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 效.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下列代表,经其各自政府正式授权,已在本协定上签字为证。 本协定于一九七三年五月十二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生 效. 缔约双方应相互书面通知已完成使本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自后一份通知收到之日起第 30 天生效,并于生效日开始或以后的纳税年度执行。
生 效. 缔约双方应当通过外交换文,相互通知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国内法律程序。本协定自后一份通知收到之日起生效。 下列代表,经其各自政府正式授权,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本协定于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政府代 表 代 表 李 健 克里斯托弗
生 效. 缔约双方应通过外交途径,相互通知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国内法律程序。本协定自后一份通知收到之日起生效。
生 效.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完成了各自的法律程序并以外交换文确认之日起生效。下列签字人,经其各自政府正式授权,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本协定于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四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阿拉伯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为解释之便,采用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巴林国政府代 表 代 表 陈光毅 阿里•本·哈利法·阿勒哈利法
生 效. 本協定將於締約雙方以書面通知對方已各自履行為使本協定生效的規定的日期之後三十日開 始生效。
生 效. 本协定各项规定自签字之日起临时适用。
生 效. 一、 缔约双方应通过外交渠道相互通知已完成本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内部法律程序。本协定自后一份通知收到之日起第 30 日 生效,适用于生效年度的次年 1 月 1 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中取得的所得。
生 效. 缔约双方应通过外交渠道,相互书面通知已完成本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本协定自最后一份通知收到之日起第4 个月的第一天生效。
生 效. 经双方签字,并书面通知对方已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内部规章制度要求的全部手续后,本协议生效。最后一份通知收到之日应视为本协议之生效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