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 效 样本条款

生 效. 缔约双方应相互书面通知已完成使本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自后一份通知收到之日起第 30 天生效,并于生效日开始或以后的纳税年度执行。
生 效.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下列代表,经其各自政府正式授权,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本协定于一九九三年十月二十一日在惠灵顿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附件
生 效.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完成各自法律程序并以外交换文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下列签字人,经其各自政府正式授权,已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本协定于一九八六年三月二十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波文和英文 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代 表 代 表
生 效.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完成了各自的法律程序并以外交换文确认之日起生效。下列签字人,经其各自政府正式授权,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本协定于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四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阿拉伯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为解释之便,采用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巴林国政府代 表 代 表 陈光毅 阿里•本·哈利法·阿勒哈利法
生 效. 一、本协定各项规定自签字之日起临时适用。
生 效. 一、缔约国双方应相互通知已完成本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国内法律程序。本协定自后一份通知收到之日起生效。
生 效. 本協定將於締約雙方以書面通知對方已各自履行為使本協定生效的規定的日期之後三十日開 始生效。
生 效. 缔约双方应通过外交途径,相互通知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国内法律程序。本协定自后一份通知收到之日起生效。 下列代表,经其各自政府正式授权,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本协定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在阿皮亚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王雪峰 尼可·李航
生 效. 本协定在缔约国双方交换外交照会确认已履行为本协定生 效所必需的各自的法律程序之日起的第三十天开始生效。本协定 将适用于在协定生效年度的次年一月一日或以后开始的任何纳 税年度中取得的所得。
生 效. 缔约双方应通过外交照会相互通知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国内法律程序。本协定自后一份通知收到之日起生效。 下列代表,经其各自政府正式授权,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本协定于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西班牙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巴拿马共和国政府代 表 代 表 冯正霖 德圣马洛 (签 字) (签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