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 样本条款

中小企业. 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中小企业. 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采购包)对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扣除(扣除比例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采购包),不执行价格扣除政策。
中小企业. 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采购包)对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扣除(扣除比例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采购包),不执行价格扣除政策。
中小企业. 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详见《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及《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中小企业. 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 181 号),包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具体标准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进行划分。
中小企业. 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的对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的企业。
中小企业. 1.1 根据《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 ﹝2020﹞46 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
中小企业. 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包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具体标准依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文件进行划分。 (1) 中小企业须符合财库〔2011〕181 号和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文件关于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要求,且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但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2) 根据《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 68 号)的有关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3) 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财库〔2017〕141 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中小企业. 1、 投标人必须对所提供各证书、证明及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 本文件的解释权属于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
中小企业. 非中小企业 说明: (1) 供应商应如实选择确认其“是否属于中小企业”,当所属情形选择为“中小企业”时,须同时按要求填写附件《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当选择为“非中小企业”时,无须填写附件《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 (2) 如供应商确认的上述情形与附件《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一致的,该《中小企业声明函》作无效处理。 (3) 供应商为中小企业时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评审时不能享受相应的价格扣除。 (4)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供应商,须与设立主管的法人机构同时加盖公章。 (5) 若为联合体参与的,联合体双方均为中小企业的须分别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 (6) 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可不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7)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无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8) 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后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