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方式:潜在供应商持(1)项目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有)到云南元赛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现场获取或将以 上资料清晰的彩色扫描件按顺序扫描成一个 PDF 文档,发送至 739381180@qq.com 邮箱,并进行电话确认(0874-3985757)。
曲靖市砂石土类矿产资源专项规划(2023-2030年)
服务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编号:元赛采2024-03号
采购人:曲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采购代理机构:云南元赛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目 录
项目概况
曲靖市砂石土类矿产资源专项规划(2023-2030 年)服务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云南元赛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现场获取或通过邮件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并于 2024 年
1 月 16 日 09 时 00 分(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
1.项目编号:元赛采 2024-03 号。
2.项目名称:曲靖市砂石土类矿产资源专项规划(2023-2030 年)服务项目。
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4.预算金额:526200.00 元(大写:伍拾贰万陆仟贰佰元整)。
5.采购需求:
5.1 通过实地调查、资料收集和数据分析,综合分析曲靖市砂石土类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现状、趋势、资源潜力,评估曲靖市砂石土类矿产资源发展需求,合理规划砂石土类矿产资源勘查区、集中开采区域、开采规划区块,明确管控方向和措施,合理引导(布局)各县(市、区)砂石土类矿山转型升级和集中聚集,开展供需平衡专项研究,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资源保障,实现绿色可持续发展的矿产资源发展战略。
5.2 规划范围:曲靖市辖区(麒麟区、马龙区、沾益区、宣威市、富源县、罗平县、师宗县、陆良县、会泽县)。
5.3 规划矿种:砂石土类矿产资源(含硅质原料、石灰岩、白云岩、玄武岩、饰面用石材、凝灰岩、大理石、页岩等)。
5.4 规划期限:以 2023 年为基准年,目标年为 2030 年,展望到 2035 年。
6.服务期限:2024 年 6 月底前完成。
7.服务质量要求:严格按照规范标准执行,确保提交的成果资料完成审批并通过。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
1.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1.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1.3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1.4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1.5 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1.6 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规定的情形;
1.7 在响应截止日期前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特别提示: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材料只需提供资格条件承诺函,供应商应对其资格信用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作出虚假承诺,视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如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供应商未提供资格信用承诺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2.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磋商活动,不允许转包或者分包。
4.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4.1 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在计算磋商报价得分时对小微企业的磋商报价给予 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4.2 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
4.3 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
1.时间:2024 年 1 月 5 日 08:30 至 2024 年 1 月 11 日 17:30。
2.地点:云南元赛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曲靖开发区金湘源商业区 2-11)。
3.方式:潜在供应商持(1)项目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有)到云南元赛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现场获取或将以上资料清晰的彩色扫描件按顺序扫描成一个 PDF 文档,发送至 739381180@qq.com 邮箱,并进行电话确认(0874-3985757)。
1.递交时间:2024 年 1 月 16 日 08 时 30 分至 09 时 00 分。
2.开启时间:2024 年 1 月 16 日 09 时 00 分。
3.递交地点:云南元赛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曲靖开发区金湘源商业区 2-11)。
4.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曲靖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曲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址:曲靖市麒麟区保渡路 6 号联系方式:1376986003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云南元赛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曲靖开发区金湘源商业区 2-11
联系方式:0874-3985757 1361944010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刘云所电话:13769860036
序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1 | 项目属性 | 项目属性:☑服务□工程□货物。 |
1.2 | 标的所属行业 | 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 |
1.3 | 现场考察 | ☑ 不组织。 □ 组织,考察时间: 年 月 日 点 _分。 考察地点: 。 |
1.4 | 磋商保证金 | 无。 |
1.5 | 履约保证金 | 无。 |
1.6 | 响应文件有效期 | 自响应文件提交截止之日起 90 日历天。 |
2 | 资金来源 | 公共财政预算。 |
3.1 | 磋商相关费用 | 1.代理费:3500.00 元(大写:叁仟伍佰元整),由成交供应商支付。 2.公证费:无。 3.竞争性磋商文件费:无。 |
3.2 | 响应文件退还 | 无论磋商结果如何,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均不予退还。 |
5.1 | 竞争性磋商文件澄清截止时间 |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5 日前。 |
对磋商文件澄清、修改形式 | 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 | |
9 | 实质性格式要求 | 对于磋商文件格式部分标记“*”的为实质性格式。 |
11.2 | 响应文件份数 | 1.电子光盘份数:壹份,光盘内容为签字盖章完成后的 PDF 格式的响应文件,请勿在光盘盘面上粘贴标签,应使用记号笔在盘面上标注单位名称。 2.纸质响应文件份数:贰份(正本壹份、副本壹份),副本可以是 正本的复印件。 |
12.1 | 响应文件的密封与标记 | 1.供应商应将所有响应文件及电子光盘密封在一个密封袋中并在封口处加盖密封章或供应商公章,外封面加盖供应商公章; 2.响应文件袋的封面应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公 司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日期。 |
序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3.1 | 响应文件递交时间和地点 | 北京时间:2024 年 1 月 16 日 08 时 30 分至 09 时 00 分; 地 点:云南元赛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曲靖开发区金湘源商业区 2-11)。 |
13.2 | 磋商时间和地点 | 北京时间:2024 年 1 月 16 日 09 时 00 分; 地点:云南元赛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曲靖开发区金湘源商业区 2-11)。 |
15.3 | 磋商方法 | 综合评分法。 |
15.4 | 本项目磋商小组根据与 供应商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 本项目磋商小组根据与供应商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 |
21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磋商顺序:按照供应商抽取到的磋商顺序号逐一邀请供应商参加磋商。 |
1.项目属性
1.1 项目属性: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 标的所属行业: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 现场考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 磋商保证金: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5 履约保证金: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6 响应文件有效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资金来源
资金来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磋商相关费用及响应文件退还
3.1 磋商相关费用: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2 响应文件退还: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磋商文件的构成
磋商文件共六章,各章的内容如下: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第三章 合同草案 第四章 采购需求 第五章 评审标准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5.对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5.1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5 日前,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不足 5 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5.2 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推迟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并将变更时间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
6.响应文件编制注意事项
响应文件应按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扩展,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7.响应文件的语言及计量单位
7.1 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响应的所有来往函电统一使用中文(特别规定除外)。
7.2 响应文件中使用的计量单位除磋商文件中有特殊规定外,一律使用中国法定计量单位。
8.响应文件构成
8.1 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由下列部分构成,并按以下顺序装订成册。
(1)资格审查及符合性审查部分;
(2)商务部分;
(3)技术部分;
(4)其他部分。
8.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并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响应无效。
9.响应文件的格式要求
对于磋商文件格式部分标记“*”的为实质性格式,供应商不得改变格式中给定的文字所表达的含义,不得删减格式中的实质性内容,不得自行添加与格式中给定的文字内容相矛盾的内容,不得对应当填写的空格不填写或不实质性响应,否则响应无效。未标记“*”的格式和磋商文件未提供格式的内容,可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0.报价和报价货币
10.1 供应商的报价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10.2 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是成交后完成采购需求,完全履行合同所需的一切费用及代理费。合同一旦签订,此合同价格在合同实施期间将不因市场价格的变化
等因素而调整。
10.3 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供应商对同一项目报价有两个(含两个)以上且未书面声明以哪个为准,按无效响应处理。
10.4 报价货币为人民币。
11.响应文件的装订要求
11.1 响应文件应编制目录,按目录顺序逐页编制页码。
11.2 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数量提交响应文件。
11.3 响应文件装订应牢固,正、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
12.响应文件的密封与标记
12.1 响应文件的密封与标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2 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要求密封和标记的采购代理机构不予接收。
13.响应文件递交、磋商时间和地点
13.1 响应文件递交时间和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2 磋商时间和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撤回,无须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15.磋商活动
15.1 采购代理机构将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开展竞争性磋商,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应按时参加,并抽取磋商顺序号。
15.2 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 3 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 2/3。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15.2.1 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
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15.2.2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磋商小组中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
15.3 磋商方法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15.4 磋商文件第五章“评审标准”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为磋商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审查标准的将按无效处理,该供应商不得再继续参加磋商。
16.磋商过程的保密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磋商开始后,直到授予供应商合同止,凡是属于审查、澄清、磋商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成交建议等均不向供应商或其他人员透露。
17.成交供应商的确定
17.1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 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17.2 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后 5 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18.成交通知书
18.1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 2 个工作日内,在竞争性磋商公告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2 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19.签订合同
19.1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19.2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磋商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
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19.3 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原则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20.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并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人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 3 家的。
21.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2.解释权
磋商文件由采购代理机构依据采购需求、相关法律法规编制,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解释。
23.质疑
23.1 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质疑内容不得含有虚假、恶意成分。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提出质疑时应同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和注明事实的确切来源。
23.2 供应商提供的质疑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94 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如材料中有外文资料应同时附上中文译本)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可以授权代理人进行质疑和投诉。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代理人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23.3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 7 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23.4 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对采购过程、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处理质疑事项,并依据评标委员会出具的意见进行答复。质疑答复导致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相关情况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
23.5 投诉人必须首先经过质疑程序,在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23.6 质疑函范本
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
质疑供应商: 地 址: 邮 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 地 址: 邮 编: 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项目的名称: 质疑项目的编号: 包 号: 采购人名称: 磋商文件获取日期:
三、质疑事项具体内容
质疑事项 1: 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 质疑事项 2
……
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请求: 签字(签章): 公章:
日期:
质疑函制作说明:
1.供应商提出质疑时,应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2.质疑供应商若授权代理人进行质疑的,质疑函应按要求列明“授权代表”的有关内容,并在附件中提交由质疑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3.质疑供应商若对项目的某一分包进行质疑,质疑函中应列明具体分包号。
4.质疑函的质疑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5.质疑函的质疑请求应与质疑事项相关。
6.质疑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由本人签字;质疑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24.投诉
24.1 投诉书范本
一、投诉相关主体基本情况
投诉人: 地 址: 邮 编: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 地 址: 邮 编:
被投诉人 1:
地 址: 邮 编:
联系人: 被投诉人 2
……
联系电话:
相关供应商:
地 址: 邮 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二、投诉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 包 号: 采购人名称: 代理机构名称: 磋商文件公告:是/否公告期限: 采购结果公告:是/否公告期限: 三、质疑基本情况
投诉人于 年 月 日,向 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为:
采购人/代理机构于 年 月 日,就质疑事项作出了答复/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四、投诉事项具体内容
投诉事项 1: 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 投诉事项 2
……
五、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请求: 签字(签章): 公章:
日期:
投诉书制作说明:
1.投诉人提起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副本。
2.投诉人若授权代理人进行投诉的,投诉书应按照要求列明“授权代表”的有关内容,并在附件中提交由投诉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3.投诉人若对项目的某一分包进行投诉,投诉书应列明具体分包号。
4.投诉书应简要列明质疑事项,质疑函、质疑答复等作为附件材料提供。
5.投诉书的投诉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6.投诉书的投诉请求应与投诉事项相关。
7.投诉人为自然人的,投诉书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合同编号: 项目编号:元赛采 2024-03 号
曲靖市砂石土类矿产资源专项规划(2023-2030 年)服务项目
合同书
甲方:曲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乙方:
甲方(采购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乙方(成交供应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鉴于曲靖市砂石土类矿产资源专项规划(2023-2030 年)服务项目采购结果,为明确甲乙双方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约定如下。
一、服务内容
1.通过实地调查、资料收集和数据分析,综合分析曲靖市砂石土类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现状、趋势、资源潜力,评估曲靖市砂石土类矿产资源发展需求,合理规划砂石土类矿产资源勘查区、集中开采区域、开采规划区块,明确管控方向和措施,合理引导(布局)各县(市、区)砂石土类矿山转型升级和集中聚集,开展供需平衡专项研究,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资源保障,实现绿色可持续发展的矿产资源发展战略。
2.规划范围:曲靖市辖区(麒麟区、马龙区、沾益区、宣威市、富源县、罗平县、师宗县、陆良县、会泽县)。
3.规划矿种:砂石土类矿产资源(含硅质原料、石灰岩、白云岩、玄武岩、饰面用石材、凝灰岩、大理石、页岩等)。
4.规划期限:以 2023 年为基准年,目标年为 2030 年,展望到 2035 年。
二、服务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三、服务质量要求
严格按照规范标准执行,确保提交的成果资料完成审批并通过。
四、服务费用及结算方式
1.合同金额:
2.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30 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40%作项目启动经费。 提交的成果资料完成审批并通过后 30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3.乙方需向甲方开具国家税务机关规定的合法正规发票,若乙方开具的发票属于虚假发票,甲方有权拒绝付款。由于虚假发票所造成的所有法律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
1.为乙方提供开展受托业务所需的资料、信息。
2.负责处理乙方提出的与委托业务相关的需求,审查乙方工作审核情况。
3.解答乙方有关事项询问。
4.负责监督、检查乙方提供服务的工作进度、质量情况。
5.因法律、法规、规章的废止或修订致使本协议失效或部分失效时,应及时通知乙方并终止或修改协议。
6.终止协议时,应督促乙方结清领用资料和物品,交付已制作的部分或全部工作底稿、报告并办理终止委托协议手续。
7.在服务过程中发现乙方有不负责、不尽责、消极怠工等情况导致工作推进缓慢的,甲方责令限期完成,否则不予支付技术服务费。
8.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调整技术服务人员,以便更好的履行合同。
1.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政策辅导和业务咨询。
3.履行本项目技术服务的人员须得到甲方同意,并向甲方提供人员组成表,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调整工作组成人员,如有必要调整人员时,必须保证工作的连续性。
4.应根据项目的复杂程度和完成期限,制定具体工作计划报甲方,以甲方书面认可的计划付诸实施。
5.应及时向甲方报告工作进展情况,请示问题,提出合法且适当的处理意见。
6.涉及受托业务的所有资料应收集、整理齐全,工作结束前,全部移交甲方。工作底稿、报告、资料应按规定时间报甲方。
1.乙方保证对组织实施本项目而获知的甲方秘密和信息、在本合同书中甲方相关不公开信息,以及甲方提供的各类资料、信息、指导审查意见等进行保密。
2.本条款不因合同的变更、解决或终止而失效。
1.甲方未向乙方提供开展受托业务所需资料、信息的,致使乙方工作无法进行的,乙方可以暂停开展业务。
2.甲方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相应服务费用,如甲方逾期支付,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按照实际违约天数支付违约金。
3.乙方必须按照上述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完成项目的各项工作。如有延期,必须事先书面征得甲方同意;在重新约定的时间内,仍然未能按照约定的方式或质量达到甲方要求,甲方有权收回资金,由乙方承担补偿资金总额 20%的违约责任。
4.乙方未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甲方责令乙方限期整改,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且未整改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
5.乙方泄露甲方工作秘密,影响甲方信誉,致使甲方权益受到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6.因政策、机构调整等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提前终止,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1.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双方本着友好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2.因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甲方为实现自身债权而支出的费用由乙方负担,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1)相应的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2)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执行费、通知费、催告费;(3)证人、鉴定人、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2.本合同服务期满或国家政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即为终止。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十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合同协议书
2.成交通知书
3.竞争性磋商文件
4.响应文件
甲方(盖章):曲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理人: 联系人: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理人: 专职项目负责人: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年 月 日
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
〔2023〕57 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矿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工作要求,进一步优化砂石土类矿产勘查开发布局,实现砂石土类矿产资源绿色勘查、绿色开发、集约利用、系统修复、全生命周期管理,增强砂石土类矿产资源保障能力,提高砂石土类矿产资源清洁高效利用水平,编制《曲靖市砂石土类矿产资源专项规划
(2023-2030 年)》。
1.通过实地调查、资料收集和数据分析,综合分析曲靖市砂石土类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现状、趋势、资源潜力,评估曲靖市砂石土类矿产资源发展需求,合理规划砂石土类矿产资源勘查区、集中开采区域、开采规划区块,明确管控方向和措施,合理引导(布局)各县(市、区)砂石土类矿山转型升级和集中聚集,开展供需平衡专项研究,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资源保障,实现绿色可持续发展的矿产资源发展战略。
2.规划范围:曲靖市辖区(麒麟区、马龙区、沾益区、宣威市、富源县、罗平县、师宗县、陆良县、会泽县)。
3.规划矿种:砂石土类矿产资源(含硅质原料、石灰岩、白云岩、玄武岩、饰面用石材、凝灰岩、大理石、页岩等)。
4.规划期限:以 2023 年为基准年,目标年为 2030 年,展望到 2035 年。
(一)相关规划
1.《云南省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 年)》
2.《曲靖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 年)》
3.《曲靖市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 年)》(报批稿)
4.《曲靖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
(二)相关规范标准及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
办发〔2016〕34 号)
3.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部委《关于推进机制砂石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19〕239 号)
4.十五部门印发《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473 号)
5.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国土资规〔2017〕
4 号)
6.《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
57 号)
7.《“十四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发改环资〔2021〕969 号)
8.《机制砂石生产技术规程》(JC/T 2299-2014)
9.《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2006)
10.《建设用砂》(GB/T 14684-2022)
11.《建设用卵石、碎石》(GB/T 14685-2022)
(三)其他相关资料
相关部门提供的其他基础资料。
四、规划技术要求
(一)现状分析与问题识别
通过实地调查和数据研究,分析曲靖市砂石土类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现实状况和趋势变化。
(二)目标与战略
评估各县区砂石土类矿产资源现状,合理引导各县区砂石土类矿山转型升级和集中聚集。
(三)规划定位
落实曲靖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等要求,为第五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做好基础研究。
(四)勘查开发布局优化
1.优化勘查布局。指导砂石土类矿产资源探矿权合理投放,增强后备矿产资
源。
2.优化开采布局。指导砂石土类矿产资源采矿权合理投放,正确引导砂石土
类矿山转型升级和集中聚集。
(五)资源利用与保护
1.确定开发利用强度。确定砂石土类矿产资源矿山数量和开采总量,制定矿业权年度投放指导计划,实现资源供需总量平衡、时序合理。
2.确定最低开采规模准入。对矿区资源逐一进行全面分析,确定砂石土类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准入条件。
3.布局大型砂石基地建设。布局建筑石料用灰岩、建筑用砂、水泥用灰岩、石英砂、玄武岩等大型资源保供基地,实现砂石土类矿产资源产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4.确定矿山“三率”水平提升目标。对砂石土类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进行抽样调查评估,评估砂石土类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现状水平,确定矿山“三率”水平提升目标。
5.规划绿色矿山建设。对砂石土类矿产绿色矿山建设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合理规划砂石土类矿产绿色矿山建设布局和时序,新建矿山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进行 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已有矿山加快改造升级,逐步达到绿色矿山标准,实现矿区环境生态化、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管理信息数字化、矿 区社区和谐化。
(六)规划环境影响评估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规划方案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
估。
(七)专题研究
曲靖市砂石土类矿产资源供需平衡专题研究。
(八)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1.严格矿业权规划准入管理。
2.加强规划实施监督管理。
3.完善规划实施评估与调整机制。
4.规划管理信息化建设。
五、成果要求
主要包括规划文本、规划附表、规划图件、规划编制说明和规划数据库等。
(一)规划文本
文字的表述应当筒明扼要,用语规范,重点突出,数据准确。
(二)规划附表
主要包括砂石土类矿产资源现状表、整合重组矿山规划表、拟新设重点勘查区分布表、拟设矿权最低开采规模规划表、各县区资源量需求调查表等,可根据需要适当增减附表项目。
(三)规划图件
以曲靖市 1:10 万地理底图为基本底图,规划底图坐标采用 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
(四)规划编制说明
阐述规划编制过程,涉及的重点任务与上级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的衔接情况,同级人民政府对规划的审核情况,征求意见及采纳修改情况等。
六、进度要求
(一)资料收集阶段(2024 年 1 月)
针对项目实施方案及设计任务书审查结论,明确目标任务,开展资料收集、资料整理分析。
(二)实地调查工作(2024 年 1 月-2024 年 3 月)
开展曲靖市辖区内所有砂石土类矿产资源实地调研工作,着重对生产在建矿山的产能、矿石质量、资源潜力、外部条件等进行调查。
(三)规划草案编制阶段(2024 年 3 月-2024 年 4 月)
围绕实施方案确定的重点目标和任务,结合收集资料分析结果及实地调研成果,客观评估曲靖市各县区资源需求及布局,开展专题研究,在此基础上提出规划基本思路,明确规划范围、主要指标、总体布局、重点任务、重大工程及政策措施等,形成规划草案,报曲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征求意见。
(四)规划成果编制阶段(2024 年 4 月-6 月)
结合曲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针对规划草案的审查意见,开展专项规划成果编制,充分吸取各部门意见及建议,于 2024 年 4 月底形成规划初稿(含规划文本、规划编制说明、规划附图、规划附表),2024 年 5 月完成征求意见听证会及领导小组审查,2024 年 5 月底形成送审稿并报主管部门审查。
(五)规划审批(2024 年 6 月)完成审批并通过。
序号 | 审 查 内 容 | 审 查 标 准 |
1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 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供。 |
2 |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 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供(在法定代表人授权情况下提供)。 |
3 | 资格条件承诺函 | 按磋商文件提供的“资格条件承诺函”样式相应条款进行承诺。供应商未提供资格信用承诺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
序号 | 审 查 内 容 | 审 查 标 准 |
1 | 响应文件签署 | 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签署、盖章。 |
2 | 响应文件内容 | 内容全面、完整、字迹清晰可辨。 |
3 | 服务期限承诺 | 满足磋商文件要求。 |
4 | 服务质量承诺 | 满足磋商文件要求。 |
5 | 磋商报价 | 总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金额。 |
6 | 响应文件其它要求 | 响应文件未附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无效情形或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
三、详细评审(满分 100 分)
报价 F1(满分 10 分) | |
磋商总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10 | |
即:F1=[C/(B1,B2,…,Bn)]×10 | |
得分公式计算说明:C 为磋商基准价,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 | |
总报价得分计算评审 (10 分) | 价格;B1,B2,…,Bn 为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各有效磋商报价。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参与计算磋商基准价和最后报价。 赋分说明:1.在计算磋商报价得分时对小微企业的磋商报价给予 10%的扣除,用扣除后 的价格参加评审。 |
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 |
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或监狱企业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只进行一次 | |
价格计算扣除。 | |
商务部分 F2(满分 20 分) | |
类似业绩评审 (5 分) | 供应商完成过类似矿山调查类、矿产资源规划类服务项目,每提供 1 个有效业绩得 1 分, 满分 5 分。 赋分说明:提供业绩封面、扉页或合同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
一、项目负责人评审(3 分) | |
项目负责人具有地质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得 3 分;具备地质专业中级职称得 2 分;具备 | |
地质专业初级职称得 1 分;未提供不得分。 | |
二、项目组人员评审(12 分) | |
1.项目组人员配备合理、职责明确、具体,有丰富的相关工作经验,持证上岗的,得 12 | |
分; | |
服务团队评审 | 2.项目组人员配备合理、职责明确、有相关工作经验,持证上岗的,得 8 分; |
(15 分) | 3.项目组人员配备基本合理、职责基本明确、经验一般,基本能持证上岗的,得 4 分; |
4.项目组人员配备不合理、职责划分不明确、没有经验的,得 1 分; | |
5.未提供不得分。 | |
赋分说明:拟投入本项目组人员须提供与本次招标任意一种相关专业(指地质、测绘) | |
人员的有效身份证、职称证或资格证、与本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 |
特别提示:成交后,合同履行过程中,拟派人员必须与响应文件中配置的人员一致,如 | |
不一致,采购人有权取消成交资格,解除合同。 | |
技术部分 F3(满分 70 分) | |
1.方案详细、具体、逻辑清晰、内容全面、针对性强的,得 15 分; | |
项目实施方案评审 (15 分) | 2.方案详细、具体、逻辑清晰、内容基本全面、有一定针对性的,得 12 分; 3.方案基本详细、具体、逻辑基本清晰、内容基本全面、针对性一般的,得 8 分; 4.方案不详细、不具体、逻辑不清晰、内容不全面的,得 4 分; 5.方案较差的,得 1 分; |
6.未提供不得分。 |
规划实施保障措施评审 (15 分) | 对矿业权规划准入管理、规划实施监督管理、规划实施评估与调整机制、规划管理信息化建设进行评分 1.内容详细、具体、针对性强,保障措施合理可行的,得 15 分; 2.内容详细、具体、有一定针对性,保障措施合理的,得 12 分; 3.内容详细、具体、针对性一般、保障措施一般的,得 8 分; 4.内容不详细、不具体,保障措施不合理的,得 4 分; 5.内容较差的,得 1 分; 6.未提供不得分。 |
重点、难点分析评审 (15 分) | 1.对服务过程中存在的重点、难点工作分析详细、具体、专业,针对性较强,贴合本项目实际,有具体、可行的应对措施,得 15 分; 2.对服务过程中存在的重点、难点工作分析详细、具体、专业,针对性强,基本贴合本项目实际,有具体应对措施,得 12 分; 3.对服务过程中存在的重点、难点工作分析基本详细、具体,有一定针对性,基本贴合本项目实际,有简单的应对措施,得 8 分; 4.对服务过程中存在的重点、难点工作分析不详细,针对性一般,有简单的应对措施,得 4 分; 5.对服务过程中存在的重点、难点工作分析较差的,得 1 分; 6.未提供不得分。 |
服务质量保障方案评审 (15 分) | 1.方案详细、具体、内容全面、针对性强,有具体的违约责任承诺,得 15 分; 2.方案详细、具体、内容基本全面、有一定针对性,有违约责任承诺但不具体,得 12 分; 3.方案详细、具体、内容基本全面、针对性一般,违约责任承诺简单,得 8 分; 4.方案不详细、不具体,内容不全面的,得 4 分; 5.方案较差的,得 1 分; 6.未提供不得分。 |
进度计划评审 (5 分) | 1.工作计划内容全面,进度计划编制合理、可行,有具体的违约责任承诺,得 5 分; 2.工作计划内容基本全面,进度计划编制基本合理、可行,有违约责任承诺,得 3 分; 3.工作计划内容不全面,进度计划编制不合理,违约责任承诺不具体,得 1 分。 4.未提供不得分。 |
保密承诺及措施评审 (5 分) | 1.保密措施针对性强,有具体的违约责任承诺,得 5 分; 2.保密措施针对性一般,有违约责任承诺但不具体,得 3 分; 3.保密措施缺乏针对性,违约责任承诺简单,得 1 分; 4.未提供不得分。 |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1.资格审查
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评审标准,对响应文件中的资格审查内容进行审查。
2.符合性审查
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符合性评审标准,对响应文件中的符合性审查内容进行审查。
3.评审因素
磋商小组按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评审因素量化指标,对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评分,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1.初步评审阶段(包含资格评审和符合性评审)
1.1 资格评审:磋商小组成员首先对供应商进行资格评审,通过资格评审的供应商方可进入符合性评审。
1.2 符合性评审:磋商小组成员对通过资格评审的供应商进行符合性评审,通过符合性评审的供应商方可进入磋商、详细评审阶段。
2.磋商阶段
2.1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在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折扣和其他信息。
2.2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3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2.4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
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5 磋商小组对供应商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供应商进一步澄清、说明。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2.6 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 3 家。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3.详细评审阶段
3.1 磋商小组按磋商文件以及磋商过程中的实质性变动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量化评审。
3.2 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3.3 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 3 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3.4 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1.磋商小组成员对各供应商响应文件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及对应分值进行评审评分,写出书面评审意见。
2.除报价外,其余部分由各评委独立评分。
3.统分原则: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取平均值得出每个供应商的综合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1.中小企业
1.1 根据《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
﹝2020﹞46 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
〔2022〕19 号)的规定,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评标办法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1.2 评标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1.3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详见《响应文件格式》),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本规定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1)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2)工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3)建筑业。营业收入 8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8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
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6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
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4)批发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 5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
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5)零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5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6)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
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
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
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7)仓储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8)邮政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9)住宿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0)餐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1)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 2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0 万元以下的为
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
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
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2)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
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
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
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3)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 20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00 万元以
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
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2000 万元及以上的
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2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4)物业管理。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
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
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
人员 1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20000 万元以下
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8000 万元及以上
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6)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
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
员 10 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2.监狱企业
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3.1 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 10 人(含 10 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 8 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3.2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特别提示:成交供应商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将随同成交结果同时公布。如提供的声明函或证明文件内容不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曲靖市砂石土类矿产资源专项规划(2023-2030年)服务项目
响 应 文 件
项目编号:
供应商全称: (加盖单位印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公司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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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1 | 总报价(元) | 小写:大写: |
2 | 服务期限承诺 | |
3 | 服务质量承诺 | |
4 | 备 注 |
1.总报价的计算应包括供应商成交后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任务需支付的一切费用和拟获得的利润,并考虑应承担的风险。
2.最后报价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磋商现场直接填报,成交价以最后报价为准。
3.总报价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按无效响应处理。
供应商全称: (加盖单位印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目 录
第一部分 资格审查及符合性审查部分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三、资格条件承诺函
第二部分 商务部分
一、类似业绩二、服务团队
1.项目负责人简历
2.项目组人员
第三部分 技术部分
一、项目实施方案
二、规划实施保障措施三、重点、难点分析 四、服务质量保障方案五、进度计划
六、保密承诺及措施第四部分 其他部分一、中小企业声明函
二、监狱企业证明文件(若有)
三、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若有)四、供应商认为其他重要的资料
第一部分 资格审查及符合性审查部分
供应商名称:
单位性质: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 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注:后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供应商全称: (加盖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本授权声明: (供应商全称) 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公司授权(授
权代理人姓名) 为本公司授权代理人,以本公司名义亲自出席贵方组织的(采
购项目名称) 项目的磋商。代理人在本项目磋商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
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方均予承认。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授权代表无权转让委托权,特此委托。
后附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供应商全称: (加盖单位印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授权代理人: (签字)
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日 期: 年 月 日
*三、资格条件承诺函
我方 (供应商名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具体包括: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规定的情形;
7.在响应截止日期前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我方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负责,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如需检查核验,自愿接受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的检查核验,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如有虚假,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特此承诺。
供应商全称: (加盖单位印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商务部分
序号 | 项目名称 | 工作内容 | 委托单位名称 | 服务起止时间 | 委托单位联系人及电话 |
说明 1.供应商需列出已完和正在承接的项目,项目主要情况如有失实,一经查实按相关规定处理。
2.证明材料复印件附表后。
供应商全称: (加盖单位印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1.项目负责人简历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
职务 | 职称专业及级别 | 学历 | ||||
职业资格证书 | ||||||
毕业院校 | 专业 | |||||
从事相关行业工作时间 | ||||||
完成项目情况 | ||||||
项目名称 | 委托单位名称 | 服务内容 | 服务期限 | 委托单位联系人及电话 | ||
证明材料复印件附表后。
供应商全称: (加盖单位印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2. 项目组人员
序号 | 姓名 | 年龄 | 职称 | 职业资格 | 拟在本项目担任的职务(岗位) |
证明材料复印件附表后。
供应商全称: (加盖单位印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第三部分 技术部分
一、项目实施方案
二、规划实施保障措施三、重点、难点分析 四、服务质量保障方案五、进度计划
六、保密承诺及措施
技术部分由供应商根据采购需求、评审标准,结合自身情况自行编写。
第四部分 其他部分
* 一、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 (联合体)参加 (单位名称) 的(项 目名称) 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 ,属于 其他未列明行业 ;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 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2. (标的名称) ,属于 其他未列明行业 ;承建(承接)企业为 (企 业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全称: (加盖单位印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名或签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注:1.供应商必须如实、认真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
2.若供应商非中小微企业,此声明函填 “非中小微企业”即可。
3.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根据《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的规定,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
监狱企业参加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注:符合《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2014]68 号)价格扣减条件的供应商须提交,符合条件的监狱企业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按《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提供规定的《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并对证明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注:供应商若没有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此处填 “非监狱企业”。
* 三、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若有)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全称: (加盖单位印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名或签章)
日 期:年月日
注:1.若供应商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此声明函填 “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2.供应商是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供应商自行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