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选责任. 医疗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以及依法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第三人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医疗费用补偿后的剩余部分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部分支出视为个人支付,不属于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
可选责任. 伤残保险责任
1.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伤残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2.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前述第(一)、(二)款下乘坐同一类型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的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事故对应类型的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可选责任. 是在投保人已投保基本责任的前提下可以选择投保的责任,投保人可以选择可选责任中的部分或全部保障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具体在保险单中载明。未在保险单中载明可选责任的,可选责任部分不列入保险责任范畴。
可选责任. 可选责任一:猝死关爱金
可选责任. 特定传染病身故责任
可选责任. 误工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一次住院治疗的,保险人给付误工津贴保险金天数以六十天为限;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间歇性住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超过九十天(含九十天)的,视为一次住院治疗。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进行住院治疗,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误工津贴保险金,但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天数以九十天为限。
可选责任. 1.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当日)之前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可选责任. 猝死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 66 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前(含)猝死的,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猝死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可选责任. 在投保时,您可选择同时投保下列全部可选责任。 若您选择投保可选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还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4、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5的民航飞机6而遭遇意外伤害7,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在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基础上,另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00%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5、 航空意外高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民航飞机而遭遇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达到本合同所定义的身体高度残疾,我们在给付高残保险金的基础上,另按被保险人达到本合同所定义的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00%给付航空意外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可选责任. 紧急门诊责任 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时,我们通过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根据其专业知识向被保险人提供医疗咨询,在确认被保险人需要以下医疗救助时,我们承担以下责任及费用: 若被保险人因病情或伤势需要,经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允许,可进行紧急医疗会诊及必要的医疗检查和治疗。我们承担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包括会诊费、化验费、X 光费、超声波及药费,但计算机断层扫描(CT)和核磁共振(MRI)的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若被保险人经门诊诊断后需住院治疗,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按照本条基本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我们通过救援机构依照保险单的约定承担境外紧急救援责任,对于紧急门诊医疗支出的相关医疗费用,被保险人需事先自行垫付,待回国后按本合同 5.3 条向我们申请紧急门诊医疗保险金。 任何紧急救援医疗方案最终将取决于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我们通过救援机构有权拒绝任何不利于被保险人健康状况和安全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