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3.1 享有个人账户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收益。
13.2 了解、监督个人账户的管理及收支情况。
13.3 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养老保障管理基金管理有关的账户信息及文件。
13.4 应保证个人缴款的来源及用途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有合法的权利委托管理人管理养老保障管理基金。
13.5 向管理人提供建立本产品及本产品运作过程中所需的信息资料,如有关信息资料发生变更,应及时书面告知管理人。
13.6 同意按本合同的约定从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中支付管理费用。
13.7 可在管理人认可的交易平台上将其持有的个人账户权益进行转让,有关个人账户权益转让的相关规则按照交易平台届时有效的规则执行。
13.8 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与义务。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委托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则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按期足额支付本期债券的利息和本金。
(2) 在本期债券发行前,委托人应当与受托管理人签订《信托合同》,约定本期债券中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及其孳息为担保及信托财产,用以担保投资者完成换股或得到清偿,由受托管理人作为名义持有人持有该担保及信托财产,以购买该债券的投资者为担保权人及信托受益人,并在中证登上海办理担保及信托登记。
(3) 委托人应当配合受托管理人向中证登上海申请开立可交换公司债券担保及信托专用证券账户,“持有人名称”一项应为“发行人简称-受托管理人简称-可交换债简称担保及信托财产专户”。
(4) 委托人应当在换股开始前将用于支付可交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换股时不足转换一股股票的可交换公司债券的票面余额的资金划付至中证登上海。
(5) 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委托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所披露或者报送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6) 委托人应对招商证券履行本协议项下职责或授权予以充分、有效、及时的配合和支持,并提供便利和必要的信息、资料和数据。委托人应指定专人负责与本期债券相关的事务,并确保与招商证券能够有效沟通。
(7) 受托管理人变更时,委托人应当配合招商证券及新任受托管理人完成招商证券工作及档案移交的有关事项,并向新任受托管理人履行本协议项下应当向招商证券履行的各项义务。
(8) 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委托人应尽最大合理努力维持债券上市交易。
(9) 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因履行本协议产生的费用。
(10) 委托人应当履行《信托合同》、《募集说明书》及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的其他义务。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委托人承诺:委托人为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第五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投入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非法汇集他人资金的情形,并可以用于证券投资;委托人投入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是其合法所有且拥有完全处分权的资金,不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不是银行信贷资金、借贷资金或其他负债资金,认购信托单位未损害委托人的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受托人不对委托人认购资金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负有或承担任何责任,也不对委托 人是否遵守适用于其的任何法律、法规或监管政策负有或承担任何责任;委托人若为金融产品代理人,须保证该金融产品的投资者亦是信托的合格投资者。
2、 委托人承诺设立的员工持股计划过程合法合规,已取得持有人的认可,已获得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的充分授权并代表员工持股计划对外签订信托合同;
3、 委托人承诺,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国联证券在同一时间全部有效存续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总数量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一持有人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4、 委托人特别承诺事项 投资者特此承诺员工持股计划的设立已满足以下要求:
(1) 依法合规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已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2) 自愿参与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 是招标的主体;
2、 提供招标项目的详细资料,并保证其准确性;
3、 审定受托人拟定的与本招标项目有关的所有文件;
4、 积极配合受托人开展工作,必要时协助组织现场考察和答疑活动;
5、 派员参与项目的开评标会议;
6、 依法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7、 组织项目验收;
8、 委托人应对招标项目中涉及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将可能影响招标项目公正性的信息透露给利害关系人;
9、 委托人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政府采购制度。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3.1. 委托人的权利
3.1.1. 委托人对代理人进行的、与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代理职责和权限有关的活动有控制权。
3.1.2. 委托人应有权向代理人发出与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有关的、具有约束力的指示。
3.1.3. 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委托人有权索要并获得代理人的详细报告,该报告详述代理人为执行本协议而履行其义务的情况。
3.1.4. 委托人有权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决定与任何其他人签订代理协议,而不受任何限制。
3.1.5. 委托人有权在任何地方、在任何区域内、无任何限制地单独开展与代理人的活动类似的活动。
3.1.6. 委托人可以要求代理人根据对委托人最有利的规定,认真、按时地履行本协议的所有规定。
3.1.7. 委托人有权酌情处理在本协议执行期间代理人获得的所有信息。
3.1.8. 委托人有权在本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向代理人索取准确详细的报告。
3.1.9. 委托人有权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向代理人提供信息支持和其他协助,其中包括在委托人官网上的介绍 和其他可访问的信息来源。
3.1.10. 委托人有权以适当的方式建立客户关系,包括拒绝开立账户,接受订单,在与客户缔结的协议范围 内关闭账户,以及在提前通知代理人的情况下更改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和条件。
3.1.1. 如果代理人的行为违背委托人的利益,对委托人的商业形象、名声或商誉造成损害,委托人有权单方面拒绝履行本协议,并且不向代理人支付任何款项和补偿。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6.1 须及时向受托人提供合同标的物的设计图纸、电子光盘,并切实配合受托人的测绘工作;
6.2 负责提供项目总平面图建施图纸、建施图纸人防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动产权证、公司营业执照等测绘所需材料(证件材料需复印件盖章),并保证其真实、合法、有效;
6.3 若委托人自行改变房产面积测绘报告中所确定的各公共功能部位的使用性质、状态、发生变化等所引发的纠纷由委托人负责;由于委托人相关的书面要求而引起受托人预测和竣工后实测不一致的情况由委托人负责处理。
6.4 按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数额、付款时间向受托人支付测绘费;
6.5 由于委托人原因致使测绘工作无法继续进行下去,或因委托人中途改变决定不需继续进行测绘时,委托人受托人双方按实际工作量进行结算。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 委托人的权利
1. 委托人自主决定信托设立、信托财产运用对象、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方式等事宜。
2. 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资金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3. 受托人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
4. 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20.1 委托人的权利
20.1.1 委托人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20.1.2 委托人有权在受托人营业时间在受托人住所查询、抄录或者复制与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20.1.3 除以上权利外,委托人还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7.6.1 委托人的权利主要包括: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书面说明等;详见信托合同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 是招标的主体;
2、 提供招标项目的详细资料,并保证其准确性;
3、 审定受托人拟定的与本招标项目有关的所有文件;
4、 积极配合受托人开展工作,必要时协助组织现场考察和答疑活动;
5、 派员参与项目的开评标会议;
6、 依法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7、 组织项目验收;
8、 委托人应对招标项目中涉及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将可能影响招标项目公正性的信息透露给利害关系人;
9、 项目完成后,按照《广东省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粤财采购[2004]4 号文件规定向受托人提交合同、项目验收证明、资金支付文件及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