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按省、市有关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执行。
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1、 按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通用条款》第五条执行,并按渝建发[2010]185号文件执行 。
2、 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必须按渝建发[2014]25号第九条规定及渝建发〔2016〕35号文制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实施方案》及《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计划》,报发包人审查同意 。
3、 承包人必须保证本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达到安全文明施工合格工地的要求,且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按合格标准支付。
4、 发包人按单位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状况综合评定结果,如评定为不合格,承包人不得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其已支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在结算价中扣除。
5、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安全,发生安全事故,责任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必须按文明施工相关规定进行作业,扬尘治理必须满足安徽 省扬尘治理规定 。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按通用条款规定 。
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6.1.6 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严格按工程所在地有关规 定执行,做好文明施工,树立企业形象。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1) 按当地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同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发包人,承担施工过程中因自身原因造成的罚款。
(2) 承包人应遵守环境保护和清洁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规定,所发生的 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 对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和振动、噪声等采取必要 的控制措施,及时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关费用,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及竣工验收前应及时将施工场地范围内的建筑垃圾、 建筑杂物、临时道路、生活垃圾等清理干净,并清除出施工现场,不得弃置在区域范围内。如承包人不清理或清理不干净,发包人有权委托其它单位或个人清理,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在工程款结算时在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按所发生的费用双倍扣还。
(5) 按照我市“徐空气提升办[2018]11 号”和“徐城管发[2018]55 号”等相关 文件的要求,施工现场要做到“六到位、六不准”。即围挡到位、硬化到位、覆盖到位、喷雾到位、保洁到位、公示到位;不准车辆带泥离场、不准高空抛撒颗粒物、不准现场搅拌混凝土、不准场地积水、不准现场焚烧、不准现场堆放裸土;工期超过 6个月(含)工程造价超过 1000 万元的工地,施工现场应安装空气质量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实现实时监控和数据共享,确保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总体受控。开工前 15 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扬尘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和闲置;确需拆除和闲置的,应当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拆除、开挖后的建筑垃圾必须当日清除,并且覆盖运输,如因建筑垃圾未及时清理或运输不当,造成工地周边扬尘及其他给发包人带来不利影响的事件,经查实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相应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