次付款:合同生效、甲方收到乙方付款申请及合同总价 10%的履约保证金后,甲方在 30 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 10%的预付款,即人民币 元(大写_元整);
(2)终验合格付款:甲乙双方完成项目终验、签署终验验收合格报告,且甲方收到乙方付款申请后 30 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_90 %的合同款,即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4.2 如果约定的甲方付款日期处于甲方年终封账期内(封账期一般为每年的 12 月 10日至次年国家财政管理部门下拨款项之日),或受财政资金拨付进度影响,甲方将顺延到封账期后付款,并将不承担延迟(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4.3 乙方指定账户:
户名 | |
开户银行 | |
指定账号 |
4.4 上述款项由甲方按期汇入乙方在本合同中指定的账户,乙方在申请付款时,先向甲方出具正式的等额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乙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价税合计金额应与甲方实际支付的价税合计款项一致。甲方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开票信息如下:
名 称: | |
纳税人识别号: | |
地 址: | |
电 话: | |
开 户 行: | |
账 号: |
5、本合同提供货物及服务的时间及地点
交货时间或实施周期: 交货地点或实施地点:
6、履约验收方案
(1)履约验收的主体、时间、方式: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绩效评价工作及乙方提交的评价成果进行验收,乙方完成绩效评价服务各阶段工作后,应向甲方提出验收申请。
(2)履约验收程序:甲方根据合同约定对乙方提交的成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视为乙方已交付工作成果。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当在 10 日内按照甲方要求进行返工或调整,并重新提交甲方验收。乙方因此未能按时交付或经整改后仍未通过甲方验收的,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3)履约验收的内容:针对磋商文件的每一项商务、技术要求进行验收。
(4)验收标准: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服务质量应符合国家或相关行业的标准。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服务质量符合国家、北京市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
7、质保期要求(本项目不适用)
本合同项下货物及服务的质量保证期为自终验合格之日起 年。
8、履约保证金
8.1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合同乙方须向合同甲方提交合同总价_10 %额度的履约保证金,采用如下非现金形式提交: (□支票 □汇票 □本票或者金融机构 □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履约保证金须在项目质保期满之前持续有效。
8.2 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项目结束后,由乙方提出申请,甲方履行完必要的审批手续后,返还履约保函或原额退还履约保证金。
8.3 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甲方因乙方不能履行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若乙方违约需要支付违约金时,甲方可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该款项,乙方须在 15 工作日内补足该金额以保证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在质保期前仍然满足合同规定。
9、违约责任及违约金额度
9.1 合同生效后,乙方因自身原因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需全部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合同款项,并赔偿甲方因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及损失。其中,乙方因技术人员调整或流动、技术设施故障,或因注销、吊销、经营困难等原因,无法完成本合同项目时,乙方应在上述原因成立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或在合同一般条款约定时间届满时书面通知甲方,否则乙方需双倍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并赔偿甲方因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及损失;合同生效后,若甲方因自身原因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则甲方已支付的合同款项不予退还。
9.2 其余违约责任,详见本项目合同一般条款的规定。
9.3 乙方逾期交付违约:乙方未能按时、按质、按量履行合同并交付合同成果物,每逾期一天按合同金额的 1‰计算支付违约金。逾期交付的违约金累计达到合同金额的 5%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9.4 甲方逾期付款或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金:甲方由于自身原因(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未能按时、按额付款,每逾期一天按应付未付款额的万分之三计算支付违约金。
10、合同争议的解决方法
10.1 因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双方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同意选择以下第 10.1.2 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并填入序号):
10.1.1 双方均同意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0.1.2 双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2 仲裁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当事人一方在规定时间内不履行仲裁机构裁决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0.3 仲裁费用和诉讼费用除仲裁机构另有裁决外,应由败诉方负担。
11、合同的生效及终止
11.1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且乙方按要求向甲方提交履约保证金(如有)之日起生效。
11.2 本合同乙方完成全部合同内容(含质保期保修服务),且合同甲方支付完成全部合同价款,并将履约保证金原额退还乙方后,本项目终止。
12.合同数量及合同附件
12.1 合同数量: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甲乙双方各执 份。
12.2 本合同附件包括:□履约保函、□保密承诺书、□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如有)。
13.其他条款(如有): 。
甲 方: 乙 方:
名 称:(公章) 名 称:(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二)合同一般条款
项目名称: 甲方(采购人):
乙方(成交供应商): 一、定义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载明甲、乙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包括本项目合同协议书中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1.2“合同总价”系指按照合同约定乙方正确地且完全地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全部货款或报酬。
1.3“货物”系指按照合同约定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的一切硬件设备、材料(包括主材和辅材)、软件(包括成品软件和针对本项目定制开发的软件)等。
1.4“服务”系指按照合同约定乙方承担的与供货或项目建设有关的服务,如安装、调试、技术支持、应急处理、日常服务、维修,以及合同规定乙方应承担的软件开发、集成服务等其它义务。
1.5“系统”是指由按照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的,由货物和服务构成的、能实现甲方采购技术需求、具有一定架构和功能的有机整体。
1.6“甲方”或“采购人”系指通过采购,接受合同货物、系统及服务的单位。本合同中的甲方见合同协议书。
1.7“乙方”或“成交供应商”系指成交后提供合同货物、系统和服务的供应商。本合同中的乙方见合同协议书。
1.8“到货验收”系指硬件和成品软件按甲方要求运到甲方指定的交付地点后,甲乙双方共同对货物的数量、包装、规格和单件质量进行验收,包括开箱加电调试,所有指标符合合同条款、磋商文件、响应文件以及“原厂商”产品指标的内容(如上述文件内容发生冲突,以性能最优的文件为准),验收合格后由甲乙双方签署验收合格报告(到货验收)。 1.9“原厂商”系指货物生产厂家或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办事或技术服务机构。除另有说明外,本合同所述的生产厂家、货物制造商、制造厂家、货物制造厂家,均为原厂商。不具备产品商标和定价权的 OEM 代加工厂不是原厂商。
1.10“产地”系指货物的生产地,或提供服务的来源地。
二、合同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1 甲方权利和义务:
除本合同其他条款的规定外,甲方同时享有以下权利并履行以下义务:
2.1.1 配合乙方确认项目实施需求;
2.1.2 对向乙方提供的资料、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1.3 协调乙方与其他协作单位的关系;
2.1.4 及时进行各项确认和验收工作;
2.1.5 指定专人负责与乙方的合作事宜;
2.1.6 及时按照合同规定向乙方支付合同款项,收到乙方出具的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甲方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完成认证工作。如有问题,须及时跟乙方沟通。
2.2 乙方权利和义务:
除本合同其他条款的规定外,乙方同时享有以下权利并履行以下义务:
2.2.1 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确定各阶段的工作计划等;
2.2.2 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和进度,以及甲方审核同意的实施方案、各阶段工作计划及验收方案等,负责项目建设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2.2.3 保证所提供的硬件设备、软件等货物和所集成的系统功能与本合同的规定一致,并负责培训、维修等本项目要求的服务;
2.2.4 为项目提供应急预案,确保系统在紧急情况下的正常、安全运行;
2.2.5 保修期内为系统内容的日常更新提供技术支持和升级服务;
2.2.6 按本项目磋商文件要求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中的承诺提供免费培训;
2.2.7 承担保密责任和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单位及参与开发的人员不得向第三方泄露项目的任何情况和资料。具体保密事项及相关要求见合同附件《保密承诺书》;
2.2.8 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是正式的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应与甲方实际支付的价税合计金额一致。乙方应保证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增值税专用发票送达甲方;
2.2.9 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三、税费
3.1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向乙方征收的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由乙方支付。
3.2 发生在中国境外的,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应由乙方承担。四、质量保证
4.1 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采用合格材料和先进的工艺,并在各个方面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经过正确安装、合理操作和维护保养,在货物寿命期内运转良好。在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造成的任何缺陷或故障负责。除本合同中另有规定外,出现上述情况,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 30 天内,免费负责修理或更换有缺陷的零部件或整机,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零部件或整机更换期间,乙方应采取一切措施,保证甲方设备的正常使用,否则视为乙方违约,按本合同第十条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4.2 乙方所提供货物的技术规格和指标参数应与本项目磋商文件要求的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中的承诺相一致,但由于客观原因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同意调整的除外(调整后须优于调整前)。若上述文件中的技术规格中无相应规定,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或其原厂家最新颁布的相应正式标准。
4.3 乙方须保证甲方在使用乙方提供的产品、服务及其任何组成部分时具有合法性,并且不侵害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以及其他知识产权)。否则,乙方须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妥善处理,给甲方带来损失的还须赔偿甲方相应损失。
五、货物包装运输
5.1 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包装均为货物出厂时原包装。
5.2 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在装卸、运输和仓储过程中应有足够的包装保护,防止货物受潮、生锈、被腐蚀、受到冲撞以及其他可预见及不可预见的损坏。
5.3 乙方所提供货物必须附有详细的装箱清单,主机、附件、各种零部件和消耗品,有清晰明确的与装箱单相对应的名称和编号。除磋商文件的技术规范书中另有规定的外,乙方应准备与本合同货物相符的技术资料随每批货物一起发运甲方。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样本、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修指南或服务手册等。如因乙方原因造成本条款所述资料不完整或丢失,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立即免费另寄。如乙方邮寄到达时间 (以邮戳为准)超过 15 日,应按未及时交货承担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相应违约责任。
5.4 货物运到甲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和保险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运输过程中的一切损毁均由乙方负责。
六、验收
6.1 生产厂家应对货物进行检验并出具质量合格证和检验记录,有关费用由乙方负担。乙方应将质量合格证和检验记录提交给甲方。
6.2 货物到达工作现场后,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收货人将会同乙方人员共同在不加电的情况下对合同货物的外观、规格和数量进行检验,对需要加电验收的货物进行加电检验,并出具双方签字的检验记录。检验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设备或仪器由乙方提供。
6.3 乙方不能按照报价表提供货物,应向甲方来函说明,经甲方书面同意,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后,乙方可提供替代产品,且不得低于被替代产品的质量和技术标准,单价价格不得高于被替代产品。甲方对此保留解除合同的权利,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6.4 检验时,货物如果出现差错,应由 6.2 款所述的双方检验人员共同签署“货损货差证明”,如果外包装完好无损,但箱内货物发现任何短缺、故障、损坏或与合同规定不符合之处,乙方应根据“货损货差证明”于_7 日 内负责补足或更换,经甲方检验合格后视为到货。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负担。
6.5 如果乙方人员在甲方通知的日期内未能参加检验,甲方有权单独进行开箱检验,乙方应接受开箱检验的结果。如发现任何货物短缺、故障、损坏或与合同规定不符合之处,由乙方在_7 日 内补足或替换,并经甲方检验合格。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以及甲方单独检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6.6 在集装箱运输的情况下,集装箱的开箱和返箱不视为开箱检验。
6.7 验收时,乙方交付的货物的技术指标出现可能达不到乙方响应文件承诺的情况时,甲方有权委托具有省级或以上资格、资质的行业鉴定机构或政府主管部门进行检验,检验结果是最终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如检验结论证明货物的技术指标达不到乙方响应文件承诺,相关检验费用及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负担,甲方凭检验结论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6.8 在货物使用寿命期内,因货物存在质量缺陷,不论该缺陷是由于何种原因(包括但不限于隐蔽缺陷或使用不适当的原材料)引起,影响货物自身或系统整体的正常运行的,乙方应承担修理、更换和其他违约责任。若对货物存在缺陷引起的争议,甲方有权委托具有省级或以上资格、资质的行业鉴定机构或政府主管部门进行检验,鉴定结果是最终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相关鉴定费用及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负担。如鉴定结论证明货物存在缺陷,甲方凭检验证书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七、服务和保修
乙方须按本项目磋商文件要求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中承诺的标准提供相应的服务。
八、知识产权
8.1 在本合同生效前已存在的原有产品及其功能模块的著作权及其他知识产权并不因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而转移,但乙方应提供相关产品的技术白皮书、帮助手册、应用接口文档等,确保甲方在使用过程中的合法性。
8.2 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均归甲方所有。乙方或甲乙双方针对本项目需
求开发或组织开发的软件、软件模块或其他代码等需在项目预验收前向甲方提交源代码。乙方保留无偿自用由乙方开发或甲乙双方共同开发的软件的权利,但未经甲方事先书面 许可,乙方不得将之用于商业用途或提供给第三方。
九、不可抗力
9.1 任意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系指双方在缔结本合同时所不能预见,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
9.2 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尽快用电报、传真或电传通知对方,并于发生不可抗力之日起 14 日内将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对方审阅确认。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持续 120 日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十、违约责任及索赔
10.1 本合同签订生效后,若发生人力不可抗拒的事件或国家政策发生变化,造成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经甲乙双方书面认可后,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如果造成损失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自身损失。
除上述情况外,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支付违约金,造成另一方损失的,并应负责赔偿。
10.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一方违约或不能履行合同,造成另一方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由违约方承担违约和赔偿责任。
10.3 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遭受第三方追诉的,甲方应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遭受第三方追诉的,由乙方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并承担违约责任。
10.4 因甲方中途改变方案或自身原因导致乙方交货或工期延迟的,不视为乙方违约,且乙方的交货期限和工期相应顺延。
10.5 交货及付款违约处理:
10.5.1 乙方未能按时、按质、按量交货,每延迟一天按本项目合同协议书规定的逾期交付违约金额度计算支付违约金,甲方可从应付价款中扣除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10.5.2 逾期交货的违约金累计达到本项目合同协议书规定额度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并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0.5.3 由于甲方原因,未能按时、按额付款,每逾期一天按合同协议规定额度支付违约金。
10.6 服务违约处理:
由于乙方原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服务承诺的,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10.6.1 乙方未按照服务承诺时限响应或排除故障,或未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的,每次按合同金额的 5‰计算支付违约金,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并应负责赔偿。
10.6.2 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培训服务,每次违约(4 课时视为 1 次,不足 4 课时按 4
课时算)按合同总价的 5‰计算支付违约金,造成甲方损失的,并应负责赔偿。
10.7 索赔:
10.7.1 甲方对不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或因行使单方解除合同权而提出的索赔,乙方同意甲方有权按以下一种或多种方法解决:
10.7.1.1 乙方同意甲方拒收货物,在甲方作出拒收决定日起 7 日内,将已收取的被拒收货物的货款退还甲方,并负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滞纳金、银行费用、运输和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装卸费以及为保管和保护拒收货物所需要的其它费用。
10.7.1.2 根据货物的瑕疵和受损程度以及甲方遭受损失的金额,经双方同意降低货物价格。
10.7.1.3 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修理缺陷部分,以达到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乙方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甲方遭受的一切损失和支付的费用。同时乙方应相应延长被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
10.7.2 如果甲方提出索赔通知后 10 天内乙方未能予以答复,该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若乙方未能在甲方提出索赔通知的 30 天内,按甲方同意的上述任何一种或多种方式处
理索赔事宜,甲方有权从未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乙方应继续履行义务;或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10.8 发票违约处理:
10.8.1 由于乙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合格,或者未能通过税务部门认证,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 7 个工作日内重新开具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送达甲方,乙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10.8.2 由于乙方的原因,导致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失效的,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认证期失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显示的税额。
10.8.3 以“失控发票”等事由追缴税款的,追缴税款由乙方据实向甲方支付,并按照合同总价款的 10%支付违约金。由于上述原因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10.8.4 如乙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税务部门鉴定为假发票,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乙方赔偿甲方全部经济损失。
10.9 其他违约处理:
10.9.1 经检验,乙方交付货物的技术指标被证实达不到乙方响应文件承诺时,每发生一次按合同总价的 2 %计算支付违约金,同时,乙方应在 15 天内重新交付符合乙方响应文件承诺的货物,该项违约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并应负责赔偿。该违约金累计达到合同总价的 10 %或重新交付时间超过 15 天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0.9.2 乙方或其参与开发、服务的工作人员未履行保密义务或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约定,按合同总价的 10%计算支付违约金,造成甲方损失的,并应负责赔偿。
十一、合同修改、转让、分包的限定
11.1 对本合同条款做出的任何改动,均须由甲乙双方签署书面合同补充协议。
11.2 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全部或部分地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11.3 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合同项目的整体或部分进行转包、分包。十二、合同附件
12.1 履约保函。
12.2 保密承诺书(格式附后)。
如果需要,乙方将在签订合同的同时将加盖单位公章的保密承诺书提交给甲方。
12.3 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
甲方(采购人) 乙方(成交供应商)
名称(盖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电 话: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 号: 签署日期:
名称(盖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电 话:
开户名称:开户银行:账 号:签署日期:
合同附件 1 履约保函格式
合同附件 2 保密承诺书
甲方(采购人名称):
鉴于在 (项目名称)的合作过程中,我公司已经或将要知悉贵单位所拥有的且标明秘密的参数、技巧等秘密信息,我公司做出以下保密声明,承诺有效地保护贵单位秘密和信息:
1、秘密信息指商业秘密、所有权、秘密技术、所有的分析、记录、研究、原型以及其他与秘密信息相关的文献和材料,其中商业信息包括所有的信息,目前涉及到的数据和工具、将来或计划中的设备、材料、仪器、工艺过程、配方样品、技术、图纸、设计、产量、成本、供应商、客户、关键技术以及贵单位提供给我公司的其他类似资料信息,包括在采购设备中所出现的技术参数等。在可能的合作过程中,贵单位提出的所有服务需求和改进的建议,均属于贵单位专有的技术秘密。
2、保密义务
(1) 对秘密信息进行保密;
(2) 除为履行职责而确有必要知悉秘密信息的相关人员,不向其他任何人披露,也不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3) 及时、妥善地做好资料整理、归档和保密工作。
3、如违反上述承诺,我公司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承诺方全称(盖章): 承诺日期: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供应商编制文件须知
1、供应商按照本部分的顺序编制响应文件,编制中涉及格式资料的,应按照本部分提供的内容和格式(所有表格的格式可扩展)填写提交。
2、对于磋商文件中标记了“实质性格式”文件的,供应商不得改变格式中给定的文字所表达的含义,不得删减格式中的实质性内容,不得自行添加与格式中给定的文字内容相矛盾的内容,不得对应当填写的空格不填写或不实质性响应,否则响应无效。未标记“实质性格式”的文件和磋商文件未提供格式的内容,可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3、全部声明和问题的回答及所附材料必须是真实的、准确的和完整的。
响应文件封面(非实质性格式)
响 应 文 件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包号:
供应商名称:
1-1 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1-2、1-3、1-4 文件要求
注:上述内容无格式要求,供应商须提供的资料要求详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1.3 资格性审查要求”中序号 1-2、1-3、1-4 对应要求。
1-5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具备履行合同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
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 | (如完成本项目相关的办公、生产设备等) |
专业技术能力 | (如履行合同必需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等人员情况,专利或专有技术,研发或实施能力等) |
注:本表必须填写,表中内容不得为空。如本表中的内容在响应文件其他地方已有体现,可填写对应内容的章节号或页码。
1-6 供应商资格声明书
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供应商资格声明书
在参与本次项目磋商中,我单位承诺:
(一)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指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不包括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期限已经届满的情形);
(二)我单位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或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仅适用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三)我单位不存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后,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的情形(单一来源采购项目除外);
(四)与我单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法人单位信息如下(如有,不论其是否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均须填写):
序号 | 单位名称 | 相互关系 |
1 | ||
2 | ||
… |
上述声明真实有效,否则我方负全部责任。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供应商承诺不实的,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成交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1 中小企业政策证明文件说明:
(1)如本项目(包)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供应商无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当供应商拟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时,仍应提供上述证明文件,否则不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2)如本项目(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响应文件中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3)如本项目(包)预留部分采购项目预算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或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响应文件中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4)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注意事项
1)《中小企业声明函》由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出具。联合体参与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可由牵头人出具。
2)对于联合体中由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或者分包给中小企业的部分,必须全部由中小企业制造、承建或者承接。供应商应当在声明函“标的名称”部分标明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具体内容或者中小企业的具体分包内容。
3)对于多标的采购项目,供应商应充分、准确地了解所提供货物的制造企业、提供服务的承接企业信息。对相关情况了解不清楚的,不建议填报本声明函。
(5)温馨提示:为方便广大中小企业识别企业规模类型,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发了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在国务院客户端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均有链接,供应商填写所属的行业和指标数据可自动生成企业规模类型测试结果。本项目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详见第二章《供应商须知资料表》,如在该程序中未找到本项目文件规定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则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及本项目文件规定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执行。
2-1-1 中小企业证明文件
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格式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 业名称),从业人员______人,营业收入为______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 1,
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______人,营业收入为______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
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1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格式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 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1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请进行选择):
□不属于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属于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
日 期:
2-1-2 拟分包情况说明及分包意向协议说明:
如本项目(包)允许分包,且供应商拟进行分包时:
(1)响应文件中须提供《拟分包情况说明》,否则响应无效;
(2)当同时符合下列情形时,响应文件还须提供《分包意向协议》,否则响应无效:
A. 本项目(包)预留部分采购项目预算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的;
B. 供应商通过分包方式满足中小企业政策要求的。
拟分包情况说明
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我单位参加贵单位组织采购的项目编号为 的 项目(填写采购项目名称)中 包(填写包号)的磋商。拟签订分包合同的单位情况如下表所示,我单位承诺 一旦在该项目中获得采购合同将按下表所列情况进行分包,同时承诺分包承担主体不再 次分包。
序号 | 分包承担主体名称 | 分包承担主体类型 (选择) | 资质等级 | 拟分包合同内容 | 拟分包 合同金额 (人民币元) | 占该采购包合同金额的 比例(%) |
1 | □中型企业 □小微企业 □其他 | |||||
2 | □中型企业 □小微企业 □其他 | |||||
… | ||||||
合计: |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
(1)当供应商属于本部分说明中第(1)类情形,如未提供《拟分包情况说明》,或提供了《拟分包情况说明》但未填写分包承担主体名称、拟分包合同内容、拟分包合同金额,其响应无效;
(2)当供应商属于本部分说明中第(2)类情形,如未提供《拟分包情况说明》,或提供了《拟分包情况说明》但未填写分包承担主体名称、分包承担主体类型、拟分包合同内容、拟分包合同金额,其响应无效;
(3)如本采购文件《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载明本项目分包承担主体应具备的相应资质条件,则供应商须在本表中列明分包承担主体的资质等级,并后附资质证书复印件,否则响应无效。
分包意向协议
甲方(供应商):
乙方(拟分包单位):
甲方承诺,一旦在 (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为: )采购项目中获得采购合同,将按照下述约定将合同项下部分内容分包给乙方:
1.分包内容: 。
2.分包金额: ,该金额占该采购包合同金额的比例为 %。乙方承诺将在上述情况下与甲方签订分包合同。
本协议自各方盖章之日起生效,如甲方未在该项目(采购包)成交,本协议自动终止。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
(1)当供应商属于本部分说明中第(2)类情形,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无效;其他情形无须提供;
(2)供应商须与所有拟分包单位分别签订《分包意向协议》,每单位签订一份,并在响应文件中提交全部协议原件,否则响应无效。
2-2 其它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如有)
3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如有)
3-1 联合协议(如有)
联合协议
、 及 就“ (项目名称)” 包采购项目的磋商事宜,经各方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由 牵头, 、 参加,组成联合体共同进行采购项目的磋商工作。
二、 联合体成交后,联合体各方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 联合体各方均同意由牵头人代表其他联合体成员单位按磋商文件要求出具《授权委托书》。
四、 牵头人为项目的总负责单位;组织各参加方进行项目实施工作。 五、 负责 ,具体工作范围、内容以响应文件及合同为准。六、 负责 ,具体工作范围、内容以响应文件及合同为准。
七、 负责 (如有),具体工作范围、内容以响应文件及合同为准。
八、 本项目联合协议合同总额为 元,联合体各成员按照如下比例分摊(按联合体成员分别列明):
(1) 为□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微企业(包含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其他,合同金额为 元;
(2) 为□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微企业(包含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其他,合同金额为 元;
(…) 为□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微企业(包含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其他,合同金额为 元。
九、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十、 其他约定(如有): 。
本协议自各方盖章后生效,采购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如未成交,本协议自动终止。
联合体牵头人名称: 盖章:
联合体成员名称: 盖章:
联合体成员名称: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
1. 如本项目(包)接受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时,须提供《联合协议》,否则响应无效。
2. 联合体各方成员须在本协议上共同盖章。
3-2 其他特定资格要求
4 磋商保证金凭证/交款单据复印件
说明:
1.采用网上银行支付形式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应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到账,同时建议在本部分放置凭证/交款单据复印件,否则导致的不利后果有供应商自行承担。
2.采用支票、汇票、本票等形式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应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到账,无需在本部分提供复印件。
3.采用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形式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应确保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原件提交至采购代理机构即可,无需在本部分提供保函复印件。
5 响应书(实质性格式)
响应书
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我方参加你方就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组织的采购活动,并对此项目进行磋商。
1. 我方已详细审查全部磋商文件,自愿参与磋商并承诺如下:
(1)本响应有效期为自响应文件提交截止之日起_90_个日历日。
(2)除合同条款及采购需求偏离表列出的偏离外,我方响应磋商文件的全部要求。
(3)我方已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并对此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4)如我方成交,我方将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2. 其他补充条款(如有):_无 。
与本磋商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地址 电话
传 真 电子函件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6 授权委托书(实质性格式)
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提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响应文件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响应有效期届满之日止。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签章或印鉴): 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说明:
1.若供应商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或分支机构,则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处的签署人可为单位负责人。
2.若响应文件中签字之处均为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本人签署,则可不提供本《授权委托书》,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否则,不需要提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3.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情形,可不提供本《授权委托书》。
4.供应商应随本《授权委托书》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的身份证、护照等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提供身份证的,应同时提供身份证双面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致: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兹证明,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护照等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签章或印鉴): 日期: 年 月 日
7 报价一览表
报价一览表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包号 | 供应商名称 | 报价 | |
大写 | 小写 | ||
注:1.此表中,每包的报价应和《分项报价表》中的总价相一致。
2.本表必须按包分别填写。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分项报价表
项目编号/包号: 项目名称: 报价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 分项名称 | 单价(元) | 数量 | 合价(元) | 备注/说明 |
1 | |||||
2 | |||||
3 | … | ||||
总价(元) |
注:1.本表应按包分别填写。
2.上述各项的详细规格(如有),可另页描述。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9 合同条款偏离表(实质性格式)
合同条款偏离表
项目编号/包号: 项目名称:
序号 | 竞争性磋商文件条目号 (页码) | 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 | 响应文件内容 | 偏离情况 | 说明 |
对本项目合同条款的偏离情况(应进行选择): □无偏离(如无偏离,仅选择无偏离即可,无须填写下表内容;无偏离即为对合同条款中的所有要求,均视作供应商已对之理解和响应。) □有偏离(如有偏离,则应在本表中对偏离项逐一列明;对合同条款中的所有要求, 除本表列明的偏离外,均视作供应商已对之理解和响应。) | |||||
注: “偏离情况”列应据实填写“正偏离”或“负偏离”。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10 采购需求偏离表(实质性格式)
采购需求偏离表
项目编号/包号: 项目名称:
序号 | 磋商文件条目号(页码) | 磋商文件要求 | 响应内容 | 偏离情况 | 说明 |
一、 针对本磋商文件《采购需求》中标注为“★”、“#”条款: (供应商需对“★”、“#”条款(如有)逐项填写;如本项目《采购需求》无“★”、“#”条款,本部分可为空白。) | |||||
二、 针对本磋商文件《采购需求》中未标注 “★”和“#”条款的偏离情况(请进行选择): □无偏离(如无偏离,仅选择无偏离即可,无须填写下表内容;无偏离即为对采购需求中的所有要求,均视作供应商已对之理解和响应。) □有偏离(如有偏离,则应在本表中对偏离项逐一列明;对采购需求中的所有要求,除本表 列明的偏离外,均视作供应商已对之理解和响应。) | |||||
注:
1.“偏离情况”列应据实填写“无偏离”、“正偏离”或“负偏离”。
2.若此表内容为空白的,响应无效。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11 业绩一览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合同 签订时间 | 项目单位 | 项目单位 联系人/电话 | 项目内容 描述 |
1 | |||||
2 | |||||
… |
注:1、业绩的认定标准及有效证明文件要求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2、供应商应随本表附有效证明材料,业绩证明材料应提供复印件,且内容清晰。供应商应将提供的有效证明材料按本表形式及编号顺序进行编排。未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业绩在评标时将不予认可。
3、本表中信息如有虚假,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12 拟派往本项目实施团队情况
12-1 本项目实施团队主要人员名单
拟担任 职务、分工 | 姓名 | 职称 | 专业 | 从业资格 | 相关工作年限 |
供应商承诺:项目周期内实施人员保持稳定,项目核心人员不发生变动。
姓名 | 年龄 | 职称 | ||||
身份证号码 | 职务 | |||||
毕业学校 | 专业 | |||||
现所在机构 或部门 | 相关工作年限 | |||||
拟在本项目担任中职务 | ||||||
主要经历 | ||||||
日期 | 参加过的相关项目名称/成果情况 | 担任何职 (负责人/参加者) | 是否已完 成 | 备注 | ||
注:“主要人员”是指实际参加本项目规定的管理、技术和服务工作的负责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负责人等),应附上有关从业资质证书。
13 磋商文件要求提供或供应商认为应附的其他材料
14 开票信息
致: 中钢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我单位为一般纳税人,如获成交,请在我单位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后,我单位选择开具□增值税 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供应商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发票类型,进行勾选)并按以下信息开具发票(适用于供应商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的项目,普通发票仅填写①和②项内容即可):
①付款单位名称:
②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③地 址:
④电 话:
⑤开户行全称:
⑥账 号:
我单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复印件或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税务部门网站的资格查询结果截图附后。
□我单位为小规模纳税人,如获成交,请在我单位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后,按以下信息开具发票
(适用于供应商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的项目):付款单位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我单位参与的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一、招标代理服务费开票信息
二、招标代理服务费承诺
我方承诺,一旦在本项目获得成交,将保证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和方式,在领取《成交通知书》的同时,向贵方一次性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
如我方未按上述承诺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和责任由我司承担,我司声明放弃对此提出任何异议和追索的权利。
我方同时确认,一旦在本项目获得成交,同意按照 □从保证金中扣取 / □单独电汇 方式向贵方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若我方选择“单独电汇”方式缴纳,则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缴纳,否则视为我方同意从保证金内扣除相应款项。
三、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事宜告知承诺
我方承诺,一旦在本项目获得成交,将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1个工作日内,通过我方在本项目登记备案的邮箱向采购代理机构发送邮件告知准确合同签订日期,履行告知义务。
我方已知晓,发送邮件标题应为“xx合同已签订,请退还磋商保证金”,邮件正文应为“项目编 号+项目名称+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如有)”,并将合同关键页(包含采购项目名称、合同签订日期、双方盖章内容)、招标代理服务费付款凭证(适用于单独缴纳方式)作为附件上传。
若我方未按要求及时发送通知邮件,由此导致的逾期退还磋商保证金或发票开票延迟等责任由我方自行承担,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
四、招标代理服务费发票信息
“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 默认填写内容为:“招标服务费”,如需开具“服务费”、“招标代理服务费”,请做勾选,□服务费/□招标代理服务费;
“单位”默认填写内容为:无; “数量”默认填写内容为:1。
以上信息请知晓,如有其他特殊要求,请于领取成交通知书前以邮件形式告知本项目联系人。
以上信息已与我方财务人员核实,真实有效、正确无误,如我方相关信息在此期间
内发生变更,我方负责及时通知贵公司。由于填写错误、不清晰、我方信息变更而未及时告知采购代理机构等引起的退款、开票延误等后果由我方自行承担。
供应商名称(公章):
15 最后报价一览表(实质性格式,磋商后提交)
最后报价一览表
项目编号/包号: 项目名称:
供应商名称: | ||
最后报价(人民币元) | 大写 | |
小写 | ||
其他声明(如有) | ||
经磋商后的最后承诺(如有) |
注:1.此表中,每包的最后报价应和《最后分项报价表》中的总价相一致。
2.本表必须按包分别填写。
3. 此表无需在响应文件中提交,磋商后供应商按磋商小组要求提交。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供应商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16 最后分项报价表(实质性格式,磋商后提交)
最后分项报价表
项目编号/包号: 项目名称: 报价单位:人民币元
序 号 | 分项名称 | 单价(元) | 数量 | 合价(元) | 备注/说明 |
1 | |||||
2 | |||||
3 | … | ||||
总价(元) |
注:1.本表应按包分别填写。
2.上述各项的详细规格(如有),可另页描述。
3.此表无需在响应文件中提交,磋商后供应商按磋商小组要求提交。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供应商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