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 样本条款

中小企业. 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中小企业. 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包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具体标准依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文件进行划分。
中小企业. 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详见《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及《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中小企业. 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的对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的企业。
中小企业. 1、投标人必须对所提供各证书、证明及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中小企业. 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文件《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企业。中小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中小企业. 1、供应商必须对所提供各证书、证明及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中小企业. 40.1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 号) 第四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中小企业. 非中小企业 说明: (1)供应商应如实选择确认其“是否属于中小企业”,当所属情形选择为“中小企业”时,须同时按要求填写附件《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当选择为“非中小企业”时,无须填写附件《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 (2)如供应商确认的上述情形与附件《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一致的,该《中小企业声明函》作无效处理。 (3)供应商为中小企业时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评审时不能享受相应的价格扣除。 (4)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供应商,须与设立主管的法人机构同时加盖公章。 (5)若为联合体参与的,联合体双方均为中小企业的须分别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 (6)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可不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7)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无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8)《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后附。
中小企业. 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采购包)对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6%的价格扣除;(本项目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