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 甲方选择以下(1)的方式向乙方发送指令:
(1) 甲方通过网上托管银行系统录入或电子直连对接等方式,向乙方发送电子划款指令或投资指令。
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下称“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传真的方式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因管理人未能及时与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帐所造成的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发送需在当日完成划款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应给基金托管人预留出距划款截至时点 2 小时的指令执行时 间。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工作日 15:00 以后发送的要求当日支付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不保证当天能够执行。由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立即审查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并将指令所载签字和印鉴与授权通知进行表面真实性及权限范围核对,应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
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加密传真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从表面形式上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的真实性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有效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填写好交易对手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的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 投资指令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托管人保管投资指令传真件,当两者不一致时,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投资指令传真件为准。
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被授权人代表管理人用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向托管人发送。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与托管人以录音电话的方式进行确认。因管理人未能及时与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承担责任。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资产管理人被授权人依照“授权通知”,通过预留传真/电子邮箱号码发出的指令,资产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对于通过非预留传真/电子邮箱号码发送的指令,资产托管人需通过录音电话与资产管理人在《指令启用函》指定的指令确认电话号码核对指令日期、指令张数、指令类型、付款产品名称、收款方名称、金额、用途等。 变更或新增接收指令的传真/电子邮箱号码,资产管理人应事先向资产托管人更新《指令启用函》。
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代表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在特殊情况下,可采用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解决。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消或更改对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该授权变更已经生效,则对于以后该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 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将其名单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与基金管理人按本协议的规定确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及时从表面形式上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的真实性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如有疑问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选择以下第(2)种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1) 基金管理人通过招商银行托管+综合服务平台录入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电子划款指令或投资指令。 招商银行托管+综合服务平台是指基金托管人基于 Internet 网络,向基金管理人提供的 客户服务软件,实现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指令处理、数据传输、业务查询、资料传递和信息服务等直通式处理。
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 甲方选择以下(1)的方式向乙方发送指令:
(1) 甲方通过电子直连对接等方式,向乙方发送电子划款指令或投资指令。 甲方理财产品开始运作前,甲方应事先向乙方提供书面授权通知书和指令启用函。在应急情况下,甲方应事先告知乙方并说明原因后,以指定传真或电子邮箱发送划款指令作为应急措施,具体操作方式按照以下第(2)款甲方以传真/电子邮箱方式发送指令执行。
(2) 甲方以传真方式发送指令 甲方选择以指定传真/电子邮箱方式发送指令的,乙方不得否认其效力,若甲方发现发出的指令有误时,应第一时间电话通知乙方,若乙方未执行指令,甲方需向乙方出具作废指令,并重新出具指令。若乙方已执行指令,则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理财产品开始运作前,甲方应事先向乙方提供书面授权通知书和指令启用函。
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被授权人代表管理人用传真方式向托管人发送。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与托管人以录音电话的方式进行确认。因管理人未能及时与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承担责任。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资产管理人被授权人依照“授权通知”,通过预留传真号码发出的指令,资产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对于通过非预留传真号码发送的指令,资产管理人应通过《指令启用函》预留的录音电话与资产托管人核对指令日期、指令张数、指令类型、付款产品名称、收款方名称、金额、用途等。 变更或新增接收指令的传真号码,资产管理人应事先向资产托管人更新《指令启用函》。
1、 划款指令附件的发送 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送指令的同时,通过《指令启用函》中的预留传真号码或预留指令附件发送电子邮箱提供相关合同、交易凭证或其他证明材料。 资产管理人对该等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和合法合规性负责。 对于通过预留传真号码或预留电子邮箱发出的指令附件,资产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资产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确保相关出款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并为资产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因资产管理人未给予合理必需的时间导致资产托管人操作不成功的,资产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对于新股、新债申购等网下公开发行业务,资产管理人应于网下申购缴款日的 10:00 前将指令发送给资产托管人。 对于期货出入金业务,资产管理人应于交易日期货出入金截止时间前 2 小时将期货出入金指令发送至资产托管人。 对于场内业务,首次进行场内交易前资产管理人应与资产托管人确认已完成交易单元和股东代码设置后方可进行。 对于银行间业务,资产管理人应于交易日 15:00 前将银行间成交单及相关划款指令发送至资产托管人。资产管理人应与资产托管人确认资产托管人已完成证书和权限设置后方可进行本基金的银行间交易。 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认购权证行权交易,资产管理人应于行权日 15:00 前将 需要交付的行权金额及费用书面通知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在 16:00 前支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指定账户。 对于指定时间出款的交易指令,资产管理人应提前 2 小时将指令发送至资产 托管人;对于资产管理人于 15:00 以后发送至资产托管人的指令,资产托管人不保证当日出款,如出款不成功,资产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 甲方选择以下(1)的方式向乙方发送指令:
(1) 甲方通过电子直连对接等方式,向乙方发送电子划款指令或投资指令。 甲方理财产品开始运作前,甲方应事先向乙方提供开通电子指令的相关协议。
(2) 甲方以传真或邮件方式发送指令 甲方选择以指定传真/电子邮箱方式发送指令的,乙方不得否认其效力,若甲方发现发出的指令有误时,应第一时间电话通知乙方,若乙方未执行指令,甲方需向乙方出具作废指令或作废说明,并重新出具指令。若乙方已执行指令,则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 甲方选择以下(1)的方式向乙方发送指令:
(1) 甲方通过深证通金融数据交换平台或者网上托管银行系统 (如有)等方式,向乙方发送电子划款指令或投资指令。 电子指令到达托管人系统即被视为合法有效指令。甲方通过深圳通数据交换平台发送的电子指令,甲方不得否认其效力。托管人根据 User ID 唯一识别管理人身份,管理人应妥善保管 User ID,托管人身份识别后对于执行该电子指令造成的任何损失不承担责任。但因乙方系统原因或乙方自身原因导致发送指令内容错误的除外。 甲方理财产品开始运作前,甲方应事先向乙方提供书面授权通知书和电子指令启用函。在应急情况下,甲方应事先告知乙方并说明原因后,以传真或邮件发送划款指令作为应急措施,具体操作方式按照以下第(2)款甲方以传真或邮件方式发送指令执行。
(2) 甲方以传真/邮件方式发送指令 甲方选择以传真/邮件方式发送指令的,对于甲方通过预留传真号码/邮箱地址发出的指令,甲方不得否认其效力。甲方理财产品开始运作前,甲方应事先向乙方提供书面授权通知书和指令启用函。 在甲方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且经乙方同意后,可通过非预留传真号码/邮箱地址发送指令。对于通过非预留传真号码/邮件地址发送的指令,乙方需通过录音电话与甲方在《指令启用函》指定的指令确认电话号码核对指令日期、指令张数、指令类型、付款产品名称、收款方名称、金额、用途等。 变更或新增发送指令的传真号码或邮件地址,甲方应事先向乙方更新《指令启用函》。变更或新增接收传真号码或邮箱地址,乙方应事先向甲方出具变更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