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责任 样本条款

缺陷责任. 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缺陷责任. 34.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限内完成接收证书上注明的收尾工作和缺陷修补,以及按发包人的要求完成缺陷责任期内暴露出来的缺陷或损害修补。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的缺陷责任期为一年。
缺陷责任. 合同工程存在某项缺陷或损坏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下列规定承担缺陷责任以及由此产生的费用。
缺陷责任. 7.1如果订货方在时效期内发现货物缺陷,而该缺陷在风险转移之时已经存在,供货方可以自行决定履行追加执行义务消除缺陷或交付无缺陷的物品。除非双方另有明确或默示(例如通过现场无争议执行)约定,通过更换或维修消除货物缺陷应在供货方处进行。供货方对换下的零件具有所有权,适用第6条的相应规定。
缺陷责任. 第19.2.2项补充: 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尽快完成在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未完成工作,并完成对本工程缺陷的修复或监理人指令的修补工作。
缺陷责任. 9.1 供应方向采购方保证,所订购的货物或服务在风险转移时无缺陷,且权属上无法律瑕疵。
缺陷责任. 在包括分包工程的总包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分包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保修,具体保修责任按照甲乙双方签订的质量保修书执行或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缺陷责任. (a) 卖方保证,货物在交付时应在所有重要方面符合订单中或相关发票上引用的产品规格(如未引用,则以交货时有效的相关产品规格为准,买方如要求,相关文本可被提供)(以下简称“产品规格”)。
缺陷责任. 19.2.4 本项细化为: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通知承包人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维修,且维修的时间期限为一周,若承包人未能按发包人要求及时进行修复,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其费用和利润按市场价从质保金中直接扣付,且不免除承包人责任,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此项规定。
缺陷责任. 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计算如下: 竣工验收合格后 1 年 。