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张学兵经办律师:许志刚 二○一○年 月 日 (下称“发行人”或“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下称“本次发行上市”)聘请的法律顾问,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涉及的有关事宜,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下称“本法律意见书” )。 本所已于 2010 年 9 月 29 日向公司出具《关于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下称“原法律意见书”)及《关于为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下称“律师工作报告”),现根据中国证监会 101703 号 《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反馈意见》,就反馈意见涉及的有关事宜出具补充意见;同时,由于公司调整审计基准日为 2010 年 12 月 31 日,本法律意见书根据发行人的财务审计机构北京永 拓 2011 年 2 月 19 日出具的京永审字(2011)第 13004 号《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度、2009 年度、2010 年度审计报告》(下称“《审计报告》”)和发行人相关情况,对本所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内容作出相应的修改或补充。对于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本法律意见书不再重复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者外,与其在本所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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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六月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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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智慧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