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样本条款

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60%-95%,其他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5%-40%。 (2)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券的 10%; (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5) 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7) 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 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管理人相关规定执行; (10)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3)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14)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5)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16)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60%-95%(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股票资产的 50%);其中投资中小盘股票、存托凭证的资产不低于基金非现金资产的 80%;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天; 2)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 4) 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的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 6) 基金的投资组合中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7)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 8)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9) 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 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1) 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 12)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 13) 本基金可投资于信用等级为AAA级的商业银行次级债,但该次级债的 剩余期限应当在397天内,且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发行的次级债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4)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5)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1)、7)、12)外,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 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 基金资产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2)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3)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a)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天; 2)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
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除每次开放期前三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以外的期间,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 基金在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 (3) 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 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 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 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已申购但尚未确认的目标 ETF 份额可计入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