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的定义
中小企业. 在本项目中系指满足《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第二条规定的投标货物制造企业。
中小企业. 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非企业性质的政府采购供应商,不属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确定的中小企业,不得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声明为中小微企 业,也不适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 含中型、小型、微型)”: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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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 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非企业性质的政府采购供应商,不属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确定的中小企业,不得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声明为中小微企业,也不适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3.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投标人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需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
4.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5.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中小企业. 系指满足《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
中小企业. 在本项目中系指满足《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条件的企业;
中小企业. 和“微型企业”系指符合财库[2011]181 号和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文件关于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要求,且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但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同时,投标时已按规定提供了有效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
中小企业. 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非企业性质的政府采购供应商,不属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确定的中小企业,不得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声明为中小微企 业,也不适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3.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投标人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需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
中小企业. 参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 [2011]181 号),包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具体标准参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文件进行划分。参加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明确企业类型,并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方能享受相应的价格扣除。
中小企业.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 〕 46 号)规定的划分标准。 JQZFCG-2023-1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