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 改 样本条款

修 改. 如缔约任何一方认为需要修改本协定或其附件的任何规定,可随时要求与缔约另一方进行协商,此项协商可在航空当局之间进行,可采取讨论或通信方式进行,并应在缔约另一方收到要求之日起六十天内开始。 对本协定及其附件的任何修改,经缔约双方以外交换文证实后生效。
修 改. 本行得於本行網站公開揭示或以書面通知修改有關本約定書之相關規定,惟修改費用、起息點、靜止戶之相關規定,應於修改生效日至少六十天前公開揭示或通知(但有利於客戶者不在此限)。 倘客戶不同意 本行之修改,得終止與 本行之存款關係及本約定書。
修 改 a. 倘若您居住於或您的註冊辦事處位於某中東國家、孟加拉、印尼或以色列,整體刪除通用條款及條件第 9 條並替換為以下條文:
修 改. 本行可随时修改本条款及细则和/或采用额外的条款及细则。本行向客户和(如适用)被授权用户发出合理通知后,对本条款及细则的任何修改和/或增加即告生效,本行可通过在因特网网站上张贴或通过展示、广告或本行认为合适的其它方法发出通知。如果客户和(如适用)被授权用户在变更生效之日或之后继续维持或使用电子银行服务,则该等变更即对其具有约束力。
修 改. 对本订单的修改,包括放弃订购条款或对订购条款增加内容,以书面作出并且经买方授权代表签字后方可对买方有约束力。
修 改. 本約定書內容或相關服務項目有增刪修改時,貴行應於生效日前以顯著方式於貴行營業場所及網站上公告其內容,以代通知;倘立約人未向貴行表示異議或辦理終止,並仍繼續與貴行進行各項存款、交易或服務事項之往來時,則視同立約人已同意該增刪修改條款或自動享有該變更後之服務項目。
修 改. 经中国政府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双方共同书面同意,可修改本协议。
修 改. 4.1 甲方可随时以书面通知乙方的方式,改变货物的包装和装运方式,以及交货日期或地点。乙方应以书面签字的方式表示接受。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
修 改. 本協議的所有修改和補充均應以書面形式進行。如果本協議中有任何不可執行的 條款,應假設其餘條款仍保持效力。在此情況下,合作夥伴應設法將不可執行的條款替換為目的一致且具執行性的條款。
修 改. 一、为保证本协定的实施中的密切合作,缔约双方航空当局应根据该任何一方当局的要求进行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