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样本条款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为规范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制定了《三峡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试行)》。在公司债券发行与存续期间,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及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公告应予披露的重要事项。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发行人将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信息披露原则,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 规定和《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进行重大事项信息披露。本期债券发行上市后, 公司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债券上市规则等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及时公告应予披露的重要事项,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保证投资者能够公开、公正、公平地获取公开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了《花园集团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合法合规开展信息披露工作,规范公司接待投资者咨询活动。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为建立健全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提高公司信息披露水平和信息披露的规范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发行人制定了《江苏先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关于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将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主承销商将指定专人辅导、督促和检查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情况。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将通过上交所网站或者以上交所认可的方式在本期债券存续期进行相关信息披露。信息披露应遵循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公平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有义务及时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债券持有人利益及其投资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的时间、方式能使公司债券持有人有平等的机会获得。 发行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规范运作,逐步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在资产、人员、机构、财务、业务等方面与现有股东完全分开,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和业务体系,具 备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建立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实施,总经理为实施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财务部经理负责具体协调。对于公司信息披露的原则、基本标准、内容、流程等进行了具体的要求。 针对项目投资决策、人员配备、财务资金管理等方面实行集团化统一管控,保持公司经营管理的统一性,并在项目具体的实施等方面给予子公司一定的自主权,充分调动子公司积极性,有利于其根据市场形势快速反应,灵活经营。投资决策由集团实行全面的规划和管理;人员方面,下属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内部指派;财务方面,公司实行全面预算指标的管理和控制,财务部负责公司及所属企业预算外资金安排和控制,审核所属企业年度资金预算,编制公司年度资金预算计划,以保证公司总体经营目标的实现;资产方面,下属子公司资产购置和出售均由公司来决定,下属子公司只负责日常运营和维护。 为应对突发事件,公司制定了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过渡方案。对于包括公司管理层临时发生的重大变动,制定了应急选举方案以及其他应急处置方案,确保公司的业务正常开展运营。同时,确定了突发事件的信息披露方案,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方案中,还明确了责任追究以及正式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制度的制定期限不超过一年内制定完成等。 截至2021年3月31日,发行人纳入合并范围的下属子公司有18家,其中一级子公司9家,二级子公司7家,三级子公司2家。基本情况如下: 截至2021年3月31日发行人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基本情况表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公司制定了《淄博矿业集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进行了规范。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发行人为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公司信用类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该制度内容包括: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和职责、信息披露对象及标准、信息披露流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保密措施。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发行人将安排专门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以及投资者关系管理,发行人将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信息披露原则,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业协会及上交所等机构的有关规定和《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进行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使发行人偿债能力、募集资金使用等情况受到债券持有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和股东的监督,防范偿债风险。 公司建立了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度,适用于集团及司属企业内发生的各类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准备和应急处置行动。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 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根据突发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事件主要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以及发生的其他有重大负面影响事件。公司成立西安城投集团处理突发公共事件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集团及司属企业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为有效预防西安城投集团建设、运行、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突发事件,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的综合处置能力,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及时、迅速、准确、有效的启动各种应急救援力量,有序的实施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 为加强西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公司合同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范和控制经营风险,提高经营质量和效率,根据《民法典》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合同管理办法。公司及司属企业合同管理机构包括合同承办部门和合同审核部门,合同审核部门主要包括合同法律审核部门、合同财务审核部门、合同其他业务审核部门等。合同管理办法主要就发行人合并口径内的管理机构及职责、合同订立、合同审核、合同履行、变更和解除、合同纠纷处理、考核与奖惩等事项做出规定。 为推动西安城投集团建立集中统一、全面覆盖和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加强司属企业内部监督和风险防控,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国有司属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属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关于深化中央司属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及《陕西省内部审计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主要对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内部审计机构职责和权限、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内部审计工作要求、审计结果运用、责任追究等事项做出规定。 发行人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具有与控股股东严格分开的独立完整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和财务体系,具有完备的公司治理结构,对国家授予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并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发行人的独立性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为保障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21 年修订)、《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发行人颁布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发行人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1)董事长是发行人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2)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发行人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负有直接责任;(3)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连带责任;(4)各部门和下属发行人负责人为本部门和下属发行人信息披露报告的第一责任人;(5)发行人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为规范和加强发行人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发行人及股东利益,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制度表明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发行人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发行人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委托理财影响发行人正常的生产经营资金需求。 为了规范发行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行为,促进发行人依法规范运作,切实维护发行人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发行人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及国家发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发行人实际情况制定了《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制度明确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发行人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本制度规定的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发行人设有公司秘书一职,专责为董事会提供秘书服务,保障公司运作符合香港上市公司的相关规范,提升公司管治水平。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执行公司披露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