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展保险责任 样本条款

扩展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单的所有条款、条件、除外责任和限制的规定下,对保险责任进行如下扩展: 3.1 婚姻财产/继承人/法定代表人 如果完全因被保险个人的不当行为,导致他人向: (i) 被保险个人的合法配偶或同居者; (ii) 被保险个人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代表人; (i) 项人员提供的保障仅限于在针对被保险个人强制执行判决或赔偿金且其间涉及被保险个人与其配偶或同居者共同拥有的财产(包括婚姻共有财产)的所有权时,相关诉讼或法律程序所引起的财务损失。本扩展保险责任提供保障的前提是,上述合法配偶、同居者、财产、继承人或定法代表人遵守本保险单中适用的条款、条件和限制,并受其约束。因合法配偶、同居者、财产、继承人或定法代表人的行为或不行为引发的索赔,不属于本扩展保险责任的保障范围之列。 3.2 非执行董事超额赔偿责任限额 (i) 本保险单的赔偿责任限额; (ii) 在本保险单承保金额基础之上或者不是在本保险单承保金额基础之上承保的所有其他适用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管理层责任险或赔偿保险的保险单,以及 (iii) 非执行董事就财务损失可以获得的所有其他赔偿。 本扩展保险责任项下的赔偿责任限额应为明细表中所列的非执行董事超额赔偿责任限额,该非执行董事超额赔偿责任限额为针对每名非执行董事单独的赔偿责任限额。所有非执行董事超额赔偿责任限额均应受到明细表中非执行董事累计赔偿责任限额的最高额度的限制,该最高累计金额适用于本扩展保险责任项下的财务损失,是针对所有非执行董事的累计赔偿总额。
扩展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单的所有条款、条件、除外责任和限制的规定下,对保险责任进行如下扩展,前提是下列 扩展保险责任仅当明细表第 3 项显示承保时适用。 2.1 出庭补偿费用
扩展保险责任. 根据本保险单的所有条款、条件、除外责任和限制,对保险责任进行如下扩展: 3.1 延长报告期限 3.1.1 如果: (i) 本保险单未续保或被取消(由于未付保险费之外的原因)或 (ii) 发生控制权变更,投保人有权享有一次性延长本保险单下保险责任的权利,于保险期限终止时生效: (a) 如延长期限为六十(60)天,不需要额外支付保险费; (b) 如延长期限为: (i) 12 个月, (ii) 24 个月,或 (iii) 72 个月,投保人必须已经缴纳了明细表中所列的针对上述各延长报告期限的相应的附加保险费,且须同时符合以下第 3.1.2 条所规定的条件。如果投保人选择了本段所列的某一延长报告期限,则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将不再享有第3.1.1(a) 条中所规定的将保险责任延长的权利。 3.1.2 除非投保人在本保险单不续保或被取消之日或控制权变更日起的三十 (30) 天内将其选择上述延长报告期限的意愿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且及时支付了附加保险费,从而满足第3.1.1条下延长保险责任的一项先决条件,否则上述第3.1.1(b) 条所规定的权利将全部终止。一旦选定延长报告期限,相关的附加保险费应从该期限开 始时即被视为全额赚取,此后任一方均不可取消延长报告期限,但因未支付保险费的除外。 3.1.3 如果本保险人或其他保险人提供了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管理层责任保险或赔偿合同,且这些保险或赔偿合同能够有效地全部或部分替代或延续本保险单所提供的保险责任,则从上述保险或赔偿合同生效时起,有关延长报告期限将立即终止。 3.1.4 如果本保险单未续保,未被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管理层责任保险或赔偿合同替代,亦未选择第3.1.1(b) 条中所列的延长报告期限,则凡在本保险单的保险期限内 从被保险公司退休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自动获得本保险单下、并根据本保险单的条款、条件和限制的一次性延长报告期限的权利,延长的期限为七十二(72)个月,并无需支付任何附加保险费。 3.2 婚姻—财产—继承人—法定代理人 (i) 被保险个人的合法配偶或同居者;和 (ii) 被保险个人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 提出的、并仅限于上述人员或财产因作为被保险个人的配偶或同居者、财产、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而向其提出的索赔,该等索赔引起或导致的财务损失,将由本保险单进行赔偿。本扩展保险责任提供的保障仅限于因诉讼或法律程序所引起的财务损失,该等诉讼或法律程序系针对被保险个人的判决或赔偿金的执行,其间涉及被保险个人与其配偶或同居者共同拥有的财产(包括婚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且该合法配偶或同居者、财产、继承人和法定代理人遵守本保险单中适用的条款、条件和限制,并接受其约束。 因合法配偶、同居者、财产、 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引发的索赔,不在本扩展保险责任的保障范围之列。
扩展保险责任. (1) 火灾、爆炸、煤气中毒、雷击、校内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物质等所造成的意外伤害; (2) 恐怖袭击或校园内暴力犯罪事件; (3) 学生在校或集体活动期间,出现可能面临危险的情况,但学校没有采取足够的相应措施,导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 (4) 学生在校或集体活动期间因疾病、意外事故导致的猝死或伤残,学校依法不承担责任,但给予的道义性补偿; (5)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学校为缩小和减少损失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及依法应由学校承担的诉讼费用和其他必要合理的费用。
扩展保险责任. 1. 针对董事的保险责任第一条第1款项下的额外保障及限额 (1) 赔偿以明细表第5项列明的每名董事额外赔偿限额和明细表第5项列明的所有董事额外赔偿 责任的累计限额为限;且 (2) 该扩展保险责任不属于明细表第4项中所列赔偿限额的一部分,应额外计算;且 (3) 在明细表第4项中所列的赔偿限额以及相关的其他任何其他承保损失的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已经全部用尽。
扩展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单的所有条款、条件、除外责任和限制的规定下,对保险责任进行如下扩展: 2.1 延长索赔报告期限 2.1.1 未续保或取消保险单 ( a) 或 ( b) 其中之一的一次性延长索赔报告期限: (a) 自动延长期限为 90 天,无需支付附加保险费; (b) 延长期限为 12 个月,但需根据保险人的要求按明细表第 10 项所列支付附加保险费,且需在保险期限届满后三十(30)天内书面通知行使该权利。
扩展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单的条款、条件和除外责任(包括所有定义)的限制下,保险人进一步同意对本
扩展保险责任. 保单自动提供如下扩展条款,其条款和方式将与保险责任中的相同(除非另行说明)。各扩展条款取决于本保单的所有其他规定,包括与其相关的额外条款。所有扩展条款均不增加保险人的赔偿责任限额,除非另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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