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權範圍. 利用行為:甲方應依下列著作權法規定之方式利用 □重製 □公開口述 □公開播送 □公開上映 □改作 □出租 □編輯 □公開展示 □公開傳輸 □公開演出 □散布
授權範圍. (1) 利用行為:甲方應依下列著作權法規定之方式利用 □重製□改作□編輯□出租□散布□公開展示□公開口述 □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
(2) 利用之地域: □限地域: □不限地域。
(3) 利用之時間: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計 年 月。 □不限時間。 □_______(自訂時間)
(4) 利用之次數: □限次數: □不限次數。
(5) 辛方授權甲方得再授權第三人為上述之利用。
(6) 權利金:
授權範圍. 利用授權標的在授權地區內製造、使用及販賣相關產品。
授權範圍. 利用本授權技術內容製造、販賣授權產品。
授權範圍. (使用前述之成果技術,並製造、販賣其產品)五、產品範圍:(利用本授權技術進行之研發及相關產品)
授權範圍. 甲方授權乙方為教育之目的,得將前條授權標的作下列之利用:
(一) 就授權標的以錄音、錄影、筆錄、攝影、數位化或其他方法重製或編輯。
授權範圍. 著作財產權人 君同意授權文化部及國美館就授 權標的,有權得依著作權法規定之各種利用方式(例如:重製、改作、編輯、出租、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展示、公開傳輸、公開演出、散布及授權製作衍生商品等等),為不限時間、地域、次數及方式之利用,本件授權之權利金已含於藝術銀行作品購入契約之契約價金總價中。
授權範圍. 本授權為非專屬授權。
授權範圍. 授權在中華民國地區內實施本技術。
授權範圍. 授權上揭印章行使本廠商於參加新北市政府體育處「中小型規模運動場域-中和區佳和公園健身中心」公開標租案第 6 次招標之投標、開標、審標及決標過程中之所有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