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記錄 样本条款

會議記錄. 129. (1) 董事會須促使在所提供的簿冊中就以下各項妥為登錄會議記錄:
會議記錄. 7. 公司的公司秘書(須參加每次會議)應編制每次薪酬委員會的會議記錄並在合理可行的情況下盡快將會議記錄的初稿發給所有薪酬委員會成員徵求意見。會議記錄的最終稿應在可行的情況下盡快完成並送至所有薪酬委員會成員。
會議記錄. 133. 董事會須將會議記錄妥善地錄入為此目的保存的登記冊中:
會議記錄. 126. 董事會須促使以下事項加入❹記入會議記錄中:
會議記錄. 136. 董事會應責成有關人士把有關以下內容的會議記錄歸入記錄簿並加以保存:
會議記錄. 133. 董事會須促致在規定賬冊中就以下各項妥為載入會議記錄:
會議記錄.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事項,應作成會議記錄,載明開會經過及決議事項,由主席簽名,於會後十五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會議記錄、簽到簿及委託書應一併交管理委員會負責保存。
會議記錄. 130. (A) 董事會應安排將以下內容歸入會議記錄:- (i) 董事會就高級職員所作的一切委任; 大會及董事會會議議程的會議記錄
會議記錄. 在每次代表大會上,書記員(秘書長或另一位由執行委員會任命的人員)須作會議記錄。會議記錄須包括:決議、依據章程的規定對業已召集的代表大會的說明、各成員得票數、出席表決權數及選舉與投票結果。會議記錄須附有一份出席會議名單。會議記錄須有大會主席和書記員簽名。會後四週內,須將會議記錄分發給所有成員。分發後的週周內若成員中沒有提出書面異議,就被視為已經認同。執行委員會在下一次會議上,須討論會議記錄所引起的一切異議。
會議記錄. 須作會議記錄,並且會議記錄應包括出席會議者的姓名和通過的各項決議。該記錄須由書記員簽名,並在會議結束後兩週內分發給執行委員會的成員。在會議記錄分發後週內,如執行委員會成員無人反對該會議記錄,則被視為通過。如有一名或一名以上的成員對記錄提出異議,異議將在下一次的執行委員會會議上討論,而會議記錄須留待以後認同。對於用信件或電話方式通過的決議須立即備有文件,說明對上述方式的認可、所通過的決議內容和參與通過決議的人員姓名。這些會議記錄須立即分發給執行委員會成員。在執行委員會對會議記錄認可後,將把該記錄分發給各委員會主席和成員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