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減省工料. 其減省工料及所造成損失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擅自減省工料. 其減省工料及所造成損失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4.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部分終止或解除契約者,依該部分所占契約金額比率計算之保證金;全部終止或解除契
擅自減省工料. 其減省工料及所造成損失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
擅自減省工料. 其減省工料及所造成損失之金額,自待付契約 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再扣抵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4.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部分終止或解除契約者,依該部分所占契約金額比率計算之保證金;全部終止或解除契約者,全 部保證金。 5. 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其不合格部分及所造成損失、額外費用或懲罰性違約金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再扣抵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 6. 未依契約約定期限或機關同意之延長期限履行契約之一部分或全部,其逾期違約金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 者,再扣抵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7. 須返還已支領之契約價金而未返還者,扣抵未返還金額相等之 保證金。 8. 未依契約約定延長保證金之有效期者,其應延長之保證金。 9. 其他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機關遭受損害,其應由廠商賠 償而未賠償者,與應賠償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擅自減省工料. 因而發生危險者。 五、停業時,不將登記證書、承攬工程手冊繳存,或受懲戒決定,不將承攬工程手冊送繳登記,經主管機關限期催繳,逾期仍不辦理者。 六、停業期間,仍參加投標或承攬工程者。七、有圍標情事者。 八、未經請准建築許可擅自施工者。 九、違反第十七條或第十八條第一項者。 一○、違反第四十條第六款之規定,自主管機關通知之日起滿三個月未補正者。 廢止或撤銷其登記,並刊登公報及通知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廢止或撤銷其公司或商業登記撤銷其登記。 經廢止或撤銷登記之營造業,其負責人於五年內不得重行申請營造業登記。
擅自減省工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