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工程设计阶段划分 样本条款

本工程设计阶段划分. 方案设计阶段、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施工配合。三、各阶段服务内容
本工程设计阶段划分. 详见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基础资料和勘察设计任务书要求。三、各阶段服务内容
本工程设计阶段划分. 三、各阶段服务内容
本工程设计阶段划分. 方案设计(含方案优化,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含扩初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施工配合四个阶段。
本工程设计阶段划分. 方案设计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施工配合阶段、竣工验收以及相关后续服务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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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 。

  • 处理器 不低于G3260(Pentium dual-core 3.3G 3M缓存) 2、主板芯片组:不低于Intel MATX H81 主板 3、内存:2G DDRIII 4、显卡、声卡:集成高性能显卡、集成声卡; 5、硬盘:SATA2硬盘500G(7200转);具有硬盘数据备份及恢复认证、硬盘减震认证、硬盘保护认证,并提供厂家盖章的相关技术证明文件; 6、光驱:DVD 7、显示器:建议与主机同一品牌,低辐射19寸WLED液晶显示器或以上 8、网卡:主板集成Marvell 88E8111千兆网卡,支持PXE和WAKE ON LAN(WOL); 9、机箱、电源:≥110V/220V/180W高效节能电源,立式机箱≤20L; 10、键盘/鼠标:USB光电鼠标1000DPI,防水功能键盘; 11、I/O:6个(前2后4)USB分离设计(USB接口两两间距不小于2CM)的USB接口,2个原生非转接的PS2接口,1个RJ45接口,1个VGA接口,前2后3音频,内置4个Sata接口; 12、硬盘保护功能:要求提供原厂同一品牌远程管理软件,实现U盘管理、远程终端维护、补丁管理、批量软件分发、应用程序管理等功能,具有原厂网络同传、硬盘还原功能:支持高速网络同传、断点续传、硬盘保护功能、自动分配 IP功能、故障自动排查功能;主板集成网络同传功能,免除逐台安装系统和配置网络的繁琐;也可指定某一独立磁盘网络同传、自动分配 IP 和机器名;网络化管理,软件分发,文件(夹)传输,实现软件的统一安装、升级,提高工作效率;远程修改硬盘还原参数,远程指定启动分区,远程开机关机; 便捷控制客户端光驱、软驱、USB输入输出设备,自由掌控机器使用权限;自动还原 BIOS 信息; 13、产品质量保证:投标人所投计算机生产厂家通过ISO 19001-2000客户服务管理体系认证、CCCS-OP认证、COPC和HDI服务认证,并提供厂家盖章的相关认证证明文件; 14、售后服务:电脑生产厂家在肇庆市设有专业的厂家维修站(以在原厂商网站上查询并打印出来加盖原厂印章为准),承诺整机三年免费上门保修;生产厂家服务承诺“2×2×365”(2小时响应,第2自然日修复, 365天全年无休),承诺7天×9小时工作制(维修站营业时间为每周一至周日,每天9小时,节假日照常),厂商维修站在接到报修诉求后,以当天开始计算,最迟在第二个自然日(非工作日)内免费上门修复故障。 提供电脑技术规格差异表原件(须加盖制造商及投标人法人公章)。 1台

  • 其他金融服务 (1)乙方将按甲方的指示及要求,向甲方提供其经营范围内的其他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服务、委托贷款等),乙方向甲方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前,双方需进行磋商及订立独立的协议;

  • 適用範囲 (1) 当金庫と預金口座振替収納事務に関する契約を締結し、かつ、日本マルチペイメントネットワーク運営機構(以下「運営機構」といいます。)所定の収納機関規約を承認のうえ、運営機構に収納機関として登録された法人(以下「収納機関」といいます。)、もしくは、当該収納機関から委託を受けた法人(以下「収納受託法人」といいます。)の窓口に対して、キャッシュカードを提示して、後記3.(1)の預金口座振替の依頼を行うサービス(以下「本サービス」といいます。)については、この規定により取扱います。 なお、本規定におけるキャッシュカードは、当金庫が普通預金(利息を付さない旨の約定のある普通預金を含みます。)および総合口座取引の普通預金(利息を付さない旨の約定のある普通預金を含みます。)についてカード規定に基づいて発行したカードをいいます(以下「カード」といいます)。

  • 工程設計、品質或數量變更之審核 3.廠商所提施工計畫、施工詳圖、品質計畫及預定進度表等之審核及管制。

  • 协议供货合同应使用原文本 (三)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各条款均不能改动,只能在划线位置填写,如有改动视同无效合同。

  • 我方承诺 采购人若需追加采购本项目招标文件所列货物及相关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实质性条款的前提下,按相同或更优惠的折扣率保证供货。

  •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 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 其他业务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质押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